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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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5〕1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





龙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设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丽委办[2005]37号),设置龙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由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的职能划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增加的职能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依法行使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订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四)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评估、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评估、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

(六)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察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装置、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九)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会务、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外事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人事、财务、后勤、保卫等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的拟订和实施;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工作,指导有关行业协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负责对安全培训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

(二)矿山安全监察科(综合安全监督管理科)

负责矿山、采掘施工、冶金、有色金属、建材、地质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组织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矿山包括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参与并负责协助相关企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相关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审查备案;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商贸、娱乐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参与并负责协助相关企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相关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审查备案;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行业应急救援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和国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医药、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等情况;组织相关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监管;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督查工作;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审查备案,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含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市经济贸易局负责工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会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落实、检查和考核工商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工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会同工商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检查和考核工商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商企业及其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协调工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

(二)关于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水利、电力、建设、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环保、卫生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作业人员的考核、事故的调查处理(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规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负责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管理,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经济贸易局负责组织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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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

第8号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2月27日国防科工委委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 刘积斌
2002年01月16日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工作,提高科研计划及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由标准化、计量、科技情报、成果管理与推广、质量与可靠性、环境试验与观测、无损与理化检测等专业组成。

第三条 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计划编制、项目管理和对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管理技术基础科研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含国务院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委管单位,下同)负责管理本部门(单位)技术基础科研工作。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 技术基础科研计划是开展技术基础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据。技术基础科研计划编制遵循需求牵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技术基础科研计划分为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中长期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年度计划是实现中长期计划的必要保证。

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技术基础科研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技术基础科研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建议,并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下达实施计划。

第八条 中长期计划编制分为计划思路及计划指南编制、项目申报与项目论证、计划编制及审定等阶段。

(一)计划思路及计划指南编制。编制中长期计划思路和各专业计划指南并发布。

(二)项目申报及项目论证。根据中长期计划思路及各专业计划指南,开展中长期计划项目申报和项目论证。

(三)计划编制及审定。对通过论证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和审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中长期计划。列人中长期计划的项目编人技术基础科研预算项目库。

第九条 年度计划编制与下达程序:

(一)国防科工委依据国家财政年度预算指标、技术基础中长期计划以及技术基础科研预算项目库,编写并发布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编制要点。

(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编制要点,组织编制本部门(单位)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建议,并按时间要求报国防科工委。

(三)国防科工委对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建议,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根据需要召开计划协调会,编制并下达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

(四)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计划,转发或编制下达实施计划,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十条 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一经下达,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任意变更。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需报国防科工委批准。

第十一条 技术基础科研计划实行年度情况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于计划下达的当年12月10日前向国防科工委提交技术基础科研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基础科研项目立项分为项目申报与审查、审批立项、批复下达三个阶段:

(一)项目申报与审查。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写项目论证报告和项目论证报告的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项目论证报告报国防科工委。

(二)审批立项。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对各部门(单位)申报项目的论证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项目编人技术基础科研预算项目库。

(三)批复下达。国防科工委依据国家财政年度预算指标和技术基础科研预算项目库,审定批复项目论证报告或下达科研项目任务书。需要时,可实行合同制。

第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施技术基础科研计划,并对技术基础科研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项目履行检查和监督的职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科研计划项目按时完成,科研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国防科工委。

第十四条 列入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的项目,确实因需求变化等原因,致使研究方向发生变化或项目无法进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写技术基础科研项目调整申请报告,由有关部门(单位)上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申请项目验收的单位需编写技术基础科研项目验收报告或技术工作总结报告。重大项目由国防科工委直接组织验收;其他项目国防科工委可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验收。申请验收的技术基础科研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完成计划规定的项目的各项内容;

(二)按档案部门规定完成归档资料;

(三)根据需要编写完成国防科技报告。

项目验收采用会议评审或函审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技术基础科研项目的成果管理应按照科学技术保密、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对完成技术基础科研项目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经费是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的科研资金,国防科工委负责对技术基础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技术基础科研经费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拨款,不得挤占和挪用。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预决算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经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技术基础科研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经费管理过程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按规定的程序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基础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或因失职等原因造成技术基础科研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国防科工委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整改,或取消该单位科研项目承担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X X年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计划建议

2.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论证报告

3.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任务书

4.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调整申请报告

5.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验收报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42号文件)的决定,现就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征收的营业税应退还给科研单位。



199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