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的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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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的情况通报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的情况通报

教师[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公安局、司法局:

  最近陆续发生了多起教师强奸学生的恶性犯罪事件。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镇武镇营子村小学教师程世俊在2001年3月至2002年11月期间,以辅导批改作业为名,在教室对班级中的6名女学生进行多次猥亵、强奸。2002年11月案发被公安部门依法逮捕,2003年5月程世俊被依法判处死刑。辽宁省教育厅责成沈阳市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作了严肃处理,免去了沈阳市苏家屯区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八一镇镇党委书记职务,撤销了区教育局人事科科长、中心小学校长、分校主任职务。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二道江乡中心校教师栗锋在1998年8月至2002年8月期间,强奸、猥亵女学生19人。2002年9月案发被公安部门依法逮捕,同月栗锋被依法判处死刑。吉林省教育厅责成通化市教育局对相关责任人作了严肃处理,免去了二道江乡中心校校长兼党支部书记职务,中心校副校长职务。

  程世骏、栗锋等败类虽属教师队伍中的极少数,但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学生终身,严重损害人民教师的社会形象,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据了解,类似的犯罪事件在其他一些地方也有发生。各地对已经发生的教师性犯罪事件一定要从速处理,严厉打击罪犯,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为了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纯洁教师队伍,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特此予以通报,并提出要求如下:

  一、坚决依法打击教师队伍中的性犯罪分子,严惩不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和第237条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国具有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家长和学生对教师怀有善良的崇敬心情,教师利用这种条件,利用职务之便,强奸猥亵女学生,尤其令人不能容忍。对于像程世骏、栗锋之类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惩不贷。

  二、对事件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学校对学生负有保护责任。校长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学校管理松懈,发生教师性犯罪事件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校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严重的要撤销行政职务和开除公职。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时,要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教师资格制度,造成被录用的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对学生进行性犯罪的,要从严从重查处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

  学校每个教职工对学生人身安全都负有保护责任。对教师性犯罪知情不报的教师,丧失了作为教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开除出教师队伍,永不录用。

  三、严格管理,从严治教,从制度上杜绝教师性犯罪伤害学生案件的发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考核、责任制度,加强对学校工作和校园安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并使之规范化、经常化;建立学校性犯罪案件报告制度,学校要定期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向教育部报告本地当年学校教师性犯罪案件情况;建立健全家长、社区对学校的监督制度。学校要加强与家长、社区的联系,建立家长委员会,与他们共商防范措施,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家长委员会和社区的意见作为对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健全法制副校长制度,将学校的法制副校长制度落实到位。加强教育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合作,加大工作力度,通过警民共建,切实保障校园及周边安全和师生安全。

  四、加强法制教育和师德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与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全社会,特别是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要结合落实法制副校长制度,把法制教育放在学校工作的突出位置,要按照教育部等4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对教师的普法教育坚持常抓不懈,做到有标准、有要求、有措施、有考核。新任教师上岗前必须接受法制教育,使广大教师在学法、守法、用法等各个方面都能为人师表。每一个教育工作者,都要充分认识到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责任和义务。学校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对学生及其家长的法制教育,使学生和家长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保护青少年学生的相关法规的内容,要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和性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敢于揭发性犯罪行为,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不法侵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各地要结合实际,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在教育系统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教师、学生和教育行政干部的法律意识,为从根本上预防和消除教师性犯罪现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本地、本校的实际,提出师德建设的目标、要求及有效措施。建立以教育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督导评估为手段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使师德建设工作步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的师德水平。

  五、结合本通报,集中进行一次学习和教育活动。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各中小学校要组织全体教师学习本通报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教师集中进行一次法制学习和教育活动,增强广大教师保护学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报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教师学习和教育的落实工作,并于2003年9月底之前,将本地区组织落实教师学习和教育活动的情况上报教育部。

  联系单位: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联系电话:(010)66096546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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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律渊源辨

北魏(386年-----534年)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以少数民族为主,在中原地区建立比较强大稳定的统治,持续时间较长的封建王朝。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民族大融合的历史大潮中,北魏统治者吸取汉以来历代封建王朝立法和司法经验,荟萃以拓跋鲜卑为主的北方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之精华,兼收并蓄,广采博取,取精用宏,创建了具有多元色彩的法律体系,在少数民族入主中原所建政权的法制中独树一帜,被史家誉为"北系诸律之嚆矢",(1)
"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2)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居于重要地位。探索北魏律的渊源,不仅是澄清隋唐律渊源的关键所在,也涉及如何认识我国历史上少数民族政权所创建法律的渊源问题,学术界历来对此颇为重视。但迄今为止,各种意见仍存歧异,具有代表性的就有"汉律说"、(3)
"晋律说"(4)、"三源说"(5)等。笔者认为,以上诸说都只注意到北魏律作为普通封建法律的一般性,而没有把它置于南北朝民族大融合的特定历史环境,也未能对北魏律作为少数民族政权法律的特殊性予以重视,因而均失于偏颇。本文拟就北魏律渊源的几个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以就正于学术界同仁。

关于考察北魏律渊源的依据问题。

鲜卑拓跋部入主中原建立北魏政权后,锐意求治,在立法建制上颇多建树,先后颁行了一系列重要法典,这就产生了考察北魏律渊源的依据问题。例如,有的学者主张,探讨北魏律之源应以其后期的《正始律》为依据。(6)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

如所周知,在我国封建时代,任何一个王朝的法律都不是凝滞不变的。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变化,修律立法活动经常进行,几乎每一个新君即位,都要根据当时的需要对现行律令作一番修订。同时,皇帝还经常以敕令等形式对某些重大案件进行裁决,经过整理汇编又形成了编敕、条格、条例等法规形式。这些具有很高法律效力的灵活的法律形式,或者修改了律典的条文,或者补充了现行律令所未备。故从严格意义上讲,同一王朝的法律不存在所谓"定本"与"未定本"的区别。各个时期的"未定本",实为当时通行的定制。即使有些王朝在公布了基本律典后很少对其修改(如宋、明、清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律典以外的其它法律形式的地位和作用也必然上升,甚至出现取代基本律典的现象。因此,考察一个封建王朝的法律,不能以其中一部律典,即使是具有代表性的律典作为唯一的依据,而应当全面考察这个王朝各个时期制定(包括修订公布)的律典和以敕、令、格、式、科、比、例等形式颁行的法律法令。否则,就可能得出有乖史实的结论。

北魏而言,从《天兴律》、《神?律》、《正平律》、《太安律》、《太和律》,以至《正始律》,都是曾经通行全国的律典。它们共同构成了北魏法律体系的主干,其中任何一部律典都不能反映北魏立法的全貌。况且,我国古代立法奉行"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7)的准则,同一王朝历代皇帝制订的律令总是一脉相承的。后代皇帝制订法律的最直接的依据和渊源,首先是他的列祖列宗颁行的法律。即使如《正始律》这样的一部比较完备的法典,也只是对此前立法建制的一次总结。它不可能是直接承袭前朝(如汉、魏、晋)法制的产物。因此,考察一个王朝法制的渊源,不能裁取其某一个时期的立法状况作为"标本",而只能以其立法建制的整个发展过程为考察对象。事实上,北魏历代皇帝制定公布的律典之间的承袭沿革关系十分清晰:

太祖道武帝天兴元年(398年)定都平城(今山西大同)伊始,鉴于"前代刑网峻密,乃命三公郎中王德除其法之酷切于民者,约定科令",以求得"兆民欣戴"。(8)此次"定律令,申科禁",颁行的《天兴律》,是北魏建国后,在过去拓跋政权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的首次重大立法活动。

世祖太武帝继位后,"以刑禁重",于神?四年(431年)十月"诏司徒崔浩改定律令,……蠲除烦苛,更定科制,务从轻约,除故革新,以正一统",(9)
是为《神?律》。正平元年(451年)
六月,太武帝诏令:"刑网太密,犯者更众,朕甚愍之。其详案律令,务求阙中,有不便于民者增损之"。命太子少傅游雅、中书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盗律复旧,加故纵、通情、止舍之法及他罪,凡三百九十一条,门诛四,大辟一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条",
(10)是为《正平律》。
高宗文成帝初,"仍遵旧式";太安四年(458年)"又增律七十九章,门房之诛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11)是为《太安律》。

高祖孝文帝太和年间,在太后冯氏和孝文帝的主持下,为配合大规模的经济、政治改革,展开了频繁而卓有成效的修律立法活动。孝文帝在北魏诸帝中以重视法制著称。他"留心刑法",强调"法为治要",并亲自参与立法修律。《魏书·
李冲传》称:"文明太后崩后,……及议礼仪律令,润饰辞旨,刊定轻重,高祖虽自下笔,无不访决焉。"太和年间的重大立法活动有三次:第一次从太和元年(477年)秋开始,"以律令不具,奸吏用法,致有轻重。诏中书令高闾集中秘官等修改旧文,随例增减。又敕群官参议阙衷,经御刊定",对北魏前期的律令旧文作了全面修订。至太和五年(481年)冬完成,"凡八百三十二章,门房之诛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12)。第二次在太和十一年(487年)。是年春诏曰:"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而律不逊父母,罪止髡刑。于理未衷,可更详改",加重惩罚不孝罪;又诏:"前命公卿论定刑典,而门房之诛犹在律策,违失《周书》父子异罪。推古求情,意甚无取。可更议之,删除繁酷",从法律上废止了门房之诛一类繁酷的规定;秋八月诏:"律文刑限三年,便入极默。坐无太半之校,罪有死生之殊。可详案律条,诸有此类,更一刊定。"(13)第三次从太和十五年(491年)开始,至十六年完成。太和十四年(490年),孝文帝开始亲政,决心加大改革力度,以修订律令为切入点,加速业已开展的封建化改革进程。太和十五年五月诏大臣"议改律令",七月又"议律令事",在修订北魏前期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律典。翌年四月正式"班新律令,大赦天下",是为《太和律》。至此,北魏律基本定型。太和立法修律,不仅为全面推行改革措施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也是北魏法制自身迈向封建化的一次飞跃。法律制度中的奴隶制残余和游牧部族落后习俗的影响基本消除,如改革了野蛮的"门诛之法",废除了族刑、车裂、腰斩等酷刑,使北魏法制向着文明进化了一大步。随后,在孝文帝的主持下,以太和十七年(493年)从平城迁都洛阳为开端,掀起了以汉化为中心的改革高潮。在政治重心移向中原和民族大迁徙形成民族大杂居形势下,孝文帝在语言、服饰、姓氏、风俗习惯、文化教育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强制同化的改革措施,大大缩小和消除了北方胡族与中原汉族之间在文化上和心理上的差异,实现了太和改革的目标。

世宗宣武帝继位后,"意在宽政",于正始元年(504年)冬命太师元勰、司空元雍以下"公卿朝士儒学才明者三十余人"(14)修订律令,诏曰:"议狱定律,有国攸慎,轻重损益,世或不同。先朝垂心典宪,刊革令轨,但时属征役,未之详究,施于时用,犹致疑舛。尚书门下可于中书外省论律令。诸有疑事,斟酌新旧,更加思理,增减上下,必令周备,随有所立,别以申闻。庶于循变协时,永作通制",(15)是为《正始律》。

由此可见,"晋律说"引为唯一依据的《正始律》,也只是北魏历代相承的刑律经过不断损益修订的产物。当然《正始律》吸收了北魏自建国以来,为适应拓跋政权封建化进程而进行法制改革的成果,是北魏诸律中比较完备的律典。但它也只能反映北魏律在一定时期的发展水平,而不能当作北魏律的唯一合法代表。撇开《正始律》产生以前相承沿革的北魏诸律探讨其渊源,显然无从谈起。

关于北魏律渊源中拓跋鲜卑的民族习惯问题。
探讨北魏律渊源的所有论著,对此均未涉及。笔者以为,作为北魏政权主体的鲜卑拓跋部族的传统习惯,是北魏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鲜卑拓跋部有着自己悠久的历史。早在中原华夏族由原始部落时代向阶级社会演进时,他们的先祖就已经在我国东北大兴安岭北段的大鲜卑山活动。后来,鲜卑拓跋部在由东而西再南迁的漫长过程中,逐步向文明时代迈进。西晋末年,拓跋部成为塞上的一支强大的部族,其首领猗卢接受晋朝廷敕封的"代王"称号,以盛乐(今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及平城为中心建立起初步形式的国家政权。在漫长的氏族部落时代形成的拓跋鲜卑的传统民族习惯,也成为鲜卑国家的习惯法。史称:"穆帝(猗卢)时,刘聪、石勒倾覆晋室。帝将平其乱,乃峻刑法,每以军令从事。"(16)
到什翼犍继代王位时,拓跋鲜卑国家进一步完善,于建国二年(339年)公布了拓跋政权最早的成文法律。其内容见于《魏书·
刑罚志》记载的有:"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男女不以礼交皆死;听与死

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无系讯连逮之坐;盗官物,一备五,私则备十。"由此可知,此次公布的法律是在早期拓跋政权习惯法的基础上制订的,虽然也带有模仿中原汉族政权制度的痕迹,但其主要渊源显然是拓跋鲜卑部族的传统习惯。其中准许犯死罪者献金马以赎,及民相杀者,可用马牛和送葬器物了结纠纷等规定,就是我国民族习惯法"以罚代刑"特点的反映。氏族部落时代盛行的血族复仇习惯,到氏族社会末期逐渐被以物赎罪所取代,即向被害人或其亲属给付马牛、谷物等实物以代替处罚。这在社会经济极其落后,物质财富极为贫乏的情况下,已经是一种极大的惩罚。例如,我国北方游牧民族习惯法中,都有"赔命价"的规定。除拓跋鲜卑部族习惯法的上述规定外,建立金王朝的女真族习惯法中有"杀人偿马牛三十"(17)的法条;辽王朝早期刑法规定:契丹人与汉人相殴,致汉人死亡者,"以马牛偿之,弗诛也"。(18)此外,四川凉山彝族习惯法关于杀人罪的处罚,也根据犯罪情节和被害人的身份等级,规定了不同的赔命价的金额。(19)

北魏和代国是一脉相承的。拓跋鲜卑部族的传统习惯和包括早期拓跋政权习惯法在内的代国法律,也必然为北魏所承袭。当然,在民族大融合的进程中,在中原汉族先进文化的影响下,遵循优胜劣汰的客观规律,拓跋鲜卑传统的民族习惯和早期的习惯法,一部分因其野蛮和落后,或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而逐渐被淘汰;另一部分则保留了下来,有的习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与汉族文化相结合演变为北魏法律中具有民族特色的制度。因此,与后世辽、金、元法律直接渊源于契丹族、女真族、蒙古族的民族习惯和中原王朝"正统"法律一样,拓跋鲜卑的民族习惯,也是北魏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北魏社会具有明显的早熟性,旧制度的残留有其适宜生存的环境和土壤。加之北魏前期基于"胡汉分治"的基本国策而形成的"一国多制",使拓跋鲜卑的某些习惯法在一定范围长期通行,法律制度也明显地带有鲜卑传统习惯影响的痕迹。正如《南齐书
·
魏虏传》所载:北魏自"佛狸(世祖太武帝)以来,稍僭华典,胡风国(汉)俗,杂相揉乱"。如民相杀偿马牛的习惯法,曾通行于北魏前期道武帝、明元帝、太武帝三朝达半个世纪之久。由于它助长了民间私斗仇杀的风气,有碍于北魏统治者正在着手建立的法制秩序,才于太延元年(435年)明令废止:"操持六柄,王者所以统摄,平政理讼公卿之所司存;劝农平赋,宰民之所专急;尽力三时黔首之所克济。各修其分谓之有序,今更不然,何以为治?越职侵局,有紊纲纪;上无定令,民之何从?自今以后,亡匿避难,羁旅他乡,皆当归还旧居,不问前罪。民相杀害,牧守依法平决,不听私辄报复,敢有报者,诛及宗族;邻伍相助,与同罪。"(20)

在行政立法方面,北魏虽自太祖道武帝皇始元年(396年)"始建曹省,备置百官,封拜五等(爵位)。"(21)但职官和爵位的名号都十分混乱,带有浓厚的拓跋鲜卑原始习俗的色彩。如官吏称号,"多不依周汉旧名,或取诸身,或取诸物,或以民事,皆拟远古云鸟之义。诸曹走使谓之凫鸭,取飞之迅疾;以伺察者为候官,谓之白鹭,取其延颈远望。自余之官,义皆类此"。(22)

特别是在北魏中央职官体制中,始终保留着一种具有氏族部落联盟时代贵族元老会议性质的特殊机构,即前期的"八部大夫"、"八大人官"和后期的"八座"。这些机构由特别身份的贵族组成,居于国家政权的中枢位置,拥有重大国策的议事权和决定权。这在我国古代中央政权体制中是不多见的。其渊源可以追溯到拓跋部落联盟时代的"八部大人制"。

鲜卑拓跋部族的"八部"体制,创始于部落联盟时代的献帝(拓跋邻)时期。献帝将"王室"直接统辖以外的"国人"分成七个部分,分别由其七个兄、弟统领,形成拓跋部族的"宗室八姓(部)",(23)诸部之长称为"大人"。(24)宗室八部是拓跋部落联盟的主干力量,也是后来拓跋国家政权发展壮大的基础。拓跋政权入主中原之初,基于巩固政权和保持拓跋贵族特权的需要,在职官体制上采取了双轨制:一方面仿行中原汉族国家的政权结构,一方面继续保留着拓跋部传统的部落组织形式。《魏书·
官氏志》载:天兴二年(398年)"置八部大夫……等官。其八部大夫,于皇城四方四维面置一人,以拟八座,谓之八国。"《魏书·

手机网络诈骗犯罪浅析

平利县人民法院 李轩

[内容提要]:
有人称以手机为代表的新兴的传播形式称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之后的“第五媒体”,而各种手机网络犯罪给“第五媒体”提出了全方位,不容忽视的挑战。本文针对利用手机进行诈骗犯罪的新特征,种类,犯罪构成,完成形态及危害结果等方面立足于刑法学的立场。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有利于刑法理论的研究,有助于司法实践。

[关键字]:
网络诈骗 手机诈骗 诈骗罪 网络犯罪

[正文]:

手机无疑是现代社会必不可缺少的通信工具,在现代社会手机的全面普及和应用让信息更加快捷,更是现在商务活动中最为重要的联系工具。有了手机,信息可以及时传递、亲情可以及时到达。可是在这及时的背后一些犯罪分子开始向其伸出罪恶之手,手机网络诈骗就是这罪恶之手的一部分。

一、形式多样的手机网络诈骗
手机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网络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 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正是由于手机网络诈骗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手机网络诈骗犯罪。如果广义范围内定义网络诈骗,手机网络诈骗就是网络诈骗的一种特殊犯罪行为。
1、利用手机短信进行诈骗
你可能曾经收到这样的短信:“尊敬的手机用户,为答谢广大顾客对××公司的厚爱与支持,本公司在热烈庆祝成立3周年之际,特举行全国手机号码抽奖活动,您获得了本田摩托车一辆,价值23800元……详情请您与本公司×小姐联系。”或者是“本集团现有九成新黑车(桑塔纳、捷达、奥迪、大众、面的)等出售,另有假币票据,电话:13×××××××33”其实这些都是典型的手机短信诈骗行为。
利用手机短信诈骗一般用三种:一是以某公司庆典抽奖为由,称你获取大奖,之后索取各种费用;二是称有各种海关罚没的走私品,可低价邮购。三是假称提供六合彩特码。四是虚假招聘广告。五是销售违禁物品。例如贩卖假证、枪支弹药、出售高考试卷等违禁物品。短信的内容通常是“代办各种文凭、身份证、公章等一切证件以及有高考试题出售”等。
如果你收到这类的短信,当你按照电话号打电话过去时,对方会说领奖品或者购买走私品需要到另外一座城市,并把领奖品或者购买走私品的步骤和需要的证件等说得清清楚楚,给人一种很正规很安全的感觉,如果您同意去领奖或者购买走私品,就将被骗到另外一座城市,继续接受诈骗犯罪分子的进一步诈骗。但通常情况下,机主会对诈骗犯罪分子的行为有所警觉,不同意到另外的城市去领奖品或者购买走私品,这时诈骗犯罪分子就会主动提供一种变通的方式,例如让机主把身份证复印件及几百块钱寄到指定的帐户,并谎称用该几百元钱作为邮资将奖品或者购买品的品样寄给机主。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虽然怀疑,但是还是想豁出去几百元钱撞一撞运气,而诈骗分子恰恰是利用了这种撞运气的心理。此类诈骗也是手机网络诈骗的主要方式。
2、利用手机网络冒充熟人进行诈骗
主要方式是先给你打电话,但是却不说话,只是笑或者以其他方式让您听见他的声音,如果你凭听到的声音猜测他(她)是某某某,他(她)就会顺着你的话说,并约你到某处,并说一会儿让“司机”来接你。一会儿,就真的会有人来接你到某个茶馆或者饭店等处,使你产生了信任。再过一会儿,他(她)又会给你打电话,并谎称稍后就到,闲聊一会后会说“让‘司机’接一下电话”,这时人往往已经放松警惕,很自然的把手机给了“司机”,这时,“司机”就会很自然的一边打电话,一边向出口方向走,当离你的距离稍远后,撒腿就跑,坐上来接应的车,逃之夭夭。虽然在刑法界,这样拿着机主的手机逃走,可能被定为盗窃。但是从总的来看,还是一种诈骗的行为。
3、利用手机先“骚扰”,后诈骗。
通常是诈骗分子先通过某种途径了解到你家或者你朋友的电话,然后不断的给你打电话,你接通后,对方却不说话,但是却不停反复的播打,这样人们一般的反应就会关机。这时,诈骗分子就会抓紧机会给你家或者你的朋友打电话,谎称你出事了,需要钱,要马上汇到指定帐户。你的亲人或者你的朋友对此当然是半信半疑,于是也给你打电话,但这时您的手机刚好关机,在无法和你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出于对你的关心,常常就不会多想,轻易地相信了犯罪分子的谎言,将钱汇出,等看穿骗局时,后悔已经来不及了。
我国是一个很讲究亲情和“义气”的,这里我不是说这种亲情和“义气”不好,一般当你听到你朋友被车撞而又被陌生人救了,现在在医院躺着等你的救命钱。这时候,你还会去确定这个消息的真假吗?你可能想救命要紧,钱是小事,朋友的命是大事。而犯罪分子就是希望你这么想。
4、冒充医生或税务人员利用手机进行诈骗
这类诈骗,犯罪分子首先办一个当地手机号,之后冒充当地税务局工作人员给一些企业负责人打电话,称现在进行清税工作,发现贵公司2002—2003年度有退税。很多情况下,公司负责人并不记得交过什么税,于是让财会人员去联系。犯罪分子这时就告知对方说为了便民,只需告诉银行卡号或信用卡号就可以,财会人员在对方的操作指导下不仅没得到退税款,而且原来卡里的钱也转到对方账号上去了。
5、利用手机网络散发色情、迷信、赌博等消息进行诈骗
此类方法的最大特点是“露一隐十”,即初次发出的短信,或者用手机联系只是隐约其词地表示可以提供某种信息或者批露出某种端倪,让信息的接收者产生求索的欲望。由于短信发送者或者手机联系者事先具有严密的安排,被害人一旦上钩,就会一步一步地向特定的帐户交钱。
6、利用手机多种手段结合的诈骗
浙江省温州市新桥镇的王女士最近十分懊恼,她收到这样一条短信“中国银联银行卡管理处:您的刷卡消费金额1280元已经确认将从您的帐户里扣除,查询客服电话:021-610***79。谢谢!来自+861343****997 ”王女士看了短信后十分生气,于是按照该短信提供的上海区号的电话号码拨打电话。 对方自称是上海"好又多"超市里的工作人员。对于王女士提出的质问,对方称王女士的银行卡很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了,并热情地建议王女士立即拨打其提供的"上海市公安局金融科报警电话"。 随后,一名自称是"上海市公安局金融科科长"的男子,接听了王女士的电话。他十分"严肃"地指出:王女士应当立即找到一个柜员机,按照其提供的银行卡防火墙程序设立防火墙;否则,卡内的现金将十分危险。 一进行操作。完成操作后,王女士不放心,遂向银行查询卡内存款余额。这一查,王女士如遭五雷轰顶:她银行卡内的53万元存款已无影无踪。
这种类型的诈骗已经远远的超过了手机网络诈骗的范围,是更广泛意义上的诈骗,但是其利用的手段还是通过手机网络进行了诈骗的。是手机网络诈骗中一种新型的诈骗方式。
除此之外还有利用手机网络进行怔友求婚、利用手机网络进行捐募、利用手机网络进行生意合作等等。
针对于手机网络诈骗的种种方法、类型,手机网络诈骗就有了新的特点。

二、手机网络诈骗的特点
手机网络诈骗和一般的类型的诈骗犯罪取得财物的方式不同,一般的诈骗犯罪。犯罪行为人与受害的自然人之间是面对面的进行沟通,既“人——人”模式,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人的诈骗技巧要相当高明,因为现代社会的高度文明,人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防骗意识。但是在手机网络诈骗中,犯罪行为人与受害的自然人之间的沟通是“机——机”模式,双方都是通过手机来进行沟通的,在这就使得手机网络诈骗有了一些新的特征:
1、范围非常广
诈骗者流动作案,有些诈骗的涉案范围覆盖全国,甚至是跨国性的。
2、作案者身份隐蔽
在手机网络诈骗中,我国还未实行“实名制”,所以不法分子就利用假身份银行卡号和手机号码,以致发短信者的身份也很难被查出来。
3、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犯罪记录很难被发现
手机短信诈骗则由于地域跨度大,加上犯罪人一般使用的是无记名卡或异地卡,他们利用手机,或通过电脑下载驱动程序操作,对某一个电话号码频道或者某一个地区饱和性的发诈骗短信,然后又利用最先进的银行转账系统,当受害群众把钱汇入银行后,他们马上就会在全国不特定的异地把钱取走,所以也很难发现。
4、成本很低
手机短信诈骗一般只需要申请一个手机入网卡就可以了。主要的犯罪工具手机短信“群发器”成本不过几十元,市面上“流通价格”也就200元至300元。
5、犯罪工具简单
一块巴掌大的群发器、一台电脑、几部手机,成为犯罪分子的生财工具。诈骗分子利用了电脑上的短信群发系统软件,用手机与电脑连接,上网后就可选定号段向某个地方的手机用户发送短信。一台电脑最多可连接8部手机,一天可发几十万次。
6、社会危害性极强,极其广泛,增长迅速
我国国内现拥有超过4.02亿的手机用户,平均每天发送的短信数量超过了3亿条。就使得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强。仅以全国“诈骗犯罪”的“重灾区”之一的安溪县为例,从2002年10月到2004年3月,泉州市公安机关共收到群众来信、来电举报手机网络诈骗案件5500余起,被害人遍及全国30个省、市、区,被骗金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手机网络诈骗,已经成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