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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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直属总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7〕8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继续督促有关出口企业,认真做好财务及业务基础工作,尽快收集退税申报凭证,主动及时申报退税,配合好税务部门的退税审批工作,以切实加快退税进度,保证出口的稳步
增长。


国税明电〔19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支持外贸出口,1996年各地国家税务局按照我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要求,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加班加点,及时地将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落实到了出口企业,有力地缓解了外贸出口资金紧张的状况,成效十分显著。但是,今年头两个月出口退税进度大幅度下滑,1
月份全国共办理退税9123万元,比去年同期下降97.5%。对此,总局领导非常重视,指示要继续加快退税进度。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6〕026号)等有关电报的指示精神,要顾全大局、提高认识,不能松懈,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二、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须严格按照我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的要求,认真开展1996年出口退税的清算工作,核实清楚全年的应退税款及结转数,并将清算结果及有关数据(具体内容及要求另行下达)在1997年4月底前
书面报告我局。
三、对出口企业已经申报的退税申请,因发函未回函或回函不清不能办理退税的,除退税机关可继续催函外,出口企业也应负责调查举证。凡在一年内不能举证其出口真实有效的,不得再申报办理退税。征税机关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
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056号)的要求,对已收到但尚未回复的函调进行一次清理,并按实际情况及时予以回函。
四、企业已申报退税,且单证齐全,按规定又无需须函调的,退税机关应尽速审核,仍本着哪家成熟退哪家,哪笔成熟退哪笔的原则,尽快将应退税款退到企业。
五、对出口企业已经出口但未申报的应退税款,退税机关应督促出口企业尽快申报,及时审批退税。对于1996年11月30日以前报关出口的,应于今年3月31日前办理申报,逾期不申报的,一律不再受理。
六、要继续提高警惕,严格防止和严厉打击骗退(免)税犯罪活动的发生。退税业务或单证有疑点的不能因加快退税而放过,要认真检查和核实,疑点不能排除的不能退税。即使过去已退出的,一经发现可疑之处,应速查清,确属骗退(免)税的,应追缴已退税款并予以处罚,或交司
法部门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199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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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颁发《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27日,外经贸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
现将《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有关公司并按照执行。

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发展,加强对外派劳务的宏观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企业经营外派劳务业务的资格证明。企业在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境)审批和护照签证手续时,必须出示许可证原件。

第二章 许可证的种类
第三条 普通许可证一般适用于向所有国家和地区派遣劳务。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的有外派劳务经营权并已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可申请领取。
第四条 特批许可证适用于某一特定项目合同。经外经贸部批准实施某一项目的企业可申请领取。
第五条 临时许可证适用于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企业在尚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领取。
第六条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必要时外经贸部对企业外派某些特殊行业的劳务或向特殊国家和地区派遣劳务实行专项许可证。

第三章 许可证的申领、更换和有效期
第七条 初次申请普通许可证、须填写“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向外经贸部报送有关批文的复印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第八条 初次申请特批、临时和专项许可证,须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向外经贸部报送有关批文的复印件。
第九条 到期更换许可证,须按时向外经贸部报送申请表一式两份并交回原许可证。
第十条 普通、特批和专项许可证有效期均为一年,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为三个月。
第十一条 许可证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注销并申请补发。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外派单位如违反外派劳务的有关规定,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理,直至吊销许可证并取消其外派劳务经营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抚顺市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印发《抚顺市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办法》业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保障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含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应将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纳入日程,认真贯彻落实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方针。
第四条 全社会都要尊敬和关心退休职工,积极支持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企事业职代会应有一定数额退休职工代表参加,保证他们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企事业应把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纳入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六条 职工退休后,依然要关心、维护企事业单位的利益和声誉,力所能及地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章 管理服务
第七条 退休职工管理工作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管理制度化;
(二)统一帐卡簿,加强基础建设,实现管理规范化;
(三)探讨研究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新内容、新方法和其发展规律,实现管理科学化;
(四)主动取得有关单位、部门和全社会的支持,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使工作逐渐走向社会化;
(五)发挥退休职工自管会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不断提高自管能力。
第八条 退休职工服务工作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一支讲政治、懂业务、身体健康、全心全意为退休职工服务的队伍;
(二)坚持经常性走访慰问活动,及时了解退休职工的困难和要求,为他们排忧解难;
(三)关心退休职工的生活和健康,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使他们颐养天年;
(四)组织退休职工学习卫生保健科学知识,增进他们的身心健康;
(五)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使退休职工增加乐趣,陶冶情操;
(六)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扩大服务领域,逐步满足退休职工的需求。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简称市退委会),是市政府对全市退休职工实行管理服务的领导机构。市退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总工会,为市退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条 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维护退休职工合法权益,指导全市退管组织开展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其基本职责:
(一)根据党和国家有关退休职工工作方针、政策,管理退休职工队伍,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代表退休职工参与制定有关退休职工工作方面的政策、办法,督促落实党和政府有关退休职工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三)综合反映退休职工工作的情况和退休职工的意见、要求,维护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退休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进行形势任务和道德法制等宣传教育,组织退休职工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五)指导各级退管组织办好为退休职工服务的经济实体和福利设施;
(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好、管好、用好退休职工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 县、区、局(含公司)也应建立退委会,配备干部负责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应根据退休职工人数配备相应的干部,负责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退休职工管理活动经费从以下三个方面筹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事业单位提取;
(二)从退管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利润中提取;
(三)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赞助。
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政府的规定,按时足额提取和上缴退休职工管理活动经费,保证退休职工活动的开展。上交省、市的活动经费,委托银行代为收缴。
第十五条 退管活动经费设专户管理(也可以由财务部门代管),专款专用,严禁挪、借、截留和占用。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手续,支取使用应有明细帐目,管好用好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 经费实行予决算制度,作到帐目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