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工业企业及粮油机械制造企业防火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12:20   浏览:93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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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工业企业及粮油机械制造企业防火规则

粮食部 公安部


粮油工业企业及粮油机械制造企业防火规则

1981年5月30日,粮食部、公安部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工作,防止火灾事故,保卫粮油工业企业及粮油机械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工厂)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工厂应确定厂长或副厂长一人为消防负责人,具体领导全厂的消防工作,车间、班组应指定专人负责,以加强对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工厂应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加强全体职工的责任心,做到人人防火,班班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大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消除。
第四条 工厂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在工厂消防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防火和灭火工作。消防人员应从职工中选拔政治思想好、工作积极、热心消防工作和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并有计划地定期进行消防教育和训练。
第五条 消防负责人必须做到:
一、贯彻执行有关防火的指示和规定,并根据本企业的特点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和防火措施,坚决贯彻实施。
二、组织宣传教育和消防检查,主持消除火险隐患,定期进行消防演习,提高职工消防技术,养成经常注意防火的习惯。
三、经常与当地公安部门和工厂邻近居民治保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组织联防,发动职工参加护厂防火工作。
四、指定专人负责对消防设备、器材、用具的管理和保养,经常保持良好有效;对带有技术性的消防设备,应由了解其技术和性能的人员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寒冷季节要对消防储水池、消火栓、灭火机等,采取防冻措施。
第六条 工厂应设置消防通讯和信号,以便一旦发生火警,立即集中力量扑灭。车间、仓库及固定的生产场所,均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备,以便发生火情后,立即扑灭。
第七条 车间、仓库和生产场所内严禁吸烟(不包括指定场所),职工进入车间、仓库,不准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易爆物品。
第八条 工厂应设门卫,建立严格的出入厂登记制度。外来人员非经许可,不得进入厂内;进车间必须经厂长批准,并有专人陪同。工厂临时工作人员由工厂发给佩带符号,以便识别。
第九条 工厂应建立值班、巡夜制度,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在假期、节日更要加强。
第十条 工厂应经常对厂内职工进行思想教育,提高警惕,防止坏人纵火破坏。
第十一条 粮油加工厂、橡胶滚筒厂、综合利用车间,应特别注意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副产品的管理,对一切易燃、易爆的化学物品,如溶剂油、汽油、酒精、纯苯、甲醇、丙酮等,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按各种化学物品的性能隔离保管,任何人非经准许不得触动。
第十二条 油脂浸出工厂(车间),必须认真执行粮食部粮油工业局《油脂浸出工厂(车间)建筑、安装、生产安全防火规范》的规定,切实防止溶剂“跑、冒、滴、漏”。
第十三条 美式磨粉机用作第一道皮磨时,应装置粉尘隔离器,防止粉尘爆炸。粮食、油料、饲料加工,在货料进入碾轧、粉碎等设备前,应有去除金属物质的设备,以防止摩擦、打击起火。机械厂及机修车间应防止油类与氧气瓶接触。
第十四条 为了防止自燃起火,沾油的工作服,油抹布、油棉纱、沾油的手套、油布、雨衣等,应该储存在安全通风地点。严禁炽热饼粕直接装包码垛。饼粕垛要通风良好。
第十五条 工厂区域内一般不得搭建临时工棚,如因生产需要必须搭建时,须经当地公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对原有不合乎安全要求的临时工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改进。
第十六条 一切高、低压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和运行,必须由正式电工进行。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维修和运行,必须合乎安全要求。对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排除。
第十七条 无电灯照明的工厂、车间、仓库和生产场所一律禁止使用蜡烛和普通的油灯照明,只准使用安全风灯、手电及其它保险灯具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工厂应根据生产区域划分消防责任区,确定负责人,分片包干负责本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本区域内的生产设备、电气线路及易燃物品,应经常检查,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对保护国家人民生命财产、改进消防工作有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表扬奖励;对消防工作不负责任而招致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条 工厂对造成的一切大小火灾事故,均应按照“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粮食部备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和工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当地公安部门共同研究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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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解决究竟要靠谁

陈继华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而几年来,屡屡发生的权利人当街贱卖生效判决书现象,不仅反映了社会信用的缺失,而且反映了法律信用的严重缺失。“执行难”已成为一个严重侵蚀我国法制机体健康的顽疾,如不尽快去除,必将迟延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
一、“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1999年中央11号文件将“执行难”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当前社会舆论,也多将“执行难”归结为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法官与被执行人素质不高、立法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这些虽都从一定侧面指出了“执行难”的成因,但都没能找出真正的症结所在,还停留在问题的表层。笔者认为,“执行难”形成的最根本原因还是当前司法体制不健全造成的法律缺乏应有的信用和威慑力。要解决“执行难”,需从改变司法体制入手,依靠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树立法律的信用,进而建立法律的威慑力,使遵守法律判决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二、“运动式”治理“执行难”的局限性。
稍懂医理者都知道:引起发烧的原因有多种,在没找到病因的情况下,用物理方法退烧仅能收到暂时的效果。把“执行难”比做持续发烧,则“运动式”治理只是一物理降温方法,如不能找到真正的病因对症治疗,则不仅治不了病,反而会因延误治疗时机而加重病情。
运动式治理“执行难”问题,或许可以在短时间内收到一时之功效。毕竟,这种自上而下的清理运动带有明显的行政治理色彩,而对于中国的公检法机关来说,行政式的治理方式有时也会产生明显的法律效果。但是,假如造成“执行难”的制度因素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那么,这种依靠行政命令所发动的治理运动一旦结束,“执行难”的现象几乎注定会重新出现。其实,几年来,官方已经就“执行难”问题进行过多次类似的清理运动,这种清理运动的反复进行,以及有关治理“执行难”通知的反复多次发布,就显示出以往治理“执行难”运动的低效率和无效果,也证明今后继续采用运动式的治理方式,将肯定会归于失败。具体而言,治理者们将“执行难”的成因主要解释为“法院的问题”,并继而采取强化执行人员素质、加大执行力度等措施。经验表明,这些思路和对策在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性上都是很成问题的。
三、改革法制体制,用“法律”治理“执行难”。
㈠改革法院编制体制,减小地方行政对法院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调查结果显示,“执行难”的最大阻力还在于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因此,要破解“执行难”,首先就需要把法院从地方行政权的干预下解脱出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地方人民法院的法官任免、司法经费等都在地方控制之下,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独立性从何谈起?”
2000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全国各地委托山东法院执行的案件,统一指定给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委托案件执结率由过去的7%提高到70%。济南铁路运输中院执行局局长王荣历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说:“我们是专门法院,人、财、物都不受地方政府的管理,而且案件是省高院指定的,这样在执行中,较少受到地方的干预。”
由此可见,摆脱了地方行政权干预,法院的“执行力”有着多么大的升值空间。要使法院不受地方行政权干预,就要从“人事、财政”等各方面去除地方行政权的影响。
为法院确立有效的抗干扰机制,排除地方行政机关可能对司法工作造成的干涉,法院的人、财、物权应由最高法院掌握,司法经费由全国统筹。可将法院的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将法院经费单列,同时最高法院通过加强诉讼费用的管理,由地方各级法院上缴一定比例的诉讼费,由最高法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的实际,统筹安排下拨费用给省高级法院,再由省高级法院直接下拨给各级人民法院。关于人事管理体制方面,改变行政机关管理法院机构人员编制的作法,实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法院二级管理的方法,即由高级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关于编制管理、人事管理的总体规定,对辖区内的各级法院进行具体的管理。
㈡提高判决的公信力,增强法律判决的权威。
近些年不断被暴光的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案件,都不断地降低着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有一句法律缄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危害胜过十次犯罪。因为一次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一个不公正的裁判却污染了水源。” 判决没有被执行,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不给法律“面子”,为什么被执行人敢于不给法律面子呢,最主要的还是在于司法自身的问题。面子并不是靠别人给的,而是要靠自己争取的。试想,对于一个“污染了水源”的法院,面子何来?所以,不断提高法官素质,减少误判错判的发生,进而牢固树立法律的权威,增强被执行人执行生效判决的自觉性,对于解决“执行难”还是十分必要的。
㈢还执行权于行政,利用国家强制力解决“执行难”。
执行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应当通过加快制度创新和体制改革,把它从法院分离出去,由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管。
在现行司法体制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主要是进一步完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工作机制。建议地方法院执行机构的人财物由省高级法院直管,下级法院协助;省院设总局,中院设分局,基层法院设支局,真正做到执行权的行使不受地方制约和干预。建立和完善以委托执行为主的工作机制,最高法院设立执行协作办公室,负责委托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为跨省辖区的执行案件最终实现全部委托执行提供组织保障。还建议加快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步伐,对不履行裁判义务的当事人应规定一系列履行义务的强制法律措施。
法律是需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如没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律就会得不到执行,而在我国法院生效判决执行的过程中,除了几个法警外,基本看不到“国家强制力”的影子。所以只要被执行人找几个人将厂门一锁,或找个老头老太的往法院的车下一躺,法院就没辙啦!
有个故事说明了美国如何解决地方保护的。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朗案中裁判黑人与白人分隔于不同学校的做法违宪,次年法院开始考虑结束黑白分校的具体措施,对此南方诸州抵触情绪很大,千方百计对抗法院判决,1957年,阿肯色州9名黑人学生依照判决应进入白人学校就读,但该州州长动用当地国民警卫队封锁学校,就是不让黑孩子和白学生扎堆,法院的判决执行不了——这地方保护主义够邪乎的吧!这可把艾森豪威尔给气毛了,总统调动美国精锐的101空降师进入该州首府,压制了国民警卫队,最终这9个黑孩子在大兵的武装护卫下顺利入学,地方保护土崩瓦解。
法律作为一切社会矛盾最终的救济途径、道德的最低标准,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如果不能把持住这最后一道底线,道德的标准就会进一步降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将会成为一个不可能实现的梦。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切实增强灾害救助快速反应能力,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事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是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民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救灾职责的重要任务。2008年初南方特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救灾实践充分证明,只有不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大力加强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才能有效应对各种突发灾害,及时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各级民政部门要从提高减灾救灾能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抓紧抓好。

二、建立健全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各地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各级救灾预案中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内容,统筹做好各项工作。在救灾应急储备物资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采购;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救灾应急物资的入库验收制度,严把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物资流入储备环节;要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地方救灾应急储备物资管理,明确各级救灾应急储备物资采购、管理、调拨和使用的权限与程序;要建立健全救灾应急储备物资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和回收等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特别要严格防止仓储过程中的物资流失、变质和不当损耗;要建立和完善救灾储备物资统计报告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情况并定期逐级上报,确保账物相符;要加大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实现各级救灾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网络的整体效能。

三、进一步增加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各地要按照24小时救灾物资到位的目标,特别要充分考虑应对大灾的需要,在现有储备的基础上,增加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多灾易灾地区每年都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帐篷、棉衣、棉被、食品、饮水、照明和取暖设备等救灾应急物资,并建立物资储备更新、轮换的财政补偿和核销制度;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救灾应急物资生产厂商信息,对食品、饮用水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严禁将过期食品用于救助,在适量存储的基础上,可与有关企业签订应急供货协议,应急期间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保障救灾应急物资供应渠道畅通,确保灾害应急期间,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全面救助。

四、积极推进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是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各地要按照《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和地方减灾规划要求,遵循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原则,科学编制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要根据灾害特点和救灾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各级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规模,因地制宜,可以采取新建、共用或租借等方式解决存储场所,充分利用已有库房和设备,避免重复建设;县级以上区域一般应设立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场所,乡镇和村可结合避灾场所建设,积极开展救灾物资储备,逐步形成中央和地方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网络体系,扩大救灾应急储备物资的有效服务辐射范围。

五、加强部门配合与协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制定救灾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国土、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协作,积极争取储备库建设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物资采购资金。同时,要建立健全部门间救灾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和救灾应急物资调拨与运输联动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请各地加强领导,认真规划,落实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加强对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和储备物资的检查,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部。





民政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