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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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合肥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办〔2003〕40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合肥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合肥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正确评价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县区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含城市街道办事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市、县区所属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地方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地区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对其直接违反财经法规,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等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晋升、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
 二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列为任中审计名单的;
 三党委、政府指令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或者上次经济责任审计截止时间不满一个整会计年度的;
 二已被纪检监察机关、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三已经死亡、失踪或不在国内居住的;
 四任职单位已被撤并的;
 五已被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独立、公正进行岗位的;
 六有特殊原因,经批准,不宜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
  第五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任中审计、离任审计两种方式。离任审计原则上遵循“先审计、后离任”原则,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进行审计或者暂缓审计的,必要时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党委、政府批准。
  对于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以近三年为审计重点,必要时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第六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
  一市、县区党委和组织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除下列情况之外,原则上由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1、县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经县区党委或政府同意后,由市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2、县区副县级的乡镇、开发区等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情况下,由县区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3、县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二上级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三单位部门、企业管理的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单位部门、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单位部门、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指导、监督、检查,审计计划及审计结果报告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参加审计实施工作。对审计对象是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机关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单位部门、企业在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第九条 审计机关按照本办法对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专项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分工
  第十条 市、县区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政府,纪委、组织部、检察院、审计局、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信访局、工交企业工委、农业工委、建设工委、教育工委、商业工委等有关领导组成。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纪委、组织部、检察院、审计局、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信访局等单位派员组成。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职责分工:
 一根据干部监督工作需要,提出本级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
 二向审计机关提供被审计对象和单位有关情况及相关资料;
 三必要时参与审计实施工作;
 四对审计机关移交的因审计手段限制而难以查清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审计查出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立案查处,对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送行处理,并将上述结果及时反馈给审计机关;
 五将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廉政档案,作为廉政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职责分工:
 一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需要提出本级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
 二根据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或党委、政府指令,出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三向审计机关提供被审计对象和单位有关情况及相关资料;
 四必要时参与审计实施工作;
 五将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考核档案,并负责与其谈话,通报审计情况。在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评和职务任免中,将审计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并将审计成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分工:
  一向审计机关提供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及相关资料;
  二必要时参与审计实施工作;
  三协助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中涉及财政财务收支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并作为加强和完善财政经济管理的依据;
  四将经济责任审计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十四条 信访部门主要职责分工:
  一向审计机关提供涉及被审计对象和单位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及相关资料;
二必要时参与审计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主要职贡分工:
一向审计机关提供涉及被审计对象和单位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情况及相关资料;
二必要时参与审计实施工作;
三受理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案件移送单位。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主要职责分工:
一将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充分协商后提出的本级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名单,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依法组织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四对从事经济责任审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承办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社会审计组织及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和质量监督;
五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机关负责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机关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任期内主要经济目标完成情况;
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执行睛况和决算;
三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决策及其效益情况;
六执行财经法规情况;
七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八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九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任期内企业经营效益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企业资产质量状况;
三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及资本运营情况;
四企业对外投资、固定资产购建及处置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企业应上缴的各项税费解缴情况;
六企业执行财经法规情况;
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八企业领导人员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九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底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下一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经过与审计机关协商,拟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名单,报同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中,确需调增审计项目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与审计机关充分协商,并报党委、政府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时,应考虑审计机关的实际承担能力,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有重点地确定审计项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和组织部门出具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负责将“审计通知书”副本转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一份。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所在单位、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其本人履行经济职责有关情况,听取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收集相关材料。在此基础上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审计方式、延伸审计单位、其他审计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进点实施审计时,应召开有被审计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提出有关工作要求,通报审计实施安排。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应在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可以采取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到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或者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向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在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企业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企业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组,逾期未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企业提交的意见进行审核,根据所审核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做出评价,出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提交本级党委、政府,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 审计评价应当区分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被审计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加以说明。 审计机关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审计职权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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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


  《贵州省实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办法》,已经1996年8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吴亦侠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贵州省实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处理涉及某一少数民族特殊问题时,应当与该少数民族代表充分协商,妥善解决。少数民族公民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不断提高少数民族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设立民族工作机构,配备少数民族工作人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民族事务的工作人员。
  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有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相当的少数民族人员;所属工作部门中,应配备少数民族干部。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特别要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各类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使少数民族干部比例逐步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相适应。
  城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荐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可视财务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


  第七条 税务机关对国家批准的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和民族贸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照顾。
  对民族乡和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乡的商业、医药企业,依法给予照顾。


  第八条 金融部门对民族贸易企业和从事民族用品生产、加工、经营及清真饮食服务的国有、集体、联营企业、乡镇企业的贷款,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贷款利率、自有资金比例等方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九条 对进入城市兴办企业和从事其它合法经营活动的埠外少数民族人员,城市人民政府应提供便利条件,保护其合法权益。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应自觉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济、技术部门,帮助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兴办各种经济实体。
  在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和少数民族联合开发资源、地方特优产品,应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努力扫除文盲。
  城市人民政府加强民族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配备合格、稳定的教师队伍。对考核合格的少数民族民办教师,拨出专用指标优先转为公办教师。对在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的边远、贫困乡镇任教的教师,应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创办民族中、小学和设立民族班,并在经费、教师配备方面照顾。民族中、小学和民族班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汉语文或双语教学,同时推广普通话。
  教育部门对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的边远、贫困乡镇的少数民族学生,在九年制义务教育中,开设以奖学金和寄宿制为主的公办中、小学或者民族班,给予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书本费的照顾。


  第十三条 招生部门对义务教育后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城市少数民族考生,给予放宽年龄和非农业人口降低1个分数段、农业人口降低录取分数段的照顾。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定额定向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或者设立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帮助少数民族开展传统文体活动和现代体育运动,支持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艺术,建设和改善文化、体育设施。
  城市人民政府保护少数民族名胜古迹和珍贵文物,重视搜集整理民族古籍,严禁破坏民族文化古迹的行为。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统筹考虑建设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
  城市人民政府开发民族旅游资源,保护美化民族旅游环境。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卫生事业,培养少数民族卫生技术人员,健全和完善少数民族乡村卫生院(室),发展民族传统医药,搞好初级卫生保健和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对地方病、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防治。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
  城市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优教,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教育各民族干部群众相互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禁止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广播、电视、音像作品的制作发行;禁止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作不恰当的评论或做出有损民族尊严的行为。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民族节日的主要活动场所,城市少数民族职工经单位批准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的,工资照发。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清真饮食服务、食品加工、清真用品的生产和供应,都要严格地按照清真习俗进行管理。屠宰、加工、运输、用具、销售场地等必须保证专用。


  第二十条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品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时,一般应当由有少数民族人员承包或者租赁。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时时,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实改变服务方向的,必须征得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的同意。
  在清真企业工作的职工,要严格按照清真习俗的特点生产经营,禁止携带非清真食品进入生产车间和加工、经营场地。


  第二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要妥善安排墓地或建立公墓。
  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少数民族应予支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执行。

建筑规模变化与原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关系解析
——评一起建筑工质量纠纷案件

韩立强律师 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建筑设计活动中国家管理的强制性,决定了设计活动的特定性。因此,未经合法途径变更设计文件,将原有设计用于建筑规模有所改变的工程,原有设计图纸效力已经丧失,以来于变更后数据所建设的工程,即便存在质量问题,与原有设计文件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施工图设计 建筑规模
一、基本案情:
2002年,甲委托乙为其出具四层框架结构图书馆施工图设计图纸一份,后在施工中,甲与施工方丙达成补充协议,在未向建设行政部门报批施工图的前提下,擅自开建,并最终建成六层框架结构图书馆。建成后甲会同实际使用方丁初步验收后即投入使用。2003年1月,丁意图变更该建筑使用用途为教学楼,于是委托戊对该建筑进行检测,鉴定得知该建筑基础砼强度不符合要求,但未对甲、乙、丙提出任何异议。2005年7月,丙以工程款欠款纠纷将甲、丁诉至A地法院,丁反诉称建筑存在质量,后经法院审理,因丁无相关证据且超出时效,驳回其反诉请求。判决生效后,丁于2007年2月向B法院对乙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建筑质量存在缺陷,确认乙建筑设计存在缺陷,并拆除建筑,赔偿损失。
二、本案涉及法律问题
1.本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得二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五)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就本案所涉法律问题讲,六层框架结构图书馆建筑质量问题经A法院作出判决且已生效,具有既判力。原告就同一事向具有管辖权之其它法院提出诉讼,若认定本案一事二诉,诉争当应驳回,问题焦点则为A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或原判决的申诉问题。诉讼中,这一点双方争议很大,原告以主体不一为由提出反驳,但我们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设立之目的,一方面在于对法院即判力的尊重,另一方面在于节省诉讼资源,防止就一事不同判决的出现。因此,由于B法院受理的案件在诉讼标的、原告诉讼请求、理由与A法院判决项下反诉部分系争法律关系、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高度同一,既然实体问题业经法院判决,属于典型的一事。至于主体差别问题,我们认为,诉讼对象的不同并不代表实体问题主体上的不同,只要实体法律关系指向一致,主体的变化可在所不问,否则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权利、义务的约定转移达到规避一事不再理基本诉讼求求的目的,使得主体难于预想利益状态的安定,进而与其间利益之衡量有所不符。可见,本案,原告就同一事实、同一纠纷、同一诉讼主张再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有违一事不再理的程序要求,其诉请应予驳回。
2.诉讼时效与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期限(建筑合理使用期限)关系问题
除此之外,在诉讼中,原告提出建筑质量问题只要出在质量保证期内,责任方都应承担责任。对此,我们不敢苟同,因为原告起诉乙方时,检测报告出具已有近4年时间,可见,对于工程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原告与报告出具时即处于明知状态。这已超过《民法通则》第135、137条两年时效期限,其间且无中止、中断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应驳回诉请。具体而言,就本案件主体结构和基础工程而言,施工方、设计方并没有与甲方设定一个明确的质量保证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21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本案建筑设计委托发生于2002年,文件中未注明合理使用年限,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对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也无明确约定。依照《建设部关于设计单位执行有关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问题的通知》,合理使用年限应按照工程有关建设标准、规范中的合理使用年限确定。换言之,即按照当时已生效的《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1.0.5、1.0.8确定,应为100年。因此,若以此为准确定本案建筑的保修期限,乙方仍可能存在责任。但问题在于诉讼时效与质量保证期并非同一概念,原告申称时效未结束是对质量保证期与诉讼时效的严重混淆,这二者存在天壤之别,质量保证期间适用对象含请求权和形成权,诉讼时效适用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产生请求权消灭的效果,权利其他权能并不丧失。而质量保证期间届满,一般权利本体也随之消灭;质量保证期间一般还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问题;起算点方面这二者也有所不同,工程质量保证期一般从竣工验收后起算,而诉讼时效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于质量保证期内,使用方向责任方主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时,质量保证期间就功成身退,让位于诉讼时效制度。自使用方或发包方请求施工方、设计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期限届满次日起,期间则转换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进行。单纯诉讼时效期间则不会发生这种现象。简言之,即便还在合理期限以内,只要诉讼时效已经起算并届满,原告的请求依法就不应保护。
3.四层楼建筑施工图设计图纸与本案系争六层楼图书馆是否存在关联
抛开时效问题不谈,本案仍存在这么几个问题:
(1)丁诉称指向为六层问题楼,其与乙应甲之要求设计的四层框架结构的图书馆并非同一物;原有设计图纸与本案问题楼依赖的设计图纸形式上不具有连贯性。
设计活动较强的国家管理性和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的承揽合同特性,决定了建筑工程设计明显的针对性、严肃性、完整性和技术性受制于标的物的特定化和基础材料的完备性、特定化。因而,发包方对于标的属性的准确表述直接决定设计成果的价值,设计合同的全面、实绩、完全履行对发包人的具体要求有着强烈的依赖。任何基础支撑材料的变化,不仅可能导致设计成果与发包方的初衷不一致,更会导致原有设计成果的整体推翻。就本案言,首先,六层楼与四层楼在建筑规模、工程结构截然不同,二种建筑规模对结构抗压、地基及梁柱荷载、地基基础有着天壤之别的要求。由于建筑规模作为设计标的物的主要特征,其内容的变化,如加层、用途变化,直接涉及到对梁柱结构、地基承载在设计要求上的变化。其中,层数的增加涉及到建筑物永久荷载和竖向荷载的重大变化,建筑物用途的变化如人流量及可移动设备配置的变化涉及到可变荷载的变化。作为建筑结构设计的主要依据,荷载的大小和作用方式又决定建筑结构的形式,构件的材料、形状和尺寸。可以说,涉及建筑规模方面如加层等问题的变化,是关系到设计图根本性内容更改的重大问题,作为一个整体,在无变更修改委托前提下,六层建筑设计并不意味着原有四层设计和两层的简单累加,本案系争六层楼建筑与原四层楼图书馆设计并无连续性、同一性可言。
其次,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有关规定,设计图出具后,建设单位应将设计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并规定,建设单位提交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及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换言之,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建委认可后方可交付施工。本案中,就乙方设计行为与建筑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之间的关系看,若甲、丙严格按照乙方的设计建造四层图书馆,建筑的施工与设计活动之间存在呈上关系,其间存在因果关系尚可自圆其说。这种情况下,鉴于设计文件严格遵照有关设计规范与技术标准进行,若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一般不会出现类似质量问题。但事实上,从乙方依法如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履行工程设计合同,出具设计图纸并交付甲方起,乙方就基本被动的脱离了系争建筑的建设活动,建筑物的建造、技术交底乃至验收阶段,乙方从未收到有关通知。对这一设计成果的运用状况,由于自身主体地位、业务条件所限,乙方已处于无法控制的状态。从设计规范角度看,本案系争六层建筑的建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与乙方按甲方要求出具四层图书馆施工图设计时的预期严重背离。出现责任方未依法变更设计文件,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加层等系列行为始,设计行为与建造活动之间“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对应顺序已严重打乱,甲方已欠缺按乙方设计图纸具体进行施工的真实意思,而设计成果本来具有的指导性地位,由于一系列设计单位无法控制、预见的行为的出现,局面已经完全失控,设计行为的指导性作用已经无从体现,乙方原有设计与本案系争六层建筑无任何关联。简言之,自丙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开建六层框架结构图书馆之时,乙方原有设计已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原有设计与建筑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告中断。这从A判决查明的工程从原来的四层图书馆擅自增加两层的事实,也可佐证。
由于乙方无六层楼的设计行为,按照“谁行为,谁负责”的基本法理要求,当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至于连带责任的诉请,乙方不存在违法行为,也尽到应有的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意思上的联络更不存在,因此,其诉请欠缺法律及事实依据,纯属无稽之谈。
(2)即便认为乙方四层楼设计与原告诉争图书馆曾经存在某种关联,也存在委托方将设计文件用于委托外之其他工程或委托方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问题,而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从委托方产生该行为之时,原四层楼设计文件已归于无效,这种关联也已中断,诉争六层楼质量问题与第二被告也无关。
依照《建筑法》第5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5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33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并且,未经承接方许可,委托方在委托业务中不得将承接方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
结构由四层到六层,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与地基基础的重大变化,必然存在设计图纸的修改问题或将原有设计文件用于委托外之其它工程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39条之规定,自甲方将四层图书馆设计图纸用于约定以外的六层楼建设工程项目始起,原四层图书馆设计文件已归于无效)。但不论有关方存在那种行为,加层、改建项目未履行工程报建手续,方案未经正式设计,施工过程无质量监督,竣工无合法验收都是客观存在的。自始至终,乙方从未收到关于原有四层楼设计图纸变更请求,然六层楼确实已经建成,且不论该六层楼设计是否与乙方有关联,从A判决的认定及原告提交有关证据表面内容看,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存在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的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32条规定,当委托方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之时,原委托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对此,作者其实有不同之认识,本案之情况实属将设计文件用于其它工程之情形,因为,修改行为自始是不存在的,但将四层楼设计图纸用于六层楼建设的事实确实存在的。但无论如何,既然原设计文件已归无效,乙方四层图书馆施工图设计行为与本案系争六层建筑问题何来关联性可言。
(3)丁诉称与证据之间前后矛盾,所提证据既不足以证明诉争图书馆存在质量问题和该建筑需要拆除,也无法证明乙方施工图设计存在缺陷
丁提交的检测报告声称“基础砼强度不符合要求,混凝土强度不够”,然而,首先,这并不意味着建筑质量的确存在问题,建筑物需要拆除。抛开检测主体资格及报告真实性不谈,从检测报告“基础砼强度满足设计要求,框架梁柱砼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结论表面状况看,涉诉六层楼地基基础压力并未超出地耐力,地基仍处于稳定工作状态。这与丁诉称相去甚远。事实上,结构构件采用的材料、材料强度等级、构件截面形状、尺寸以及各构件之间的合理连接都会影响建筑承载系统正常工作。至于梁柱砼强度即影响梁柱抵抗应力性能的因素也有很多种,如水泥强度和水灰比、龄期、养护温度和湿度以及施工时,水泥浇筑上的失误等施工质量问题对砼强度都会造成影响。而检测报告显然无法证明砼强度问题与乙方有关联;再者,该《检测报告》结论用语为“砼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从文义上看,并非所谓的设计不符合标准等字眼,丁所述不无偷换概念之嫌,而检测报告“扩大检测量,以明确加固范围”的建议,从专业的角度更是说明,加固处理仍被作为主要补救措施之一。即该建筑仍能正常使用,建筑本身远未达到丁诉称的“图书馆工程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程度。A判决“反诉该图书馆没有修复价值,只能予以拆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认定合法、准确。而丁委托加固公司以教学楼为目标,对该图书馆加固,并以综合楼用途使用至今,也证实丁所称“该图书馆无修复价值,只能予以拆除”缺乏证据支撑,纯属无中生有。其次,报告中“地下室、一楼、三楼及四楼框架结构梁柱的混凝土强度均不满足设计要求”“该图书馆(教学综合楼)的地下室、一搂柱需重点加固,建议在原加固方案的基础上采用加大截面加固法进行再次加固,以保证该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其真实性、合法性原告无法证明。而混凝土强度不够,也不能说明是由于施工图设计存在缺陷所致,因为影响混凝土强度的因素是多重的,有施工方面的问题,如施工操作中,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偷工减料;混凝土配合比不良,设计强度可能达不到;混凝土配置操作不当,对混凝土强度也会造成影响;外加剂使用不当、砂石级配较差也会影响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拌合中加料顺序颠倒,搅拌时间不符合要求,拌合物不均匀,运输过程中混凝土离析和浆液损失,均会降低混凝土强度;有工程材料问题,如违反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水泥质量问题如水泥过期或受潮结块,使水泥活性降低,强度也会受到影响。到底本案诉争建筑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原因何在,丁提交的《检测报告》无法证明。
再者,当出现混凝土强度偏低,不满足结构强度要求时,按业界一般操作程序,可按照混凝土的实际强度校核结构的安全度,在会同设计、监理、施工或建设单位,共同研究处理方案,采取相应的加固或补强措施。也就是说,对于强度问题,可以通过加固、补强进行补救,丁正是在采取类似加固的基础上将图书馆作综合楼使用至今,这说明诉争建筑仍有使用价值,诉争建筑的安全结构问题远不是原告所述的“该图书馆没有修复价值,只能拆除重建”。
三、小结
就本案看,无论从诉讼基本原则、时效制度、还是建筑设计文件的特性看,原设计合同的履行在民事方面并非无可归咎之处,加之现在建筑设计行业里普遍存在的借章楚图问题使得类似事件更加复杂,但不管怎样,从行政处罚法追诉时效的角度和建筑设计的有关要求看,由于原告对乙方所述事实的普遍认可,以及其在证据收集过程中的拖泥带水,决定乙方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理中,相对占据主动地位,虽然乙方最终可能取得胜诉的效果,但对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认定及工程报建手续方面的衔接中相关问题的清晰认识,对于我们以后从事相关法律工作无疑是有所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