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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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交通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央企业工委《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进一步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顾全大局,积极主动做好工作。交通部要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央企业
  工委等有关部门,组织专门班子,配合地方人民政府,于2002年3月底前完成港口的下放工作。在深化改革过程中,要严格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切实做好港口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稳定工作,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问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交通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中央企业工委
(二00一年十月八日)

  沿海和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在我国航运事业对外开放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984年以后,国家对这些主要港口的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形成了目前的秦皇岛港由中央管理,沿海和长江干线37个港口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曾对我国港口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港口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为了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港口行业的行政管理,有利于港口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自主经营、走向市场,有利于我国港口事业不断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办发(998)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现就深化现行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现由中央管理的秦皇岛港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港口全部下放地方管理。港下放后原则上交由港口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管理;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由省级人民政按照“一港一政”的原则自行确定管理形式。港口下放后,实行政企分开,港口企业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二、改革港口现行的计划、财务管理体制。计划管理,由现行中央计划管理改为地方管理;财务管理,由“以港养港、以收抵支”改为“收支两条线”,取消港口企业定额上缴、以收抵支的办法,同时按照国家税收管理有关规定征缴港口企业所得税。
  港口下放时,其财务关系相应划转。港口的资产无偿划转地方管理(交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管理的资产除外),其债权、债务一并随之转移。港口下放后,应缴企业所得税缴人地方财政,所得税指标以零基数划转。对港口企业1998年至2000年确因经济效益不好而欠交中央财政的利润予以豁免;对港口企业1998年至2000年已上缴当地财政的所得税,不再上解中央财政,由当地财政全额返还港口,用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取消秦皇岛市征收的港口建设配套资金。
  港口下放后,在保证中央必要的港口建设费支出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各港港口建设费的留成比例。同时,地方人民政府应多方筹措港口建设资金,制定有利于港口发展的政策,为我国港口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逐步放开理货市场,进一步规范理货业务。为保证理货的公正性,促进理货质量的不断提高,港口理货要引入竞争机制,每个港口可先设立两家理货企业。将各港外轮理货公司从港口企业中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将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向各港外轮理货公司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改为持有各港外轮理货公司一定的股份,具体比例由交通部组织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与港口企业共同协商确定后,报财政部办理相关的股权确认及产权变更手续:
  四、改革引航管理体制。沿海港口的引航机构作为向各码头靠泊船舶提供引航服务的单位,应从港口企业中分离出来。鉴于目前引航机构与港口企业分离的条件尚未成熟,为平稳过渡,引航机构尚未与港口企业分离的港口可暂维持现状,过渡期为三年,在业务上接受港口管理机构的指导,为全港所有码头提供服务。长江引航机构作为独立向航行在长江的船舶提供引航眼务的单位,仍隶属于长江航务管理局。
  五、在港航公安管理体制全面改革之前,港口公安管理暂维持现状,其所需经费仍由港口企业营业外列支和财政拨付事业费的办法解决。
  六、鉴于长江航运的运作方式及其特点,长江港口企业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与航运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组建新的港口运输企业,或采取多种方式联合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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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不宜将救灾款用于残疾人三项康复经费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不宜将救灾款用于残疾人三项康复经费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海南省民政厅:
你厅农救处《关于救灾款用于残疾人三项康复经费是否妥当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1984〕办33号文发布的《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和民政部民〔1987〕农字20号文《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款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自然灾害救济费是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是:(1)解决灾民生活上无力克服的
吃饭、穿衣、住房、治病的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3)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适当扶持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至于国务院国发〔1988〕59号文转发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所指用“救济款”补助贫困残疾人
的三项康复费用问题,系指用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款中的社会残疾人福利事业费项(此款从一九八○年已包干到地方)予以补助。因此把自然灾害救济费用于补助残疾人的三项康复经费是不妥的,应即纠正;已经挪用的经费应速退还。

附:湖南省民政厅农救处关于救灾款用于残疾人三项康复经费是否妥当的请示
(1989年2月15日)
民政部救灾救济司:
我省决定,一定五年每年从自然灾害救济款中拿二十五万元交省残疾人联合会作“三项康复”经费。另外,各市县还要从省下拨的救灾款内拿出一部分解决市县残疾人的康复问题。对此,我们认为,民政部对救灾款的使用范围已有明确规定,再是国务院批准《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
纲要》在第五十三条中也只定于从救济款、扶贫款中予以补助,并没有讲从救灾款中挤出使用。特别是我省是多灾贫困地区,每年都有一百万左右灾民需要救济,在救灾款偏紧的情况下,增加开支口子,困难是极大的。这种开支是否妥当,我们没见部里的新规定,希望作明确规定和即予答
复。



1989年3月6日

关于发布《天津市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发布《天津市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暂行规定》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有关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制作单位,均按本规定缴纳教育事业发展费。
第三条 教育事业发展费计征标准;广告媒介单位按广告刊播费收入的5%计征;户外广告经营、制作单位按户外广告营业收入的5%计征。
第四条 征收的教育事业发展费全部作为市级财政收入上缴市财政,统一安排用于全市的教育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拖缴、截留。
第五条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向从事广告业的单位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
第六条 教育事业发展费随同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制作单位的营业税一并征收。
第七条 对拒绝或不按规定足额上缴教育事业发展费的广告媒介单位或户外广告经营、制作单位,税务部门除责令其上缴外,并按其欠缴的金额,每日可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八条 教育事业发展费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