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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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行政奖励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郴州市行政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奖励工作,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全市各行各业工作人员和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奖励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工作部门对工作表现突出、品德高尚、有显著成绩的个人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行政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认可的原则,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向基层单位和生产一线人员倾斜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行政奖励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部门的行政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二)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人民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面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推进企业管理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安全生产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及保障和改善民生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推行计划生育,爱护公共财产,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九)在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或防止、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十一)在抢险、救灾、应急处理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三)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在实施奖励时,奖励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奖励条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本系统、本行业的工作性质及特点,制定明确具体的奖励条件。

第七条 行政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种。特殊奖励项目可根据行业特点、奖励对象等实际情况确定奖励名称,但需明确相应的奖励种类。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模范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



第八条 行政奖励应当遵守下列权限:

(一)个人或集体需授予荣誉称号的,报送省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记一等功的,报送省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个人或集体给予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其中,市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除记二等功外,其他奖励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对个人或集体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其中,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的嘉奖,可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奖励的程序



第九条 本单位的年度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由各单位按照《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具体组织实施;奖励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在职人数的15%,其中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人数不超过获奖人数的15%。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的综合奖励,结合政府绩效评估工作进行,原则上不另行开展其他奖励活动;如确有必要以政府名义开展奖励活动的,需经政府研究同意后进行。

第十一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及时奖励的,采取一事一奖的办法,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申报。

第十二条 给予个人、集体的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集体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单位(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同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综治、人口和计生等有关部门意见;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单位(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五)《郴州市行政奖励(个人)审批表》、《郴州市行政奖励(集体)审批表》均须填报一式三份,归档、审核机关(单位)及审批机关各一份。



第五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三条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对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对集体颁发奖牌。

第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集体,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市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奖金标准。

行政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对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对有重大成就或者突出贡献又符合较高等次奖励条件的,应当逐级上报到较高级别的批准机关,给予较高等次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六章 奖励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行政奖励,不得违反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八条 个人、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时严重违反奖励程序规定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个人因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或有关单位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二十条 个人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牌。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该集体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对个人或集体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行政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出台新的行政奖励规定后,按国家、省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郴州市行政奖励(个人)奖金标准

2.郴州市行政奖励(个人)审批表

3.郴州市行政奖励(集体)审批表





附件1



郴州市行政奖励(个人)奖金标准



奖励种类
奖金数额(元)

嘉 奖
800

记三等功
1500

记二等功
3000

记一等功
6000

授予荣誉称号
10000






附件2

郴州市行政奖励(个人)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近期2寸正面

半身免冠彩色

照片)

民 族

籍贯

出 生 地


身 份

证 号

参加工

作时间


政 治

面 貌

学历

学 位


工 作

单 位

职 务


拟 授

奖 励


奖 惩

情 况











主要

事迹














申报

机关

(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核

机关

(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批

机关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此表填报一式三份。





附件3

郴州市行政奖励(集体)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负责人

姓 名

单 位

人 数


拟 授

奖 励


曾受何

种奖励








































































申报

机关

(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核

机关

(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批

机关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填报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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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等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总工会,党委组织部,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和组建工会情况的报告〉的通知》精神,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步伐,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保障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促进对外开
放的进一步扩大,特做如下通知:
(一)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组建步伐,把职工尽快地组织到工会中来 实行对外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利用外资是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引进外资中,既要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商来华投资,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又要坚持依法管理,使外商遵守我国的
法律、法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在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组建工作,开展工会工作是加强党在外商投资企业的群众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是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办好外商投资企业的需要;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创造
良好投资环境的需要;是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素质,保持工人阶级队伍团结和统一的需要。宣传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中国工会的性质和作用,消除外商对中国工会的误解和疑虑,是各级党政和工会组织的共同任务。
近几年,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职工人数越来越多,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步伐是一项紧迫任务,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对已经开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要统筹安排,制定规划,齐心合力,保证组建任务的完成。对新
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在企业设立的同时,筹备、建立工会组织。各级党委在布置、检查党建工作时,应同时布置、检查工会的组建工作。外经贸、工商和劳动等有关部门在批准合同和章程、注册登记和执行劳动监察时,应严格把关、督促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
,各级党政组织和企业要积极支持、配合工会组织,指导职工建立工会。对干扰和阻挠组建工会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纠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组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办事。坚持职工自愿入会的原则,职工加入工会要履行入会手续;工会主席的产生要认真履行民主程序,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新组建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凡具备条件的,应
同时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尤其是在外商独资企业组建工会困难较大,党政有关部门更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组建工作既要加快进度,还要注重质量,从筹备到建立每一个环节的工作都必须扎扎实实,为以后开展工作打好基础。
(二)从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会工作,发挥工会作用
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在抓好组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同时,要指导已建立的工会积极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水平。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首先要在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上充分发挥作用。在企业生产发展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不断改善职工的福利待遇,改进职工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好事,赢得职工的信赖。
要建立健全工会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要建立完善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协商谈判制度、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列席董事会制度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已经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继续坚持实行,并逐步完善。
要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工会要采取多种形式,会同企业对职工进行教育和培训,帮助职工了解党和国家的开放政策,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支持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为企业的发展做贡献。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对逾期未交或少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及时进行催交。工会经费由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的工会财务管理办法支配和使用,并接受工会的审计和上级工会的
指导与监督。
(三)认真贯彻《劳动法》,加强法制建设和劳动监察工作,依法规范和不断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立、维护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一项基本法律。要积极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依法管理;投资者、经营者要依法经营;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
益,积极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都必须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前,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都应建立健全劳动监察机构,充实人员,建立一支廉洁高效的执法队
伍,还应尽快制定《劳动监察条例》和《违反〈劳动法〉处罚条例》等劳动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便有法可依。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应采取平时巡视监察、全面普查、举报专查等形式,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
、及时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加强工会对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开展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巡视和检查等监督活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已经建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成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地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积极预防,及时妥善处理在外商投资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工会要参与政
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协商谈判、集体合同以及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法规。
工会要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凡企业发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采取非法手段对待职工,擅自招用童工,在禁忌岗位上招用女工等违法行为,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查
处,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四)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保证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是工会工作的新领域,加快这个领域的工会建设,发挥好工会作用,关键是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党的领导,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重视和支持,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各级党组织要把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和工作目标,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会提请党委讨论的重要问题。经委、外经委、劳动、工商等政府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的工作,与工会密切配合。可以通过建立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情况,协调工
作,共同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和工会工作的开展。
各级工会要把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定期研究,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外商投资企业较多的省、市、县可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联合会或专门工作机构。要加强特区、开发区的工会组织建设。凡将工会合并或归属其它工作部门领导的要坚决予以纠
正,保证工会组织机构健全,干部力量充实,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注意选拨一批能联系群众,乐于为职工群众办事和有一定政策水平、善于与外商合作共事的干部到外商投资企业去从事工会工作。企业在物色中方管理人员时,应同时物色工会主席的人选。要加大培训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干部的力度,提高他们的素质,帮
助他们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增长才干。
要依法保护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对阻挠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拒绝工会提出协商谈判的要求,拒不拨缴或挪用、侵占工会经费,侵占工会财产,以及其它违法行为,上级工会要支持企业工会,要求政府依法严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
工作,也不能将其解雇。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企业工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干部要给予保护,当工会干部因履行职责而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上级工会应主动出面交涉,必要时应与政府有关部门一起依法进行干预,直到问题解决。




1994年10月22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1]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

为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变废为宝,化害为利,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及有关文件要求,利用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工作。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制定了《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已列入初选名单的试点城市(区)(发改办环资[2010]3312号)也按此执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

附件: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525513177877863.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