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支行升格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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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支行升格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支行升格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商业银行支行升格的条件,避免商业银行支行盲目地随当地行政性升格而升格,现就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的条件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家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其总行应拨足1亿元人民币营运资金。
二、拟升格的支行必须是经营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和完善,资产负债比例指标达到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要求,并连续两年经中国人民银行年检合格,无不良经营记录和严重违规行为。
三、拟升格的支行必须连续两年以上盈利。
四、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拟升格支行的资产余额须达到8亿元人民币以上。
五、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列入当年机构发展规划,不再随当地行政区划升格而升格。
各家商业银行应根据以上条件完善本行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支行升格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



199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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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城市运动会兴奋剂检查及处罚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城市运动会兴奋剂检查及处罚办法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城市运动会(以下简称五城会)兴奋剂检查及处罚工作,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把五城会办成公正、文明的赛会,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号《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以下简称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五城会组委会兴奋剂检查部负责兴奋剂检查、结果管理和监督工作。
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委派。
第二条 五城会组委会竞赛部负责对兴奋剂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对外公布。
第三条 参赛运动员均有接受兴奋剂检查的义务。
第四条 兴奋剂禁用物质和方法名单依照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2003年禁用物质与禁用手段》执行。
中国兴奋剂检测中心承担样品分析工作。
第五条 兴奋剂检查包括血检和尿检。检查程序依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兴奋剂检查计划及运动员受检名单由五城会组委会兴奋剂检查部商竞赛部和有关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后确定。
第七条 运动员或者代表团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即构成兴奋剂违规:
(一)运动员兴奋剂检查A瓶尿样检测结果为阳性或睾
酮和表睾酮之比大于6(T/E>6)的;
(二)运动员使用或者预备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方法
的;
(三)接到兴奋剂检查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
完成检查或者逃避、拒绝、阻碍检查的;
(四)违反赛外检查规定的(包括未提供必要行踪信息、
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检查等行为);
(五)使用不正当手段,意图改变检查结果的;
(六)从事禁用物质或者方法交易的;
(七)运动员未经许可或者代表团其他人员无正当理由
持有禁用物质的;
(八)组织、强迫、欺骗、诬陷、教唆、协助、资助运
动员使用禁用物质或者方法的;
其他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
第八条 运动员有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继续参加五城会的资格及在五城会期间取得的成绩,赛后由所属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依照1号令做出处罚。
运动员有第七条第五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所属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依照1号令从重处罚。
第九条 代表团其他人员有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继续参加五城会的资格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运动员或代表团其他人员有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所属运动队、所属代表团评选五城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资格。
第十一条 为保护运动员健康,血检结果超标的运动员将被停止参加比赛。
第十二条 运动员因伤病原因需要使用药品的,应当选择不含禁用物质的药品,如果没有替代药品而必须使用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时,运动员必须在所参加的项目比赛开始前72小时将《用药豁免申请书》报五城会兴奋剂检查部核准。

农业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农业部


农业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一九九○年四月三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精神,为加强农业机械的管理,保证农业机械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指农村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的动力机械和农具等。
第三条 农业机械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管好、用好、修好农业机械,实行农业机械技术状态检测,保证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完好,实现农机运用的高效、优质、低耗、安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农业机械设备管理,要贯彻“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的方针,坚持使用管理、安全监理、油料管理、修理、培训、新机具新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要运用经济、行政和法规的手段、逐步实现农业机械设备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五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农业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农业机械技术状态完好率等指标应纳入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的目标管理内容。

第二章 农业机械的使用
第六条 各级农业管理部门应作好本地区农业机械的选型、配套、规划工作。一个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型号要相对统一,要做好各类主机的农具配套工作,提高配套比,要搞好农业机械的综合利用,减少重复购置。
第七条 农机使用者在购买农业机械时,要结合所在地区的实际需要,选购质量可靠的产品。
农机部门对未通过鉴定或未取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产品,不得推广,防止质量低劣的产品进入市场。
第八条 农机使用者,在购买农业机械后,应到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入户手续。
第九条 对新购置的农业机械,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试运转规程进行试运转,机务管理人员应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条 农业机械的使用,必须坚持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发展农村经济服务的方向,不断扩大作业项目,提高利用率。
第十一条 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及机务管理人员应与当地生产管理组织协作,推行行之有效的办法组织好机械作业,合理调动机具,减少空运转。
第十二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作业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要加强对农机用燃油和润滑油的管理。农机操作人员要严格按油品技术要求正确使用、保管好燃油和润滑油,防止油料使用中的污染,减少机器磨损,使农业机械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四条 要加强农机供油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供油点要做到油料的储、运、销的设备清洁完好,要有沉淀,过滤等净化措施,并做到封闭计量加油。
第十五条 要因地制宜推广行之有效的节油新机具和新技术,要实行农机节油目标管理。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农机作业合理的耗油定额,努力降低燃油消耗。

第三章 农业机械的保养、保管
第十六条 要按照“防重于治、养重于修”的原则做好农业机械的保养、保管工作。机务管理人员要做好对农业机械的保养、保管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应保养、保管好农业机械。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的保养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及当地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机车的高号保养应在机务管理人员指导下在室内进行。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的保养,燃油动力机械要做到三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四净(油、水、气、机车净)、一完好(技术状态完好);配套农具要做到三灵活(操作、转动、升降灵活)、五不(不旷、不钝、不变形、不锈蚀、不缺件)、一完好(技术状态完好)。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的保管要做到机车有库,农具有棚(场),并做到防火、防潮、防腐、防晒。入库、棚(场)保管前必须进行技术保养。农机站、队要有健全的保管制度。

第四章 农业机械技术状态检测
第二十条 要加强农业机械技术状态检测,采取各种先进的检测手段和措施,不断提高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技术状态检测由县农机管理部门组织,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县、乡农机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技术状态检测,对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进行综合检查,评定其技术状态等级,并发给相应标志。等级标准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要组织开展技术状态升级竞赛活动,奖优罚劣,促进农业机械技术状态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农业机械的修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农机维修的网点,应按照农业部(1988)农(机)字第9号《关于农村机械维修网点等级审定管理的补充规定》进行等级审定,按不同的等级承担相应等级的修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机维修的工人,应按照原农牧渔业部(85)农(机)字第5号《农机修理工技术等级标准》(试行)及农业部(1988)农(机)字第9号《关于农村机械维修行业工人技术考核的补充规定》接受技术培训,领取技术等级合格证后,方可承担相应等级的修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要根据农机作业需要,对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及时修理。小型拖拉机可实行定期检测、按需修理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机维修网点应严格执行农业机械修理工艺规程及修理质量技术标准,确保修理质量。

第六章 农业机械的报废与更新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做好本地区农业机械的改造和报废、更新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农业机械的改造和报废、更新的政策、规划及实施措施。
第二十八条 国营、集体农机站、队应当编制农业机械的改造和报废、更新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国营、集体农机站、队应建立农业机械折旧和大修基金制度,农业机械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当按国家规定主要用于农业机械的改造和更新。
第三十条 农业机械的报废标准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对报废的农业机械应当停供油物料。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再使用或转售。

第七章 技术档案
第三十二条 农业机械都应建立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的内容、格式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技术档案由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负责建立和保管,机务管理人员负责填写。
第三十四条 技术档案是及时掌握技术状态,实现合理使用、定期检测、按需修理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农业机械转籍、过户时应随带技术档案。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六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培训、通力协作”的要求,广泛开展以农机人员岗位培训为重点的多形式、多内容、多层次、多规格的培训,逐步提高广大农机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
第三十七条 拖拉机驾驶员、动力机手、农机修理工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岗位的人员,必须经县农机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后,有关部门才能给予考核、发证。要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禁止无证驾驶、操作和经营修理业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农业机务管理人员应逐步由具有中级以上(包括中级)技术职称的人担任。乡(镇)农机机务管理人员必须由具有初级技术职称以上(包括初级)技术职称或懂技术、有实践经验的具有农民农机技术员职称的人担任,并经县农机主管部门考核聘任。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九条 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农业机械设备管理先进单位、人员评比工作,对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机务管理人员及优秀农机驾驶、操作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在农机设备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的单位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人员应视情节后果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