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规范和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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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规范和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2]149号

关于继续规范和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为巩固2001年全国航运市场清理整顿成果,根据国务院2002年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部决定今年继续规范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现将《2002年规范和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水上运输市场整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整顿工作重点和目标后直接组织实施。请各有关单位2002年12月 15日前将本年度实施航运市场规范整顿情况的总结报部。

附件:2002年规范和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OO二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水运 市场 整顿 通知

抄 送:中国船级社,部海事局



附件:

2002年规范和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方案



为实施航运结构调整,保障水上运输安全,为经营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国航运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2002年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部决定在2001年航运市场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继续在全国分区域、有重点的规范和整顿航运市场秩序。现就2002年全国航运市场规范整顿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2002年航运市场规范整顿重点与工作目标

根据2001年全国规范和整顿航运市场进展情况,结合我国航运市场整顿状况,确定2002年规范和整顿航运市场的工作重点是:

继续开展2001年确定的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渤海湾客滚船运输市场、琼州海峡客滚船运输市场等4项专项整顿;继续开展并完成2001年确定的水路客运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的规范和整顿;规范和整顿国际海运船舶运输市场,规范和整顿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秩序;规范和整顿国内旅游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市场;规范和整顿国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市场。

2002年规范和整顿航运市场的工作目标是:通过规范和整顿航运市场秩序,关闭一批不符合国家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公司,淘汰一批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船舶,为水路运输安全和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改善航运市场供求关系,促进航运业结构调整。

二、2002年规范和整顿航运市场重点工作

(一)继续开展 2001年确定的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渤海湾客滚船运输市场、琼州海峡客滚船运输市场等4项专项整顿

1、渤海湾客滚运输市场

在2001年专项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辽宁、山东两省已形成对本地区客滚船运输企业改革重组方案,要在2002年6月 30日前完成渤海湾客滚运输企业重组工作;重组后从事渤海湾客滚船运输的企业只能新造客滚船,不得再进口二手客滚船从事渤海湾客滚运输。请有关交通主管、海事、船检部门严格把关。

2、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

在2001年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加快个体船舶公司化进程。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个体船舶经营人组建法人企业的工作。部重申,个体船舶不得再经营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请湖北、重庆两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长江海事局和有关海事部门应严格督查运输船舶。

2002年下半年,有关航管、海事、船检部门要结合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船舶的复核检验,调整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船运力结构,淘汰一批技术性能差、安全隐患多的船舶。

3、琼州海峡客滚船运输市场

在完成琼州海峡客滚运输企业资质达标,促进企业加快船舶更新改造的同时,取消琼州海峡运输管理中的“运力对等、经济对等”管理方式。在琼州海峡滚装运输市场建立优胜劣汰、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运输环境,以促进运力更新和结构调整。

请广东、海南省交通厅共同研究,并于2002年5月31 日前形成实施意见报部。在研究制订取消“运力对等、经济 对等”的实施措施时,对“港航合一”企业给取消对等带来的 障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 以消除。

4、继续规范和整顿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

2002年的工作重点是:建立对公司资质条件的跟踪制度和不良记录警示制度。对不满足资质条件的公司,及时发现,限期整改;对出现安全、服务不良记录的公司要及时发出警示;禁止改造旅游船投入市场;规范航运公司(船舶所有人)和旅游销售人之间的关系,坚决落实船长负责制。

请湖北、重庆两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请长江海事局加强监督管理。

(二)继续开展2001年确定的油品、散装化学品船运输市场的规范和整顿

根据部对2001年航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安排,从事客运和液货危险品运输的企业,要在2001年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质条件。2002年4月 30日以前,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从事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的企业进行一次清理登记,符合资质条件的,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从事省际运输的,由部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布。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分别由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知照有关部门。从 2002年 8月1日起,各有关海事监督部门,要查验客船和液货危险品船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有合法《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才予放行。各有关航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客运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的督查。

为巩固2001年对油品、散装化学品船运输市场清理整顿成果,要对从事油品、散装化学品等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航运公司和船舶进行一次抽查。请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对在长江、珠江干线从事油品、散装化学品运输的船舶进行抽查,抽查率应在20%以上。由长江、珠江航务局牵头成立抽查工作组,运管、海事、船检、消防部门共同派员参加。主要查验船舶是否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船舶证书。对查验的船舶应做出记录与评估,对查验发现存在明显缺陷的船舶,要报部备查,必要时,由部决定是否对这类船舶进行重新检验。

请江苏省交通厅对外省(市)投资者在南京地区设立的从事油品和散装化学品船舶运输的公司进行一次调查。查明这些经营者在南京设立公司的主要原因,并将投资人所在地、船舶检验等情况于6月 30日前报部。以后这类调查再扩大到其他省份。

(三)规范和整顿国际海运经营人和无船承运人经营秩序

规范和整顿国际船舶运输公司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实施,对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的公司进行规范和清理,对原经合法程序取得交通部批准,符合海运条例规定资格条件的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并分别由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对原经合法程序取得批准但不再具备海运条例规定资格条件的,要取消其国际海运经营资格并予以公布。本项工作于 2002年 6月底完成。

无船承运业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确立的一项新的管理制度。规范和整顿无船承运业务市场的重点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这项新制度纳入正常管理轨道。自今年6月1日起,要组成多个市场调查组,分片进行检查,对未取得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经营人,要依法予以惩处,对违反规定,不履行查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身份,同 不具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订立协议运价的班轮运输经营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内地与港澳间航线是特殊的国内航线,为加强对这一航线的管理,今年4月至 12月 31日期间,对航行于港澳航线的运输船舶进行规范和整顿。其中1000吨以上(含)船舶由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实施进行整顿,1000吨以下船舶由部组织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实施整顿。整顿的重点是,公司和船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并依法取得批准,是否有从事或参与走私等不良记录。

(四)开展普通货船运输市场的规范和整顿

根据全国航运市场整顿方案和交通部2001年第1、2号令的要求,2002年年底以前,全国普通货船(含散货船、杂货船、集装箱船、商品车滚装船、件杂货船等)运输经营人应达到交通部2001年1号部令规定的资质条件。各地要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如期完成。

自2002年4月起,部对符合资质条件的经营人,包括从事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的经营人,将分期、分批予以公布。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不得再从事水路客货运输。

各地要比照上述办法,对合格运输经营人和被取消资格的运输经营人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五)开展国内集装箱内支线班轮运输市场专项整顿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管理条例》的实施,对国际班轮内支线运输市场进行清理整顿。要对内支线经营人的资质进行核查,要求内支线运输经营人在运力规模、管理人员,船舶配备,运输组织等方面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内支线运输市场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严禁没有经营资格的运输经营人变相经营内支线运输。对境外班轮公司租用内支线航线和舱位情况进行调查。

本项工作由部组织实施,请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配合。

(六)开展国内旅游船运输和高速船运输市场专项整顿

2002年4—12月,在2001年水上客运市场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开展国内旅游船、高速船运输市场的专项整顿工作。整顿重点区域是渤海湾、舟山群岛、长江干线、桂林漓江、广东珠江三角洲等地区。整顿的主要内容是经营人是否经过合法程序审批,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经营人的运力规模、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资质规定,配备船员,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本项整顿工作由部负责协调,请辽宁、山东、河北、上海、浙江、广东、广西等省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禁止在内河以及其它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

为了保障水质,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正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剧毒化学品目录。待剧毒化学品目录公布后,所有从事内河运输的经营者,一律不得在内河以及其它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届时,部将发文提出贯彻实施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和监督检查工作;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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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聚众犯罪的聚众行为危害性

黄泓祯


  曾经轰动一时的马尧海案,时至如今似乎有所平息。但是人们一提到马尧海案被判聚众淫乱罪都有所不愤,很多人认为马尧海无罪,马尧海的行为最多不符合道德不应该受到刑法的处罚。
  他们讨论提出的最主要观点是:彼此愿意,私密的空间。这样并不构成对他人利益的侵犯,在众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之下,也谈不上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而讨论也大多定位于淫乱行为是否破坏公共秩序之上。
我认为,刑法之所以规定“聚众淫乱罪”而对聚众淫乱行为进行处罚,其着眼点不是在于淫乱行为是否构成危害性应该定罪处罚的问题,二是着眼于聚众淫乱的聚众行为,这种聚集众人、组织、策划的行为。同理,刑法对于赌博罪的规制并不着眼于赌博行为是否危害社会公共秩序,而是着眼于聚众赌博、赌博为业、开设赌场等聚众、组织、领导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更具社会危害性,是这种聚众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
聚众行为的认定
  根据学者张明楷的观点,聚众是指首要分子纠集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人于一特定的地点,而成为可以从事共同行为的一群人。根据这一定义:
首先
  要有首要分子,也就是有组织者。这就是聚众和天然的聚集有明显的区别,聚众是有组织者的活动,即是说有专人组织、有策划、有目的的活动。而天然的聚集缺乏了组织的分子,在这种情况之下人们的聚集是非经他人信息传达和意思传达的影响。
  要有纠集的行为。也即是说,这种聚众的行为需要一定的人通过一定的媒介以某种手段进行纠集。这种纠集的媒介可以是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网页、QQ群等。手段有明示和暗示的手段。有时候可以是眼神、动作的暗示,有时候可以是暗语。而这种纠集行为存在主观的故意。
聚集于一定的地点。笔者认为,这种地点可以是现实存在的地点,如私人住宅、如宾馆。也可以是虚拟的某一特定的地点,如聚集于网络的特定空间进行赌博。
聚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笔者认为,聚众行为起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危害性:
  一是操纵性的危害。因为聚众是有人组织的,并实施达到一定共同目的的行为。这种具有操纵性并聚集他人的行为比个人实施该行为的危害性更大。因为,首先它的影响力更大,要是有危害后果会引起更严重的后果;其次,它难于控制,当聚众行为习惯地形成一种惯常聚众行为之后,便形成一种组织性范式,更难以控制。这也是聚众赌博就打不灭的原因。
  二是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聚众犯罪其共同从事的活动可能是不公开的,可能是在私密的空间之下不为人知进行的,比如聚众淫乱、聚众赌博。但是,聚众行为一定是具有公开的性质的。因为,聚众的手段的信息传达一定会有一定的公开性的,无论其是口头、电话、还是QQ群,他都一定的信息在公开的场合传播已达到纠集的目的。所以,聚众行为是公开的,正是这种具有公开性质聚众的行为能造成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正是这种聚众从事普通人认为的不道德的赌博、淫乱行为的聚众在聚集过程中能产生不良影响,而且这种聚众一旦在公众之中传开起到的恶性后果是不容设想的。他是危害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的。它的危害不在于赌博、淫乱这些不道德行为的本身,而是更多地载于聚众的本身!试想当社会公然有一些组织从事淫乱、赌博行为的时候,对社会的危害性该有多大?当你明白现在黑社会的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就应该窥见聚众的从事不道德行为的聚众行为的危害了。
  综上所述,我刑法国对淫乱赌博行为的规制,是在于规制其聚众行为、和组织行为,这种聚众的和组织的行为危害社会妨害了社会的管理秩序,因而刑法归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所以,赌博、淫乱并不当然违反社会秩序,应受刑法处罚;但是聚众赌博、聚众淫乱应是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应收刑法制裁!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申请未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项,行政机关按规定受理。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

  第四条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只涉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不必要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

  (二)经行政机关审定认为公开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其他依法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单位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或传真页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或代码、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开通“依申请公开专栏”,提供依申请公开表格下载,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获取电子文档,提出网上申请。行政机关还可以通过发放、邮寄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表的格式文本。

  第八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立即登记,并向申请人反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

  第九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并已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主动公开但未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告知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制作非本机关政府信息的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阅读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按规定履行依申请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督促其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各地区、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以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一并纳入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年度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