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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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及其各种文书样式(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应及时报告总局(国际税务司),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
  1.预约定价会谈记录
  2.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
  3.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
  4.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延期报送报告
  5.关于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延期报送的复函
  6.审核评估初步结论
  7.审核评估延期通知
  8.审核评估初步结论报审表
  9.预约定价安排(参照文本)
  10.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呈批表
  11.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
  12.关于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的复函
  13.预约定价安排续签审批表
  14.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变更报告
  15.预约定价安排工作联系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三日

附: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间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为规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的税收管理程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的税收管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的税收管理是指,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申请预先约定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用以解决和确定在未来年度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时,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按照自愿、平等、守信原则,依本规则所进行的会谈、审核和评估、磋商、预约定价安排的拟定和批准,以及监控执行等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具体实施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内设立的国际(涉外)税收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税务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章 预 备 会 谈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同意纳税人正式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前,根据纳税人的书面要求,与纳税人就预约定价的安排、以及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需要研究、分析的范围等问题,进行预备会谈。预备会谈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事项,由双方确定。
  第五条 在预备会谈可能的预约定价安排时,纳税人应当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要求的同时,就以下内容,提出初步书面建议和意见。
  1.实施程序方面:
  (1)预约定价安排的建议;
  (2)预约定价安排期限;
  (3)准备提交的文件、资料;
  (4)预约定价安排批准后的报告和监控;
  (5)是否通过预约定价安排解决以前年度的税收问题等。
  2.具体内容方面,主要应当包括:
  (1)有关的关联企业情况;
  (2)以前年度的税务审计情况;
  (3)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到的有关经营活动情况的说明;
  (4)境内、境外的关联交易情况;
  (5)功能和可比性分析(包括市场状况、可获取的可比定价信息分析);
  (6)对可比信息调整因素的考虑;
  (7)建议采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其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理由;
  (8)拟选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所基于的假设条件;
  (9)可能出现的双重征税等问题,包括涉及税收协定相互磋商程序的可能性;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在预备会谈可能的预约定价安排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的书面要求及其初步建议和意见之日起20日内书面答复纳税人。若不同意纳税人的书面要求,应当答复时说明理由;若同意纳税人的书面要求,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1.实施程序方面:
  (1)有关预约定价安排的可行性;
  (2)有关预约定价安排协商各阶段的预期时间安排、包括基本要求、审核评估和时限的一般规定和原则;
  (3)需要说明的其他程序问题。
  2.具体内容方面,主要说明:
  (1)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范围;
  (2)根据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预约定价安排相互磋商达成一致的可能性;
  (3)按不同关联交易类型,应当分别提供的分析和评估资料;
  (4)审核和评估时间;
  (5)预约定价安排批准执行后,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等。
  第七条 在预备会谈阶段,凡涉及税收协定的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将预备会谈的情况及时、完整地书面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经过预备会谈,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可以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事宜进行正式谈判。在预约定价安排正式谈判后和预约定价安排签订前,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均可中止谈判。
第三章 正 式 申 请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事宜进行正式谈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实行预约定价的正式书面申请。若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的正式书面申请,纳税人应当同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如因下列特殊原因,纳税人需要延长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期限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报告:
  1.需要特别准备某些方面的资料;
  2.需要对资料作技术上的处理,如文字翻译等;
  3.其他非主观原因。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延期报告后15日内,对其申请延期事项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做出答复的,视同主管税务机关已同意纳税人有关延期的申请。
  第九条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实行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1.相关的集团组织、公司结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
  2.纳税人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产品功能和财产(包括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的资料;
  3.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别和纳税年度;
  4.关联企业间的职能、功能和风险划分;
  5.是否涉及税收协定的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6.预约定价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考虑,以及支持这一原则和方法的功能分析和可比性分析,拟选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假设条件;
  7.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
  8.预约期间的年度经营效益预测和规划等;
  9.有关关联企业合作的态度,能否提供有关其交易、经营安排及财务成果方面的信息;
  10.是否涉及双重征税等问题;
  11.涉及境内、外有关法律、税收协定等相关问题。
  上述应当提供的资料,纳税人按税收法律、法规已报送的除外。
  上述申请内容所涉及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包括能够支持拟选用的定价原则、计算方法和能证实符合预约定价安排条件的所有文件资料,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均应妥善保存。
第四章 审 核 与 评 估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实行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审核和评估,并可根据审核和评估的具体情况向纳税人或其税务代理提出咨询,要求其补充有关资料,以形成审核评估结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评估时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纳税人,所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涉及税收协定的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超过上述延长期限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的审核和评估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1.历史经营状况。 分析、评估纳税人的经营规划、发展趋势、经营范围等文件资料,重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预(决)算、董事会决议等;综合分析反映经营业绩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如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主要考察历史、现实状况,找出影响企业经营的关键因素。
  2.职能及风险状况。分析、评估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中,在供货、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以及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等方面各自所拥有的份额,履行的职能以及在存货、信贷、外汇、市场等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
  3.可比价格信息。分析、评估纳税人提供的境内、外可比价格信息,说明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作价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作价的重大差别,并对影响交易的实质性差异进行调整。若不能确认可比交易或经营活动的合理性,应当明确纳税人须进一步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以证明其所选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公平地反映了被审核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和经营现状,并得到相关财务、经营等资料的证实。
  主管税务机关要多方收集可比价格,包括利用已掌握的出口退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出口货物报送单数据分析、评估纳税人可比交易或经营活动的合理性。
  4.假设条件。分析、评估纳税人提出的所有能够支持或证明预约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信息资料及其说明,要从宏观或微观(如政治、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分析其对行业盈利能力的影响、以及分析其对纳税人的经营战略、生产规模和生命周期的假设等方面的具体影响程度,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合理性。
  5.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分析、评估纳税人在预约定价安排中选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是否以及如何真实地运用于以前、当前和未来年度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以及相关财务、经营资料之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预期的公平交易价格或利润值域。通过对确定的可比价格、利润加成比率、可比企业的交易等的进一步审核和评估,运用建议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测算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均可接受的价格或利润值域,为最终确定预约定价安排建立基础。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涉及税收协定的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应当将审核、评估结论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第五章 磋 商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形成审核评估结论之日起30日内,与纳税人就职能、风险、可比价格信息,假设条件、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公平交易值域等主要问题进一步磋商,相互沟通、论证,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预约定价安排草案。涉及形成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草案的,应当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第十四条 预约定价安排草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相关的关联企业(安排包含的所有企业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2.涉及的关联交易及期间;
  3.条款设置与有效日期;
  4.转让定价方法(包括选定的可比价格或交易、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预期经营结果范围等);
  5.与转让定价方法运用和计算基础相关的术语定义(如销售额、销售费用、毛利、净利等);
  6.假设条件;
  7.纳税人义务,包括年度报告、记录保存、假设条件变动通知等;
  8.安排的法律效力,文件资料等信息的保密性;
  9.相互责任条款;
  10.安排的修订;
  11.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
  12.消除双重征税;
  13.注意事项;
  14.生效日期;
  15.相关附件。
第六章 签 订 安 排

  第十五条 自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就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之日起30日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预约定价安排。
  第十六条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仅适用于自纳税人提交正式申请年度的次年起2至4个未来连续年度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但如果纳税人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的年度,其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类别,以及各种相关条件与即将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条款所述情况相同或类似,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也可追溯适用于正式申请年度。
  第十七条 预约定价安排可以连续续签但不能自动续签。纳税人应当于原签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并同时提供可靠的证明材料,说明已到期的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相关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且一直遵守该预约定价安排中的各项条款和约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续签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核、评估和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并按双方商定的续签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与纳税人完成续签工作。
第七章 监 控 执 行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与纳税人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建立相关的监控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纳税人必须完整保存与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等),不得丢失、销毁和转移;必须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并证明已遵守预约定价安排的条款,包括预约定价安排要求的所有事项,以及是否有修改或实质上取消该预约定价安排的要求。如有未决问题或将要发生的问题,纳税人也必须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是否更改、修订或终止安排。
  第二十条 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一般为半年)检查纳税人履行安排的情况。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是否遵守了安排条款及要求;为谈签安排而提供的资料和年度报告是否反映了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转让定价方法所依据的资料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安排中所描述的假设条件前提是否仍然有效;纳税人对转让定价方法的运用是否与假设条件前提相一致等。
  纳税人遵守了预约定价安排条款并符合安排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认可预约定价安排所述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如发现纳税人有一般违反安排的情况,可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撤销安排。如发现纳税人存在隐瞒或拒不执行安排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终止安排时间追溯至预约定价安排实施第一年的第一日。
  第二十一条 在已签订并执行的预约定价安排的预约期内,如果发生实际经营结果不在安排所预期的价格或利润值域范围之内的情况,而且该情况不属于违反安排全部条款及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报经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安排所确定的价格或利润值域范围内,并对安排中与该纳税人有关联业务往来的各方作相应调整。涉及税收协定的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
  第二十二条 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如发生任何影响预约定价的实质性变化(例如,假设条件发生变化),纳税人应当在发生变化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该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的影响,并附相关资料。由于非主观原因,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5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书面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核和处理,包括审查变化情况、与纳税人协商修改预约定价安排条款、相关条件或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情况的影响程度,采取合理的补救办法或中止预约定价安排等措施。当原预约定价安排中止执行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和纳税人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协商新的预约定价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或执行过程中,需要与本省其他地区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主管税务机关协调或共同谈签的(包括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应当按以下程序,互通信息,商请协助或依序共同办理:
  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由接受纳税人申请(包括预备会谈申请和正式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商请有关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或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批准,依序共同办理。
  2.关联交易跨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的,由接受纳税人申请(包括预备会谈申请和正式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填写《预约定价安排工作联系单》,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由其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联系办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应当在接到联系单后15日内,研究相关信息资料、协助方式、以及共同办理的可能性等,并给予书面答复。
  3.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或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逐级书面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协调、督导或直接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按本条规定,及时处理和函复。
  (1)关联交易跨三个(含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的;
  (2)涉及境内、外的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指关联企业间年度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关联交易类型较多的;
  (3)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执行、续签、变更、修订、中止等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过与纳税人协商一致或共同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只要纳税人遵守了安排的全部条款及其要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当予以认可。若预约定价安排是纳税人与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签订的,在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中,纳税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分别向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和变化情况报告。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本规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安排的情况,实行联合检查和审核,具体联系、办理程序,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正式谈签、审核、分析等全过程中所获取或得到的所有信息资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并受到税法以及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的保护和制约。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每次会谈(包括预备会谈和正式谈判),均应当对会谈内容进行书面记录,同时载明每次会谈时相互提供资料的份数和内容,并签印。若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经过预备会谈或正式谈判,不能就预约定价安排达成一致而终止会谈的,双方应当将在会谈中相互提供的全部资料退还给对方。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经过会谈、协商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时,在会谈、协商过程中所获取或得到的非事实性信息(如各种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不得用于以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交易行为的审计过程中。
  第二十七条 在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和解释中,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发生分歧,双方应当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报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或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协调。对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的协调结果或决定,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予执行。但若纳税人仍不能接受的,应当考虑中止安排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涉及税收协定的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按照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需要启动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程序的,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并制定相应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与纳税人正式签订《预约定价安排》后五日内,以及《预约定价安排》执行中,发生变更、中止、撤销等情况后十日内,将《预约定价安排》正式文本及其相关变动情况的说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述程序也适用于已实施的预约定价安排个别条款的修订。
  第三十一条 实施本规则所需各种文书、以及预约定价安排参照文本随同本规则同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8年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第48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公布之日前,主管税务机关已与纳税人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可执行至期满。公布之日后,签订预约定价安排,或公布之日前执行期满需续签的预约定价安排,均按本规则执行。
附件1:

预约定价会谈记录

纳税人名称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会谈时间
    会谈地点
   
公司(企业)主谈人员(姓名、职务)
    主管税务机关主谈人员(姓名、职务)
   
公司(企业)其他人员(姓名)
    主管税务机关其他人员(姓名)
   
会谈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主谈人员签名
    公司(企业)主谈人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预约定价会谈记录》填制说明

  一、《预约定价会谈记录》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磋商、会谈时的记录(包括预备会谈、正式会谈等)。
  二、会谈记录应详细载明会谈内容、相互提供的资料份数和页数等。
  三、会谈记录应作密件使用和保存。
附件2:

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


税 字[20 ] 号

公司(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 国政府间签定并执行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你公司(企业)在预备会谈阶段表示能够提供并满足预约定价安排所需有关信息资料,经研究,同意与你公司(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事项进行正式谈判。

   
特此通知。

   
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

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你局 年 月 日送达我公司(企业)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书》( 税 字[20 年] 号)的要求,现就我公司(企业)与关联企业 的业务往来,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的正式申请,请予签收。

   
附报资料:共 份 页
1.
2.
3.
.
.

公司(企业)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年 月 日


《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填报说明

  一、正式书面申请是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第三章的规定制定。
  二、填报正式书面申请至少应附报如下资料:
  1.相关的集团组织、公司结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
  2.历年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产品功能和财产(包括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的资料;
  3.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别,以及纳税年度;
  4.关联企业间的职能、功能和风险划分;
  5.是否涉及税收协定的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6.预约定价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考虑,以及支持这一原则和方法的功能分析和可比性分析,拟选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假设条件;
  7.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以及竞争环境;
  8.预约期间的年度经营效益预测,以及规划等;
  9.有关关联企业合作的态度,能否提供有关其交易、经营安排及财务成果方面的信息;
  10.是否涉及双重征税等问题;
  11.涉及境内、外有关法律、税收协定的处理内容等相关问题。
附件4:

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延期报送报告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申请
  延期
  报送
  的原
  因和
  理由
 

 

 

 

公司(企业)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延期报送报告》


填报说明

  一、本报告是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第三章的规定制定。
  二、纳税人应说明延期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的具体原因及时限。
附件5:

关于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延期报送的复函


税 字[20 ] 号

公司(企业)

  你公司(企业)于 年 月 日报送我局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延期报送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税务局:(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延期报送的复函》


填写说明

  一、本复函是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第三章的规定制定。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报送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需延期报送的报告后15日内,就其申请延期事项提出意见,函复纳税人。
附件6:

审核评估初步结论

纳税人名称
    收到纳税人正式书面申请日期
   
审计人员姓名
    报审日期
   
审核评估初步结论

  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第四章的规定,对该公司提出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从历史经营状况、职能及风险状况、可比价格信息、假设条件、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预期的公平交易价格或利润值域等方面进行了审核和评估,现将具体分析依据和初步结论汇总如下:

 

 

 

 

 

 

 

 

 

 

 

 

(报告正文加页)

 

 

 

 

 

 

 

 

 

 

 



《审核评估初步结论》填制说明

  一、本结论是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第四章的规定制定。
  二、本结论应作为《审核评估初步结论报审表》的附件,一并上报本级或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核。
附件7:

审核评估延期通知


税 字[20 ] 号

公司(企业):

  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 年 月 日提交的实行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因下列特殊情况,审核评估的时间需延期至 年 月 日;

   
1.
2.
3.
.
.
.

  特此通知

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审核评估延期通知》填表说明

  一、本通知是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第四章的规定制定。
  二、本通知书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盖章。
附件8:

审核评估初步结论报审表


   
    金额单位: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编码
   
纳税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开业日期
    财务负责人电话
   
主营项目
    投资总额
   
审核

评估

主要

内容
预约定价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型及具体内容:
 

预约定价期限及期间:
 

预约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具体审核评估内容详见附件《审核评估初步结论》
审核

评估

逐步

结论
税务审计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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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我部组织制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规划纲要》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编制的一项重要规划,是未来五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制定实施《规划纲要》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规划纲要》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规划纲要》的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要认真学习《规划纲要》,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深刻理解“十二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思路、重要指标、重点任务、重大举措和重点项目,进一步增强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建立规划实施责任制,将《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到年度、落实到部门、具体到人员。要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确保各项指标和重点任务落实到位。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让党和政府的各项惠民利民政策深入人心,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有利于《规划纲要》实施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要根据《规划纲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编制本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形成完备的规划体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主要阐明“十二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政策措施,是未来五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第一章 民生为本人才优先 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



第一节 发展环境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五年,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迈出重要步伐、取得突出成绩的五年。五年来,面对国内外环境复杂多变、国际金融危机巨大冲击、汶川特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等重大挑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迎难而上,努力拼搏,全面完成了“十一五”时期各项任务。积极就业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局势保持稳定。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初步形成,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实现重大突破,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大幅提高。人才资源总量不断增长,人才队伍素质明显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公务员制度不断完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圆满完成。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职工工资水平稳步提高。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制逐步完善,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和谐稳定。“十一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了重要贡献,也为今后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专栏1: “十一五”规划主要指标实现情况

指 标
2005年

基 数
“十一五”规划目标
2010年

完成数

五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万人)
[4200]
[4500]
[5771]

城镇登记失业率(%)
4.2
5
4.1

五年转移农业劳动力(万人)
[4000]
[4500]
[4500]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1.74
2.23
2.57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1.38
3
4.32 ①

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1.06
1.2
1.34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0.85
1.4
1.62

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0.54
0.8
1.23

专业技术人才总量(万人)
4196
/
4686 ②

技能劳动者总量(万人)
9100
11000
11200

技师和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比重(%)
4.2
5
5

高级工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比重(%)
17.6
20
20.5

注: [ ]表示过去五年累计数;①4.32亿人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05年基数和“十一五”规划目标不含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②为2008年末数据。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一系列有利条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为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保证。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为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我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战略,为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健全,应对危机和复杂局面的体制机制初步形成,为事业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十二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仍面临着诸多挑战。从国际看,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世界经济增长速度减缓,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抬头,我国发展的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从国内看,我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较多。从事业发展自身看,也还面临许多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就业形势更加复杂,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并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社会保障体系在体现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等方面均有待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与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要求还不相适应,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成长发展机制尚不健全;充满生机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和科学的评价机制尚未形成;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还不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纠纷调处机制和劳动监察执法机制还不完善,劳动关系领域进入矛盾多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比较薄弱,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十二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紧紧抓住机遇,积极应对挑战,加快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开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新局面。

第二节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要求,顺应城乡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以民生为本、人才优先为主线,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合理调整工资收入分配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努力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基本要求是:

──坚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坚持强化政府责任和培育完善市场机制相结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生活改善做出积极贡献。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利益问题,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牢固树立人才优先的理念,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完善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律的认识,创新思维观念、体制机制、管理方式方法。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把握好改革的力度、时机、节奏,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创新。

──坚持统筹协调。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统筹区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统筹以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协调发展。

──坚持强化基础。以建立健全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大力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基础建设,健全基层公共服务工作体系、人员队伍和信息网络,加快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提高公共服务可及性和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节 主要目标

未来五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努力实现充分就业。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就业局势保持稳定。五年城镇新增就业4500万人,转移农业劳动力40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基本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城镇职工和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3.57亿人,农村居民参保人数达到4.5亿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3.2亿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6亿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6亿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1亿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亿人。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稳定增长,60岁以上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普遍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待遇,并逐步提高待遇水平。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5%、70%、70%。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发放数量达到8亿张,覆盖60%人口。

──造就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全国人才资源总量达到1.56亿人。其中,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6800万人左右,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3400万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比例为10︰38︰52,从事研究开发的科学家和工程师达到200万人年,每万劳动力中研发人员达到33人年。

──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和管理机制更加健全,科学分类制度基本形成,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全面提升。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并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军队转业干部得到妥善安置,军转安置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军转安置政策制度逐步完善。

──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格局。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不同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逐步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决定和调整机制不断完善。职工工资水平合理较快增长,遏制并逐步缩小不合理的工资差距。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

──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各类企业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普遍建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中国特色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进一步完善。劳动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更加完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院实体化基本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0%。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更加完善,以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为基础的预防预警机制基本建立,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公共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机构比较健全、设施设备更加完善、信息网络互联互通、服务流程科学规范、服务队伍素质优良、服务水平显著提高,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专栏2: “十二五”时期主要指标

指 标
2010年基数
2015年目标
属性

一、就业


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万人)
[5771]
[4500]
预期性

2.城镇登记失业率(%)
4.1
<5
预期性

3.转移农业劳动力(万人)
[4500]
[4000]
预期性

二、社会保障


4.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2.57
3.57 ①
约束性

5.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1
4.5
预期性

6.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12.6
13.2
约束性

7.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1.34
1.6
约束性

8.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1.62
2.1
约束性

9.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1.23
1.5
约束性

10.社会保障卡发卡数量(亿张)
1
8
预期性

三、人才队伍建设


11.人才资源总量(亿人)
1.14②
1.56
预期性

12.专业技术人才总量(万人)
4686③
6800
预期性

13.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比例

10︰38︰52
预期性

14.高技能人才总量(万人)
2863
3400
预期性

四、工资和劳动关系


15.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率(%)
12.5
>13
预期性

16.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
65
90
预期性

17.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
50
80
预期性

18.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
80
90
预期性

注:[ ]表示五年累计数;①3.57亿人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②、③为2008年末数据。




第二章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努力实现充分就业



坚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健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机制,创造平等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质量,努力实现充分就业。

第一节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贸易、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完善促进就业的综合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机制,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开拓就业新领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拓展就业空间,形成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和创业规模。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对促进就业的作用,推动一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做专做精,树立一批知名家庭服务品牌。完善税费减免、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人员就业。实施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多形式灵活就业的扶持政策。

第二节 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完善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鼓励自主创业政策,优化创业政策环境。进一步健全创业培训体系,加强创业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健全创业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跟踪扶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一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弘扬创业精神,树立一批创业典型,营造良好的创业舆论环境。

第三节 促进重点群体就业

积极促进青年就业,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破除影响毕业生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畅通大学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及自主创业的渠道。继续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加大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援助力度。多渠道促进农业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加强就业信息引导,搭建劳务信息对接平台,加强企业用工指导和职业培训,努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促进农业劳动力平稳有序外出务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岗位,形成及时有效帮助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建设,为部分地区率先实现充分就业奠定基础。进一步加强妇女、少数民族、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群体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的社会环境。

第四节 构建就业和失业调控机制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形成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建立覆盖全国的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实现各类劳动者就业状况、享受政策和接受服务信息的全国共享。建立失业统计报告制度,完善城镇调查失业率统计。健全失业监测预警制度,开展就业需求预测。加强危机情况下失业风险的预防和有效调控,鼓励企业切实履行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缩短失业周期。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增强就业的稳定性,提高就业质量。



专栏3: 促进充分就业行动计划

01 扩大城乡就业规模。城镇年均新增就业900万人,年均转移农业劳动力800万人。

02 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为城乡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就业失业登记、创业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服务。

03 加大就业援助力度。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援助,实行精细化、长效化的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开发更多社区服务、交通协管、保洁、绿化等公益性岗位。

04 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05 就业失业信息监测。加强就业公共服务网络建设,实现就业信息全国联网。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开展就业需求预测。开展重大政策出台对就业影响的评估。建立健全失业监测预警制度,适时发布失业预警信息。

06 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等家庭服务业。推进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开展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

07 促进统筹城乡就业。统筹规划和管理城乡就业工作,推动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和平等就业。


第五节 大力加强职业培训

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落实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快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使他们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进一步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鼓励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提高受培训者的创业能力。“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

专栏4: 职业培训促就业计划

01 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企业新录用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对退役士兵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02 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提升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

03 开展创业培训。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

04 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支持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完善职业分类制度,加快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题库的开发与更新。加强职业培训教材和师资队伍建设。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05 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




第六节 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促进就业和配置人力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完成劳动力市场与人才市场的统一和改革,健全人力资源市场运行机制和监管体系。整合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职能,统一市场管理法规和政策制度,消除人力资源市场城乡分割、身份分割和地区分割。整合公共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就业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制度,全面落实对劳动者的免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和对特定群体的专项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加强人力资源供求信息采集和发布,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节 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

加快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充分保障、市场经营性服务产业逐步壮大、高端服务业务快速发展、人力资源开发配置和服务就业能力明显提升。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群。实施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推进战略,打造一批知名的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发展,完善人力资源服务链,形成集聚效应。推进人力资源服务创新,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加快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国门,为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专栏5: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

01 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在中心城市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的平台,通过优惠政策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发挥园区培育、孵化、展示、交易的功能。

02 培育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博览会、机构等级评定、行业发展报告等方式,加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服务新产品的推介力度,培育本土人力资源服务品牌。

03 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围绕国家战略和区域产业发展战略,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力资源服务发展,形成产业人才信息集散平台。

04 加快推进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改革。实现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的分离,转变政府职能,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三章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基本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稳步提高保障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水平适度、持续稳定的社会保障网。

第一节 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实现制度全覆盖。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建立健全工伤预防、经济补偿、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制定优惠鼓励政策,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等社会机构提供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节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继续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各类群体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重点做好城乡居民、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和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制定激励政策,引导和鼓励各类人员及早参保、长期参保和连续参保。继续解决体制转轨的历史遗留问题,将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积极推进城乡残疾人和各类困难群体参加社会保险。

专栏6: 社会保险扩面计划

01 新农保实现制度全覆盖。新农保试点范围逐步扩大,覆盖所有县市及绝大部分农村人口。

02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覆盖大部分未就业无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

03 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进一步增加。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推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机关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04 医疗保险基本覆盖城乡人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新增6000万人以上,实现全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05 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6亿人。将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1亿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亿人。




第三节 稳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统筹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

平,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普遍开展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逐步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纳入保障范围。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衡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待遇水平。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健全失业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推进以职业康复为重点的工伤康复工作,提高工伤职工重返就业岗位的比例。

专栏7: 改善社会保险待遇计划

01 养老保险。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稳定增长。60岁以上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提高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

02 医疗保险。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逐步提高,政策范围内居民和新农合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到70%以上,城乡居民普遍开展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政策范围内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到75%。

03 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健全失业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适当提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加强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

04 补充保险。积极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节 加快城乡社会保障统筹

制定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跨区域转移接续办法。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统一经办管理。稳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管理。全面实现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地市级统筹,逐步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积极推进省级统筹。

第五节 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健全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技术和能力。完善社会保险反欺诈制度,建立医疗费用全国异地协查机制,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支付和运营全程监管,加大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力度,确保基金安全。积极稳妥开展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节 提升社会保险管理服务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健全管理体制,整合经办资源,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加强经办机构服务设施建设,规范服务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全面推进基本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加快实现异地就医结算。全面建立公民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发放社会保障卡。健全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将80%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



第四章 实施人才强国战略 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



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指导方针,以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一节 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大力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坚持“凡进必考”,加大竞争性选拔公务员工作力度,进一步优化公务员队伍来源结构,构建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干部培养选拔链。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满意为主题,深入开展带头创先争优、争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以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树立公务员队伍的良好形象。实施《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实施大规模培训公务员计划,提升公务员队伍能力素质,加快建立更加开放、更具活力、更有实效的中国特色公务员培训体系。研究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有效措施,不断拓宽队伍来源,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强化基层公务员宗旨意识,转变作风,提升执行力。

专栏8: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计划

01 大规模培训公务员计划。全国公务员参训率进一步提高,新录用公务员全员参加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制度进一步落实,乡镇、街道和公共服务部门基层公务员培训一遍,全国公务员培训管理者培训一遍。

02 加强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设分级分类管理的公务员数据库,建立覆盖中央、省、市、县四级的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

03 加强公务员考试测评基地和题库建设。


第二节 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扩大以高层次人才为重点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模,突出培养造就创新型科技人才,重视培养领军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大力开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能力。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制度,进一步实施并完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制定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地区人才培养计划,构建国家高级专家培养选拔体系。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统筹推进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健全职称制度框架体系。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完善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政策体系,加快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实施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加大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和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力度,继续推进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推进博士后分级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扩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规模,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建设和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加大多元投入,提高培养质量。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开展大规模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建设,构建分层分类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实施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建设人事考试基地、专家服务基地和继续教育基地,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节 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坚持提升能力、以用为本、高端引领、整体推动,充分发挥政府指导调控作用和市场在高技能人才资源开发和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以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为龙头,国家重点支持急需紧缺行业(领域)高级技师培训,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培养造就一批高技能领军人才,引领和带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进一步完善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重点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逐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推动技能劳动者队伍的发展壮大和整体素质的提高。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加强高技能人才师资培养。探索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办法,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完善国家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

第四节 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用,建立健全政府宏观管理、市场有效配置、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人才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人才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国家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创新能力为核心,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和人才培养机制。建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化、社会化的人才评价发现机制。改革人才选拔使用方式,科学合理使用人才,形成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人才流动配置机制,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功能,加强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人才服务能力和水平。实施促进人才发展的公共服务政策,创新政府提供人才公共服务的方式,大力开发公共服务新产品。围绕国家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推进区域人才合作,加强产业人才配置。完善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充分体现人才价值、有利于激发人才活力的激励机制,保障人才合法权益。加快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国际化政策,健全人才吸引机制,开发利用国内外人才市场和资源。完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表彰制度,营造有利于农村实用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建立农村实用人才定期调查制度。













专栏9: 人才队伍建设重大工程

01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每年培训100万名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建设一批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

02 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

(1)高级技师培训。发挥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作用,国家每年重点支持5万名左右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高级技师培训。

(2)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集团)、重点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每年建设80个左右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3)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鼓励各级政府、行业企业,依托生产服务一线优秀高技能人才所在单位建设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依托中华技能大赛获奖者、全国技术能手和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能大师,每年建设100个左右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03 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1)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全国新建各级各类留学人员创业园30家。实施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每年资助至少400名留学回国创业人员。实施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每年资助60项海外留学人才为国服务活动。

(2)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在现有专家大院、专家服务站、科技110等专家服务机构的基础上,再建设一批专家服务基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3)加强博士后公寓建设,改善博士后人才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形成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



贯彻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创新和完善选拔任用机制,健全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公平公正、充满活力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 完善公务员制度

加强公务员法配套法规建设,深入开展公务员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活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公务员法和配套法规贯彻实施。健全公务员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健全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办法,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和管理办法。完善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度。完善公务员选用机制,坚持和完善从基层一线考录公务员的制度和办法,从2012年起,中央机关和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健全竞争性选拔公务员办法。建立和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公务员考核评价体系,改进考核办法,强化对公务员的激励保障和监督约束。

第二节 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完善合同用人机制、公平竞争机制、绩效评价机制、人员退出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三节 推进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建设

积极稳妥地改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安置机制,逐步完善军转安置政策法规体系,推进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建设。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全力完成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积极推进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加强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认真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维稳工作。

第六章 深化工资制度改革 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格局,促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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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农村青年在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央综治办


中青联发[2002]19号


关于充分发挥农村青年在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的意见

(2002年4月5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动员广大农村青年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充分发挥广大农村青年在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服务农村改革和发展,促进农村的长治久安,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

  我国现有农村人口约8亿,约占全国人口的63%,农村稳定是全国稳定的基础,也是农民群众安居乐业,顺利推进新阶段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农村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村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近些年来,在维护我国农村社会稳定中也发生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村青年是农村社会生活中最活跃的力量,在农村社会稳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充分发挥农村青年在农村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是党和政府对青年的信任和重托,也是加强农村青年工作的重要内容。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团组织、综治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为指导,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服务农村工作大局和服务农村青年的总体规划之中,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动员和组织农村青年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要大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要与农村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紧密配合,积极动员组织广大农村青少年,开展声势浩大的“严打”整治斗争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宣传中央有关“严打”整治斗争的精神,把党和政府严惩犯罪、为民除害的决心和信心传达到千家万户;通过宣传展示“严打”整治斗争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震慑犯罪分子,鼓舞农村群众。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激励机制,褒扬先进,鞭策落后,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新风正气,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争做贡献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各级团属宣传工具的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齐心协力维护社会秩序的浓厚氛围。

  要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广泛动员组织青少年举报农村集镇的歌舞厅、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台球室、网吧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安全隐患,检举揭发农村中小学周边地区和居住地附近的违法犯罪人员,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提供在逃犯罪分子的线索。鼓励青年农民加入乡村治安联防队,有条件的地区要成立农村青年志愿者巡逻队,协助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多发地段进行治安巡逻,排查可疑人员。

  要参与社会帮教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农村青年志愿者,有针对性地开展“一助一”、“多助一”和“大墙内外”结对帮教活动,通过赠送书籍和学习用品、开展书信联系、联欢座谈、技能培训、创业辅导等活动,帮助本地违法犯罪青少年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改过自新,防止重新违法犯罪。

  三、大力加强农村青少年法制与道德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要大力开展“四五”普法宣传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活动,运用农村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故事会、知识竞赛、普法漫画、黑板报、“口袋读本”等多种形式,开展系列教育活动;通过开展乡村青年文化节、大中学生三下乡、青年志愿者扶贫支教等活动,宣传法律法规、倡导依法办事;特别要借鉴前几年举办禁毒展览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展览的成功经验,运用“严打”整治斗争中的典型案例,利用传统节庆、赶集等时机,在青年农民比较集中的地方举办小型多样的专题展览,教育引导农村青少年懂法、守法、用法。

  要在农村推进“青少年法律学校”的建设。利用基层团组织与看守所、少管所、戒毒所、劳教所、工读学校等单位共同建立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和假期空闲教室,广泛开展深受农村中小学生喜爱、便于参与的法制实践教育活动,通过组织农村中小学生参观少年法庭等方式,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帮助农村青少年在实践中掌握法律知识,在体验中增强法制观念。

  要抓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措施的落实工作。去年年初,中央综治委成立了由15个部门组成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团组织、综治部门要按照中央综治委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讲话精神,切实履行好职责,认真抓好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要认真研究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制定预防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要鼓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增加对农村工作的投入,强化农村基层单位的组织力量和物质依托。要根据农村工作力量较为薄弱和分散的状况,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深入农村基层,解决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

  四、切实维护农村青少年合法权益,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

  1.要积极维护农村青年的学习和就业权益。大力开展“希望工程”助学行动,降低农村中小学生辍学率,使广大农村青少年享受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农村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推进“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计划”,加大对进城务工青年的培训、教育和维权工作力度。在进城务工青年输出地进行进城务工青年的教育培训工作,扎实推进“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计划;通过在进城务工青年输出地建立维权联系点,发放维权服务卡和维权知识手册,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劳动安全、劳资权益和治安环境等方面的检查,切实维护进城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通过评比表彰,树立典型,做好政策宣传等方面工作,大力倡导和鼓励为家乡做贡献,营造返乡创业、造福家乡、守法致富的良好氛围。

  2.要会同“青少年维权岗”单位,维护农村青少年合法权益,重点参与整治农村中小学周边环境。配合“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有重点地做好农村青少年维权工作,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依托政法和行政执法部门的“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整治校园周边存在的治安和安全隐患,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要在有条件的地方创建“青少年安全放心网吧”,使广大农村青少年文明上网,安全上网,并自觉遵守《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抵御不良网络文化的侵袭。

  3.要巩固基层基础,营造安全、文明的育人环境。坚持“党建带团建”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农村团组织建设,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和吸引力,将广大农村青少年组织起来,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广泛开展各类健康有益、生动活泼的文体活动,杜绝赌博、制黄贩黄等行为,切断社会丑恶现象的传播途径。大力开展“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采取展览、讲座、座谈会等形式,教育引导广大农村青少年认清毒品的危害,自觉抵制毒品的诱惑,与吸毒、贩毒、种毒、制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切实把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团组织、综治部门要坚决贯彻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支持有关部门开展好“严打”整治斗争,努力抓基层,抓落实。要充分发挥基层团组织在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基层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共同把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好。

  要加强领导。各级团组织和综治部门要在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性的基础上,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团组织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农村团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位置,积极争取各级综治部门的支持,充分发挥团组织的优势和战斗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要广泛动员。农村青年是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生力军。各级团组织和综治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发动,在农村青年中大力宣传违法犯罪活动给农村群众财产和生命安全带来的危害,宣传参与农村群防群治、维护农村稳定和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突出重点。各级团组织和综治部门要在普遍开展各种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青少年法律学校、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等项重点工作。要把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目前已开展的各项农村青年工作结合起来,立足长远,着眼深化。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有所侧重,动员社会力量每年解决一两个引发当地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

  要扎实推进。各级团组织、综治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准确掌握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突破口和青年工作的着力点;密切联系农村青年,到困难较多、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解决问题;深入基层提供服务,贴近农村青年开展活动,根据他们的需要多办实事好事,使他们真正从农村社会稳定中受益,从而进一步激发他们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共青团中央
                      中央综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