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用新编“护士注册申请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5:33:57   浏览:90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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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用新编“护士注册申请表”的通知

卫生部医政司


关于改用新编“护士注册申请表”的通知

卫医护发(1996)第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有关护士注册的规定,并通过注册建立护士信息数据库,以充分利用护士注册信息,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护理管理提供依据。鉴于1994年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注册申请表”存在信息量过少不能满足需求、流向不尽合理不能建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数据库等不足,我司组织专人对该套表格进行了修改。经研究决定,自1996年9月开始改用新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新表(详见附件)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护士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四)、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二、 各表使用目的及适用范围:
(一) 护士注册申请表: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收集《办法》实施时现有护士队伍的资料。
适用范围:
1. 1994年1月1日《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护士职称,申请首次注册的护士;
2. 《办法》实施前,实际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根据各省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相应护理专业培训、参加国家护士执业考试合格、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的首次注册。
(二) 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目的:收集《办法》实施后,根据《办法》规定参加国家护士执业考试、或免于考试的护理专业毕业生的资料。
适用范围:《办法》实施后,护理专业毕业、取得国家护士执业证书、申请首次注册的人员。
(三) 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目的:收集护士注册动态变化资料。
适用范围:曾经使用上述两表之一进行首次注册的护士,在连续注册时使用本表。
(四) 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目的:用于收集护士健康方面的资料。
适用范围:护士注册健康检查时用此表。
三、 启用新表的要求:
(一) 时间:
1. 自1996年9月起使用新的注册表格,原表作废。
2. 今后护士再次注册全国统一按双数年进行;护士首次注册每年进行。单数年首次注册的护士于下一年进行再次注册。
3. 为与全国卫生统计信息保持一致,每注册年资料统计至10月31日截止,此后的注册资料计入下一年。
(二) 对象及用表要求:
因各地护士注册工作进度不同,个别省(市)刚开始进行第一次注册,部分省(市)已经着手第二次注册工作,为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护士注册数据库资料完整,要求如下:
1. 今年第一次注册的省(市):除1995年护理专业毕业、参加1996年护士执业考试合格/或免考申请注册者,使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外,其余人员一律使用“护士注册申请表”。
2. 今年第二次注册的省(市):1995年护理专业毕业、参加1996年护士执业考试合格/或免考申请注册者,使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其余人员须再次使用“护士注册申请表”。自1998年起,上述人员连续注册应使用“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3. 今年刚刚结束第一次注册工作的部分省(市),除1995年护理专业毕业、参加1996年护士执业考试合格/或免考申请注册者,使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外,其余人员可于1998年使用“护士注册申请表”进行第二次注册。
(三)“护士注册申请表”的审核
为减少重复工作,凡使用“护士注册申请表”进行第二次注册的,表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一栏,可由下级注册机关代为填写。但第一次进行注册的省(市),须按《办法》及本省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审核意见。
四、 表格的印制
护士注册申请表由我司制定,授权各省(市)卫生厅(局)负责本辖区的统一印制,其内容不得自行改动。为统一版本,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并为各地提供方便,应各地要求,我司统一制作了激光照排胶片,每套成本含邮寄费260元,有条件的省(市)可按此胶片自行印制。北京、上海、天津、新疆、贵州、安徽、浙江、宁夏、内蒙、青海、福建、四川、河南、海南、湖北、湖南、江西、黑龙江、江苏、山东、甘肃等省(市)已于北京会议期间确定了订购数量。其他省(市)如有需要,或上述省(市)有变动,请于9月15日前与我司护理处电话联系。
电话:(010)6401.2890,联系人:巩玉秀。
根据此表格研制的护士注册软件即将完成,有关应用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3. 华人民共和国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4. 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卫生部医政司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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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铅期货交易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铅期货交易的批复

上海期货交易所:

你所《关于申请上市铅期货的请示》(上期交有色字 [2010]228号)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所组织铅期货交易。

二、合约具体挂牌时间在我会批复相关合约后,由你所根据市场状况和各项准备工作进展情况确定。

请你所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进一步做好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注意防范和妥善化解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确保铅期货的顺利推出和平稳运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984年11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
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83)工商字第91号]发布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经商得财政部同意,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当同其他社团法人一样,有其独立的经费和自己的财产。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所需的全部经费来源,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或管理费提成中拨付。经费拨付办法: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除去应当上缴的提成和按规定缴纳的费用外,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比例拨给同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市、地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取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提成,除应当上缴的提成外,按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比例拨给同级个体劳动者协会。上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拨给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由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按照(83)工商字第91号文中(三)的规定掌握使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或管理费提成,拨给同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后的剩余部分,应当本着“收之于个体工商业户,用之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原则,可以用作宣传教育费、表彰先进个体劳动者的奖励费以及其经验交流、专业会议等费用,不准挪作他用。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上缴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提成,按规定及时上缴,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的提成,应从(83)工商字第91号文开始执行时算起,按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的百分之一提取。此项提成款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缴代存,待全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筹备组织成立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文通知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