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沈阳工业改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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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沈阳工业改革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沈阳工业改革项目)
(签订日期1995年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世行”)于1995年1月11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感到满意,要求世行对本项目予以资助;
  (B)在借款人的帮助下,本项目的A部分和C部分将由沈阳市执行,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沈阳市获得根据本协定提供的贷款资金;
  (C)在借款人的帮助下,本项目的B.1部分将由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机床公司)执行,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沈阳市将使机床公司获得根据本协定提供的贷款资金的一部分;
  (D)在借款人的帮助下,本项目的B.2部分将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工商行)(统称“各中间金融机构”)执行,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沈阳市将使各中间金融机构获得根据本协定提供的贷款资金的一部分;
  鉴于世行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世行与沈阳市、世行与中间金融机构在本协定签定的同日分别签署的《沈阳项目协定》和《中间金融机构项目协定》中规定的条款与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世行于1993年2月9日颁布的《单一货币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以及本协定附件5对其所作的修改(“通则”),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使用的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按“通则”中所下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的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交行”系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借款人法律并按照交行章程建立和运营的国有股份商业银行。
  (b)“交行章程”系指由交行股东大会通过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1994年7月制订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c)“交行政策指南”系指交行批准的、此后在世行同意下进行修改的经营政策和程序声明,包括1994年6月3日制订的交行资产负债管理规定以及1987年7月1日制订的交行沈阳分行政策与业务指南。
  (d)“交行转贷协议”系指沈阳市与交行根据沈阳项目协定2.02节(b)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包括交行转贷协议的所有附件在内。
  (e)“类别”系指本协定附件1第1段表格内所规定的提款类别。
  (f)“各中间金融机构”系指交行和工商行的总称,“中间金融机构”系指其中任何一家。
  (g)“中间金融机构项目协定”系指世行与交行及工商行在本协定签定的同日签署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中间金融机构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定在内。
  (h)“外币”系指借款国货币以外的任何一国货币。
  (i)“自由限额分贷款”系指符合中间金融机构项目协定附件1第2(b)段自由限额分贷款规定的一笔分贷款。
  (j)“工商行”系指中国工商银行,一家根据借款人法律并按照工商行章程建立并运行的银行。
  (k)“工商行章程”系指国务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于1989年11月15日批准的中国工商银行章程。
  (l)“工商行政策声明”系指中国工商银行于1989年7月批准、此后在世行同意下进行修改的政策声明。
  (m)“工商行转贷协议”系指沈阳市与工商行根据沈阳项目协定2.02节(b)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议包括工商行转贷协议的所有附件在内。
  (n)“投资企业”系指一家中间金融机构建议或已经向其提供一笔分贷款的企业。
  (o)“投资项目”系指项目B.2部分下的一家投资企业使用一笔分贷款资金所实施的一个具体的开发项目。
  (p)“改革行动计划”系指1994年2月28日沈阳市给世行的信中所附的改革行动计划。
  (q)“人民币”系指借款人货币。
  (r)“沈阳市”系指借款人辽宁省的省会沈阳市。
  (s)“沈阳项目协定”系指世行与沈阳市在本协定签定的同日所签署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沈阳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在内。
  (t)“机床公司”系指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借款人法律并按照其章程建立并运营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u)“机床公司章程”系指1994年5月21日制订的机床公司章程,该章程在征得世行同意下同样可以随时修改。
  (v)“机床公司管理重组计划”系指机床公司董事会于1994年8月批准的对机床公司的职能、管理责任以及内部组织进行改革重组的分阶段计划。
  (w)“机床公司项目协定”系指世行与机床公司在本协定签定的同日所签署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机床公司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在内。
  (x)“机床公司转贷协议”系指沈阳市与机床公司根据沈阳项目协定2.02节(b)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机床公司转贷协议的所有附件在内。
  (y)“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所提及的帐户。
  (z)“分贷款”系指一家中间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准备使用本贷款资金就一个投资项目向一家投资企业发放的一笔贷款。
  (aa)“子公司”系指由一个中间金融机构或该中间金融机构的一个或几个分支机构或者由该中间金融机构和其一个或几个分支机构拥有或有效控制大部分具有表决权的在外股票或其他业主权益的任何公司。
  (bb)“各转贷协议”系指机床公司转贷协议、交行转贷协议和工商行转贷协议,而“转贷协议”则指各转贷协议中的任何一个。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世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中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不同货币构成的总值相当于一亿七千五百万美元(US¥175,000,000)的贷款。
  2.02节 (a)此项贷款资金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用以支付:(i)已发生的(或者,如世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A、B.1及C部分所需的、并且应从本贷款资金中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ii)中间金融机构已支出的(或经世行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需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的分贷款下的投资企业已提款用于支付投资项目所需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的金额。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以世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的防止抵债、没收或扣押的措施,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存款帐户。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进行。
  2.03节 提款截止期应为2001年6月30日,或由世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世行应及时将该更晚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世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利率按时向世行交付利息。每一利息期的利率为单一货币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利率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再加上或减去下述(b)段(iv)所述的平均利差。
  (b)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从本协定签订日开始且包括签订日在内至第一个付息日为止但不包括第一个付息日在内的起始利息期,以及以后从任何一个付息日开始且包括该付息日在内至下一个付息日止但不包括下一个付息日在内的时期。
  (ii)“付息日”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任一日期。
  (iii)“单一货币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利率”系指世行根据本协定附件6合理确定的、作为利息期开始日的1月15日或7月15日(或者,对于起始利息期,为本协定签订日之前或该利息期开始时的1月15日或7月15日)的以年百分比表示的伦敦同业银行美元拆借利率。
  (iv)“平均利差”:对于任何一个利息期来说,平均利差系指相关的1月15日或7月15日之前半年的下述两项的加权平均利差:(A)世行未清偿借款或用于所有货币形式单一货币贷款部分的借款成本,和(B)具体货币的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利率(对法国法郎则用巴黎同业银行拆借利率)或属于以每一种此类货币所作的这种借款的其它这类的参考利率,所有这些都由世行合理确定并以年百分比表示。对于任何一个上述(A)超过(B)的利息期,应根据上述(a)段加上平均利差。对于任何一个(B)超过(A)的利息期,则应根据上述(a)段减去平均利差。
  (v)“半年期”系指日历年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c)世行确定任何一个利息期的单一货币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利率和平均利差后,应将该决定及时通知借款人。
  2.06节 利息和其它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和贷款资金的使用
  3.01节 (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中所规定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出承诺,为此,借款人应不局限于或受制于贷款协定中规定其应履行的其它义务,促使沈阳市、机床公司和各中间金融机构分别履行沈阳项目协定、机床公司项目协定和中间金融机构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它们各自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并应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必要的或适当的行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以使沈阳市、机床公司和各中间金融机构能履行这种义务,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b)借款人应以下列主要条款和条件将贷款资金转贷给沈阳市:(i)还款期不超过20年,包括5年宽限期;(ii)按本协定2.05节(a)段规定的随时适用于本贷款的利率收取利息;(iii)按本协定2.04节规定的随时适用于本贷款的承诺费率收取承诺费;(iv)外汇风险由沈阳市承担。
  3.02节 除非世行另行同意,采购和聘请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咨询专家应按照沈阳项目协定附件1(项目的A和C部分)、机床公司项目协定附件1(项目的B.1部分)和中间金融机构项目协定附件2(项目的B.2部分)的规定办理。
  3.03节 世行与借款人同意:分别由(a)沈阳市根据沈阳项目协定2.04节的规定就项目A和C部分,(b)机床公司根据机床公司项目协定2.03节的规定就项目B.1部分,(c)各中间金融机构根据中间金融机构项目协定2.03节的规定就项目B.2部分履行“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征地等)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保留或促使保留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足以反映出借款人负责执行本项目或项目任何部分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经营情况、资金来源以及就项目A、C部分所作的开支情况的记录和帐目。
  (b)借款人应:
  (i)由世行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每一财政年度的在本节(a)段提及的各类记录和帐目,包括专用帐户的各类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世行提供一份由前述审计师按照世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
  (iii)当世行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世行提供与上述记录、帐目以及对它们所作的审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贷款帐户中提款所作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保留或促使保留反映这些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保留证明这些支出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他文件),直到世行收到最后一次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那一个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使世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些记录。
  (iv)保证这些记录和帐目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及的年度审计之内,并保证该审计报告中包括一份由上述审计师出具的、关于该财政年度内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这些费用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能作为有关提款依据的独立的审计意见。

  第五条 世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1)段,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沈阳市、机床公司或任一中间金融机构未能相应履行沈阳项目协定、机床公司项目协定或中间金融机构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其各自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b)由于在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特殊情况,致使沈阳市、机床公司或任一中间金融机构无法相应履行沈阳项目协定、机床公司项目协定或中间金融机构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各自的义务。
  (c)交行章程、工商行章程或机床公司章程,或者交行政策指南或工商行政策声明被修改、中止使用、取消、废除或放弃,以致对机床公司或任一中间金融机构的业务或财务状况或其履行各自相应的机床公司项目协定或中间金融机构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任何义务的能力产生实质性的不利的影响;
  (d)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权力机构采取解散或撤消机床公司或任一中间金融机构或者中止其业务经营活动的任何行动。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段,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发生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任何情况,并且在世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内继续存在。
  (b)发生本协定5.01节(c)段或(d)段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事项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本贷款协定;
  (b)沈阳市已分别和机床公司、交行及工商行签署转贷协议;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补充事项,这些补充事项应包括在准备向世行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沈阳项目协定已得到沈阳市的正式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沈阳市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b)机床公司项目协定已得到机床公司的正式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机床公司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c)中间金融机构项目协定已得到各中间金融机构的正式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各中间金融机构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d)各转贷协定已分别得到沈阳市和机床公司、交行及工商行的正式批准或核准,其各自有关的条款分别对沈阳市和机床公司、交行及工商行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90)天为“通则”12.04节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世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 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INTBAFRAD       248423(RCA)
  Washington,D.C. 82987(FTCC)
                  64145(WUI)或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代表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东亚及
                       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李道豫               拉塞尔·奇塔姆

 附件1:        贷款资金的提取

  1.下表规定了将由本贷款资金提供资助的分项类别以及分配给每一类别的贷款金额和每一类别中用贷款资金支付分项费用支出的百分比:

           分配的贷款额      贷款资金支付占
  类  别    (以等值美元表示)     费用支出的%
(1)分贷款
(a)项目B.2(a)部分  30,000,000  一家中间金融机构
(b)项目B.2(b)部分  10,000,000  支付金额的100%
(2)货物,包括                   国外支出的100%
    技术许可证:                 和国内支出的100
(a)项目A和C部分      8,500,000  %(出厂价)以及其
                           它当地采购的国内支
(b)项目B.1部分    104,500,000  出的 75%
(3)咨询服务和培训                    100%
(a)项目A和C部分      4,500,000
(b)项目B.1部分      4,000,000
(4)未分配部分       13,500,000
              ______________
      总  计    175,000,000
              ______________

  2. 在本附件中使用的:
  (a)“国外支出”一词,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从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领土获得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支出;
  (b)“国内支出”一词,系指以借款人的货币支付的或在借款人的领土获得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支出。
  3.尽管有上述第1段的规定,但对于(a)不符合程序并且没有按照中间金融机构项目协定附件1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所作的分贷款,以及(b)本协定签字以前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均不得提款。
  4.世行可以要求,下列情况下的支出,需按照世行通知给借款人的条款和条件以费用报表的方式从贷款帐户中提款:(a)不超过200,000等值美元的货物及分贷款下的支出合同的付款;(b)不超过100,000等值美元的公司咨询服务合同和不超过50,000等值美元的单个咨询服务合同的付款;以及(c)培训费用开支。

 附件2:         项目的说明

  本项目旨在:(1)通过支持其改革行动计划并对工业部门重组进行投资,帮助沈阳市进行工业部门尤其是机械制造工业部门的改革和重组;(2)通过加强环保设施和管理,帮助沈阳市促进环境上可行的工业发展。
  本项目由以下部分组成,但为实现上述目标,这些部分可根据借款人与世行的协议,随时予以修改:
 A部分:支持改革行动计划的执行
  通过以下内容加强执行改革行动计划主要方面的能力:
  1.为政府官员提供经济、财务、会计、国际贸易以及其它与改革有关的内容方面的国内外培训;
  2.开发一个劳务市场信息网并为就业服务人员提供劳务市场和管理方面的培训;
  3.为工业安全监督人员及企业人员提供工业安全监查方面的培训;
  4.实施一项促进企业兼并的计划,该计划内容包括简化管理程序、开发市场营销战略、为沈阳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人员培训以及开发一个信息系统等;
  5.实施一项加强沈阳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组织与管理的计划,包括为其提供人员培训;以及
  6.实施一项加强沈阳财经学院全体教员的教学能力的计划,包括提供海外培训和学者交换计划。

 B部分:行业重组
  1.实施一项对机床公司进行物质上和管理上的重组计划,以使其设施现代化,生产工艺合理化,并建立一个有效的管理体系。包括:
  (a)建设和装备专业化的装配车间;
  (b)把现有的各铸造车间更换成一个现代化的、环境上可接受的铸造车间;
  (c)获取并发展用于生产设计和开发的先进技术;
  (d)资产转让;
  (e)裁员;
  (f)提供管理、生产设计、运营以及语言能力方面的人员及管理上的培训。
  2.通过向(a)任何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b)私人企业提供分贷款,来资助沈阳工业企业内的具体的现代化改造和行业重组项目。

 C部分:环境保护
  1.建立、建设并装备一套市级有害废弃物处理设施,以处置和处理有害废弃物,包括填埋场以及处理、搜集和运输设施。
  2.开发和采用合适的搜集、处理和处置有害废弃物的收费标准和结构。
  3.通过建设和装备监测站、监测设施和检查设施,建立一个工业排水质量监测网。
  4.通过开发一个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一个废弃物中心实验室和一个培训中心以及在监测、研究、规划和管理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等,加强沈阳市环保局的能力。
  本项目预期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

 附件3:        分期偿付时间表

          偿付日期            (以美元表示)※
       2000年1月15日         3,785,000
       2000年7月15日         3,895,000
       2001年1月15日         4,005,000
       2001年7月15日         4,115,000
       2002年1月15日         4,230,000
       2002年7月15日         4,350,000
       2003年1月15日         4,475,000
       2003年7月15日         4,600,000
       2004年1月15日         4,730,000
       2004年7月15日         4,865,000
       2005年1月15日         5,000,000
       2005年7月15日         5,140,000
       2006年1月15日         5,285,000
       2006年7月15日         5,435,000
       2007年1月15日         5,590,000
       2007年7月15日         5,745,000
       2008年1月15日         5,910,000
       2008年7月15日         6,075,000
       2009年1月15日         6,245,000
       2009年7月15日         6,425,000
       2010年1月15日         6,605,000
       2010年7月15日         6,790,000
       2011年1月15日         6,980,000
       2011年7月15日         7,180,000
       2012年1月15日         7,380,000
       2012年7月15日         7,590,000
       2013年1月15日         7,805,000
       2013年7月15日         8,025,000
       2014年1月15日         8,250,000
       2014年7月15日         8,495,000

  ※除“通则”4.04节(d)所规定的外,本表所列数字为以美元偿还的金额。

 附件4:          专用帐户

  1. 在本附件中使用的:
  (a)“合格类别”一词系指本协定附件1第1段表格内所规定的类别(1)、(2)和(3);
  (b)“合格支出”一词系指为支付投资项目及项目的A、B.1和C部分所需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并按照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由分配给合格类别的贷款资金所作的支出;尽管有中间金融机构项目协定附件1第2段(b)的规定,但对于从自由限额分贷款资金中所作的支出,可以在世行批准从贷款帐户中就有关的支出提款之前,从专用帐户中予以支付。但只要世行在事后批准这种提款,这种支出就应被认为是合格支出。
  (c)“核定分配额”一词系指按照本附件第3段(a)条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并存入专用帐户的相当于10,000,000美元的贷款金额。
  2.从专用帐户中所作的支付,应仅限于符合本附件规定的合格支出。
  3.在世行收到它认为满意的专用帐户已正式开设的证据后,应按下述办法提取核定分配额及在以后提款补充该专用帐户:
  (a)对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借款人应为一次或数次不超过核定分配额总数的存入向世行提出一次或数次申请,世行应根据该一次或数次申请,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借款人所申请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将其存入专用帐户。
  (b)(i)对于专用帐户的补充,借款人应按照世行所规定的间隔时间,向世行提出往专用帐户中存款的申请。
  (ii)对于根据补充专用帐户的申请所作的一笔或数笔支付,借款人应在每一次提出这类申请前或当时,按照本附件第4段的规定,向世行提供所要求的文件和其他的证明材料。世行应以借款人每一次的这类申请为基础,按照借款人所申请的且由上述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表明已从专用帐户中支付的合格支出数额,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并存入专用帐户。
  在上述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证明所有补充存款申请是正当的时候,所有这类的补充存款都应由世行按照相应的合格类别及相应的等值金额,从贷款帐户中提款。
  4.对于由借款人从专用帐户中所作的每一笔支付,借款人应在世行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世行提供表明此项支付完全属于合格支出的这类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
  5.尽管有本附件第3段的规定,世行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均不应继续向专用帐户中存款:
  (a)如果在任何时候世行确定借款人可以根据《通则》第五条和本协定2.02节(a)段的规定直接从贷款帐户中继续提取所有款项;
  (b)一旦分配给合格类别的未提取的贷款总额,减去世行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就本项目所作的任何未支付的特别承诺的金额,等于核定分配额的两倍时。
  此后,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分配给合格类别的贷款资金的剩余未提取款额,应按照世行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规定的程序办理。该种款项的继续提取,只能在世行已经满意地认为,截止到此通知之日时,专用帐户中的存款余额将被用来支付一切合格支出以后才能进行。
  6.(a)如果世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帐户所作的支付:(i)根据本附件第2段的规定,在用途上或数额上是不合格的;或(ii)提供给世行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时,借款人应在接到世行通知时,及时地:(A)按照世行的要求提供这类补充证明材料;或(B)往专用帐户中存款(或者,如果世行提出退回的要求,则向世行退还),其金额相当于该笔支付的金额或该笔支付中不合格或不能核实的部分金额。除非世行另行同意,在借款人未提供这类证明材料或未进行上述存款或退款之前,世行不应继续往专用帐户中存款。
  (b)如果世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专用帐户中任何未支付款项将不需再为以后的合格支出支付时,借款人应在接到世行的通知后,及时向世行退回该笔未支付款项。
  (c)借款人可以在通知世行后,向世行退回存入专用帐户的全部或任一部分资金。
  (d)根据本附件第6段(a)、(b)、(c)退回给世行的金额,将贷记入贷款帐户中,以供今后按照本协定和《通则》的有关规定提取或注销。

 附件5:         通则的修改

  为实现本协定之目的,特将“通则”的有关规定修改如下:
  (1)删除3.02节的最后一句。
  (2)2.10节增加下列段落:
  “21.‘中间金融机构项目协定’一词的定义按贷款协定1.02节(f)段的规定解释。”
  (3)删除6.03节最后的词句“经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后,世行可以终止借款人提取这些款项的权力。在发出这种通知后,贷款中的这部分金额将被取消”,并由下列文字代替:
  “或(e)在中间金融机构项目协定附件1第3(b)分段中规定的日期之前,就贷款的任何部分而言,世行(i)没有收到上述第3段(a)或(b)分段规定允许的申请或请求;或(ii)已拒绝任何这种申请或请求,经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后,世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终止就该笔金额或部分贷款提交这种申请或请求或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力。在发出这种通知后,该笔金额或部分贷款将被取消。”
 附件6:   单一货币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利率的确定

  1. 任一利息期的单一货币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利率应是六个月期的美元存款拆借利率,该利率为相关的1月15日或7月15日之前截止于银行和外汇市场于第二天(利息确定日)上午11点(伦敦时间)在伦敦开业前电子利率显示屏上所指定的“3750”页(或者为了显示主要银行的美元存款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利率而可能顶替该页的其它这种页码或报价显示服务)所显示的利率。
  2. 如果该利率未在电子利率显示屏上出现或未在可以顶替显示屏的这种服务中获得,则世行应要求四家主要银行的伦敦办事处(分行)向其提供所需利率,该利率应是这些银行于“利息确定日”向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市场上的主要银行拆放截止于该利息期最后一天为期六个月美元存款的(拆放)利率。该利息期的单一货币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利率应是世行根据所报的这些拆放利率计算出的算术平均值(如果需要,可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第五位数字)。
  3. 如果只有一家主要银行向世行提供以上第二段所述利率报价,则世行应在纽约市选择至少两家主要银行,要求其提供在利息确定日向主要欧洲银行提供的截止该利息期最后一天为期六个月的美元贷款利率,而单一货币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利率应是世行根据这些报价利率计算出的算术平均值(如果需要,可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第五位数字)。如果所选择的银行中提供这类利率者不足两家,则单一货币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利率应是上一个利息期的有效单一货币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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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学工业科学技术档案分类大钢及保管期限的规定(试行)

化工部


关于化学工业科学技术档案分类大钢及保管期限的规定(试行)

1981年8月5日,化工部


为加强对化学工业科学技术档案(简称化工科技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化工科技档案分类大钢是按照化工科技档案的形成规律和特点,将化工科技档案分成一定的部类和属类,以保持化工科技文件材料之间所固有的内在联系和系统性,便于保管和利用。确定保管期限就是甄别和判定化工科技档案的价值,以便进行合理保管。分类大纲及保管期限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分类大纲
(一)按照化学工业科学技术档案产生的领域,将化工科技档案分为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设备(仪器)、化学矿山五大类。在各大类中,按照化工科技档案的不同性质,进行不同的分类。
(二)科学研究类(即科研档案),按照化工专业、科研课题(专题)分类。
按照化工专业分为制酸;制碱;无机物(包括无机盐及单质),化肥、农药、有机原料;染料及中间体;合成树脂及塑料;合成橡胶;橡胶制品;涂料;颜料、化学试剂;溶剂及助剂;粘合剂;特种纤维;同位素;化学推进剂;低温工程;感光及磁性材料;气体等类。
(三)生产技术类(即生产技术档案或产品档案),按其程序分为产品设计;产品配方;产品工艺;新产品试制;产品质量鉴定;产品社会调查及试验总结;产品开工投产报告;生产技术规程;年度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原材料消耗定额及技术经济指标;生产技术专题总结;生产技术报表;其他等类。
机械产品可按产品型号分类。
(四)基本建设类分为工程设计类、施工管理类(即工程设计档案、施工管理档案)。
工程设计类,按照工程项目——设计阶段——专业性质分类。
按照工程设计的专业性质分为总说明(总论、技术经济);总图;运输;工艺;自动控制(仪表控制);土建;给排水;热工、外管;供电、电讯;采暖通风;概算等类。
施工管理类,按照施工阶段分为施工组织设计;土建、安装;竣工验收等类。
(五)设备(仪器)类(即设备档案),按照生产装置(车间、工段等)、工艺流程及设备类别分类。
化工工艺设备及其他专用设备,也可按照设备类别分为规范和标准;容器(包括贮槽、受槽、高位槽、计量槽、扬液器、气瓶、液氨瓶、槽车容器等);换热设备(包括蒸发器和废热锅炉);塔;化工单元设备(不包括反应器);反应设备和化工专用设备;化工机械及通风机械(包括化工成套设备);起重运输、称量和包装机械;管路附件及控制机构;非化工工艺设备,等等。
各类设备可按型号和性质分类(例如塔类,可再分为泡罩塔;填充和乳化塔;筛板、泡法和膜式塔;空塔;铸铁〔钢〕塔;有色金属塔;带衬里塔;非金属塔;其他〔例如排气筒〕等类)。
施工机具设备,可按设备类别分为水平运输机械;垂直运输机械;建筑机械;金属加工与修理机械;木工机械;动力机械;仪器仪表;电动设备;工具量具等类。
各类设备可按型号和性质分类(例如水平运输机械类,可再分为汽车;机动车;皮带及螺旋运输机械;牵引机械等类)。
(六)化学矿山类,分为化学矿山地质勘探类、化学矿山测量类(即化学矿山地质勘探档案、化学矿山测量档案)。
化学矿山地质勘探类,按照地域、矿种、化学矿山专业分类。
按照矿种可分为硫铁矿、磷矿、硼矿、矾矿、钾盐矿、石灰岩矿、萤石、明矾石、蛇蚊石、重晶石、石膏及硬石膏、含砷矿、硝石等类。
按照化学矿山专业分为地质、测量、采矿、选矿、机械、电机、土建等类。
化学矿山测量类可按照地域分类或按照地图统一分幅法,对图幅的划分与编号。
(七)各分类的代字、代号,目前暂不统一规定。由于各单位生产和工作的性质不同,形成档案的种类及其性质也各不相同。各单位可参照上述分类大纲,结合本单位形成科技档案的特点确定分类、编号法。

二、保管期限
(一)化工科技档案保管期限按《化工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附后,下称附表)的规定执行。附表适用于部直属化工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化工企业。
(二)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十五年以上)、短期(十五年以下)。划分的基本原则是:在工作查考、经验总结、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科技档案,为永久保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利用价值的科技档案,为长期或短限保存;介于两者之间的,一律从长。
(三)由于化学工业行业比较多,品种复杂,有的化工科技档案没有被列入条款和划定保管期限,各单位在编制本单位的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可加以补充。
(四)被列入附表条款的部分内容(如有关生产建设、科研、设计、地质勘测技术方面的计划、报表等),应划为文书档案归档或划为技术档案归档,可视本单位工作活动的性质而定。工业企业和科学技术单位,一般可划为技术档案归档。
(五)附表条款的结构系根据化工系统科技档案配套要求,按照化工科技档案产生领域,分为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设备(仪器),化学矿山五类。此外,为了缩短各类的重复条款,将各类当中具有共同特点的技术文件材料编制为综合类,其含义,并非科技档案的分类。
(六)附表某些条款中有“重要”和“一般”之分。“重要”是指具有先进性、独创性的或者属于“高、精、尖”的大型工程、项目和工艺、设备、产品、专题等。在具体区分时,由技术业务部门和档案部门根据科技档案的利用查圪价值或请示领导确定。


附:化工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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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条款名称 ┃ 保管期限 ┃ 备注 ┃
┣━━┻━━━━━━━━━━━━━━━━┻━━━━━━━━━━┻━━━━━━┫
┃ 一、综合类 ┃
┣━━┳━━━━━━━━━━━━━━━━┳━━━━━━━━━━┳━━━━━━┫
┃ 1 ┃ 有关生产建设、科研、设计、地质┃编制单位:长期或短期 ┃ ┃
┃ ┃勘测技术方面的远景规划、年度计划┃主管机关:短期 ┃ ┃
┣━━╋━━━━━━━━━━━━━━━━╋━━━━━━━━━━╋━━━━━━┫
┃ 2 ┃ 有关生产建设、科研、设计、地质┃编制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勘测计划完成情况、统计报表等技术┃主管机关:长期或短期 ┃ ┃
┃ ┃文件材料 ┃ ┃ ┃
┣━━╋━━━━━━━━━━━━━━━━╋━━━━━━━━━━╋━━━━━━┫
┃ 3 ┃ 有关生产建设、科研、设计、地质┃编制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勘测技术性问题的指示、决议、决定┃执行单位:长期或短期 ┃ ┃
┃ ┃等依据性文件材料 ┃ ┃ ┃
┣━━╋━━━━━━━━━━━━━━━━╋━━━━━━━━━━╋━━━━━━┫
┃ 4 ┃ 有关生产建设、科研、设计、地质┃编制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勘测的技术成果总结、技术著作、科┃主管机关:长期或短期 ┃ ┃
┃ ┃学论文、专题技术报告 ┃ ┃ ┃
┣━━╋━━━━━━━━━━━━━━━━╋━━━━━━━━━━╋━━━━━━┫
┃ 5 ┃ 已批准、发布的各种技术标准、技┃编制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术条件 ┃批准单位:长期 ┃ ┃
┃ ┃ ┃执行单位:短期 ┃ ┃
┣━━╋━━━━━━━━━━━━━━━━╋━━━━━━━━━━╋━━━━━━┫
┃ 6 ┃ 有关生产建设、科研、设计、地质┃承办单位:长期或短期 ┃ ┃
┃ ┃勘测的重要影片、照片、录音带等 ┃ ┃ ┃
┣━━╋━━━━━━━━━━━━━━━━╋━━━━━━━━━━╋━━━━━━┫
┃ 7 ┃ 国外技术考察报告及其他技术文件┃主办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材料 ┃参加单位:长期或短期 ┃ ┃
┗━━┻━━━━━━━━━━━━━━━━┻━━━━━━━━━━┻━━━━━━┛
续表
┏━━┳━━━━━━━━━━━━━━━━┳━━━━━━━━━━┳━━━━━━┓
┃序号┃ 条款名称 ┃ 保管期限 ┃ 备注 ┃
┣━━┻━━━━━━━━━━━━━━━━┻━━━━━━━━━━┻━━━━━━┫
┃ 二、科学研究类 ┃
┣━━┳━━━━━━━━━━━━━━━━┳━━━━━━━━━━┳━━━━━━┫
┃ 8 ┃ 计划任务书 ┃主办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 ┃协办单位:短期 ┃ ┃
┣━━╋━━━━━━━━━━━━━━━━╋━━━━━━━━━━╋━━━━━━┫
┃ 9 ┃ 研究计划、大纲、方案、参加人员┃主办单位:长期或短期 ┃ ┃
┃ ┃名单及上级审批文件 ┃协办单位:短期 ┃ ┃
┣━━╋━━━━━━━━━━━━━━━━╋━━━━━━━━━━╋━━━━━━┫
┃ 10 ┃ 研究专题文献总结 ┃永久或长期 ┃ ┃
┣━━╋━━━━━━━━━━━━━━━━╋━━━━━━━━━━╋━━━━━━┫
┃ 11 ┃ 观察和试验记录、数据、研究 ┃ ┃一般的可由车┃
┃ ┃计算公式、配方和分析结果等 ┃ ┃间(科室)保存┃
┃ ┃ 原始记录 ┃长期或短期 ┃ ┃
┃ ┃ 整理记录 ┃永久或长期 ┃ ┃
┣━━╋━━━━━━━━━━━━━━━━╋━━━━━━━━━━╋━━━━━━┫
┃ 12 ┃ 试验阶段报告、总结 ┃ 长期或短期 ┃ ┃
┣━━╋━━━━━━━━━━━━━━━━╋━━━━━━━━━━╋━━━━━━┫
┃ 13 ┃ 关键设备、图纸 ┃长期 ┃ ┃
┣━━╋━━━━━━━━━━━━━━━━╋━━━━━━━━━━╋━━━━━━┫
┃ 14 ┃ 中试设计、施工、竣工技术文件 ┃主办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及各种图纸 ┃协办单位:长期或短期 ┃ ┃
┣━━╋━━━━━━━━━━━━━━━━╋━━━━━━━━━━╋━━━━━━┫
┃ 15 ┃ 鉴定大纲、报告、证书、成果登 ┃永久或长期 ┃ ┃
┃ ┃记表等 ┃ ┃ ┃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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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成果推广计划、总结及采用者意┃长期或短期 ┃ ┃
┃ ┃见书等 ┃ ┃ ┃
┣━━╋━━━━━━━━━━━━━━━╋━━━━━━━━━━╋━━━━━━┫
┃ 17 ┃ 各种技术会议记录、决议等 ┃长期或短期 ┃ ┃
┣━━╋━━━━━━━━━━━━━━━╋━━━━━━━━━━╋━━━━━━┫
┃ 18 ┃ 研究试验中的操作、安全、分析┃永久或短期 ┃ ┃
┃ ┃等各种规程 ┃ ┃ ┃
┣━━╋━━━━━━━━━━━━━━━╋━━━━━━━━━━╋━━━━━━┫
┃ 19 ┃ 各种协议书、合同 ┃主办单位:长期 ┃ ┃
┃ ┃ ┃协办单位:短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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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生产技术类 ┃
┣━━┳━━━━━━━━━━━━━━━┳━━━━━━━━━━┳━━━━━━┫
┃ 20 ┃ 生产开工停产报告及批复 ┃生产单位:永久 ┃ ┃
┃ ┃ ┃主管机关:长期或短期 ┃ ┃
┣━━╋━━━━━━━━━━━━━━━╋━━━━━━━━━━╋━━━━━━┫
┃ 21 ┃ 生产控制中间分析规程、操作规┃编制单位:长期 ┃ ┃
┃ ┃程、维修检修、检验等技术规程 ┃批准单位:短期 ┃ ┃
┃ ┃ ┃执行单位:短期 ┃ ┃
┣━━╋━━━━━━━━━━━━━━━╋━━━━━━━━━━╋━━━━━━┫
┃ 22 ┃ 生产技术财务计划 ┃生产单位:长期或短期 ┃ ┃
┃ ┃ ┃主管机关:短期 ┃ ┃
┣━━╋━━━━━━━━━━━━━━━╋━━━━━━━━━━╋━━━━━━┫
┃ 23 ┃ 原材料消耗定额和技术经济指标┃生产单位:长期 ┃ ┃
┃ ┃专题总结 ┃主管机关:短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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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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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生产技术、经验、查定总结重要┃生产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的 ┃主管机关:长期 ┃ ┃
┣━━╋━━━━━━━━━━━━━━━╋━━━━━━━━━━╋━━━━━━┫
┃ ┃ 一般的 ┃ 短期 ┃ ┃
┣━━╋━━━━━━━━━━━━━━━╋━━━━━━━━━━╋━━━━━━┫
┃ 25 ┃ 生产岗位操作记录汇总表 ┃ 短期 ┃原始记录可留┃
┃ ┃ ┃ ┃车间短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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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生产技术季报、年报 ┃生产单位:永久 ┃有年报可不保┃
┃ ┃ ┃主管单位:长期或短期 ┃存季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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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生产技术事故分析报告及报表 ┃ ┃ ┃
┃ ┃ 重大事故 ┃生产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 ┃主管机关:长期或短期 ┃ ┃
┃ ┃ 一般事故 ┃ 短期 ┃ ┃
┣━━╋━━━━━━━━━━━━━━━╋━━━━━━━━━━╋━━━━━━┫
┃ 28 ┃ 产品设计任务书及审批文件 ┃设计单位:永久或长期 ┃包括委托设计┃
┃ ┃ ┃主管单位:长期或短期 ┃单位 ┃
┣━━╋━━━━━━━━━━━━━━━╋━━━━━━━━━━╋━━━━━━┫
┃ 29 ┃ 产品设计(包括基础材料) ┃生产单位:永久或长期 ┃包括委托设计┃
┃ ┃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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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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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新产品试制计划方案、总结等 ┃ 长期或短期 ┃ ┃
┣━━╋━━━━━━━━━━━━━━━╋━━━━━━━━━━╋━━━━━━┫
┃ 31 ┃ 产品说明书、图纸及工艺规程 ┃生产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 ┃主管机关:长期或短期 ┃ ┃
┣━━╋━━━━━━━━━━━━━━━╋━━━━━━━━━━╋━━━━━━┫
┃ 32 ┃ 产品配方的设计、改进、研究试 ┃生产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验总结 ┃主管机关:长期或短期 ┃ ┃
┣━━╋━━━━━━━━━━━━━━━╋━━━━━━━━━━╋━━━━━━┫
┃ 33 ┃ 产品质量鉴定、总结、证书 ┃生产单位:永久 ┃ ┃
┃ ┃ ┃主管机关:长期 ┃ ┃
┣━━╋━━━━━━━━━━━━━━━╋━━━━━━━━━━╋━━━━━━┫
┃ 34 ┃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技术文件材┃生产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料 重大的 ┃ 长期或短期 ┃ ┃
┃ ┃ 一般的 ┃ 短期 ┃ ┃
┣━━╋━━━━━━━━━━━━━━━╋━━━━━━━━━━╋━━━━━━┫
┃ 35 ┃产品社会调查及试验总结 ┃生产单位:长期或短期 ┃ ┃
┃ ┃ ┃主管机关:短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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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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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产品岗位责任制 ┃生产单位:长期 ┃ ┃
┃ ┃ ┃主管机关:短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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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本建设类 ┃
┣━━━━━━━━━━━━━━━━━━━━━━━━━━━━━━━━━━━━┫
┃ (一)工程设计 ┃
┣━━┳━━━━━━━━━━━━━━━┳━━━━━━━━━━┳━━━━━━┫
┃ 37 ┃可行性研究技术文件材料被采用的┃编制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未采用的 ┃编制单位:长期或短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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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计划任务(设计任务)书及审批文件┃编制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 ┃设计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 ┃建设单位:永久 ┃ ┃
┃ ┃ ┃主管机关:永久或长期 ┃ ┃
┣━━╋━━━━━━━━━━━━━━━╋━━━━━━━━━━╋━━━━━━┫
┃ 39 ┃设计基础技术文件材料(包括自然 ┃编制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技术经济、建筑施工条件、对外合┃设计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同谈判等 ┃主管机关:长期或短期 ┃ ┃
┣━━╋━━━━━━━━━━━━━━━╋━━━━━━━━━━╋━━━━━━┫
┃ 40 ┃厂址选择报告及审批文件 ┃编制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 ┃设计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 ┃建设单位:永久 ┃ ┃
┃ ┃ ┃主管机关:永久或长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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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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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总体规划设计、总体设计、方案设┃设计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计及审批文件 ┃建设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 ┃主管机关:长期或短期 ┃ ┃
┣━━╋━━━━━━━━━━━━━━━╋━━━━━━━━━━╋━━━━━━┫
┃ 42 ┃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技术设┃ ┃ ┃
┃ ┃计及审批文件(包括概算书、修正 ┃ ┃ ┃
┃ ┃概算书、计算书等 ┃ ┃ ┃
┃ ┃ 重要工程 ┃设计单位:永久 ┃ ┃
┃ ┃ ┃建设单位:永久 ┃ ┃
┃ ┃ ┃主管机关:永久或长期 ┃ ┃
┃ ┃ 一般工程 ┃ 长期或短期 ┃ ┃
┣━━╋━━━━━━━━━━━━━━━╋━━━━━━━━━━╋━━━━━━┫
┃ 43 ┃施工图、施工说明书和预概算书及┃编制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审批文件 ┃建设单位:永久 ┃ ┃
┃ ┃ ┃主管机关:短期 ┃不保存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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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各设计阶段的重要文件、会议记录┃ ┃ ┃
┃ ┃纪要等 ┃ ┃ ┃
┃ ┃ 设计的原则性问题 ┃设计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 ┃主管机关:短期 ┃ ┃
┃ ┃ 一般技术问题 ┃ 短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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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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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条件(条件图等)┃设计单位:长期或短期 ┃ ┃
┃ ┃设计提纲、计算书、开工报告等 ┃ ┃ ┃
┣━━╋━━━━━━━━━━━━━━━╋━━━━━━━━━━╋━━━━━━┫
┃ 46 ┃工程设计总结、阶段设计总结 ┃设计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 ┃主管机关:短期 ┃ ┃
┣━━╋━━━━━━━━━━━━━━━╋━━━━━━━━━━╋━━━━━━┫
┃ 47 ┃设计监督中的修改文件、图纸 ┃设计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 ┃建设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 48 ┃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及审批文件 ┃编制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 ┃主管机关:长期或短期 ┃ ┃
┣━━╋━━━━━━━━━━━━━━━╋━━━━━━━━━━╋━━━━━━┫
┃ 49 ┃化工装置复用设计及审批文件 ┃ ┃ ┃
┃ ┃重要装置的第一版 ┃编制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 ┃主管机关:长期或短期 ┃ ┃
┃ ┃ 其他版 ┃ 长期或短期 ┃ ┃
┃ ┃一般单项装置 ┃ 短期 ┃ ┃
┣━━╋━━━━━━━━━━━━━━━╋━━━━━━━━━━╋━━━━━━┫
┃ 50 ┃单机或成套引进项目设计 ┃建设单位:永久 ┃ ┃
┃ ┃ ┃设计单位:长期 ┃ ┃
┃ ┃ ┃主管单位:长期 ┃ ┃
┗━━┻━━━━━━━━━━━━━━━┻━━━━━━━━━━┻━━━━━━┛
续表
┏━━┳━━━━━━━━━━━━━━━┳━━━━━━━━━━┳━━━━━━┓
┃ 51 ┃援外项目设计及审批文件 ┃承包单位:永久 ┃包括设计单位┃
┃ ┃ ┃主管机关:长期 ┃ ┃
┣━━╋━━━━━━━━━━━━━━━╋━━━━━━━━━━╋━━━━━━┫
┃ 52 ┃出口成套设备项目设计及审批文件┃承包单位:永久 ┃包括设计单位┃
┃ ┃ ┃主管机关:长期 ┃ ┃
┣━━╋━━━━━━━━━━━━━━━╋━━━━━━━━━━╋━━━━━━┫
┃ 53 ┃由于计划变动已完成和未完成的各┃ ┃ ┃
┃ ┃类设计 ┃ ┃ ┃
┃ ┃ 有参考价值的 ┃设计单位:长期或短期 ┃ ┃
┣━━┻━━━━━━━━━━━━━━━┻━━━━━━━━━━┻━━━━━━┫
┃ (二)施工管理 ┃
┣━━┳━━━━━━━━━━━━━━━┳━━━━━━━━━━┳━━━━━━┫
┃ 54 ┃建设用地的申请及审批文件 ┃建设单位:永久 ┃ ┃
┃ ┃ ┃设计单位:短期 ┃ ┃
┃ ┃ ┃主管机关:永久或长期 ┃ ┃
┣━━╋━━━━━━━━━━━━━━━╋━━━━━━━━━━╋━━━━━━┫
┃ 55 ┃施工合同、协议书 ┃施工单位:长期 ┃从合同期满算┃
┃ ┃ ┃主管机关:短期 ┃起 ┃
┗━━┻━━━━━━━━━━━━━━━┻━━━━━━━━━━┻━━━━━━┛
续表
┏━━┳━━━━━━━━━━━━━━━┳━━━━━━━━━━┳━━━━━━┓
┃ 56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大纲、规划┃施工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设计 ┃建设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 ┃设计单位:长期或短期 ┃ ┃
┃ ┃ ┃主管机关:短期 ┃ ┃
┣━━╋━━━━━━━━━━━━━━━╋━━━━━━━━━━╋━━━━━━┫
┃ 57 ┃重大、特殊设备装卸、运输、吊装┃施工单位:长期 ┃ ┃
┃ ┃方案 ┃建设单位:永久 ┃ ┃
┣━━╋━━━━━━━━━━━━━━━╋━━━━━━━━━━╋━━━━━━┫
┃ 58 ┃开工、复工报告及审报文件 ┃建设单位:永久 ┃ ┃
┃ ┃ ┃主管机关:长期或短期 ┃ ┃
┃ ┃ ┃施工单位:长期 ┃ ┃
┣━━╋━━━━━━━━━━━━━━━╋━━━━━━━━━━╋━━━━━━┫
┃ 59 ┃工程材料质量试验报告、记录等 ┃建设单位:长期 ┃ ┃
┃ ┃ ┃施工单位:短期 ┃ ┃
┣━━╋━━━━━━━━━━━━━━━╋━━━━━━━━━━╋━━━━━━┫
┃ 60 ┃工程质量检查、评定、事故处理材┃建设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料 ┃施工单位:长期或短期 ┃ ┃
┃ ┃ ┃主管机关:长期或短期 ┃ ┃
┗━━┻━━━━━━━━━━━━━━━┻━━━━━━━━━━┻━━━━━━┛
续表
┏━━┳━━━━━━━━━━━━━━━┳━━━━━━━━━━┳━━━━━━┓
┃ 61 ┃施工测定位记录、沉降观测及变形┃建设单位:长期 ┃ ┃
┃ ┃观测等记录 ┃施工单位:短期 ┃ ┃
┣━━╋━━━━━━━━━━━━━━━╋━━━━━━━━━━╋━━━━━━┫
┃ 62 ┃施工重要技术会议记录、决议、采┃建设单位:长期或短期 ┃ ┃
┃ ┃用的合理化建议等 ┃施工单位:长期或短期 ┃ ┃
┃ ┃ ┃主管机关:短期 ┃ ┃
┣━━╋━━━━━━━━━━━━━━━╋━━━━━━━━━━╋━━━━━━┫
┃ 63 ┃施工记录 ┃建设单位:永久 ┃ ┃
┃ ┃ ┃施工单位:长期或短期 ┃ ┃
┣━━╋━━━━━━━━━━━━━━━╋━━━━━━━━━━╋━━━━━━┫
┃ 64 ┃交工验收的基本技术文件材料(包 ┃建设单位:永久 ┃不保存竣工图┃
┃ ┃括土建、工艺、安装、电气工程及┃施工单位:长期 ┃ ┃
┃ ┃自控仪表等文件材料及施工总结、┃设计单位:长期 ┃ ┃
┃ ┃隐蔽工程记录、竣工图等) ┃主管机关:长期或短期 ┃ ┃
┣━━╋━━━━━━━━━━━━━━━╋━━━━━━━━━━╋━━━━━━┫
┃ 65 ┃竣工验收报告及国家验收鉴定书 ┃ 永久 ┃ ┃
┣━━╋━━━━━━━━━━━━━━━╋━━━━━━━━━━╋━━━━━━┫
┃ 66 ┃工程决算、固定资产交付使用、转┃建设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帐等材料 ┃施工单位:长期或短期 ┃ ┃
┃ ┃ ┃主管机关:短期 ┃ ┃
┗━━┻━━━━━━━━━━━━━━━┻━━━━━━━━━━┻━━━━━━┛
续表
┏━━┳━━━━━━━━━━━━━━━┳━━━━━━━━━━┳━━━━━━┓
┃ 67 ┃停缓建工程的技术文件材料 ┃ ┃ ┃
┃ ┃ 重要的 ┃ 长期 ┃ ┃
┃ ┃ 一般的 ┃ 短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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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设备(仪表)类 ┃
┣━━━━━━━━━━━━━━━━━━━━━━━━━━━━━━━━━━━━┫
┃ (一)设计制造 ┃
┣━━┳━━━━━━━━━━━━━━━┳━━━━━━━━━━┳━━━━━━┫
┃ 68 ┃设计任务书及审批文件 ┃设计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 ┃制造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 ┃主管机关:长期或短期 ┃ ┃
┣━━╋━━━━━━━━━━━━━━━╋━━━━━━━━━━╋━━━━━━┫
┃ 69 ┃设计制造工艺、工料预算书、制造┃设计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图及其修改记录、图纸 ┃制造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 ┃主管机关:长期或短期 ┃ ┃
┃ ┃ ┃使用单位:随设备报废 ┃ ┃
┣━━╋━━━━━━━━━━━━━━━╋━━━━━━━━━━╋━━━━━━┫
┃ 70 ┃设计和制造的技术条件及质量要求┃设计单位:长期或短期 ┃ ┃
┃ ┃ ┃制造单位:长期或短期 ┃ ┃
┣━━╋━━━━━━━━━━━━━━━╋━━━━━━━━━━╋━━━━━━┫
┃ 71 ┃设备技术改造方案、施工图、竣工┃设计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图等 ┃制造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 ┃主管机关:长期或短期 ┃ ┃
┣━━╋━━━━━━━━━━━━━━━╋━━━━━━━━━━╋━━━━━━┫
┃ 72 ┃设备制造鉴定书、使用、安装和润┃制造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滑说明书 ┃使用单位:随设备报废 ┃ ┃
┣━━╋━━━━━━━━━━━━━━━╋━━━━━━━━━━╋━━━━━━┫
┃ 73 ┃设备出厂证、保单或检验合格证等┃制造单位:短期 ┃ ┃
┃ ┃ ┃使用单位:随设备报废 ┃ ┃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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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设备安装总图、装配图、零部件图┃制造单位:永久 ┃ ┃
┃ ┃、润滑图、基础图等 ┃使用单位:随设备报废 ┃ ┃
┣━━┻━━━━━━━━━━━━━━━┻━━━━━━━━━━┻━━━━━━┫
┃ (二)安装运输 ┃
┣━━┳━━━━━━━━━━━━━━━┳━━━━━━━━━━┳━━━━━━┫
┃ 75 ┃设备能力查定和缺陷记录 ┃使用单位:长期 ┃ ┃
┣━━╋━━━━━━━━━━━━━━━╋━━━━━━━━━━╋━━━━━━┫
┃ 76 ┃控制设备的原理线路和实际接线图┃使用单位:长期 ┃ ┃
┣━━╋━━━━━━━━━━━━━━━╋━━━━━━━━━━╋━━━━━━┫
┃ 77 ┃设备安装试车验收及运转中形成的┃使用单位:随设备报废 ┃ ┃
┃ ┃各种记录 ┃ ┃ ┃
┣━━╋━━━━━━━━━━━━━━━╋━━━━━━━━━━╋━━━━━━┫
┃ 78 ┃设备维护、检修、操作规程 ┃编制单位:永久或长期 ┃ ┃
┃ ┃ ┃主管机关:长期或短期 ┃ ┃
┃ ┃ ┃使用单位:随设备报废 ┃ ┃
┗━━┻━━━━━━━━━━━━━━━┻━━━━━━━━━━┻━━━━━━┛
续表
┏━━┳━━━━━━━━━━━━━━━┳━━━━━━━━━━┳━━━━━━┓
┃ 79 ┃备品备件目录及测绘图纸 ┃使用单位:随设备报废 ┃ ┃
┣━━╋━━━━━━━━━━━━━━━╋━━━━━━━━━━╋━━━━━━┫
┃ 80 ┃备品备件储备消耗定额 ┃使用单位:短期 ┃ ┃
┣━━╋━━━━━━━━━━━━━━━╋━━━━━━━━━━╋━━━━━━┫
┃ 81 ┃设备检修计划、记录、总结 ┃使用单位:随设备报废 ┃ ┃
┣━━╋━━━━━━━━━━━━━━━╋━━━━━━━━━━╋━━━━━━┫
┃ 82 ┃受压容器及重要设备的检验报告及┃使用单位:长期 ┃ ┃
┃ ┃报表 ┃主管机关:短期 ┃ ┃
┣━━╋━━━━━━━━━━━━━━━╋━━━━━━━━━━╋━━━━━━┫
┃ 83 ┃设备技术事故报表、报告及分析处┃ ┃ ┃
┃ ┃理材料 ┃ ┃ ┃
┃ ┃ 重大的 ┃ 永久或长期 ┃ ┃
┃ ┃ 一般的 ┃ 短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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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 六、化学矿山类 ┃
┣━━━━━━━━━━━━━━━━━━━━━━━━━━━━━━━━━━━━┫
┃ (一)地质勘探 ┃
┣━━┳━━━━━━━━━━━━━━━┳━━━━━━━━━━┳━━━━━━┫
┃ 84 ┃矿区最终报告、中间报告、补充勘┃编制单位:永久 ┃ ┃
┃ ┃探报告、开发勘探报告、年度地质┃主管机关:永久 ┃ ┃
┃ ┃总结报告、陆地卫星照片解释报告┃生产单位:长期 ┃ ┃
┃ ┃(包括附件附图) ┃ ┃ ┃
┣━━╋━━━━━━━━━━━━━━━╋━━━━━━━━━━╋━━━━━━┫
┃ 85 ┃各种素描记录、钻孔柱状图及钻孔┃编制单位:永久 ┃ ┃
┃ ┃档案(地质部规定的第十四项) ┃生产单位:长期 ┃ ┃
┣━━╋━━━━━━━━━━━━━━━╋━━━━━━━━━━╋━━━━━━┫
┃ 86 ┃储量计算图、厚度、面积、品位和┃编制单位:永久 ┃ ┃
┃ ┃储量计算表及成果表 ┃主管机关:永久 ┃ ┃
┣━━╋━━━━━━━━━━━━━━━╋━━━━━━━━━━╋━━━━━━┫
┃ 87 ┃季度、年度贫化损失分析报告、贫┃编制单位:永久 ┃ ┃
┃ ┃化损失计算原始记录、图纸 ┃主管机关:长期 ┃ ┃
┣━━╋━━━━━━━━━━━━━━━╋━━━━━━━━━━╋━━━━━━┫
┃ 88 ┃工业矿量计算表、图纸 ┃编制单位:永久 ┃ ┃
┃ ┃ ┃主管机关:长期 ┃ ┃
┣━━╋━━━━━━━━━━━━━━━╋━━━━━━━━━━╋━━━━━━┫
┃ 89 ┃物探、化探、水文、工程地质勘查┃ 长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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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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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探矿岩心副样 ┃生产单位:至工程揭露时 ┃ ┃
┣━━╋━━━━━━━━━━━━━━━╋━━━━━━━━━━┳┻━━━━━┫
┃ 91 ┃生产地质、地质勘探季报、年报、┃编制单位:永久 ┃有年报可不保┃
┃ ┃年度储量平衡表 ┃主管机关:长期 ┃存季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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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测量 ┃
┣━━┳━━━━━━━━━━━━━━━┳━━━━━━━━━━┳━━━━━━┫
┃ 92 ┃矿山测量技术设计 ┃设计单位:永久 ┃ ┃
┃ ┃ ┃建设单位:至闭坑 ┃ ┃
┃ ┃ ┃生产单位:至闭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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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矿区地上、地下、基本控制观测、┃测量单位:移交生产单位 ┃ ┃
┃ ┃基本工程定位测量、勘探控制网 ┃建设单位:移交生产单位 ┃ ┃
┃ ┃观测等原始记录 ┃生产单位:永久 ┃ ┃
┣━━╋━━━━━━━━━━━━━━━╋━━━━━━━━━━┳┻━━━━━┫
┃ 94 ┃比例尺正规地形图 ┃编制单位:永久 ┃ ┃
┃ ┃ ┃生产单位:永久 ┃ ┃
┃ ┃ ┃建设单位:长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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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坑道实测图 ┃测量单位:永久 ┃ ┃
┣━━╋━━━━━━━━━━━━━━━╋━━━━━━━━━━╋━━━━━━┫
┃ 96 ┃验收检查记录和报告(包括图纸) ┃测量单位:长期 ┃ ┃
┃ ┃ ┃建设单位:长期或短期 ┃ ┃
┃ ┃ ┃生产单位:长期或短期 ┃ ┃
┣━━╋━━━━━━━━━━━━━━━╋━━━━━━━━━━╋━━━━━━┫
┃ 97 ┃测量竣工图 ┃编制单位:永久 ┃ ┃
┃ ┃ ┃生产单位:永久 ┃ ┃
┃ ┃ ┃建设单位:长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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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员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
条例〉的决定》已由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于2003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1日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2001年1月1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
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经
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按照本省实
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
辆维修、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及其服务对
象和道路运输管理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是指为本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
发生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
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照
本条例行使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职权。
  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道路运输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道路运输业应遵循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原则
,鼓励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禁止地区馑褪谐》指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道路运输资源,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实
行道路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制度。
  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
救灾、军事等紧急运输任务,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调度。
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
  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具备行业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范围
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开业条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开业条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
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核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属省境内经营的
,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跨省经营的,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交通主管部门对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车辆发给道路运输证和营运
标志牌。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实行分级审批。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列事项:(一)高速公路客运;(
二)跨省和跨设区市的道路客运、零担货运、集装箱运输、配载货运线
路专营;
  (三)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二、三级客运站,货运站和车辆综合性
能检测站;
  (四)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五)外省籍车辆经营者在本
省从事道路运输。外商投资道路运输和一级客运站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
管部门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道路运输经营
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经批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类别
、范围、区域进行经营。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必须随车携带。
  第十二条 经营者变更经营类别、范围、区域的,应当按照本条例
第十条规定,办理变更经营许可手续。
  经营者停业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停业手续。
  第十三条 以招标投标方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权的经营者,在按照
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运营。
  道路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
  道路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从业资格培训
,经考核合格,持有证件,方可上岗。
  汽车驾驶人员经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培训合格或者自学驾驶
经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报考驾驶证。
  第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实行定期审验制度。
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
第三章 旅客运输
  第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是指运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运载
旅客的活动。
  第十七条 固定班线客运车辆必须按照批准的营运线路、班次、站
点运行,不得擅自变更和脱班。非固定班线的客运车辆应当按照旅客需
求,选择经济合理的线路运行。
  第十八条 客运车辆应当在规定位置放置营运标志牌,公布票价,
标明经营单位和监督举报电话。
  旅游车辆应当在规定位置放置旅游运输标志牌。
  第十九条 班线客运车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站经营,不得擅自在
站外停放。
  客运车辆途经城区需要设立路边停靠站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与公安
、城建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载货车辆及其他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车辆不得经营旅客运
输。
  第二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员、超载;(
二)兜圈绕行,招揽旅客;(三)以欺骗、强迫、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招
揽旅客;(四)无故终止运输或者中途更换车辆,将旅客转由其他经营
者运送;(五)伪造、倒卖、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
第五章车辆维修及检测
  第二十二条 因承运人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承运人应当按照
旅客意愿,安排改乘其他车辆或者双倍退还票款。因行车事故和其他责
任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害、行包灭失的,承运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乘务员应当维护车内秩序,并
采取措施,保护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及司乘人员应当遵守交通和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及操作规程,保障行车安全。
  客运经营者及司乘人员应当文明经营、规范服务、礼貌待客。
  第二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对乘客携带的物
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不得携带危险品和违禁品进入汽车客运站候车、
乘车。
第四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六条 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和特种货物运输。
  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货物的种类,提供二级以上技术等级的车
辆。不得超载运输。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垄断货源,强行代办运输
业务。
  第二十八条 承运人承运货物时,必须签写货物运单并随车携带。
承运人运输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承运人不得承运国家明令禁运的物品。
  第二十九条 零担货运班车实行定线、定点、定班运行,经营者不
得擅自改变。
  第三十条 从事危险品、大件等特种货物运输的,应当按照国家特
种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承运危险品,承运危险品的车辆应当安
装危险品运输标志。
  第三十一条 货物运输期间,因承运人的责任而发生货物灭失或者
损坏的,承运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车辆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的技术类
别挂牌经营,不得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承修车辆。
  第三十三条 车辆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地方的维
修技术标准、工艺规范,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配件、材料维修车
辆,不得承修报废车辆或者利用维修配件拼装汽车。
  第三十四条 车辆维修实行维修合同制度、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竣工质量保证期制度和竣工质量检测制度。维修的车辆在保证期内因维
修质量发生故障的,承修人应当无偿返修;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营业性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二级维护、车辆技
术等级评定和综合性能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营运。
  第三十六条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技术级别和
检测技术标准,对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提供检测报告。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检测仪器、设
备进行定期计量检定,确保检测结果准确。
第六章 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
  第三十七条 搬运装卸人员应当按照搬运装卸操作规程作业。搬运
装卸的货物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按照货物包装上标明的要求作业。
  搬运装卸人员作业不当造成货差、货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危险品、大件等特种货物搬运装卸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和防护设备。专用工具和防护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取得专用设备操作证

  第三十九条 客运、货运站(场)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
体规划和道路运输网络建设规划要求,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设立。
  客运、货运站(场)应当规范服务,文明经营,不得拒绝经核准的
营业性车辆进站经营。
  汽车客运站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对旅客携带的危禁
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旅客应当接受汽车客运站对危禁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四十条 客运、货运站(场),未经投资者同意和交通主管部门
批准,任何人不得转让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十一条 运输信息经营者应当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因信息
误差造成的车辆空驶、货物延滞运输等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仓储理货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和有
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因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
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及辅助工具。
  第四十四条 客货运输代理、联运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业务交
由具有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在发生运输商务事故赔偿时,应当先行
赔偿,再向承运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汽车清洗、装饰的经营者,应当有专用场地和专用设
施。
  第四十六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应当执行省交通主管部门
规定使用的教学大纲、培训标准,并按核定的教学范围培训驾驶员。对
未经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发给培训结业证。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
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道路运输经营秩序,保障
运输生产安全。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应当主要在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场站(
点)进行。
  根据查处非法营运车辆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可以上路巡查,但是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上路巡查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
督检查人员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出示
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用于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车身标志。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
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第五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拒不接受处理
的,可以扣押营运车辆,并将其停放到指定地点。
  (一)无《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三)有重大安全
隐患的。扣押当事人车辆,必须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
人批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扣押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在七日内到
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当日退
还扣押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扣押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
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帮助承运人联系车辆,对被扣押的车辆的乘
客和货物及时转运;承运货物属于易腐烂、变质的,应当妥善处理;属
于危险物品的,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处理。扣押车辆后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由承运人承担。
  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违法扣押车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予以赔偿。
  当事人在九十日内不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处理的,作出处理决
定的机关可以依法拍卖被扣押的车辆。拍卖所得,抵交罚款后有剩余的
,应当返还当事人;不足抵交罚款的,应当予以追缴。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经营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
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和投诉。交通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
时查处并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予
以警告,并处三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证、营运标
志牌未随车携带的;(二)客运车辆不按核定的班次、站点运行的;(
三)承运人不签写货物运单或者不随车携带的;
  (四)客运车辆未在指定位置放置营运线路标志牌、张贴票价表和
未标明经营单位、举报监督电话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予
以警告,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维修经营者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承修车辆、不按规定与托修
人签订合同或者不按技术标准维修车辆的;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者持无效从业资格证上岗的;
  (三)客运车辆超员、超载,兜圈绕行或者以欺骗、强迫、威胁等
手段招揽旅客;
  (四)未经审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五)营业性车辆不按规定
进行二级维护或者技术等级评定的;
  (六)客运经营者无故终止运输或者将旅客转由其他经营者运送的

  (七)不如实提供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道路运输证或者责令停业一至三个月:
  (一)变更经营或者停业而不办理变更、停业手续的;
  (二)经营者擅自改变核定的经营线路、类别的;(三)使用无效
道路运输证从事客货运输的;(四)擅自改变客运、货运站(场)使用
性质或者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伪造、倒卖、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货物运
单的;
  (六)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班对未经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
的人员发给培训结业证的;
  (七)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配件、材料维修车辆或者利用维修配
件拼装汽车的;
  (八)危险品运输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
技术条件的车辆的;
  (九)经营者垄断货源,强行代办运输业务的;(十)客货运输代
理、联运经营者,将其受理的业务交由无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造成
较大损失的;
  (十一)汽车客运站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第五十五条违反
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可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使用不符合技术等级的车辆或者报废车辆从事旅客、货物运
输的;
  (二)承修报废车辆的。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
  违法行为已作处罚的,其他部门或者机构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
处罚。
  对责令停业、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罚款三千元以上的行政处
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
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道路运输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犯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人身
、财产权利的;(二)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擅自许可不符
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道路运输的;(三)违法设站、设卡、拦截车
辆滥施处罚和处罚明显失当的;
  (四)无法律法规依据收费、罚款或者罚款不上缴的;(五)玩忽
职守、严重失职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