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国食盐加碘用碘酸钾产销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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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国食盐加碘用碘酸钾产销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医药管理局 等


关于加强全国食盐加碘用碘酸钾产销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盐务局: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的一件大事。向市场供应合格碘盐,确保碘酸钾的质量是重要一环。国务院颁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中明确规定:“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用于加工碘盐的碘酸钾必须是经卫生部批准的合格产品”。目前,我国已基本实现全民食盐加碘,碘酸钾的需求较以往有较大幅度增加,一些地方和部门纷纷上马碘酸钾生产厂。考虑到碘酸钾的质量直接影响到12亿人口的身体健康,为确保碘酸钾质量,合理安排生产布局,避免重

复建厂,有效利用资源,加强碘酸钾产销管理,经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研究决定,对碘酸钾实行国家定点生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碘酸钾生产企业进行初审。初审条件:企业必须是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产品必须达到药典标准。
2、在初审基础上,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碘酸钾生产企业由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填报“全国食盐加碘用碘酸钾定点企业申报表”,签署意见后上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将根据全国合理布局、需求量等,确定国家食盐加碘用碘酸钾定
点生产企业名单。
3、自发文之日起,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将不再直接审批新的碘酸钾生产企业。
4、碘盐加工企业必须使用国家定点碘酸钾生产企业产品,对于违反者国家有关部门将进行严肃查处。
5、申报国家审批日期:自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止。
具体承办单位:卫生部地方病防治办公室
国家医药管理局综合经济司
附件:全国食盐加碘用碘酸钾定点生产企业申报表(略)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



199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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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既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的,暂由纳税人据实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经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计征土地使用税。待土地测量或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如发现有出入,再作调整。”
2.第六条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应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3.第九条修改为:“除《条例》规定免税的土地外,其余需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按规定办理。”
4.第十条修改为:“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定期减免的,由纳税人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第十一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为:房产管理部门按月缴纳,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按季缴纳。具体日期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6.第十二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7.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2月17日

宿迁市发放“投资乐园卡”试行办法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发〔2003〕146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发放投资乐园卡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发放“投资乐园卡”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宿迁市发放“投资乐园卡”试行办法

  为努力营造我市“亲商、安商、富商、便商、利商”的浓烈氛围,充分体现“诚信宿迁、投资乐园”的城市形象,本着强化人文关怀的原则,方便投资客商在宿迁生活工作,扩大我市对外知名度和吸引力,决定采取发放“投资乐园卡”的方式,以进一步提升软环境建设层次,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现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投资乐园卡”式样
  卡片统一参照银行卡式样制作,正面为持卡人照片、姓名、职务、编号、企业名称、使用期限,背面为使用须知。卡片分为绿红两种颜色,市外籍人员持绿卡,市内籍人员持红卡,绿卡和红卡持有人享受同等待遇。
  二、发放区域
  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宿城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特殊服务和优惠措施并试行。
  三、发放条件
  建市以来外来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企业、1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三产项目(其中:房地产项目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投资大户);外来和市内用工300人以上的企业(用工大户);外来和市内上一年入库国税和地税总和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大户)。简称:“三户”。
  四、发放对象
  私营个体企业中,符合“三户”条件之一的企业中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1名,其中外商(指市外籍)企业中负责人可1—3名。
  五、特殊服务和优惠措施
  (一)政治民主
  1.在自愿的情况下,持卡人应邀可列席有关经济工作会议,了解经济工作政策。
  2.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可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3.在评选荣誉市民、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时,可推荐为候选人。
  (二)人身与财产安全
  1.持卡人的固定住所,除涉及突发事件或重大案件外,不得随意检查。需要检查的,有关单位要向市软建办审报备案。
  2.持卡人需要提供人身或财产安全保护时,公安部门首先派员到现场,及时提供合法保护。
  (三)行政服务
  1.持卡人可以得到引商单位或投资项目所在地、招商服务机构提供的项目报批手续全程代办等跟踪服务。
  2.持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和问题时,可直接向市领导或所在地领导反映,并获得快速处理。
  (四)道路交通
  1.持卡人驾车或乘坐所在企业自备轿车发生交通违章或一般、轻微交通事故时,公安部门不予扣车扣证,依法以最便捷方式处理放行。
  2.市公安局为持卡人开辟出入境“绿色通道”。办理各类证件、签证随到随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持卡的中国公民因私赴台一律免费办理有关证件、手续,赴港澳进行商务活动的,实行按需申领。
  3.持卡人及其企业的自备轿车被电子警察抓拍处理时,费用减半收取。
  4.持卡人可凭有效国际驾照或港澳台地区驾照享受上门教学交通法规服务,并免费换发宿迁驾照。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本市驾照因被盗、丢失、损坏需补领时,享受即到即办免费服务。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持外省市有效驾照档案,享受免考试、免费换发宿迁同类驾照待遇。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驾照年审时,免收会员费,享受会员待遇。
  5.市交通局为持卡人开辟专门的客商缴费窗口,做到随到随办理,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公布服务热线电话,客商有要求,提供上门服务。
  6.在养路费稽查过程中,持卡人凭卡一律免于检查,立即放行。
  7.持卡人的自备轿车,可以凭卡每月限购一张收费站通行月票(150元/张),在果园收费站、双庄收费站、顺河收费站、宿新公路叶庄收费站通用。
  (五)医疗保健
  1.确定宿迁市人民医院、宿迁市疾控中心和市妇幼保健中心为持卡人的定点医疗、保健单位。定点单位为持卡人分别建立健康档案。
  2.由市疾控中心和市妇幼保健中心每年为持卡人免费体检一次,跟踪进行预防接种,并进行相关医疗保健知识的培训和咨询。
  3.在市人民医院设立“客商医疗服务部”。持卡人就医时由导医人员全程陪同,帮助办理门诊、急诊和住院等手续,优先安排专家、专科诊治,并开展预约服务。设立条件优越的病房,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六)居留与子女入学
  1.持卡的外国人(含华侨、港澳台商、留学人员)可到市公安局免费办理自己、配偶及子女居留证和各类签证、证件。
  2.持卡的国内市外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可直接到县(区)公安机关治安(户证)部门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户口迁入、暂住、边境通行手续,免收一切证件工本费。
  3.“投资乐园卡”试行区内公办高中对持卡人子女入学可照顾30分录取。
  4.持卡人子女到实验小学、实验学校、宿迁中学就读时,需收“择校费”的,按规定费用的三分之二收取。
  (七)家居生活
  1.对持卡人要求安装有线电视的,随到随办相关手续,网内用户24小时内安装和开通电视节目信号。对居住地有线电视网内的持卡人安装有线电视的,按规定应当交纳的400元有线电视初装费,只收取100元材料费。对持卡人要求维修有线电视的,优先安排。小故障24小时内排除,大故障48小时内排除,特大故障72小时内排除。
  2.持卡人申请安装生活用水,只收取安装工人工资、材料费和税金,其他管理费、利润等全免。因突发性事故抢修停水时,电话通知持卡人。
  3.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持卡人及时为其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服务,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及时为其提供江苏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4.持卡人自住房增容用电(8000瓦之内),办理“一户一表”,由市供电公司优先办理或派人上门服务,免收材料费以外的费用。
  (八)邮政通信
  1.持卡人申请安装自用固定电话,可优先选号,并免费赠送话机一部。在线路具备的地方,24小时内完成开通或移机工作。
  2.持卡人向宿迁电信公司申请上网,如条件具备,48小时内开通,免收接入费。
  3.为有邮政通信需求的客商免费安装信报箱,免收通邮服务登记费。
  (九)其他服务
  1.持卡人在市区国际饭店、嘉年华大酒店、万源宾馆、宿迁宾馆、金桥宾馆、中心大酒店和项里大酒店等7家星级旅游饭店住宿、餐饮,菜肴七折、住宿六五折(餐饮优惠不包括宾馆单独推出的特定促销项目、烟、酒和特价菜肴)。
  2.持卡人到市区旅游景点(马陵公园、宿北大战纪念馆、项里公园、黄河风光带、乾隆行宫、嶂山森林公园)参观游览,免购门票。
  六、申领、发放程序
  由企业或个人,带相关资料及一寸彩照两张,向市软建办提出申请,填写《宿迁市“投资乐园卡”申领表》。在园区的企业由园区负责初核,不在园区的企业由所在地软建办初核。初核后由市软建办集中将申领表送相关部门或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软建办统一发放“投资乐园卡”。
  七、使用管理
  (一)“投资乐园卡”从2003年10月1日起试行使用,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后根据情况重新核发,两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审核后可及时增补。
  (二)“投资乐园卡”配印持卡人照片,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和复制,丢失后及时向市软建办申请补办。持卡人使用时要做到守法、文明、诚信。
  (三)市软建办负责“投资乐园卡”的制发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投资乐园卡”在试行区内的正常运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持卡人遇到特殊服务或优惠措施不落实的,可随时与相关机构联系,也可直接向市软建办反映(咨询投诉电话:4368110)。
  (四)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广泛宣传,做到人人皆知,并严格遵照执行,凡阻挠“投资乐园卡”特殊服务和优惠措施贯彻落实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局要配合市软建办认真做好“投资乐园卡”申领审核工作。
  (五)“投资乐园卡”特殊服务和优惠措施由市软建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