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关于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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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关于司法考试)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定于2002年3月30、31日在全国统一举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名
(一)报名时间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为2002年1月15日至30日。
(二)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依据修改后的《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应为: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二,经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三家分别制定的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的原则意见审核确定,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此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有关“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的规定,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学历条件的人员,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三)报名地点
  报名人员应当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其工作、进修地报名。
(四)报名材料与程序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本人身份证明(含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及复印件一份;
3、本人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黑白、彩色均可;
4、异地报名的,须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一年期以上的暂住证及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进修等证明。出差、探亲等情形不得异地报名。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在报名点领取、填写《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登记表》,并与上述材料一并交报名点核验。经审核、复核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2001年7月15日以前已办理2001年律师资格考试报名手续的人员,视为已办理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手续,但报名人员须在报名期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或更换准考证。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二、考试
(一) 考试时间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4份试卷,每份试卷考试时间为3小时。具体为:
试卷一:3月30日上午8:30——11:30
试卷二:3月30日下午14:00——17:00
试卷三:3月31日上午8:30——11:30
试卷四:3月31日下午14:00——17:00
(二) 考试内容和科目
  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每份试卷分值为100分。
(三)命题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公布的《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分数核查。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条件。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专科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资格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2001年7月15日公告,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原则上依据司法部颁布的2001年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大纲、纲要确定。司法部已据此编写并指定出版社出版了《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考试的命题范围不超出该大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此前公布的有关考试复习资料均可继续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不委托、不指定任何单位举办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辅导。
  五、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由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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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相齐与梭伦立法
-----对法律改革的思索

胡晓东*


中国与西欧在环境、气候上有相当差异,而在这大的差异下,如果对某写较小的区域来进行探索、研
究,也会找到某些相近似的状况。然而,在相近的环境、历史状况下,所面临的问题即使有相似性,但人
们选择处理问题的方式却会有不同的模式,而在寻求有异又有相同的模式来解决具有相似性的问题时,所
得出的社会效果及历史影响也必然会既有相近又有相异的。
在公元前7世纪到公元前6世纪之间,在东方东海之滨的中国和西方地中海沿岸的雅典相继出现了俩
个对各自国家的历史、法律都有深远影响的改革家------管仲、梭伦。它们通过改革立法使各自的邦国日渐
强盛,并为日后在各自地区成为盟主奠定基础。现在与全球化风潮之下,即各国面临的全球环境、政治秩
序、法律秩序趋于一致而又存相异的大前提下,对两位先贤在他们的时代所运用的模式进行一些比较,也
许对我们当今的改革做一番思索是有所裨益的。
个人经历之异同
管仲(?--BC645(643))又称夷吾、敬仲,字仲,颖上人。其出身在平民或者贵族之间,资料各说不
一。从史记的记载中可知 ,管仲年轻时曾与鲍叔牙一同经商。但在经商没多久后,俩人各事其主。在公子
纠和公子小白争夺齐国君主之位的斗争中,小白胜而为君,管仲而受辱乃幽囚。后经鲍叔牙引荐而始辅齐,
此后主齐辅政四十余年,管仲采用一系列改革,促进齐国政治、经济得以长足发展,使齐国日益富强,终
助齐君桓公成就霸业,并使齐桓公成为春秋诸国之盟主多年,后于齐国之相位上辞世。
梭伦(约BC638---BC559)古代雅典著名的改革家、立法家和诗人。他作为古代希腊谦和美德的集中
体现者,被誉为古希腊颇有名望的七贤之一。梭伦是雅典萨拉米斯贵族后裔,但由于其父乐善好施,到梭
伦年轻时,家庭经济已不宽裕。故他就外出做生意,以养家需。同时体会外出经营商业的酸甜苦辣,并游
历地中海沿岸城邦。其足迹遍及希腊许多城邦及小亚细亚等地,他了解各地风土人情,考察各种社会制度,
结交各地名贤之人。后因萨拉米斯大捷而声震雅典,并因他的才华和人品使其声望和威信在雅典人心中逐
渐提高,在雅典各阶层都有一定的认可度。终于在BC594年成为九执政中的第一执政(首席执政官),此
后他开始立法变革。于执政二十二年之后,在雅典人发誓十年不改其法律的誓言的情况下而离开雅典,远
行至埃及等地进行游历,周游各地十年后梭伦返回雅典,又与僭主庇西特拉图做了抗争,最后终老雅典。
从两者的经历中能看出俩人都曾经作为商业从事者于所在地域游历,并获取了详实的资料,这为两人
在后来担任改革重任时(尽管一位是辅政者,一位是主政者),都能制定出切合他们所在时代和所在区域的
实际状况的策略打下坚实基础。用太史公之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来表述两
位先贤不畏艰难,四处经商寻求利益是有一定切合之语。
但是两位先贤由于诸多情况,各自的经历又是相当有差异的。首先,两者在经商的成绩上有所不同。
史记中虽未记载管仲经商成功与否,但从管仲言“吾始困时,尝于鲍叔贾,分财利多自与,鲍叔不以我为
贪,知我贫也。” 可知,至少在管仲和鲍叔之间,管仲的经营资力出于下位。“吾尝与鲍叔谋事以更穷困,
鲍叔不以我为愚,只时有利不利也。” 可推知其在商业经营中没有获得较大成功才谋事以更穷困。加之西
周商人的地位并不是较高,能否推算管仲在商业经营上虽然获得一定成绩,但很快就转入予他人谋其事的
方向,即成为谋划策事之人。而梭伦则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梭伦在出身与名望方面均属上等阶层,但在财
富与现实地位方面属于中等阶层。” ,可知其在家道渐微之时,含辛茹苦,励精图治,恢复其经济实力,
使他处于中上等的地位,但仍然不是大工商主的地位。其较管子的社会地位已经不同,这其中原因与希腊
原本就对商业不贬有关,商业的成功有益于社会综合地位的提升。这些使两人在后来的策事时所采取的方
略有所不同。
其次,两人改革的权力之获取方式不同。管子经过公子纠与公子小白之争,已处于幽囚,在鲍叔的举
荐下方为桓公(小白)所用,后渐握相权。而梭伦则是在萨拉米斯之战中获得威望,又因其原系雅典望族,
故在雅典各阶层获得认可,经公推而成为首席执政官。这样就必然形成两人在改革中寻求之目的有差异,
管子必须协调其上位之人的意志与社会现实,且以上位之人(君主)的意志为首位;而梭伦则以协调各阶
层的意志与社会现实,往往以社会现实为首位,寻求各阶层之共益。
再次,两者改革立法时所处之位置相异极大。管子是以辅政之位来推行其改革,而梭伦则以主执政之
职实现其立法改革。故而管子所推行之策略必须经君主的批准方可实行,这里就出现了君权不能触及之瑕,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

国家测绘局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
(国家测绘局2005年6月15日发布,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监督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是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单位资质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测绘单位是否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和履行测绘法律法规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是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机关。

第四条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实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年度注册是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对测绘单位进行书面形式的核查,确认其是否继续符合现有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以及对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做出的处理。

日常检查是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单位日常从事测绘活动过程中,遵守测绘法律法规情况、资质标准符合情况,以及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五条 测绘单位依法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受法律保护。

测绘单位必须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六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实行分级管理。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负责测绘资质的年度注册。

根据工作需要,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下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单位进行年度注册。

第七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测绘单位应当在年度注册期内按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进行年度注册。

年度内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下一年度起进行年度注册。

取得测绘资质未满一年的单位,不参加年度注册。

第八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情况;

(二)相应测绘资质标准符合情况;

(三)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及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四)测绘单位信用情况;

(五)违法测绘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

第九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程序:

(一)测绘单位从国家测绘局网站(www.sbsm.gov.cn)上下载《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按规定填写有关内容,准备有关材料,并在注册期内按规定报送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有关材料;

(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年度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对缓期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应当向测绘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四)统计汇总年度注册情况,并及时将年度注册结果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年度注册结果。

第十条 测绘单位进行年度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 《测绘资质证书》全部副本;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如实提交年度注册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专用标识样式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缓期注册:

(一) 未按时报送年度注册材料的、年度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 应当变更的事项未变更的;

(三) 未按规定登记测绘项目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 年度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 不符合相应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

(三) 单位信用不良,被投诉且造成较大影响,并经核查属实的;

(四)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五) 缓期注册的测绘单位逾期未整改的;

(六) 有严重违反测绘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缓期注册的期限为3个月。缓期注册期间,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测绘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逾期未整改,或因信用不良被投诉且造成较大影响,并经核查属实的,2年内不得申请测绘资质升级或者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测绘资质标准条件、出现测绘成果质量事故、有严重违反测绘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对1年内未参加年度注册的测绘单位予以公告;对2年内未参加年度注册的测绘单位,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测绘单位实施测绘项目前,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需要进行测绘项目登记的,应当对测绘资质进行验证。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测绘项目登记,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测绘单位进行验证登记。

第二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单位资质的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 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 是否有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及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三) 是否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四) 是否有涂改、转让、转借《测绘资质证书》的行为;

(五) 是否有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为;

(六) 测绘单位信用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正式告知被检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理意见将作为测绘单位参加年度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遵纪守法的原则。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不良的测绘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年度注册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工作应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妨碍测绘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发布的《〈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