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街道系统共青团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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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街道系统共青团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街道系统共青团工作的意见

(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城镇街道是我国城市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城镇街道的集体企业青年、待业青年和个体青年劳动者中的共青团工作,是全团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街道系统共青团工作,对于培养和造就一代具有开拓和创造精神的青年人才,促进城市经济改革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市经济体制和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为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镇青年就业开辟了新的天地,同时也给城镇街道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一方面,“三结合”就业方针改变了城镇青年原有的就业结构。随着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迅速发展,生产联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的大量涌现,全国城镇初、高中毕业生中的绝大多数已从过去主要由国营企业安排工作变为主要在集体企业和个体经济中就业,以及被吸收到各种形式的劳动培训组织中去。另一方面,城镇街道青年的数量急剧增长。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街道系统的青年约有三千万人,相当于五十年代的八至十倍,并且继续以每年二百余万人的速度增长,这种趋势可能要持续到本世纪末。在街道集体企业中,青年的比例已超过百分之七十,个体青年也已突破六十万人。

  与迅速发展的城市经济改革和不断扩大的城镇街道青年队伍相比,街道系统团的工作明显地落后于现实生活的要求,是一个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相当多数的街道团组织尚未建立系统领导,团的工作上下断线,信息不通,职责不清,团员发展工作缓慢,严重地影响着团组织作用的发挥。

  为了切实加强街道系统团的工作,尽快打开街道团的工作局面,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分管部门。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要重视街道团的工作,认真研究在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中街道团的工作遇到新的情况、新问题。要明确分管部门,设立专职干部负责这项工作。城镇街道团的工作一般应归属于团省、自治区委青工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团委可设立街道青年部。各省会城市的街道青年部在业务上除接受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的领导外,可直接与团中央青工部街道青年处联系。

  二、关于在个体青年中建立健全团的组织。为了加强对个体青年经营、学习、生活诸方面的引导,经常有效地开展团的活动,个体青年中的团组织,原则上以设立在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内为宜。暂时没有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地区,可将个体青年的团组织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团组织临时代管。

  在个体青年中要加强团的组织发展工作,及时把那些勤劳致富、遵守国家法令,具备团员条件的个体青年吸收到团内来,以扩大团的队伍。专职团干部的选配,既可从优秀的个体青年中选拔,也可以采取招聘的办法。

  三、关于街办企业、集资企业和劳动服务公司的共青团工作。街办企业和集资企业团的工作归所在区团委和所在街道团委领导。各区劳动服务公司团的工作归团区委领导。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服务公司团的工作则隶属于所在单位的团委。要抓紧几年来新办企业和各种劳动培训中心的团组织筹建工作,大胆吸收有开拓、创新精神的青年到团的领导岗位上来。街办集体企业的专职团干部一般应在单位选拔,编制和工资仍在本单位。

  四、关于待业青年中的团员管理。目前在待业青年中,一是要建立健全待业青年的团组织,对从学校转入街道的待业青年中的团员,街道团委应及时与学校联系,统一办理团员关系接转手续。二是要加强对做临时工的团员的组织管理。团员做临时工三个月以上,应将组织关系转到用工单位,用工单位的团组织可按照实际情况将其编入正式职工支部,或单独编为支部。用工单位无法接受临时工团员组织关系的,应在团员回街道团组织过组织生活时给予时间上的方便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五、关于街道团的活动经费。考虑目前街道团的活动经费来源困难,街道、集体企业和个体团组织收缴的团费暂时不再上交。今后,除了上级团委积极开辟渠道解决部分活动经费外,基层团的组织还可组织青年义务参加承包劳动,所得收入用以开展团的活动。

 

 

共青团中央
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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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


公安部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00一年四月五日)




  一、治安管理
  1、公安部关于转业军人落户问题的通知
  (〔53〕公治字第85号 1953年5月26日)
  2、公安部复未领迁移证迁出的居民是否补办迁移问题
  (〔54〕公治字5号 1954年1月12日)
  3、公安部关于地方人民委员会成立后户口簿、册、章、证的使用问题的通知
  (〔55〕公治字91号 1955年5月3日)
  4、公安部为启用新的户口专用章及迁移证的通知
  (〔56〕公治字第7号 1956年2月6日)
  5、公安部关于当前建立与健全农村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56〕公治字第297号 1956年12月22日)
  6、公安部关于解决临时工、预约工户口问题的补充通知
  (〔57〕公治字第192号 1957年7月8日)
  7、公安部关于规定农业合作社户口簿项目的通知
  (1958年1月18日)
  8、公安部关于解决紧缩城市人口和动员职工家属还乡生产工作中的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
  (〔58〕公治字第32号 1958年1月31日)
  9、公安部关于结合普选建立、健全户口登记工作的通知
  (〔58〕公治字第61号 1958年2月28日)
  10、公安部关于贯彻中央有关制止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的指示的紧急通知
  (〔59〕公治字第092号 1959年3月26日)
  11、公安部关于严肃对待和认真处理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
  (公发〔61〕55号 1961年5月6日)
  12、公安部关于各地清理出来的三类人员不要放回上海的通知
  (公发〔61〕91号 1961年8月21日)
  13、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
  (公发〔62〕37号 1962年4月17日)
  14、公安部关于在人口普查结束后加强户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64〕公发(治)419号 1964年7月15日)
  15、公安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注销和恢复户口问题的复函
  (公发〔1972〕45号 1972年10月30日)
  16、公安部关于取消户口迁移证收工本费的通知
  (公发〔1975〕32号 1975年9月15日)
  17、公安部关于加强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
  (公发〔1978〕72号 1978年9月25日)
  18、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内保机构的通知
  (公发〔1979〕40号 1979年3月10日)
  19、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1年2月15日)
  20、公安部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办理枪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81〕公发(治)68号 1981年5月9日)
  21、公安部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管理机构的通知
  (〔81〕公发(经)117号 1981年7月31日)
  22、公安部关于对《户口登记簿》《户口簿》改革的通知
  (〔81〕公发(治)105号 1981年8月20日)
  23、公安部关于入出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管理规则(试行)
  (〔82〕公发(边)95号 1982年7月7日)
  2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84〕公发(治)177号 1984年11月3日)
  25、公安部关于查破和处理治安案件的通知
  (〔84〕公发(治)186号 1984年11月22日)
  26、公安部关于做好企事业公安机构组建工作的通知
  (〔85〕公(保)字84号 1985年6月4日)
  27、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再干预麻将、纸牌的制造、销售问题的通知
  (〔85〕公(治)字186号 1985年10月16日)
  28、公安部关于全部销毁淫秽物品的通知
  (〔85〕公(治)字209号 1985年12月30日)
  29、公安部关于全国经济民警统一佩戴人民警察新式帽徽的通知
  (〔87〕公(保)字1号 1987年1月2日)
  30、公安部关于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
  (〔87〕公发19号 1987年3月14日)
  31、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87〕公发33号 1987年8月22日)
  32、公安部关于执行《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87〕公(治)字76号 1987年8月27日)
  33、公安部关于给保卫干部、经济民警配备电警棍的批复
  (〔88〕公(保)字3号 1988年1月12日)
  34、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
  (〔88〕公(治)字111号 1988年11月7日)
  35、公安部转发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控制外地人员携带枪支弹药进京的报告》的通知
  (〔89〕公(治)字43号 1989年4月20日)
  36、公安部关于加强经济民警臂章管理的通知
  (公保〔1990〕66号 1990年9月20日)
  37、公安部关于对查禁淫药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治〔1992〕221号 1992年4月3日)
  38、公安部关于各地不要出台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公治〔1993〕0985号 1993年12月24日)
  39、关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5〕6号 1995年8月10日)
  40、公安部关于继续抓好清理整顿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的紧急通知
  (公治〔1998〕914号 1998年10月14日)


  二、消防管理
  41、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引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1日 公安部印发)
  42、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新产品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1日 公安部印发)
  43、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1日 公安部印发)
  44、公安部关于加强固定灭火系统设备和零部件、灭火剂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0〕109号 1990年1月19日)
  45、公安部关于公安部中国消防器材公司改为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公通字〔1991〕15号 1991年1月26日)
  46、公安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的通告》的通知
  (公通字〔1995〕27号 1995年3月24日)


  三、计算机管理
  47、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利用计算机技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通字〔1995〕31号 1995年4月5日)
  48、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6〕8号 1996年1月29日)
  49、公安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的通知
  (公算〔1998〕95号 1998年4月10日)


  四、监所管理
  50、公安部关于地辖市和县看守所配发五功能四功能控制台的补充通知
  (〔84〕公发(审)74号 1984年5月8日)


  五、交通管理
  51、交通警察执勤规定(试行)
  (〔88〕公(交管)字第84号印发1988年9月19日)
  52、公安部关于巡警在巡逻中能否纠正交通违章的批复
  (公复字〔1993〕8号 1993年8月25日)


  六、劳动教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53、公安部关于劳教分子外逃时间是否计入劳教期限之内等问题的答复
  (〔63〕公发(劳)字第124号 1963年2月21日)
  54、公安部关于劳教分子在公安机关被收容审查的时间应折抵劳教期限的通知
  (公发〔1979〕90号 1979年6月23日)
  55、公安部关于县、镇收容劳动教养和地区举办劳动教养场所问题的批复
  (〔80〕公发(教)137号 1980年7月31日)
  56、公安部关于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劳改犯刑满释放时可否直接送劳动教养问题的批复
  (〔81〕公发(劳)109号 1981年7月20日)
  57、公安部关于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年龄问题的通知
  (〔81〕公发(教)168号 1981年11月30日)
  58、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有关劳教方面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81〕公发(教)172号 1981年12月9日)
  59、公安部关于北京市公安机关公开处理向外国人强行兑换外汇券案的通报
  (〔85〕公(刑)字81号 1985年6月3日)
  60、公安部对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在集中打击破坏水利电力设施犯罪的斗争中拟对一批农村犯罪分子实行劳动教养的请示》的批复
  (〔85〕公(研)字158号 1985年9月3日)
  61、公安部关于对非法倒卖各种票证而又屡教不改的违法分子给予收容劳动教养的批复
  (〔88〕公(刑)字119号 1988年12月9日)
  62、公安部对劳教案件中损害赔偿问题的复函
  (公五发〔89〕0324号 1989年3月16日)
  63、公安部关于消防监督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0〕15号 1990年11月9日)
  64、公安部转发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中应当注意和掌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公通字〔1991〕63号 1991年8月14日)
  65、公安部关于复议治安申诉案件有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2〕4号 1992年6月11日)
  66、公安部关于取缔同性恋文化沙龙“男人的世界”的情况通报
  (公通字〔1993〕62号 1993年7月5日)
  67、公安部对陕公法发(1993)19号请示的答复
  (公法〔1993〕97号 1993年10月20日)
  68、公安部关于审批劳动教养案件有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公法〔1995〕15号 1995年2月20日)
  69、公安部关于对多次贩卖少量毒品行为人能否实行劳动教养的批复
  (公复字〔1996〕2号 1996年2月14日)


  七、联合会签文件
  70、公安部、财政部、商业部关于颁发《经济民警着装暂行规定》和《经济民警枪支配发暂行规定》的通知
  (〔81〕公发(经)7号 1981年4月27日)
  71、公安部、全国供销总社关于经济民警着装用棉的通知
  (〔81〕公发(经)139号 1981年9月29日)
  72、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办理出境手续的若干规定
  (〔82〕公发(边)69号 1982年5月10日)
  73、公安部、国家标准局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83〕公发(消)26号 1983年3月2日)
  74、公安部、轻工业部、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烟花炮竹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83〕公发(治)146号 1983年12月10日)
  75、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改变经济民警服装颜色的通知
  (〔86〕公(保)字39号 1986年5月2日)
  76、公安部、国家标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对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86〕公发39号 1986年11月25日)
  77、公安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关于整顿消防器材生产企业的通知
  (〔87〕公(消器)字114号 1987年12月16日)
  78、公安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核准制发临时身份证工本费的通知
  (〔89〕公(治)字98号 1989年11月10日)
  79、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121免检通行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1995〕92号 1995年12月15日)

关于报送保险信息系统基本情况及安全状况等有关情况的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报送保险信息系统基本情况及安全状况等有关情况的函
保监厅函〔2005〕24号

  

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

  根据《关于对2004年国家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基本情况和安全状况调查的通知》(信安通〔2005〕2号),我会对保险信息系统的基本情况及安全状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送你中心。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二ОО四年保险信息系统基本情况及安全状况

  

  伴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保险信息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2004年,保险业各单位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加强了组织领导和战略规划,加大了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加快了保险信息化的前进步伐,提高了保险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水平。信息化应用水平的进步有力地促进了保险业务自动化的处理水平和管理能力的提高,增强了创新能力,改进了服务质量,大大提高了保险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一、保险信息系统基本情况

  保险信息系统包括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信息网络,保险机构业务、财务信息系统及信息网络。

  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网络:主要用于中国保监会系统(包括保监会机关和35家地方派出机构)的各项监管工作。目前,保监会系统内部网络以机关为中心,遍及35家地方派出机构,保险监管业务网络以保监会机关为中心,专线连接各家保险公司总公司,都是典型的星型网络,主要采用了VLAN技术、防火墙、防病毒等安全技术。系统涉及保监会有关办公公文数据,以及各保险公司提供的用于监管的业务、财务数据。

  保险机构业务、财务信息系统及网络:主要用于保险机构经营各项保险业务以及财务工作,信息网络遍及各保险机构经营区域,总体来说,基本覆盖了全国各地市县。目前主要采用了VLAN技术、防火墙、入侵检测、防病毒、双机热备、数据异地备份等安全与备份措施,部分公司还建立了灾备中心;建立了机房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系统涉及各保险机构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保险信息系统面临的主要威胁就是病毒、网络攻击、网络犯罪、系统设备的损坏和各种自然灾害等。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中国保监会是保险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是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信息网络的运行责任部门;各保险机构是各自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的运行责任部门。

  二、信息安全工作情况

  2004年,在中国保监会的领导下,保险系统在加强保险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监会系统信息安全的总体规划,增加了一些安全设备的配备,并根据规划进行了新的部署;在保监会系统内下发了《关于加强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

  (二)为有效预防保险行业的重大突发事件,中国保监会制订了《保险机构计算机系统重大系统性故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险信息系统应急协调预案》,与国信办、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建立了联系、沟通、通报机制。

  (三)中国保监会在保险行业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系统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做好保险信息系统灾难备份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信息系统在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信息系统灾难备份建设等方面的有关要求,推进和提升了保险业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进程和水平。

  (四)各保险机构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强化了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了信息安全相关的制度建设。一是明确了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主管领导,落实了责任部门,设立信息安全管理的专门岗位,有效的加强了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加强了信息安全相关的制度建设,目前各保险机构参考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基本建立了信息系统安全、网络安全、机房安全等制度,但某些安全措施还不完善,安全技术岗位的人员还需要加大培训力度,安全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五)2004年保险业加大了信息安全的投入,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不断提升保险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防护水平。

  在网络建设方面,中国保监会的监管网络、办公自动化网络、互联网网络采用了物理隔离方案,保证了信息与网络的安全。大多数保险公司采用业务网络与互联网网络逻辑隔离的方案,部份公司还使用了专门的审计和监控设备,能够监控网络运行和用户的使用情况。

  在灾难备份和恢复设施的建设方面,各保险机构都非常重视,不同程度地建立了应急机制与设施,制定了应急预案,超过50%的公司开展了灾难演习或制订了灾难演习工作计划,部分公司正在建设异地灾备中心。另外,考虑到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需要较大的投入,并且利用率很低,许多公司都在探索新的灾备中心建设模式。

  在安全产品和技术的使用方面,防火墙产品和防病毒产品在保险信息系统中得到广泛的使用,各单位相关人员都能熟练的进行配置等操作,绝大部分公司还与专业的信息安全服务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部分公司配备了入侵检测系统,并安排专人负责,根据系统产生的报警信息制订了相关的处理步骤和措施;部分公司采用数字证书的身份认证技术,主要应用在电子商务方面。

  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各保险机构普遍加强了密码管理、授权管理、补丁管理等工作,部分公司采用集中管理模式,并制定了密码、帐户、授权和补丁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险信息系统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关闭了不必要的服务和端口;另外,各保险机构开展了定期对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的工作,部分公司还聘请专业公司不定期的进行安全评估。

  (六)2004年,保险信息系统总体运行状况良好,没有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没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三、相关建议

  一、保险信息系统包含保监会信息系统和保险机构信息系统两大部分。随着保险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外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已经超过保险公司数量的一半。通报中心的发文经常以密级下发,不便于我们转发执行。希望你中心能考虑我会的实际情况,在下发文件时制定恰当的文件密级,或在文件中说明使用范围。

  二、目前金融业能获取的国际上适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基本上都属于银行业和证券业,而保险业信息技术国际标准十分缺乏,希望能够提供有关保险业信息技术国际适用标准和规范。

  三、各单位从事信息安全工作的人员较少,为了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建议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与有关部门协调,要求各单位按一定比例或数量配备信息安全技术和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