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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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医发[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并颁布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实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是《畜牧法》为保障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而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办法》对畜禽繁育、饲养、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涉及的有关标识和档案管理做了全面规定,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监管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畜禽产品竞争力,适应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需要,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强化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规范做好牲畜耳标订购供应工作。保证牲畜耳标质量和供应是实施《办法》的重要基础。根据《畜牧法》规定,提供畜禽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各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办法》要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合格的牲畜耳标定点生产企业,组织做好耳标订购和供应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招标确定的牲畜耳标生产企业名单要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在网站上统一公布,并报我部兽医局备案。我部将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开展牲畜耳标质量检测和监督检查。

  三、认真做好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是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管理,提高兽医监管水平的基本手段。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畜禽养殖档案的培训工作,指导畜禽养殖场全面、准确地记录《办法》规定的各种信息和内容,提高养殖生产过程的透明度,保证全程监管“有据可查”,从源头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办法》还规定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的畜禽防疫档案,并相应增加了畜禽标识代码(也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和用药记录等内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建立畜禽防疫档案,根据目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做好与免疫档案工作的衔接,确保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四、推进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进程。信息化是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办法》明确规定要建立国家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和省级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建立和维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建设好本省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作为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的子数据库,保证有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录入、上传和更新工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指导做好省级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要通过建立国家和省级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切实提高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工作效能,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成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平台和技术支撑。今年已启动标识溯源试点项目的北京、上海、四川、重庆等四省(市)要加快推进畜禽标识信息化管理和溯源工作。

  五、切实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加强执法监督是将《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办法》的实施涉及《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切实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严格执法程序,及时纠正和查处畜禽养殖、销售、收购、屠宰等环节违反标识使用和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有效实施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管理,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管理,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六、采取综合措施大力推进畜禽标识工作。推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和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实际,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和监管模式。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实施对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备案,并发放畜禽标识代码。有关情况应及时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宣传,增强广大畜禽养殖生产者的法律意识。要加强对有关单位的协调和管理,确保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标识订购、供应、信息管理及执法监督等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协调,保证对畜禽标识所需费用的投入,并对畜禽标识数据库建立和信息化管理安排必要的基础设施经费投入。

  七、做好《办法》实施过渡期相关工作。我部2002年《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在推进牲畜免疫耳标制度中做了大量工作,为《办法》实施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考虑到各地与免疫耳标生产企业已签订了2006年度耳标供应合同,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免疫耳标尚未使用,为保证畜禽标识制度的顺利实施,将2008年1月1日之前作为《办法》实施的过渡期。其中,从2007年3月1日起,不得继续对牲畜加施免疫耳标,应按规定加施本《通知》确定的牲畜耳标,两种标识在流通环节同等有效。从 7月1日起,只允许佩戴牲畜耳标的牲畜进入流通环节,已佩戴免疫耳标的牲畜禁止进入流通环节。从2008年1月1日起,所有牲畜均应按规定加施牲畜耳标,并凭此进入流通等环节。过渡期具体实施方案另文下发。各地要加强饲养、运输、屠宰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好免疫耳标与牲畜耳标的衔接以及《办法》全面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办法》相关配套技术规范,一并下发执行。有关养殖场养殖档案和种畜个体养殖档案基本格式和内容另文下发。各地在推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畜牧业司。

  附件:1、《牲畜耳标技术规范》

     2、《牲畜耳标生产系统技术规范》

     3、《牲畜耳标管理规范》

     4、《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管理规范》

                 农 业 部

                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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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2-2005年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规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2002-2005年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规划》的通知


建人教[2003]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2]12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印发<2001-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4号),根据建设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队伍实际,我部制定了《2002-2005年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经中央组织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对促进建设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计划,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一月十三日

2002-2005年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规划

  为加强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的培训,提高领导干部队伍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2]12号)和中共中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发[2001]4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建设事业发展的实际,以学习、研究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知识为重点,努力提高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的科学决策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依法行政的水平,促进建设事业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学以致用的原则。紧紧围绕建设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把理论学习与研究解决建设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围绕建设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讨。

  2、注重培训实效的原则。根据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及时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改进培训方式和方法,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目标和要求

  目标:根据建设工作需要,结合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的知识结构情况,大力开展专业理论知识培训、专题研究和法律法规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思想政治觉悟高,具有开拓创新能力,适应建设事业发展需要的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队伍。

  要求:新上任的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要接受为期1个月的专业理论知识培训;在职的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题研究和法律法规培训,每人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

  二、培训形式和主要内容

  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主要有专业理论知识培训、专题研究、建设行政法规等三类。

  (一)专业理论知识培训主要是进行比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学习,使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更新知识结构,开阔视野。一般是短期脱产学习1个月左右,主要内容是: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

  (二)专题研究是根据建设工作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政策,组织国内外专家教授进行专题讲解并开展研讨交流,提高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的业务能力。时间一般是七至十天,专题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城乡规划、小城镇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建筑市场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

  (三)建设行政法规培训是为了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四五”普法要求,对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进行以建设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三、培训任务和分工

  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培训管理体制。

  建设部负责制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知识与能力标准,制定计划并负责组织副省级及以上城市、省会城市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副职的培训和地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领导干部的专业理论知识培训。每年组织四至五期领导干部专题研修班,每年200人左右;每年组织六至八期领导干部专业理论知识培训班,每年培训250人左右,分别由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重庆大学管理干部培训中心及建设部干部学院负责实施。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建设行政法规培训按照四五普法要求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地市及以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其它各类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按照以上任务及分工,在2005年底以前,建设系统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普遍培训一次。

  四、组织领导与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国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全国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的年度培训计划由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学习型、实干型、创新型的建设行政领导干部队伍,道德要抓好教育培训工作。要实行培训目标管理,把计划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实行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和办班申报审批制度

  全国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要纳入统一计划,统筹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月要向建设部报送本地区建设行政领导干部年度培训计划和上一年度培训工作总结。各培训机构要举办全国性或跨省区的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班,须报建设部备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需要调训的培训班要按规定报组织部门批准实施。要严格按照加强领导干部培训管理的规定,认真做好培训经费的测算,严格控制收费标准,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不正之风。

  (三)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培训基地是搞好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工作的基础。建设部重点抓好建设部干部学院、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和重庆大学管理干部培训中心的建设。各省要充分发挥各地高等学校、培训中心等单位的学科和师资优势,搞好培训基地建设。要采取措施改善基地办学条件和服务设施,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办学质量。

  (四)加强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培训质量是决定培训成效的重要方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加强管理,确保培训质量。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聘请有经验、水平高、讲课效果好的专家和领导作为授课教师。建立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师资库。根据工作需要,建设部举办师资培训班,为各地培训师资,或根据各地需求协调选派教师。

  要统一编写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教材和辅导材料,并不断进行修订,补充新知识。适当加强电子教材、多媒体辅助教学软件教材、网上电子课件等多种类型教材的开发,树立精品意识,确保教材质量。

  (五)采取境内培训和境外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建设部将积极争取国(境)外培训项目,采取境内培训和境外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阔建设系统领导干部的视野,吸收、借鉴国(境)外有益的管理经验。

建设部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2003—2005年培训计划

项目
类别
序号 培训项目 培训对象 每期培训人数 时间 学时 承办单位 备注




班 1 城乡规划宏观调控研修班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副省级及以上城市、省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副职 40人 2003-2005年 40 建设部干部学院 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举办4-5期专题研修班
2 建筑市场管理、建筑企业改革研修班 40人 2003-2005年 40
3 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住房保障体系研修班 40人 2003-2005年 40
4 城市基础设施融资与公用事业单位改革研修班 40人 2003-2005年 40
5 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研修班 40人 2003-2005年 40
6 建设行业热点重点问题研修班 40人 2003-2005年 40
专业理论知识培训班 1 城乡规划理论培训班 地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领导干部 40人 2003-2005年 176 同济大学、重庆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干部培训中心 每年每个项目举办1-2期
2 建设管理理论培训班 40人 2003-2005年 176
3 住宅与房地产理论培训班 40人 2003-2005年 176
4 城市建设理论培训班 40人 2003-2005年 176



关于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7月10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原则批准 1982年8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为保证城市建设需要,促进旧城改造,合理解决城市建设中的房屋拆迁安置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凡在城市内建设各类工程需要房屋拆迁安置的建设单位,均须持上级批准的建设计划,报请各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建设地点,划定拆迁范围,方可进行拆迁。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停办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
二、被拆迁户或单位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就地或易地安置。一次性安置有困难的,也可暂作临时安置。被拆迁户或单位愿意自己解决临时用房的应予鼓励,并由建设单位付给合理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被拆迁户住房原则上按原居住面积安置。对于住房拥挤户,可按本城市近期规划的平均居住水平安置。拆除租、典、借房屋,只安置现住户。
被拆迁户的原居住面积,以合法建筑的居住面积为准;家庭人口以正式户口为准,但应包括直系亲属中参军的战士。对领取独生子女证者,按两个孩子计算家庭人口。
被拆迁户安置在新建住宅楼中的住房,应按单元立体切块安置,根据其原住房情况和家庭成员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合理安排楼层,并发给住房证。
被拆迁户须凭证迁入新居。有关部门对户口迁移、粮食供应、子女转学、就学等手续,要及时办理。
四、拆迁房屋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1、拆除私房及其附属物,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拆迁估价标准合理估价,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拆迁估价标准由各市房管部门制定,报省主管部门备案),存有产权、债务纠纷的私房,由房主自行解决。
被拆迁的私房户要求住房产权者,可从房管部门的商品房中就近给予相应的安置。安置的商品房与征用的旧房两相作价找差,私房主需要找补差价时,须付清差价款后,房屋产权方可归其所有,并由房管部门发给产权证明。私房户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不得以保留产权为名提出不合理
的要求而影响及时迁建。
2、拆除生产队和农业户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原房屋面积和结构状况,给予新建;愿意自建的,由建设单位按原面积和结构补助工费和材料。所需宅基地,由所在生产队统一安排,建设单位按有关土地征用补偿规定付给土地补偿费。
3、拆除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建设单位可用新安置被拆迁单位和住户的房屋作为抵偿。
4、拆除各单位自管的住房,可用安置被拆迁户的住房作为抵偿。拆除各单位自管的公用房,由建设单位按原建筑面积在规划指定地点给予新建;亦可将投资、材料交被拆迁单位自建。被拆迁单位要求增加建筑面积者,其增加部分所需的投资、材料,由被拆迁单位负责。
5、拆迁公共设施,各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拆迁所需人工、材料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6、拆除违章建筑和限期拆除的临时建筑,以及由于污染环境、造成公害,当地政府限期迁建的单位公用房,不予补偿和安置。逾期不拆者,由负责动迁的部门拆除,以料抵工。
五、拆迁房屋中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均由本城市房管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动迁工作,由房管部门统一办理,并向建设单位合理收取动迁费。
建设单位和被拆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被拆迁户的所在工作单位,均须积极协助做好拆迁工作。
六、凡有拆迁任务的建设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户或单位妥善安置和补偿。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户与单位,要及时搬迁或腾地。任何一方坚持无理要求、拒不签订拆迁协议者,由房管部门裁处。不执行拆迁协议或裁处、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由房管部门责令赔偿,
并限期执行。当事者不服,可以在限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处的,由房管部门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乘机煽动闹事、蓄意阻挠建设的,给以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实行统一组织拆迁,补偿安置和动迁工作,房管部门的责任重大,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遵守法纪,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如发现有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等违法违纪行为者,要严肃处理。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可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198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