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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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2002年4月4日 嘉政办发[2002]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秀城区、秀洲区各街道以及嘉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和管理。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责任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秀城区、秀洲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嘉兴经济开发区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即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即以门为基点,前至人行道外沿,两侧至相邻单位的自然分界线。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共绿地、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各相关单位负责;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六)各种摊点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处置由从业者负责;
  (七)其他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辖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八)城乡结合部或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第八条 各责任单位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代办。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要求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落实卫生责任人,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整洁。具体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搭建、乱设摊、乱张贴、乱涂写、乱停车和乱堆放、乱吊挂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绿化带内无垃圾,树杆周围地坪清洁;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同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设施和规划部门规定拆除的建筑物,并将现场清理干净。临街的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两米的遮档围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在建筑施工工地以外的,周围要设置高于一米的遮档围栏。施工作业时,应有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洒漏、污水外流、车辆带泥土运行等措施。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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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等关于印发《厦门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等


关于印发《厦门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银〔2003〕257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



厦门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试行办法》,现正式印发,请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各司其责。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厦门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

担保贷款实施试行办法



为帮助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解决创业过程中的资金困难,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联合下发的《下岗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过程中因资金不足而向厦门市商业银行申请由财政出资予以担保



的小额贷款。市财政从再就业资金拨出专款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专户存储于厦门市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



用于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申请小额贷款的保证金。

第二条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委托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运作,担保公司以担保基金为依托,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提



供担保。担保公司应建立担保基金专门账户单独核算。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三条贷款对象为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的、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对于合伙创业的,可由下岗失业人员共



同申请。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市常住户口;

2、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3、参加再就业培训,或已取得相关培训证书,持有所投资行业所必需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4、创办的实体(指2003年1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所投资行业要求的其他证照;

5、在厦门市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6、具有一定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所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还贷能力,申请时应提交相应的创业可行性分析;

7、自有资金须达到项目所需资金50%以上,已经投入的,应列出经核实的投入清单;已经落实的,提供申请人在厦门市商业银行的结算帐户证



明;

8、申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第五条反担保措施。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提供一定的反担保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1、采取五户或五户以上联保方式,符合基本条件的、在同一街道(镇)的申请者,可按自愿原则五户或五户以上可组成联保小组,若其中有一



户未能按期还款、交息,组内其他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由具有担保实力的企业或自然人提供反担保的,应有质押物或质押凭证。

3、申请人有足值的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作抵押。

上述三种(反担保)保证方式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任选一种。

第六条贷款用途: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于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时,补充自筹资金不足部分。

第三章贷款及担保方式

第七条单个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万元,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创业共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



模,但对一笔小额贷款项目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八条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根据贷款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如需展期,借款人应提前一



个月向担保公司和厦门市商业银行提出申请,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厦门市商业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



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小饭店、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第十条担保费为贷款本金的1%,按年收取。在正常贷款期内的担保费,由市财政按担保总额及期限向担保公司计拨;逾期贷款的担保费,由借



款人支付。

第四章贷款基本流程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

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人可向厦门市商业银行索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填写个人基本资料、项目可行性分析、拟贷款金额、期限、偿还方



式、(反担保)保证措施等,贴上本人照片并签名,并备齐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再就业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等各项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贷款。

第十二条社区推荐。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请人的资格、反担保措施及报送的资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进行初审认定,填写受理时



间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同时,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公示核实后街道(镇)劳动保障事



务所在申请表签署推荐意见,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申请人据以向厦门市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采取五户以上联保方式的应由申请人自主编组,然后将申请书(原件)、各证照的复印件、联保分组表或第三者担保承诺书及抵、质押承诺书



(原件)等文书报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查。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审查厦门市商业银行放贷。

厦门市商业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通过后向担保公司发出贷款意向书并移交申请人的各项资料。担保公司应对项目的可



行性进行复核,并对资料的完整性和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后即向厦门市商业银行发出担保意向书,并通知申请人前来签订担保协议书



、办理反担保手续。厦门市商业银行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小额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第十五条厦门市商业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十六条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担保公司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厦门市商业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风险



控制措施并报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十七条同一申请人只能获得额度内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八条担保方式为一般责任担保。其中:担保基金承担借款人未清偿借款本金的87%,厦门市商业银行承担3%,担保公司承担10%。

第十九条小额担保贷款出现风险后,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所在的辖区,由市、区财政按照60%:40%的比例分担相应的责任风险,通过年终体



制结算。具体细则另行制定。对于担保公司就担保基金以外代偿的部分,由市财政按规定予以审查核销。

第二十条由市财政局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商业银行及担保公司组成协调小组,对各机构间小额



担保贷款业务工作进行协调。厦门市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应协商制定小额担保贷款的专用合同文本,并报备市财政局。

第六章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贷款(担保)项目的签约和归档、项目的跟踪(包括必要的财务指导)、贷款(担保)项目



追索(代偿)、呆、坏帐的核销、项目的统计。

第二十二条厦门市商业银行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提供小额贷款业务报表。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负责督促检查厦门市



商业银行的贯彻落实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二十三条违约处理

厦门市商业银行应每逢1、4、7、10月上旬将小额贷款还本付息情况向担保公司进行反馈,厦门市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对拖欠本息者应及时催讨



,并通知有关联保户、(反)担保公司以外的担保人代为偿还。以抵、质押形式办理的贷款若超过规定还款期限,由担保公司、厦门市商业银



行负责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理、清偿;借款人和(反)担保公司以外的其他担保人都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可通过诉讼手段进行追偿。逾期3个月仍



不能追回的贷款,担保公司根据与厦门市商业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章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担保基金的来源包括:市级财政预算拨款、存款利息收入、社会捐赠及其他来源。

第二十五条担保公司以担保基金向厦门市商业银行进行代偿后,厦门市商业银行有义务协助担保公司继续向借款人和其他担保人追索及处理抵



、质押物,变现款项按1:2:7(即厦门市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担保基金)的比例进行分配,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担保公司每季度向市财政提供担保基金的担保、代偿和运作情况的统计表。

第二十七条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年度代偿金额/年末小额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70%,对该限额以内、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



,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负责对担保基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小额担保贷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及市审计局应对这项工作进行必



要的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委托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革委会 市水利局


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暂行规定
市革委会 市水利局



一、城市河湖管理,要充分发动群众管好水利设施,确保首都防汛安全,保护水源水质,保持河湖整洁,为首都工农业生产和城市人民生活用水服务。
二、河湖两岸国家征购的土地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河湖及建筑物,沿河湖两岸的便道及便道排水沟外一米,地上河外坡角外一米为河道管理的重点。主要输水河湖便道宽度均不小于六米,一般河湖便道宽度不小于四米。
三、凡引用河湖水湖(包括采冰和临时泵抽水),须经北京市河道管理单位批准,按计划用水,按规定交纳水费。严禁私自用水和启闭闸门。
四、新建、改建与河湖连接的引水、排水工程,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统一合理安排。经市规划局核发用地施工许可证,并到北京市河道、道路管理单位办理施工手续后方可施工。
五、为保护水质清洁,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采取净化措施。雨水和经过处理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均须经市政工程管理处审查同意,并由北京市河道管理单位批准方可排入河湖,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排入。
六、凡修建工程需要破堤、穿河、围堰、挡坝时,必须事先与北京市河道管理单位取得联系,未经同意不许动工。工程结束后,按要求修复。
七、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修建各种工程和建筑物,禁止倾倒垃圾、弃土、脏水,不许围圈占压,如拉铁丝网和堆放物资等。凡违犯本规定,影响河湖管理的障碍物应立即拆除。
八、河湖上的机闸、桥涵、各种灌排水建筑物,以及河坡、砖石扩坡要认真保护,严防破坏。禁止在影响河道安全范围内挖取沙石土料、种植农作物和放牧。禁止在闸口、倒虹吸、跌水等建筑物附近游泳。禁止在河湖内药鱼、电鱼、炸鱼。
九、沿河湖种植的树木(包括已征购土地上种植的树木),产权为国家所有,不得破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随意砍伐。如因建设施工需要砍伐时,须分别经水利管理部门和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办理手续后方可砍伐。
十、城市排水明沟的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一、各机关、单位、街道、郊区人民公社都要向职工、居民、社员广泛宣传,充分发动群众做好河湖管理工作。对于积极保护河湖的单位或个人,应建议有关领导机关予以表扬;对于违犯规定者,要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依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搞破坏活动者要依法征办。
北京市水利气象局



197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