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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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铁道部


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1982年7月21日,铁道部

第1条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促进铁路和企业的经济核算,加速货车周转,提高铁路运输能力,更好地为四个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由发、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的货车,即:
1.专用线内(包括铁路的段管线、厂管线,下同)装卸的货车;
2.专用铁道内装卸的货车;
3.其他根据规定由发、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的货车。
第2条 专用线内装卸的货车及按规定由发、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的货车,其装卸作业时间的最长标准,应由铁路局分别按一般货物、罐车装运的粘油、长大货物车装运的长大笨重货物三类规定。
车站应会同企业单位按货物品类,参照历史最好水平,查定装卸作业时间标准和一批作业能力。但装卸作业时间标准最长不得超过铁路局规定的最长标准。
第3条 专用铁道内装卸货车的停留时间标准,按上年度的实际货车停留时间,并参照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由车站会同企业商定。
第4条 货车装卸作业时间和货车停留时间的计算:
1.由铁路机车取送货车时,其装卸时间的计算:自一批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时起,至企业通知铁路该批货车装卸完了时止。
如铁路送到装卸地点的货车,超过一批作业能力,则超过的车数按另一批计算装卸作业时间。如一批货车中装卸时间标准不同,则按其中最长的装卸时间标准计算。
2.由企业机车取送货车时,其停留时间的计算,自铁路将货车送到指定的交接地点时起,至企业将货车送到交接地点时止。
第5条 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自行装卸的货车,超过装(卸)车时间标准或停留时间标准,应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核收货车延期使用费。
超过规定的货车装卸作业时间或货车停留时间的尾数,不足半小时不计算,半小时以上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第6条 由发、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的货车,实际停留时间或装卸时间按日结算。其当天某一批缩短的时间,可以抵偿同一统计日内超出的时间,并按抵偿后的超出时间核收货车延期使用费。
第7条 车站应于货车调到专用线前向专用线企业发出确报,确报时间由铁路局规定。
车站未通知或未按通知的时间送车时(提前、错后不足半小时的除外),装卸作业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确报时间。
第8条 车站与专用线、专用铁道凭货车调送单(货统46)进行交接。货车延期使用费应按日清算并核收。
第9条 货车装卸作业时间或停留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如狂风、暴雨等),车站可适当延长。
第10条 对协作好、缩短货车停留时间有显著成效的路矿(厂)双方有关职工,铁路可以按月在收取的货车延期使用费中,提出一部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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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程序

财政部


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程序

财办统[2001]13号


关于印发《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公司,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中国海运(集团)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为组织做好2001年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我们制定了《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配合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和上报给财政部统计评价司。
附件: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程序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四日
中央直管企业(集团)
效绩评价工作程序
为确保2001年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组织指导,规范操作程序,提高评价质量,根据《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方案》,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工作组织
评价工作组织主要是为开展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从执行文件、组织实施、人员确定等方面进行工作安排和布置。
(一)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分别与中央企业工委、劳动社会保障部制定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工作对象、工作目标、组织程序等事项。
(二)成立评价组织实施机构
1、评价组织机构。本次评价由财政部、中央企业工委和劳动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具体的评价组织工作,由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劳动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和中央企业工委组织部有关人员组成的评价工作组负责,具体的评价工作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完成。
所聘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大型国有企业审计资格和从事效绩评价工作的能力,在行业中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资质,并在最近3年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中介机构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丰富的经济管理、财务会计、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并具有3年以上从事审计或咨询业务的工作经历,熟悉企业效绩评价体系方法,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从事审计或咨询业务5年以上。
2、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主要由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中介机构等聘请的相关专家组成,选聘条件按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专家咨询组工作规则》执行。所聘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如符合《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专家咨询组工作规则》中的有关条件,也可作为咨询专家。其中,中介机构以外的专家由财政部负责聘请。
由于企业自身特点的不同,不同企业的专家有所不同,但对于同行业企业,相关行业专家尽量保持一致。
(三)下达评价工作通知。由评价工作组向各评价对象下发评价工作通知,通知被评价企业准备和按期提供各种基础资料。同时要求被评价企业确定一名评价工作联系人。
(四)设计相关调查问卷。为便于咨询专家对评议指标进行定性评价,真实反映企业的有关情况,评价工作组根据定性评价工作需要设计出相关调查问卷,由中介机构到企业组织相关人员填答。
(五)召开评价工作培训与布置会议。在以上工作完成后,召开有中介机构和被评价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的评价工作培训与布置会议,正式向中介机构布置评价工作,讲解评价方法,提出工作要求。
二、工作实施
(一)收集基础资料
1、由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通知》收集评价基础资料,审核基础资料的完整性,由所聘中介机构开展具体的评价工作。
2、评价工作组委派所聘中介机构深入企业,实地核实相关数据资料,通过调查问卷等方式采集定性指标评价所需的基础资料。
3、如中介机构在实际评价工作中还需要其他相关信息,需经由评价工作组通知被评价企业提供。
(二)整理、核实评价基础数据
1、主要由所聘中介机构的相关人员整理被评价企业的相关基础资料,核实确认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以及指标口径的一致性。
2、如企业的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以外的其他类型意见,或者中介机构在核实基础资料时发现企业上报的资料与实际不符、基础数据前后口径不一,由中介机构根据《关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按有关事项的重要程度提出对评价基础数据的调整意见,与评价工作组协商确定,必要时协商专家咨询组。
(三)根据核实后的企业基础数据,对每户企业进行基本评价。其中:
1、对于领导班子考核试点的3户企业,需评价企业连续3年的效绩状况。
2、对于年薪制试点企业,需评价企业连续两年的效绩状况。
(四)进行专家评议
1、专家评议可以采取阅读文字资料、现场考察、问卷调查、召开情况通报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具体根据每个企业的情况以及相关专家对企业的了解程度确定。其中:
文字资料主要包括由被评价企业按《评价通知》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关于企业的相关新闻报道等。
问卷调查主要由评价人员亲自发放和收回,不得经由企业内部人员间接发放或收回。
(1)调查问卷的发放范围由评价人员根据评价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但问卷至少要发放到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的正式职工,以及有关一级子公司中的中层管理与技术人员。
(2)对每户企业的有效调查问卷不应少于100份。
(3)如果评价人员认为现有问卷调查的内容尚不充分,不能完全满足评议的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调查问卷的内容。
(4)调查问卷收回后,应当对调查问卷的发放范围、发放数量等情况,以及问卷调查的结果、本人对调查结果的总结及说明等进行统计整理,形成文字资料,以作为评价指标评价的基础。
现场考察、召开情况通报会等专家评议形式,根据每户企业的实际评价情况具体确定。
2、专家评议的具体工作时间,根据各企业的评价进展情况,协调相关专家,在基本评价完成后进行。但阅读文字资料、了解企业基本情况的工作,应在企业资料上报结束后先行进行。
3、咨询专家对8项评议指标的具体打分采用“背靠背”的形式,各自独立判断,以使某些主观因素能够通过算术平均得到一定消除。
4、在组织专家评议时,要求每位专家充分了解评议标准,也可以对有关标准做进一步细化,力求避免主观随意性。
5、每位专家对企业的评议结果要签名,保留工作底稿,以便于明确责任和监督检查。
(五)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综合评价结论
1、根据定量评价结果和专家评议的定性评价结果,按照评价文件规定的权数,拟合形成企业效绩综合评价结果。如果企业存在较大历史遗留、社会负担等问题,应根据《关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进行调整。但调整前,所聘中介机构应与有关咨询专家及评价工作组共同研究。
2、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企业,征求企业意见。如果企业对评价结论有异议,在取证的基础上交评价工作组决定。
3、在根据反馈意见对评价结果进行处理后,由所聘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格式撰写评价报告和效绩评价结果分析报告,形成送审稿,送评价组织机构审定。
4、中介机构根据审定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形成正式评价报告,印刷成册,送评价组织机构。
三、质量控制
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的实施工作,在评价组织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的评价事务性工作主要由中介机构完成。为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有效,必须做好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的质量控制工作。
(一)参与评价的中介机构应根据《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方案》的要求,对此次评价工作作出总体安排和具体计划,送评价组织机构备案,以便评价工作组了解每户企业评价工作的具体进展情况。
(二)评价工作组应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在基础数据资料确认后,或基本评价完成后,评价工作组应不定期应听取中介机构关于前阶段工作情况的汇报,以便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三)组织召开相关座谈会。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工作的进展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探讨评价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以保证评价质量,推动中央直管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四)做好质量抽查工作
1、参与评价的中介机构和专家应对其工作的结果承担责任。评价报告形成后,由评价工作组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价的结果进行论证,对评价工作的质量进行随机抽查。
2、对于抽查出有问题的中介机构,除追究其责任及造成的损失外,取消其今后从事评价业务的资格,并采取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3、对于抽查出有问题的专家,除追究其责任及造成的损失外,不再聘用其作为评价咨询专家,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四、工作总结
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工作相应及时进行工作总结。
(一)就评价组织实施过程、评价工作质量、工作组织方法、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完成评价工作总结报告 。
(二)召开有3部门、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参加的企业效绩评价座谈会,总结本次评价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
(三)与有关部门一起研究企业效绩评价的应用问题,争取拿出具体方案。
(四)中介机构工作结束后,可以应企业要求,向评价企业提出经营管理方面的诊断意见和建议。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8〕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一月十一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本级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管理, 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州本级预算单位实施的财政投资项目和州委、州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上级专项补助、国债资金和州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财政专户管理,暂未纳入专户景区门票收入等资金以及需要州人民政府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各种融资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州委、州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政策性、技术性评审管理的基础环节。

  第五条 州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行政管理单位。州财政投资评审咨询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是具体行使财政投资评审职能的专职机构,主要职责是: 工程预(概)算评审、工程投标清单报价的最高限价审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监管、工程决算造价评审、工程决(结)算评审和主管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评审事项。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主要依靠自身力量进行,评审中心在加强社会中介机构评审业务管理的前提下,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建设项目评审工作所发生费用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不得向建设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按政府采购程序,实行公开方式招标确定。建设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参与项目评审工作。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条 项目建设按照“先评审,后预算”的原则确定。上级财政安排预算的项目按上级规定办理,州本级财政安排预算的项目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选址规划等,填报项目预算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向州财政局书面申请项目预算评审。评审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财政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评审结果作为确定项目投资总额、安排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依据;

  (二)1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物修缮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编制修缮改造方案、投资概算,填报项目预算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向州财政局书面申请项目预算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依据。

  第十条 按照“先评审、后招标”的原则进行招投标。招投标包括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招投标。

  项目建设单位在制作招投标文件时,应将制作招投标文件和计算的控制价,在发布招标公告前送财政评投资审中心评审,由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投标方案(或比选备案)文件、按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招投标的最高限价,依法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投标(或比选)活动,并以招投标中标价(或比选中选价)作为签订施工合同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文件和协商一致的设计合同、地堪合同、施工合同在未正式签订前,送评审中心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按审核意见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方案和财政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造价的,应报州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增加的工程造价预算超过原评审预算10%以上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将变更方案和资金落实情况报州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项目按照“先评审,后拨款”的原则支付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和5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物修缮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按工程进度填报工程进度申请表,经审核后按不超过已完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项目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应监督施工方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除预留质保金外,还应预留工程总预算的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审查(结算)批复后,再按规定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停止支付资金:

  (一)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标准;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编报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决算(结算)评审的内容:项目工程决算是否控制在概(预)算范围内;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与换算、费用与费率计取是否合理、准确。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初验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决算(结算)书和相关资料。项目单位收到竣工决算(结算)书后应及时整理工程有关资料(竣工财务决算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在10日内将竣工决算(结算)书报州财政局,州财政局对工程竣工决算(结算)进行评审,并批复决算(结算)。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表相符。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决算”原则。州财政局收到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及时批复。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凭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决算文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