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惠州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惠府〔2011〕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规定》业经十届16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管道设施包括市政燃气管道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管道设施以及户内燃气管道设施,具体如下:
(一)输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的地下管道;
(二)调压箱(柜)、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计量装置、补偿器、放散管等设施;
(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四)标志桩(贴)、测试桩、转角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管道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五)燃气管道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等;
(六)庭院管、户外立管、盘管、户内管。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惠城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含惠城区,下同)是其辖区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发展改革、市政、公安、消防、国土资源、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制订保护措施,保障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对辖区内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第六条 市、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协调督促下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
(二)监督检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施燃气管道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评价及生产运行情况以及燃气管网设施信息向社会公开情况;
(三)发生燃气管道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后,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能依法查处燃气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调查处理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管道设施质量的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施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执行情况,受理有关燃气管道设施的投诉,调解纠纷,依法查处市区燃气违法行为,协助调查处理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向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建立燃气管网信息体系,推广计算机自动监控技术,提高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燃气管道设施规划建设
第十条 全市和惠城区的燃气发展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他各县、区燃气发展规划由本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燃气管道设施建设应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实施建设时,应当报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受理和审批。
第十二条 燃气管道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实施。建设单位应携燃气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及施工图等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施工申请,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要求进行建设。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燃气管道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气、消防、技监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的情况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的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施工、维修、护养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和燃气专业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持证上岗。
第三章 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订燃气管道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燃气管道设施,建立健全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记录制度,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运行安全;
(三)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并设专岗每天24小时值班;
(四)建立燃气管网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与各行业管理部门、建设施工单位共享信息;
(五)按年度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燃气管道设施现状图及电子档案;
(六)根据生产运行状况,对市政燃气管道及其设施进行安全评估;
(七)接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处理;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在燃气设施所在地、地下燃气管道上方和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为:
(一)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各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各7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各1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九条 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燃气管道设施上方及重要燃气设施上,标志清晰、颜色醒目;
(二)标注“燃气管道”字样,标明管道走向;
(三)在燃气管道设施转角处设置的,应标示转角走向;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方式、间距,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会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或动用明火作业;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
(五)实施钻探、挖掘作业;
(六)在燃气管道设施上方堆放大型重物;
(七)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敷设管道、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挖掘、钻探、道路施工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管道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燃气管道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管道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施工保护方案有争议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会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协调处理,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施工保护方案获一致通过后方可施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因施工作业不当造成燃气管道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积极协助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扑险、抢修;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市政燃气管道设施的,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施。
市政燃气管道设施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证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建本企业的燃气救援队伍,每年按相关要求进行应急演练。
市、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和组建相应的燃气救援队伍,检查各燃气企业每年按相关要求进行应急演练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安全责任制,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发生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并及时报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燃气管道设施抢险、抢修作业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不得随意阻挠、妨碍抢险、抢修工作。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抢修燃气管道设施事故时,可以使用相邻土地或者设施先行作业,造成他人设施或农作物损失的,应当依法由事故责任方给予赔偿。
第四章 燃气管道终端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明设燃气管道和户外立管、盘管应有明显标识(黄色)或挂牌。燃气管道禁止与供水管道、电缆管线等混装。
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对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更新;燃气分户计量器具出口前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更新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出口后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更新费用由用户承担。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维护、维修和更新用户共用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管道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二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除事故应急救援等紧急情况外,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安检人员上门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给予配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并由用户签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用户整改提供帮助。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气。用户如未及时整改而造成危害或安全责任的,由用户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做好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实行计算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实行计算机管理工作的通知
药管安[200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全国《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工作我局已作安排,部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换证工作方案已经我局批复进行,其它省、区、市的换证工作正在
准备当中。为进一步做好此次许可证换发工作中的数据统计和计算机应用工作,并通过本
次换证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情况,我司委托中国药品生
物制品检定所情报处制作了《药品许可证换发管理软件(初级版)》,经研究和反复征求意
见后,安排在此次换证工作中使用。现将“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
工作中应用计算机进行数据统计管理的方案”(附件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表填写
说明”(附件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附件三)和“药品许可证换发
管理软件(初级版)”(一张光盘)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
及时与我司联系。
附件:1.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工作中应用计算机进
行数据统计管理的方案
2.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
3.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二OOO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一:
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中
应用计算机进行数据统计管理的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此次许可证换发工作中的数据统计和计算机应用工作,并通过本次换发
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情况,经研究和反复征求意见后,
安排在此次换证工作中使用《药品许可证换发管理软件(初级版)》,软件将以光盘的形式
发送到各省药品监督局。该软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企业登记部分;第二部分为省级
药品监督局使用的数据汇总、上报部分,各局将光盘中第一部分的程序部分复制,并提供
给申请换证企业、医疗机构使用;将第二部分的程序安装在本地计算机中使用。各省级药
品监督局必须要求申请许可证换发单位严格按要求(申请表填写要求见附件)填写申请表,
以便使数据的填写统一、规范。
各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在申请换证时,应领取上述企业应用部分软件,使用该软
件严格按要求填写申请表(申请表的填写说明见附件二、三),申请表打印两份,盖章后连
同数据备份软盘一并报送省级药品监督局;省级药品监督局在收到企业换证申请后,将企
业报送的数据软盘中的数据,使用上述软件中的省级药品监督局使用部分的软件将数据汇
总入库后进入换证审核工作程序,审核通过,打印证书,数据定期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安全监管司备案。
注:
1.由于许可证书的样式正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之中,因此上述软件系统中的
证书打印部分还未定稿,如有变动,其使用方法另行通知。
2.为做好前期统计数据的规范工作,各省药品监督局应将先前录入的数据上报至我司,
我司将审核上报数据,并及时规范数据的填写。
3.数据报送方法:各省药品监督局在安装有上述软件第二部分的计算机上安装调制解
调器,准备一条具长途通话功能的电话线与调制解调器连接,并在当地申请一个Internet上
网帐号,在计算机实现上网功能后,安装上述软件操作,通过电子信箱方式将数据报送软
件中指定的电子信箱中即可。
4.有关技术问题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卫良,王者雄
联系电话:68313344-1032,1052;
电子信箱:sda_gmp@nicpbp.org.cn
李秀记,丁宏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情报处)
电话: 01067015191
电子信箱: Info@nicpbp.org.cn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二○○○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二: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申请表总要求
1.申领《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必须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
字迹清晰,涂改无效。
2.本表需填写的数字均用阿拉伯数字,年代均使用公元纪元。
3.本申请表中药品生产车间登记表和药品品种登记表必须填写完全,如果表格填写不
下,另附表格填写。
4.本套表格分为企业填写部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两部分,注意区分。
5.本表格企业填写数据部分由企业法人签字,企业盖章后有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
写部分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字盖章有效
二.申请表的填写要求
1.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填写。如果是
分厂并其已具有独立注册法人的企业,填写时应在企业名称前填写总厂的名称,并在名称
最后注明“(分厂)”;如果是厂外车间或不具有独立注册法人的分厂,必须填写营业执照中
企业名称和厂外车间或分厂名称,并在名称最后注明“(分厂)”或“(厂外车间)”。
2.单位地址按药品生产企业实际生产所在地地点填写。
3.注册地址(原申请表未设,软件中设立)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地
址填写。
4.始建时间填写单位最早创建日期,如月份不详,则月份不填写。
5.联系电话一律按区号后随电话号码填写,可填写多个。
6.单位性质需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性质填写。
7.合资方名称应列全实际合资方企业的完整名称。
8.法人代表有关数据,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有关数据项填写。
9.如果企业实际负责人不是法人代表时,必须填写企业负责人的有关数据(此项目未
在申请表中列出,但在计算机软件中列出,并此数据将打印在许可证上)。
10.从事药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工作年限按实际从事的累计年和月填写。
11.从事药品生产人员系指接触药品生产线的所有人员。
12.生产技术人员系指从事生产技术工作的所有医药工程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
13.研究生学历包括博士、硕士和不授学位的研究生。
14.占地总面积包括分厂和厂外车间的面积。
15.药品生产车间表中,如几种不同剂型在一个生产区域中,则以一个车间计。
16.净化级别按车间内包括局部的最高净化级别填写。
17.药品名称应填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品种批件中的名称,不能省略或填写
其它名称。
18.执行标准如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请填写药典的版本和所在部分,如中国药
典1990版二部;如果是部颁标准请填写标准批号,如“WS3-B-3878-98”等;如果是地方
标准,请填写该标准的批准号。
19.许可证生产范围的填写
(1)制剂生产范围的填写应按照下列分类的类别名称填写
片剂 硬胶囊剂 软胶囊 颗粒剂 丸剂 小容量注射剂 大容量注射剂
粉针剂 冻干粉针剂滴丸剂 橡胶膏剂 软膏剂 眼膏剂 滴眼剂 气雾剂
膜剂 溶液剂(内服、外用) 混悬剂 酒剂 酊剂 流浸膏剂 浸膏剂 膏药
乳剂 露剂茶剂 中药饮片 栓剂 胶浆剂 醑剂 擦剂 洗剂 涂剂 涂
膜剂 糊剂 滴耳剂 滴鼻剂洗眼剂 透析液 散剂 锭剂 煎膏剂(膏滋)胶
剂 糖浆剂 口服液 合剂 火棉胶剂 甘油剂 海绵剂
(2)原料药必须填写通用名称,在其之后加上“原料药”字样。
(3)诊断试剂或试剂盒填写“体内”或“体外”,后面加上“诊断试剂”或“试剂盒”
字样。
(4)生物制品的填写,按生物制品品种的一般分类填写,如菌苗、疫苗、基因重组制
品、血液制品。
(5)如果为其它类,如医用氧气、空心胶囊等,直接填写其名称。
(6)大容量注射剂是指最小包装容量在50ml(含50ml)以上的注射剂;小容量注射
剂是指最小包装容量在50ml以下注射剂。
(7)如果需要登记的类别名称未在本列表中出现,必须请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
监管司批复。
20.申请表的编号
省简称一个汉字+公元年号+四位流水号, 如“粤20000192”
21.许可证编号
(1)编号方法
省简称一个汉字+特别字母区(1)+特别字母区(2)+公元年号+四位流水号+特
别字母区(3);特别字母区可按字母顺序罗列。
如“粤Xyz20000192f”
(2)编号释意
企业类别按特别字母区(1)划分:
特别字母区(1):区别药品生产企业分类(大类、大写字母)
X:西药
Z:中成药
Y:中药饮片
S:生物制品
T:体外诊断试剂(Tn、Tw分别代表体内和体外诊断试剂)
F:药用辅料
Q:其它(如医用氧气、空心胶囊等)
特别字母区(2):区别原料药厂和制剂药厂(小写字母)
y-原料药厂
z-制剂药厂
yz-原料和制剂药厂
特别字母区(3):区别总厂、分厂、厂外车间(小写字母)
f-分厂
w-厂外车间
三.关于饮片生产许可证问题
由于中药饮片生产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因此申请核发中药饮片按上述规定办理。如
果一个企业即生产中成药又生产中药饮片,则需在生产范围中填写“中药饮片”类别即可。
附件三: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申请表总要求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必须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
迹清晰,涂改无效。
2.本表需填写的数字均用阿拉伯数字,年代均使用公元纪元。
3.本申请表中药品配制车间登记表必须填写完全,如果表格填写不下,另附表格填写。
4.医疗机构所配制的药品品种使用附件一中提及软件填写品种登记表。
5.本套表格分为医疗机构填写部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两部分,注意区分。
6.本表格医疗机构填写数据部分由医疗机构法人签字,机构盖章后有效;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填写部分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字盖章有效。
二、申请表的填写要求
7.医疗机构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填写。
8.单位地址按照药品制剂实际配制所在地点填写。
9.注册地址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地址填写。
10.始建时间填写单位最早创建日期,如月份不详,则月份不填写。
11.联系电话一律按区号后随电话号码填写,可填写多个。
12.医院类别需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类别填写。
13.分管院长、制剂室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检验负责人有关数据,应如实、
认真填写。
14.身份证号码必须填写。
15.从事药品任职时间指担任本职务开始的时间。
16.从事制剂配制人员系指直接接触制剂配制的所有人员。
17.研究生学历包括博士、硕士和不授学位的研究生。
18.占地总面积系指与制剂生产直接相关的土地面积。
19.制剂配制车间表中,如几种不同剂型在一个生产区域中,则以一个车间计。
20.净化级别按车间内包括局部的最高净化级别填写。
21.制剂品种名称应填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品种批件中的名称,不能省略或
填写其它名称。
22.执行标准如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请填写药典的版本和所在部分,如中国药
典1990版二部;如果是部颁标准请填写标准批号,如“WS3-B-3878-98”等;如果是地方
标准,请填写该标准的批准号。
23.许可证配制范围的填写
(1)制剂配制范围的填写应按照下列分类的类别名称填写
片剂 硬胶囊剂 软胶囊 颗粒剂 丸剂 小容量注射剂 大容量注射剂
粉针剂 冻干粉针剂 滴丸剂 橡胶膏剂 软膏剂 眼膏剂 滴眼剂 气雾剂
膜剂 溶液剂(内服、外用) 混悬剂 酒剂 酊剂 流浸膏剂 浸膏剂 膏
药 乳剂 露剂 茶剂 中药饮片 栓剂 胶浆剂 醑剂 擦剂 洗剂涂
剂 涂膜剂 糊剂 滴耳剂 滴鼻剂 洗眼剂 透析液 散剂 锭剂 煎膏
剂(膏滋) 胶剂 糖浆剂 口服液 合剂 火棉胶剂 甘油剂 海绵剂
(2)如果为其它类,直接填写其名称。
(3)大容量注射剂是指最小包装容量在50ml(含50ml)以上的注射剂;小容量注射
剂是指最小包装容量在50ml以下注射剂。
(4)如果需要登记的类别名称未在本列表中出现,必须请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
监管司批复。
24.申请表的编号
省简称一个汉字+公元年号+四位流水号, 如“粤20000192”
25.许可证编号
(1)编号方法
省简称一个汉字+特别字母区+公元年号+四位流水号;特别字母区可按字母顺序罗
列。如“粤X20000192”
(2)编号释意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类别按特别字母区划分:
特别字母区:区别药品分类(大类、大写字母)
X:西药
Z:中成药
Y:中药饮片
Q: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