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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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
  (一)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事项;
  (四)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国有企业改制事项;
  (六)国有土地划拨事项;
  (七)居民生活中的调价事项;
  (八)其他涉及公共利益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三条 属本办法第二条事项的决策,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行重大事项决策听证,由拟订重大事项方案的机关提出听证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听证会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主持。
  第五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主要包括:
  (一)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书记员;
  (二)听证当事人,包括按规定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邀请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
  (三)拟订重大事项方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和有关机构的代表。
  听证主持人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听证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确定。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确定听证参加人员的组成与人数;
  (三)签发听证通知书;
  (四)主持听证会;
  (五)决定是否中止、终结或者延期听证;
  (六)维持听证秩序;
  (七)签署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八)向市政府领导提交听证会情况的书面建议。
  第七条 听证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参加听证并获取重大事项方案的相关材料;
  (二)对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进行质证和辩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听证当事人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
  听证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听证、缺席听证或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第八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组织听证会的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方案及相关内容;
  (二)听证当事人的范围、条件;
  (三)听证当事人的参加方式;
  (四)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五)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听证当事人,一般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向组织听证会的机关报名,由组织听证会的机关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报名者应当向组织听证会的机关提供身份证明。
  每次听证会的听证当事人一般不超过20人。
  公民可以按规定向组织听证会的机关申请旁听。
  第十条 组织听证会的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事项相关材料和听证通知送达听证当事人。听证当事人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日前告知组织听证会的机关。
  第十一条 听证会程序: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规则;
  (二)确认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及有关参加人员,宣布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名单;
  (三)重大事项方案拟订机关通报拟订方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及其他有关情况,回答听证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询问;
  (四)听证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由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事由。
  第十二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草拟听证报告,提交市人民政府。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过程概要,听证当事人的主要意见、理由;
  (二)对听证有关意见的分析和相关建议;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听证报告应当附有听证笔录。
  第十三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市人民政府进行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涉及国家秘密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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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5〕107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与合肥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合肥市能源、交通、汽车、水利、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以及教育、卫生、社会保障、中小企业等社会发展瓶颈领域的经营性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

第三条 经合肥市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确定,合肥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肥市建设投资公司、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借款法人”)作为合肥市指定的贷款资金融资平台负责办理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第四条 贷款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由借款法人负责对贷款资金的借入和偿还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贷款资金使用方式

第五条 借款法人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借款法人应与项目实施单位明确责任,保证项目实现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具体办法由借款法人与有关县、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用款人商定。)

第三章 贷款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第七条 合肥市申请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具体项目由  合肥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向国家开发银行申报。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申请调整项目,由市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后,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和批准。申请使用调整贷款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1346”行动计划;
(二)必须完成由国家或省、市投资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或核准(备案)程序;
(三)规划、土地和环评等建设条件落实完毕;
(四)项目资本金基本落实;
(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还款能力;
(六)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和相应的担保措施;
(七)其他必须的要件。

第八条 经市领导小组批准使用调整贷款的项目,市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对申报项目的贷款条件进行论证和评估。项目申报单位(以下称“用款人”)需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用款人申请使用调整贷款时,应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制定还款计划和确定还款资金来源。其中:属县、区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向市财政局、借款法人出具补贴承诺或担保还款函。
  对于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用款人应向借款法人提供与贷款额度相应的财产抵押、有关权利质押或借款法人认可的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
  用款人贷款的担保或财产抵押手续,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调整贷款项目审查通过后,统一由借款法人向国家开发银行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依据贷款有关规定对调整项目进行审议并报请核准。核准结果反馈给市领导小组和借款法人,借款法人根据核准结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

第四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十二条 借款法人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贷款、存款账户,用于项目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十三条 借款法人在国家开发银行或其指定银行开立财政补贴资金专户,按时将有关财政补贴等资金存入专户。

第十四条 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借款合同》约定及项目实施进度、资本金到位情况确定年度贷款计划。

第十五条 借款法人根据确定的年度贷款计划和项目建设情况提出提款申请,经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查后,报国家开发银行审核批准,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项目的具体实施,应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和设备、物资的招标采购。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七条 用款人和有关县、区政府在编制年度单位预算、部门综合预算和财政预算时,优先安排资金用于偿还国家开发银行的到期贷款本息,保证贷款的及时、足额偿还。

第十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向借款法人发出还本付息通知书,借款法人负责转发用款人、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政府。
用款人应根据通知将还款资金及时划转到借款法人账户,由借款法人偿还给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九条 用款人申请提前偿还贷款,应提前报市领导小组审批,由借款法人商国家开发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法人如果不能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时,由市财政局采取调度资金垫付或对项目进行补贴等方式,确保到期贷款本息的及时、足额偿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款人应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专款专用,不许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用款人因各种原因,在资金使用协议有效期内出现关闭、撤销、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或预算体制等情况时,应事先征得借款法人、市财政局和国家开发银行的同意,重新落实偿债责任后,方可办理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用款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用款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计委、市财政局、借款法人报送前一年度项目财务报告。由借款法人即时报送国家开发银行。
  项目完工后,用款人要按有关程序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送市计委、市财政局、借款法人和国家开发银行。

第二十四条 市领导小组责成市监察局和市审计局对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同时用款人还应接受市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借款法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有关部门发现用款人有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应及时通知国家开发银行停止办理有关贷款提取手续,追回项目贷款,并依法追究用款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在项目完工验收后,对贷款项目进行后评价,检验贷款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2004年2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4]1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的请示》(冀政〔2001〕68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至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张家口市是冀西北地区中心城市。张家口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科技进步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不断完善城市功能,逐步把张家口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良好的现代化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95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适当调整用地布局,逐步形成由中心城区(桥东、桥西城区)和宣化城区、下花园城区组成的组团式用地布局结构。

要发挥张家口市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合理分布市域人口和各类产业。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发展中要节约用地,合理用地,保护耕地,努力提高单位土地面积产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到2005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4.1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80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9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82.8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10.4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105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大力发展以公共交通为主、多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各种交通枢纽相互衔接的综合运输体系。厉行节约用水,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限制地下水开采量。要统筹规划和建设给水、排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做好防洪等专项规划,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和城市重点防灾设施以及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包括消防、人防、防洪、抗震及防止其他地质灾害等内容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保护好城市的水、大气和声环境。要加强官厅水库的水环境质量保护,严禁工业废水非达标排放。对污染严重而又无法治理达标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转、迁”。对规划确定搬迁的企业要严格限制其扩大规模,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搬迁计划和措施。要改善城市燃料结构,提高大气环境质量。要保护已有植被,大力植树造林,提高绿化覆盖率,在荒漠化地区建设绿色屏障,形成防风固沙林网,同时进行退耕还草还林,恢复坝上草原生态系统。要组织实施好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21世纪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等重点项目。要制订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具体措施,使城市环境质量尽快得到明显改善。

七、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加强对市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要重点做好沿清水河两岸地区的景观规划,加强对经三路、迎宾路和胜利路等主要干道两侧和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地段的规划控制和引导。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张家口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抓紧编制详细规划,深化有关专项规划,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张家口市各单位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支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张家口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