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质监局
印发《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质监〔2007〕221号
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县)质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
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市标准化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研制和省、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根据《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设立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市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参与广东省、国内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产品采标和标准化人才的培训,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予以经费资助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研制”是指主导和协助制定、修订地方标准(不含农业类,下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工作和承担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化科研工作(不含农业类,下同)。
本办法所称“参与广东省、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广东省或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承担广东省、全国、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市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产品采标和标准化人才的培训”是指单位和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和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等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资格认可,企业产品获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和标志,通过培训班等形式培训民营企业标准化技术人才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是指建设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开展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以及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工作等。
第四条 凡在汕头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资助经费。
第二章 资助的条件、范围和额度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助经费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汕头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汕头的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汕头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提升汕头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六)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帮助汕头产品跨越国外技术贸易壁垒。
(七)其他。
第六条 专项经费资助范围:
(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
1.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2.承担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的工作;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3.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4.承办省、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
5.承办其他重大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三)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产品采标和标准化人才的培训。
1.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和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资格认可等。
2.企业产品获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和标志。
3.通过联合高校,开展培训班等到形式培训民营企业标准化技术人才的。
(四)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1.建立汕头市范围技术标准数据库。
2.建立市级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建设。
3.建立其他市级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五)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
第七条 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五)主导修订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上述对应主导制定标准资助额度的一半,协助修订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上述对应协助制定标准资助额度的一半。
(六)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七)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10%。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修订同一项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资助。
第八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修订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
(一)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修订者视为协助制定、修订单位。
第十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四)对牵头承办市、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产品采标和标准化人才的培训项目资助额度:
(一)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单位,取得AAAA证书,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取得AAA证书,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取得AA和A证书,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三)企业产品获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和标志,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0.5万元。
(四)联合高校,培训民营企业标准化技术人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二条 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项目资助额度:
1.建立汕头市范围技术标准数据库,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2.建立市级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建设,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3.建立其他市级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 对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质监局和市财政局协商确定。
第三章 受理、审查
第十四条 中央、省驻汕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单位、市中心城区(含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企业集团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直接送交市质监局;其它区(县)有关单位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送交当地区(县)质监局,并经其初审后,向市质监局推荐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根据资助项目的性质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申请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
(七)申请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和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项目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或认证证书。
(八)申请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由市质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受理的资助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择优选择资助项目,并在专项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额度。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三)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资助范围的;
(四)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每年由市质监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报市质监局批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注重绩效,并按规定每年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质监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及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资助项目予以审查,如发现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落实《彩票管理条例》的通知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彩票管理条例》的通知
财综〔200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体育局,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5月4日公布,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彩票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对加强彩票管理,规范彩票市场发展,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条例》,促进彩票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国1987年发行彩票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彩票管理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对彩票管理体制、彩票发行和销售、彩票开奖和兑奖、彩票资金管理以及彩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制定并施行《条例》,是我国彩票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是加强彩票管理、规范彩票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彩票参与者合法权益、提升国家彩票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各级财政、民政、体育部门,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贯彻落实《条例》的组织领导,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抓紧制定完善《条例》配套管理制度
制定完善《条例》配套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工作,是依法加强彩票管理和组织彩票发行销售的制度保障。各级财政、民政、体育部门,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对与《条例》规定不相符合或者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要在认真梳理现行彩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或者废止。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将尽快制定下发《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根据《条例》的规定制定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彩票品种审批管理等办法,修订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彩票机构财务管理以及彩票公益金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民政、体育部门也要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制定、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管理制度,细化和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修订完善彩票发行销售、开奖兑奖等相关环节的内部规定和操作规程,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
三、认真做好相关政策调整的衔接工作
为了加强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采购、彩票代销管理,保障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彩票的公益性,《条例》对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采购行为、彩票代销行为、彩票中奖者兑奖和逾期未兑奖的奖金处置作了统一规定。根据《条例》规定,各级财政、民政、体育部门,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要认真做好以下政策调整的衔接工作,确保彩票的发行销售安全平稳运行。
(一)2009年7月1日前开奖的彩票品种,彩票中奖者应当按照财政部批准的游戏规则规定兑奖,逾期未兑奖奖金的处置按现行彩票管理制度规定执行。2009年7月1日当天及以后开奖的彩票品种,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兑奖,兑奖期限的最后一天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兑奖事宜办理时间为彩票销售机构的工作时间;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按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执行。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购符合标准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的标准应当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颁布的统一标准执行;统一标准颁布前,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暂按现行标准和已签订的合同(协议)执行。
(三)自2009年7月1日起,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与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应当使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颁布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代销合同示范文本颁布前,可暂使用现有合同(协议)文本。
(四)自2009年7月1日起,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为彩票代销者配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2009年7月1日前,彩票销售机构与彩票代销者签订的彩票代销合同(协议)对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有约定的,暂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清理和调整。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体育部门要认真对彩票代销者的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的,要按照《条例》的规定限期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应当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与彩票代销者签订的彩票代销合同(协议)。
(六)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要按照《条例》和本通知规定,尽快调整彩票销售系统及参数设置,认真做好账务处理和财务核算工作;要将《条例》施行后的有关变动情况尽快通知所有销售站点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并及时告知社会公众。
四、建立健全彩票管理工作机制
为了依法履行《条例》赋予财政、民政、体育部门的彩票管理职责,各级财政、民政、体育部门应当尽快建立健全彩票管理工作机制,积极加强沟通和协作,确保彩票管理工作做到统一、协调、有效,共同促进彩票事业健康发展。
各级财政、民政、体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彩票管理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定期会商制度,有计划地稳妥开展《条例》的培训和宣传报道,密切跟踪分析彩票市场发展形势,认真研究加强彩票管理、促进彩票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确保彩票市场安全运行和平稳健康发展;要加强对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督促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照《条例》的规定组织彩票发行销售,进一步强化彩票发行销售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切实履行彩票发行销售的社会责任,为彩票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要加大对彩票市场的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维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要积极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条例》规定,严厉打击非法彩票活动,切实维护彩票市场正常秩序。
各地在贯彻落实《条例》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报告。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