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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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2005年9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以及安全管理等活动的,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燃气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交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燃气事业,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发展,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预留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和燃气安全规定,并按照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燃气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不得施工。

  第八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新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社会公示;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燃气。

  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还应当依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一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及检测、检验设备;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的储存、运输、配送、充装设施;

  (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燃气汽车加气站点、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应当由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

  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点、瓶装燃气供气站点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并核发《燃气供应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

  燃气汽车加气站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场所公示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十四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燃气经营企业申请许可时,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

  申请人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五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和实地勘察。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符合条件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供气。

  供气合同内容应当合法、公平、公正,不得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罐装、瓶装、管道燃气的压力、质量和数量以及燃气钢瓶内残液存量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二)燃气运输工具、储装设备应当符合安全规定;
  (三)定期申报检验计量器具,维修燃气设施;

  (四)不得直接从槽车、储罐向钢瓶充装燃气;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
  
  (六)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

  (七)不得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八)不得违反规定标准向用户提供瓶装燃气;

  (九)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十)不得为用户指定燃气器具销售单位和燃气器具品牌。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前予以公告,并及时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连续停止供气四十八小时以上的,除不可抗力外,应当补偿用户因此造成的损失。具体补偿标准由双方在供气合同中约定。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确保燃气用户正常用气为前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履行服务承诺,设置抢修、报警、服务电话,向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和指导,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具有计量监测资质的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瓶装燃气应当以交付用户的实际重量为准。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燃气价格规定。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和调整民用燃气价格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二十三条 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是取得国家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质量认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新使用不合格燃气钢瓶或者报废燃气钢瓶。将不合格燃气钢瓶或者报废燃气钢瓶充装燃气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并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二十五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对燃气器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第二十六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应当安全用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引电器地线;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其他燃气设施;

  (四)实施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五)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六)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七)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八)加热、撞击燃气钢瓶或者倒卧使用燃气钢瓶;

  (九)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十)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一)无故阻挠燃气经营企业的人员对燃气设施的检验、抢修和维护更新;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对燃气质量、计量、价格、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也可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

  第三十条 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时,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销户手续。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建设、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和表后的燃气设施及其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第五章 安全监督

  第三十二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宣传、普及燃气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铺设燃气管道的重要地段及其他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除紧急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燃气管道的公共阀门。

  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规定的燃气管道安全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输配管道和设施;

  (二)堆放物品、栽植树木;

  (三)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四)动用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五)擅自开挖沟渠、取土或者打桩、顶进作业;

  (六)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指导下施工。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配备必要的报警检漏设备和安全设施,并对重要燃气设施所在地和重大危险源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或者采取其他监控措施。

  第三十七条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八条 发现燃气事故隐患,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需要入户检查时,应当事先预约,并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燃气设施、维护燃气安全的义务。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和燃气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举报。

  第四十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定期检验、核查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情况的有关材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履行监督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燃气工程未经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燃气用户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一)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拆除、损坏、移动、覆盖、涂改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擅自关闭燃气管道公共阀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一)项规定,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输配管道或者设施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二)、(三)、(四)、(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是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的贮存、输配设施和管道燃气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机动车燃气器具等燃气用具和燃气计量表、液化石油气钢瓶、工业燃气设备。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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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通知

教基厅[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规范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加快推进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信息化工作,现将《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四日


附件:
1. 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doc

附件:



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目 录
前 言 I
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 1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数据结构概述 1
3.1. 基本数据结构 1
3.2. 数据表格说明 2
3.3. 数据类型定义 3
4. 主管单位信息模型 8
5. 学校信息模型 9
6. 班级信息模型 10
7. 学生信息模型 11
参考文献 16


前 言
本规范定义了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中涉及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升级、毕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奖励、处分等管理工作所需的基本信息,包括:主管单位信息、学校信息、班级信息和学生信息等。以促进全国范围内学籍管理信息的共享。
本规范建立了主管单位信息模型、学校信息模型、班级信息模型和学生信息模型,并且规定了这些信息模型中数据的多值性、约束性和数据类型等属性。本规范没有对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设计进行定义。
本规范遵照《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和《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互操作规范》CELTS-40 WD1.0,结合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

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l 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l GB/T2261《人的性别代码》
l GB/T2659《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l GB/T3304《中国各民族名称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
l GB/T4761《家庭关系代码》
l GB/T4762《政治面貌代码》
l GB/T4766《婚姻状况代码》
l GB/T4767《健康状况代码》
l GB/T4881《中国语种代码》
3. 数据结构概述
3.1. 基本数据结构
本标准中结构化数据使用层次模型。数据元素中可以含有数据元素。在顶级,数据元素通常叫做一个类。为了清楚表明每种数据元素在这个层次框架中的位置,在顶级之下的每级名称前都用一个竖线,两个破折号表示。

下表为这种层次表示法的示例。
层次级 表格描述
类别-层次中的顶级 数据元素
层次中的第一级 |--数据元素
第一级的下一级 |--|--数据元素
第四级的上一级 |--|--|--数据元素
层次的第四级 |--|--|--|--数据元素
3.2. 数据表格说明
下面介绍表格中每列标题的含义:
名称
数据元素名。
含义
数据元素的语义。
多值性
该列标明数据元素或数据类是只有一个值(S),还是可以有多个值。如果它可以取多值,还要进一步标明这些值是有序的(+),还是无序的(*)。
约束性
对于学籍管理系统中的各种数据来说,是否提供对这些数据元素的支持,支持到什么程度,称为对该数据元素的约束性。约束性有三个层次:
a) 必须的
必须的意味着学籍管理系统必须要支持这个数据元素,本规范用“M”表示。
b) 可选的
可选的意味着某个学籍管理系统的实现可以不支持这个数据元素,本规范用“O”表示。
c) 扩展的
本规范不描述扩展的数据元素,某个学籍管理系统可以根据系统应用需要扩展一些数据元素。
数据类型
数据元素的值必须采用本列定义的格式,或者为一个字符串,该字符串可以被转换为所定义的格式。
3.3. 数据类型定义
标准整型变量 Integer
-2147483648 到 +2147483647的整数。
标准实型变量 Decimal
一个带符号的允许小数点的实型数,在前面没有“-”号时为正。示例:“2”、“-2”和“2.2”。
标准标识 Identifier
不包括空格、逗号和非可视字符的数字-字符串,最大长度255。
标准短字符串 String255
由ASCII 码组成的长度小于255 的字符序列。
标准长字符串 String4096
由ASCII 码组成的长度小于4096 的字符序列。
标准日期变量 Date
格式为“YYYY-MM-DD”,例如:2006年11月12日为“2006-11-12”。
标准时间变量 Time
格式为“YYYY-MM-DD HH:MM:SS”例如:2006年11月12日23时32分15秒为“2006-11-12 23:32:15” 。
标准二进制变量 Binary
为二进制数据类型,例如:照片。
标准关键字 Vocabulary
DM—SZDLB 《学校所在地区类别代码》
代码 名称
1 城市
2 县镇
3 农村

DM—SZDJJSX《学校所在地区经济属性代码》
代码 名称
0 非贫困县
1 国家级贫困县
2 省级贫困县

DM—XXBB《学校办别代码》
代码 名称
1 教育部门和集体办
2 社会力量办
3 其他部门办
9 其他

DM—XSLB《学生类别代码》
代码 名称
00 普通学生
10 随班就读学生
11 视力残疾学生
12 听力残疾学生
13 智力残疾学生
19 其他随班就读学生

DM—BJLX《班级类型代码》
代码 名称
10 普通小学班
11 民族小学班
12 小学复式班
13 小学教学点班
14 小学特长班(文体艺智等班)
15 小学视力残疾班
16 小学听力残疾班
17 小学智力残疾班
20 普通初中班
21 民族初中班
22 初中复式班
23 初中教学点班
24 初中特长班(文体艺智等班)
25 初中视力残疾班
26 初中听力残疾班
27 智力残疾班
40 普通高中班
41 民族高中班
42 高中特长班(文体艺智等班)

DM—XX《血型代码》
代码 名称
0 未知血型
1 A 型
2 B 型
3 AB 型
4 0 型
5 其他血型
9 未定血型

DM—GATQ 《港澳台侨外代码》
代码 名称
0 无
1 归侨
2 华侨
3 侨眷
4 港澳
5 台胞
6 外籍华人
7 华籍外人
8 非华裔外人
9 其他

DM—KSFS《考试方式代码》
代码 名称
1 笔试
2 口试
3 考查
4 操作
5 网上考试
9 其他

DM—KSLB《考试类别代码》
代码 名称
1 正常考试
2 国家统考
3 选拔考试
4 竞赛考试
5 会考
9 其他

DM—JLJB《奖励级别代码》
代码 名称
10 国家
20 省级
21 教育部
22 中央其他部委
23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30 省级部门、地(市、州、盟)级
31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32 省级其他部门
33 地(市、州、盟)级
40 地( 市、州、盟)级部门、县级
41 地级教育行政部门
42 地级其他部门
43 县级
50 县级部门、乡(镇)级
51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52 县级其他部门
53 乡(镇)级
60 学校级
70 国外

DM—XSHJLB《学生获奖类别代码》
代码 名称
1 学科获奖
2 科技获奖
3 文艺获奖
4 体育获奖
5 综合获奖
6 社会工作
7 公益事业
9 其他

DM—CFMC《处分名称代码》
代码 名称
1 警告
2 记过
3 严重警告
4 留校察看
5 勒令退学
6 开除学籍
9 其他

DM—RXFS《入学方式代码》
代码 名称
1 普通入学
2 民族班
3 体育特招
4 外校转入
5 恢复入学资格
9 其他

DM—XSLY《学生来源代码》
代码 名称
1 正常入学
2 借读
9 其他

DM—JDFS《就读方式代码》
代码 名称
1 走读
2 住校
3 借宿
9 其他

DM—JYJG《教育结果代码》
代码 名称
1 毕业
2 结业
3 未结业
4 肄业
DM—YDLB《学籍异动类别代码》
代码 名称
01 留级
02 降级
03 跳级
04 试读
11 休学
12 复学
13 停学
14 保留入学资格
15 恢复入学资格
16 恢复学籍
17 取消学籍
21 转学(转出)
22 转学(转入)
31 退学
33 开除学籍
32 勒令退学
51 正常死亡
52 非正常死亡
99 其他

DM—DJFS《等级分数代码》
代码 名称
A A级
B B级
C C级
D D级
E E级

DM—LDRKZK《流动人口状况代码》
代码 名称
1 流动人口
0 非流动人口

DM—DSZN《独生子女状况代码》
代码 名称
1 独生子女
0 非独生子女

DM—MZZZX《民族自治县状况代码》
代码 名称
1 民族自治县
0 非民族自治县

DM—XSZCZK《学生注册状况代码》
代码 名称
2 未按时注册
1 注册
0 未注册

DM-XJBDCLZT《学籍变动处理状态代码》
代码 名称
2 正在处理
1 处理完毕
0 未处理

4. 主管单位信息模型
主管单位信息模型是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数据模型。一般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单位。

名称 含义 多值性 约束性 数据类型
|--主管单位代码BureauCode 学校主管部门(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等中小学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唯一标识 S M Identifier
|--主管单位名称BureauName 指学校主管单位标准名称,与公章一致 S M String255
|--所在地行政区划码LocationCode 参见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S M Identifier
|--主管单位地址BureauAddress 指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区)/县(市、旗)/乡(镇)/街(村)的详细地址 S M String255
|--所在地区类别码LocationCode 参见DM—SZDLB《所在地区类别代码》 S O Vocabulary
|--所在地经济属性码LocationEconCode 参见DM—SZDJJSX《所在地经济属性代码》 S O Vocabulary
|--所在地民族属性LocationFolkCode DM—MZZZX《民族自治县状况代码》 S O Vocabulary
|--邮政编码PostalCode 指学校主管单位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S O String255
|--联系人 DutyPerson 学校主管单位的联系人 S M String255
|--联系电话 Telephone 学校主管单位的联系电话 S M String255
|--传真电话 Fax 学校主管单位的传真 S O String255
|--电子信箱 Email 学校主管单位的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S O String255
|--主页地址HomePageUrl 学校主管单位主页地址 S O String255

5. 学校信息模型
名称 含义 多值性 约束性 数据类型
|--学校代码SchoolCode 学校的唯一标识 S M Identifier
|--所属主管单位代码BureauCode 学校主管部门(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等中小学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唯一标识 S R Identifier
|--学校名称SchoolName 指学校的标准名称,与公章一致 S M String255
|--学校地址SchoolAddress 指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区)/县(市、旗)/乡(镇)/街(村)的详细地址 S M String255
|--所在地行政区划码LocationCode 参见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S M Identifier
|--学校校长SchoolMaster 校长的姓名 S O String255
|--建校年月EstablishmentDate 指最初建校年月 S O Date
|--学校办别码SchoolHostCode 参见DM—XXBB《学校办别代码》 S M Vocabulary
|--学校类别码SchoolTypeCode 参见DM—XXLB《学校类别代码》 S O Vocabulary
|--所在地区类别码LocationTypeCode 参见DM—SZDLB《所在地区类别代码》 S O Vocabulary
|--所在地经济属性码LocationEconCode 参见DM—SZDJJSX《所在地经济属性代码》 S O Vocabulary
|--所在地民族属性LocationFolkCode DM—MZZZX《民族自治县状况代码》 S O Vocabulary
|--主教学语言码FirstTeachLanguage 参见GB/T4881《中国语种代码》 S M Identifier
|--辅教学语言码SecondTeachLanguage 参见GB/T4881《中国语种代码》 S O Identifier
|--邮政编码PostalCode 指学校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S O String255
|--联系电话 Telephone 学校联系电话 S M String255
|--传真电话 Fax 学校传真 S O String255
|--电子信箱 Email 学校联系人的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S O String255
|--主页地址HomePageUrl 在互联网上的主页地址 S O String255

6. 班级信息模型
名称 含义 多值性 约束性 数据类型
|--学校代码 SchoolCode 班级所属学校的唯一标识 S M Identifier
|--班级代码 ClassCode 班级的唯一标识 S M Identifier
|--班级名称 ClassName 班级的名称,例如:99届1班 S M String255
|--建班年月 EstablishmentDate 班级创建时间 S O Date
|--学制 SchoolingLength 接受学历教育在校学习完成学业规定的年限,单位:年 S M Integer
|--班级类型码 ClassTypeCode 参见DM—BJLX《班级类型代码》 S M Vocabulary
|--班主任名称 ClassMasterName 班主任的姓名 S O String255

7. 学生信息模型
名称 含义 多值性 约束性 数据类型
|--班级代码 ClassCode 学生所属班级的唯一标识 S M Identifier
|--学籍号 StudentCode 学生的唯一学籍标识 S M Identifier
|--学号 StudentNo 学校自编 S O Identifier
|--姓名 Name 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正式记载的本人姓氏名称 S M String255
|--姓名拼音 SpellName 姓名全称的汉语拼音,用空格间隔每个汉字的拼音 S O String255
|--曾用名 UsedName 指曾经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S O String255
|--入学年月 EnrollmentDate 入学年月 S M Date
|--学生类别码 StudentTypeCode 参见DM—XSLB《学生类别代码》 S M Vocabulary
|--身份证号 IDNo 学生的身份证号或预留的身份证号 S M Identifier
|--性别码 GenderCode 参见GB/T2261《人的性别代码》 S M Identifier
|--血型码 BloodType 参见DM—XX《血型代码》 S O Vocabulary
|--出生日期 Birthday 出生日期 S M Date
|--出生地码 Bornplace 参见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S M Identifier
|--独生子女 IsSingleton DM—DSZN《独生子女状况代码》 S O Vocabulary
|--籍贯码 NativePlaceCode 参见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S M Identifier
|--民族码 FolkCode 参见GB/T3304《中国各民族名称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 S M Identifier
|--港澳台侨码 EmigrantCode 参见DM—GATQ《港澳台侨外代码》 S O Vocabulary
|--健康状况码 HealthCode 参见GB/T4767《健康状况代码》 S O Identifier
|--政治面貌码 PoliticsCode 参见GB/T4762《政治面貌代码》 S O Identifier
|--现住址 ResidenceAddress 指本人的常住地址 S M String255
|--户口所在地 HukouLocation 指户口所在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区)/县(市、旗)/乡(镇)/街(村)详细地址 S M String255
|--流动人口状况 IsFloating 参见DM—LDRKZK《流动人口状况代码》 S M Vocabulary
|--国别码 Nationality 参见GB/T2659《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S M Identifier
|--联系电话 Telephone 本人的联系电话号码 S M String255
|--通信地址 PostalAddress 指户口所在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区)/县(市、旗)/乡(镇)/街(村)详细地址 S M String255
|--邮政编码 PostalCode 通信地址的邮政编码 S M String255
|--电子信箱 Email 学生的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S O String255
|--主页地址 HomePageUrl 学生个人主页地址 S O String255
|--照片 Photo 学生的照片。 S O Binary
|--学生简历 Experience 记录学生到目前为止的学习经历 + O
|--|--起始时间 StartingTime 这段简历的起始时间 S M Date
|--|--结束时间 FinishingTime 这段简历的结束时间 S M Date
|--|--所在学校名称 SchoolName 这段简历所在学校名称 S M String255
|--|--担任职务 Duty 这段简历期间所担任的职务 S O String255
|--|--证明人 Attestor 这段经历的证明人 S O String255
|--|--备注 Remark 备注 S O String4096
|--监护人 Keeper * M
|--|--姓名 Name 监护人姓名 S M String255
|--|--关系 Relation 参考GB/T4761《家庭关系代码》 S M Identifier
|--|--联系地址 PostalAddress 监护人的联系地址 S M String255
|--|--联系电话 Telephone 监护人的联系电话 S M String255
|--|--邮政编码 PostalCode 监护人联系地址的邮政编码 S M String255
|--|--电子信箱 Email 监护人的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S O String255
|--家庭成员 FamilyMember * O
|--|--关系码 RelationCode 参见GB/T4761《家庭关系代码》 S M Identifier
|--|--姓名 Name 家庭成员姓名 S M String255
|--|--单位名称 Company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名称 S O String255
|--|--联系电话 Telephon 家庭成员联系电话 S O String255
|--|--民族码 FolkCode 参见GB/T3304《中国各民族名称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 S O Identifier
|--|--婚姻状况码 MarriageCode 参见GB/T4766《婚姻状况代码》 S O Identifier
|--|--侨居地码 EmigrantCode 参见GB/T2659《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S O Identifier
|--注册信息 RegisterInfo + O
|--|--注册班级代码 ClassCode 班级的唯一标识 S M Identifier
|--|--注册状况 RegisterStatus 参见DM—XSZCZK《学生注册状况代码》 S M Vocabulary
|--|--要求最晚注册时间 Deadline 要求最晚注册时间 S M Date
|--|--实际注册时间 RegisterDate 如果一直都没有注册则为空。 S M Date
|--|--未按时注册原因NotRegCausation “注册状况”值为0时填 S O String4096
|--在校考试信息 ExaminationInfo + O
|--|--考试日期 ExamDate 考试日期 S M Date
|--|--课程名称 CourseName 考试课程名称 S M String255
|--|--考试方式码 ExamModeCode 参见DM—KSFS《考试方式代码》 S M Vocabulary
|--|--考试类别码 ExamTypeCode 参见DM—KSLB《考试类别代码》 S M Vocabulary
|--|--分数类考试成绩ExamScore (得分/总分)*100 S O Decimal
|--|--等级类考试成绩ExamResultLevel 参见DM—DJFS《等级分数代码》 S M Vocabulary
|--|--学期评语 Comment 学期评语 S O String4096
|--奖惩信息 RewardsAndPunishment + 0
|--|-- 奖励名称 RewardsName 奖励的名称 S M String255
|--|--奖励级别码 RewardsClassCode 参见DM—JLJB《奖励级别代码》 S M Vocabulary
|--|--获奖类别码 RewardsTypeCode 参见DM—XSHJLB《学生获奖类别代码》 S M Vocabulary
|--|--奖励原因 RewardsCausation 奖励的原因 S O String4096
|--|--奖励金额 RewardsMoney 单位:元 S O Decimal
|--|--奖励文号 RewardsFileNo 奖励文号,无正式文号不填 S O Identifier
|--|--奖励年月 RewardsDate 奖励年月 S M Date
|--|--颁奖单位 RewardsBureau 颁奖单位 S M String255
|--|--处分名称码 PunishmentName 参见DM—CFMC《处分名称代码》 S M Vocabulary
|--|--处分原因 PunishmentCausation 处分原因 S M String4096
|--|--处分日期 PunishmentDate 处分日期 S M Date
|--|--处分撤销日期PunishmentRepealDa-te 处分撤销日期 S M Date
|--入学信息 EnrollmentInfo + M
|--|--原学校代码 OriginalSchoolCode 原学校的唯一标识,第一次入学为空 S M Identifier
|--|--入学年月 EnrollmentDate 入学年月 S M Date
|--|--入学方式码 EnrollmentTypeCode 参见DM—RXFS《入学方式代码》 S M Vocabulary
|--|--来源地区码 OriginalAreaCode 参见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S M Vocabulary
|--|--学生来源码 OriginalStudentCode 参见DM—XSLY《学生来源码》 S M Vocabulary
|--|--就读方式码 EnrollmentTypeCode 参见DM—JDFS《就读方式代码》 S M Vocabulary
|--结业信息 Graduate_Info + M
|--|--毕业学校代码 GraduateSchoolCode 毕业学校的唯一标识 S M Identifier
|--|--结束学业年月 GraduateDate 结束学业年月 S M Date
|--|--结束学业码 GraduateResultCode 参见DM—JYJG《教育结果代码》 S M Vocabulary
|--|--结束学业原因说明 GraduateCaus-ation 结束学业原因说明 S M String4096
|--|--毕业评语GraduateComment 登记入档的评语 S O String4096
|--学籍异动信息 TransferInfo + M
|--|--变动类别码TransferTypeCode 参见DM—YDLB《学籍异动类别代码》 S M Vocabulary
|--|--变动日期TransferDate 变动日期 S M Date
|--|--变动原因TransferCausation 变动原因 S M String4096
|--|--审批日期 AuditingDate 审批日期 S M Date
|--|--审批文号 AuditingFileNo 审批的正式文号,无正式文号不填 S M String255
|--|--原就读班级代码OriginalClassCo-de 原来就读学校代码,全国统一编码 S M Identifier
|--|--现就读班级代码TargetClassCode 现在就读学校代码,全国统一编码 S M Identifier
|--|--原学籍号OriginalStudentCode 原来所在地学籍号 S M Identifier
|--|--现学籍号 TargetStudentCode 变动后学籍号 S M Identifier
|--|--处理状态 TransferStatus 处理状态代码,参见DM-XJBDCLZT《学籍变动处理状态代码》 S M Vocabulary
|--|--处理结果TransferResult “成功”或者失败原因 S M Identifier


参考文献
[1] 《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
[2] 《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互操作规范》CELTS-40 WD1.0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教育技术分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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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水利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开展水利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的通知

(水政法[2008]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加强水利执法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制,保障水法规的贯彻实施,2006年我部在9个省选择了14个县水利(水务)局作为水利部水利综合执法联系点。实践表明,水利综合执法在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强化执法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根据今年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和全国水政工作会议的要求,决定继续推动水利综合执法工作,经研究,确定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水务局等9个市、县水利(水务)局为2008年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见附件1)。
  各联系点要按照《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指导意见》(附件2)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对开展综合执法的做法、经验、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于2008年年底向部政策法规司专题报告。联系点所在省水利厅要对联系点的综合执法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部政策法规司联系。

  附件
  1、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指导意见
  2、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名单

水利部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名单

  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水务局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水务局
  河南省安阳市水利局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丰县水利局
  贵州省铜仁地区铜仁市水利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水利局
  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水利局
  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水利局


  附件2:

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指导意见

  按照国家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推进综合执法的要求,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必要性
  《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设定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制度,为改革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的要求。2008年3月25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目前,水利执法存在多头执法、分散执法和交叉执法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水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和水利部门的形象。加强水利执法是推进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和可持续发展水利的重要内容。今年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和全国水政工作会议要求继续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工作,要将强化水利综合执法作为切实提高水行政管理能力的重要内容。推进水利综合执法,是从体制上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有利于整合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保障水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积极探索实行水利综合执法的新路子,逐步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利执法体制,提高执法能力与水平,保障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
  理顺执法体制,明确执法责任,加强队伍建设,实现一支队伍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保障水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
  (三)原则
  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原则。合理划分综合执法机构与其他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明确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做到有权必有责,责权相统一。
  精简、统一、高效原则。调整合并现有执法机构,建立健全综合执法机构,调整充实专职水政监察人员,提高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
  因地制宜原则。密切联系各地实际,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建立起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相互衔接、协调配合的水利执法运行体制和机制。

  三、综合执法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健全综合执法机构
  整合现有执法机构,经当地编制部门批准,建立健全综合执法机构,明确编制,调整充实专职水政监察人员,积极争取将执法队伍纳入行政系列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使执法队伍的性质与执法职能相适应。
  (二)明确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
  集中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职责,并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职责的有效途径。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健全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执法能力和执法保障建设
  严格执行水政监察人员审查录用和培训考核上岗制度,禁止合同工和临时工从事水利执法工作。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加强在岗培训,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加强执法保障建设,做到有办公地点、有执法经费、有必要装备、有完备制度。
  (五)加大执法力度
  大力开展专项执法活动,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案件,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提高综合执法效能。

  四、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联系点要成立以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协调,确保综合执法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联系点所在省水利厅要对联系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实施方案
  各联系点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调的基础上,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要重点处理好综合执法机构与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关系,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明确综合执法的范围,建立起有效的执法协调机制,确保综合执法工作取得实效。
  (三)保障执法经费
  各联系点要保障综合执法工作的经费,保证水利执法工作的需要。要高度重视执法装备的配备,按照《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装备配置》(水政法[2000]254号)的要求为执法队伍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船、调查取证设备、办公设备等。所需经费各联系点申请同级财政解决。
  部政策法规司将对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各联系点要对开展综合执法的做法、经验、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于2008年年底向部政策法规司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