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患精神病应否中止审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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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患精神病应否中止审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患精神病应否中止审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2〕浙法研字18号请示收悉。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患精神病或精神病发作应否中止审理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我们意见,仍可按本院1957年9月30日法研字第20320号《关于案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审理问题的批复》办理。即:“当事人
在审判中精神病发作,应中止审理,决定精神病好转后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审判期限以内。
此复。



198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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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八条规定

化工部


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八条规定

1983年2月4日,化工部

为确保化工生产建设的正常顺利进行,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要讲科学,尊重科学,不断提高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进行管理,做到各有职守,责任明确,有制度、有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现除重申必须严格执行部已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条例、制度、规程外,特作以下八条规定,要求化工战线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职工认真贯彻执行。
一、使广大职工认识安全生产是一门科学
安全生产既是企业管理的综合反映,又是一门科学。化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涉及的工作范围很广,它不仅直接与生产技术和管理的许多职能部门有关,而且有很多问题必须靠劳动、教育、行政后勤、政治思想工作等部门加以解决。还有一些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必须从科研、设计、规划等环节入手,总结生产中已发生事故所暴露出的技术问题,提出今后的防范措施和解决办法,避免给生产预留隐患。同时,对生产中可能发生灾害的性质、发生的条件和规律进行科学研究,从科学技术上找出解决办法,克服容易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保证安全生产。在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中,要把消除不安全的技术因素,作为重要内容。
因此,化工战线的广大职工(不论是生产部门,还是科研、设计、规划、制造、基建施工、安装等部门或单位)都要提高对安全生产是一门科学的认识,学习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进行全面的安全管理,把安全管理纳入现代化科学管理的轨道。
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
当前在相当一部份化工企业中,有章不循、安全制度执行不严的问题还比较普遍。因此,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各项安全制度的严格执行,对保证安全生产非常重要。
国务院和化工部都发布过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条例、规程、规定等有关制度,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广大职工学习贯彻,同时要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作为检查、组织安全生产的依据。执行各项安全制度,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
要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使广大职工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做到人人重视安全,严肃劳动纪律、操作纪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肃对待事故,处理责任者,实现安全生产。同时,要加强各个专业的管理,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凡是遵守制度作出成绩的要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于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安全部门和安全工作人员必须执行严格监督,要首先劝阻,对劝阻不听者,安全部门和安全工作人员要立即向违章者主管部门下达违章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作业,经过安全教育和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对接到通知仍不执行者和违反制度造成损失的,要给予应有的惩处,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化工部门和企业在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安全制度时,必须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安全生产,进行全面安全管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加强教育,严格训练,严格制度;由全体职工参加,各个部门结合自身业务对安全生产负责(全员);安全生产贯穿企业生产活动的全过程(全过程);不论白天、黑夜,好天气、坏天气(全天候)都要十分注意安全管理)。
三、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对安全生产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和化工企业较集中的市化工局及公司(总厂)每季度至少研究分析一次;工厂(分厂)每月研究分析一次。研究分析结果和要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上级部门应不定期的检查下级部门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的会议记录。
各级化工部门的干部到企业,从事和生产有关的工作时,要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模范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回单位汇报工作时,必须有安全生产的内容。
四、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化工部门和企业的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问题,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各级化工部门的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人员、公司经理(总厂厂长),厂长、副厂长下现场时,安全科长、专职安全人员、生产调度人员、车间正副主任及班、组安全员上班时都必须佩戴鲜明醒目的安全负责人(安全检查)的标志(袖章、胸章、臂章等)。
此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地、各企业要不定期进行检查,以免流于形式。
五、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训练
入厂教育(厂、车间、班组):对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新调入的领导干部、工程技术干部、管理干部、工人以及临时工、合同工,培训和实习人员,外单位在厂区施工或长期作业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对临时到厂参观人员,也应讲清安全注意事项。
日常教育:企业每年都要对所有职工进行一次或多次的安全教育,厂级干部(包括党政工团)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二十四小时;其余人员(包括工程技术干部、管理干部、生产工人等)累计不得少于二十四至四十八小时,辅助部门工人累计不得少于二十四小时。经过培训,每年要进行一次考核,其成绩作为对每人的工作考核情况记载下来。
特殊教育:对从事电气、锅炉、焊接、车辆与船舶驾驶、爆破、气瓶检查充填等特殊工种工人,每年还要进行一次专业安全技术训练,并进行考核,记录成绩。
入厂教育的厂级教育、日常教育由劳动(人事)或教育部门组织,安全技术部门负责进行。特殊教育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对职工的入厂教育、日常教育和特殊教育的考核成绩,应作为学徒工转正和职工定级、晋升的依据之一。岗位操作工人考核不及格者,必须进行补课,再不合格者,应调整工作或降级,直至合格后,方能持操作合格证(安全作业证)上岗工作。
各地化工部门和企业可根据条件开辟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训练的活动场所(如安全教育室、培训中心等)。
六、开展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
坚持搞好班(组)长或安全员的班前讲话,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总结。生产车间要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企业的其他职工(包括党政工团的干部和后勤服务部门的工人等)也都要定期(至少每月一次)进行安全日活动,并将每次的活动内容记录在册。每年的安全月活动要有充分的准备,作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整改、有总结,不断推动安全活动的深入开展。
企业除进行经常的检查外,每年应该定期进行二至四次群众性检查(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具体的要求,并且建立由企业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对于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要逐项落实,作到定项目、定资金、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按期解决。用于安全的资金不能挪作它用。对于一时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应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列入计划(规划),在未解定期间,要有应急的防范措施,作到一旦发生意外,尽量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对有条件整改的隐患拖延不改,要用书面通知(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如接到通知书仍不执行,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酿成事故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惩处。
七、严格事故管理
发生重大事故,企业应一方面积极组织抢救,一方面按规定迅速向上级机关(包括主管部门、劳动部门)报告,并于二十天内按照有关规定写出调查处理报告,分别报送上级机关。
发生重大事故,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同时,要追查主要领导者的责任。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由于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不同的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凡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必须进行严肃处理。对安全生产搞得好的领导干部、职工和单位,要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包括物质奖励、晋级、记功等)。使安全生产和经济责任制紧密挂钩,调动广大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八、加强防火和防护组织及设施
化工企业要根据生产和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多的特点,组织专业和义务消防队伍,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积极采用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技术手段。同时,在从事接触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岗位,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配备必要的防尘、防毒用具,定期检查、校验,使其保持完好状态,作到人人会用。大型(重点)厂矿企业,可根据需要建立气体防护站、矿山救护队、尘毒检测站等专门组织,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护、检测等技术装备、并保证齐全好用。
此外,各级化工部门都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情况,由主要领导同志每年总结一两个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对安全生产差的单位要及时派得力干部给予帮助,提出具体有效措施,迅速改变安全生产工作的面貌。

附:搞好安全生产的若干禁令
一、生产区内十四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区内,不准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带进小孩。
(三)禁火区内,不准无阻火器车辆行驶。
(四)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五)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六)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七)不按工厂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无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者,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八)安全装置不齐全设备不准使用。
(九)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十)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一)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十二)不戴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十三)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十四)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二、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一)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
(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三)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四)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五)必须配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六)必须在器外有人监护。
(七)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八)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三、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一)没有获得经批准的动火证件,任何情况下严格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
(三)设备、管道、贮罐等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严格禁止动火。
(四)不把周围易燃物消除,严格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四、操作工的六严格
(一)严格进行交接班。
(二)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三)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四)严格执行操作票。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六)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五、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一)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二)严禁酒后开车。
(三)严禁超速开车。
(四)严禁空档溜车。
(五)严禁设备带病行车。
(六)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七)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教育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南斯拉夫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教育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9年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本着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教育和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五七年六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人民联邦共和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教育和文化合作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第一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每年相互提供十五个奖学金名额,通过有关机构派遣大学生、研究生或进修人员。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根据需要可以商定将奖学金名额增加到十九个。
  此外,在萨格勒布和上海两市的直接合作中,交换一至二名学习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或中文的奖学金名额。此项具体事宜由两市商定、执行。

  第二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中方继续派遣两名汉语教师在贝尔格莱德大学语言学院任教、一名汉语教师在萨格勒布大学哲学院任教。
  从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止,中方将再派一名有大学教授职称的专家到贝尔格莱德大学语言学院讲授中国语言和文学课程。
  南方继续派遣一名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教师到北京外国语学院任教。

  第三条 根据中方需要,南方增派一名阿尔巴尼亚语教师到北京外国语学院任教。有关具体聘请条件,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四条 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邀请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大学会议。

  第五条 南斯拉夫国际斯拉夫语学术讨论会的组织者将邀请中国的南斯拉夫语言学家参加下列学术讨论会:
  ——南斯拉夫外国斯拉夫语言学家学术讨论会(每年一人);
  ——萨格勒布斯拉夫语言学家学术讨论会(每年一人);
  ——斯洛文尼亚语言、文学和文化学术讨论会(每年一人);
  ——马其顿语言、文学和文化学术讨论会(每年二人,其中江西省一人)。

  第六条 为发展两国大学间的合作,双方将支持在有关大学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并促进业已在下列大学之间建立的合作关系:
  ——萨格勒布大学和上海华东师范大学;
  ——卢布尔雅那“爱德华·卡德尔”大学和上海复旦大学;
  ——斯科普里“吉里尔—梅托迪”大学和天津南开大学;
  ——萨拉热窝大学和天津南开大学。
  ——马里博尔大学和南宁广西大学。

  第七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将互派由三名教育专家组成的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考察访问,为期二周。

               二、科学

  第八条 双方支持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在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签订的上述组织合作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合作关系。

              三、文化艺术

  第九条 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鼓励相互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文化盛会,并组织艺术家和艺术团体的互访,互相举办艺术展览和其他活动,以达到互相了解对方国家文化艺术领域所取得成绩之目的。
  一九八九年:

  第十条 应组织者邀请,由四十五人组成的北京京剧团将参加贝尔格莱德国际戏剧节,并到塞尔维亚和斯洛文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进行访问演出,为期十五天。

  第十一条 应组织者邀请,中方将考虑派一木偶剧团参加在萨格勒布举行的世界木偶艺术节的可能性。

  第十二条 中方派出五人新闻出版代表团访南二周。

  第十三条 中方派出二至三名版权专家访南考察十至十五天。

  第十四条 中方派出三人摄影家代表团赴南访问二周,并随团举办摄影展(一百幅作品)。

  第十五条 南方将考虑在南举办“刺绣与挂毯”展览的可能性,为期三周,随展人员二名。

  第十六条 在北京举办贝尔格莱德艺术大学优秀学生版画作品展,而在贝尔格莱德举办中国优秀学生版画作品展。

  第十七条 中方将应诺维萨特“布朗科·巴依奇”摄影电影俱乐部邀请寄送中国艺术家的作品参加国际“金眼睛”摄影展。

  第十八条 中方将应组织者邀请寄送影片参加克拉涅国际体育旅游电影节。

  第十九条 南方将通过卢布尔雅那影院在斯洛文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举办中国电影周。中方派四人组成的电影家代表团参加电影周活动并访南二周。

  第二十条 应中方邀请,南斯拉夫二名戏剧家访华二周。

  第二十一条 南方将通过有关机构派一名美院教授、雕塑家赴华讲学,为期二周。

  第二十二条 “萨格勒布独奏家”室内乐团在华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演。
  一九九0年:

  第二十三条 中国少儿音乐舞蹈艺术团将应组织者邀请参加什贝尼克南斯拉夫儿童艺术节,为期十四天。

  第二十四条 南方派“七个年轻人”轻音乐团访华二周。

  第二十五条 南方将通过卢布尔雅那人民美术馆在华举办斯洛文尼亚风光画展览。

  第二十六条 中方将考虑在萨格勒布市画廊举办中国稚拙艺术画展的可能性。

  第二十七条 在北京放映贝尔格莱德戏剧学院优秀学生的影片。

  第二十八条 南斯拉夫出版书商业务共同体派五人新闻出版代表团访华二周。

  第二十九条 南斯拉夫版权局派二至三名版权专家访华讲学十至十五天。

  第三十条 南方将通过有关机构派三名摄影家访问中国,为期二周。

  第三十一条 中方将考虑在华举办南斯拉夫电影周的可能性。届时,南方四人电影家代表团将参加上述活动,并进行访问,为期二周。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

  第三十二条 双方将支持中国作家协会和南斯拉夫作家联合会在上述两个组织之间签订的合作议定书的基础上所开展的直接合作。

  第三十三条 南斯拉夫国际文学活动组织者希望中国文学作家和翻译家参加下列活动:
  ——斯特鲁卡诗歌晚会节(每年二名诗人,其中江西省一名,为期七天);
  ——布莱德国际作家聚会(每年二名文学作家,为期五天);
  ——特托沃国际翻译家聚会(每年一名翻译家,为期七天);
  ——贝尔格莱德翻译家聚会(本计划有效期内二名翻译)。

  第三十四条 斯科普里“马其顿书籍”出版社和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继续发展直接合作。

  第三十五条 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将应组织者邀请参加在贝尔格莱德举办的国际书展。

  第三十六条 双方支持两国的档案机构在对方的首都举办档案展览。

  第三十七条 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以及图书馆学研究机构之间建立和进一步发展直接合作关系。南斯拉夫下列图书馆表示愿意与中国相应的图书馆发展直接合作关系:
  ——塞尔维亚人民图书馆和北京国家图书馆;
  ——斯科普里“奥赫里德克利门特”人民大学图书馆和北京国家图书馆,杭州图书馆以及北京图书馆学研究所;
  ——卢布尔雅那人民大学图书馆和中国某图书馆;
  ——诺维萨特“塞尔维亚玛蒂察”图书馆和北京国家图书馆以及北京大学图书馆。

  第三十八条 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支持两国博物馆之间为交换图书、学术刊物、文选和目录而进行的直接合作。

  第三十九条 双方将支持卢布尔雅那人民博物馆和北京首都博物馆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第四十条 应组织者邀请,中国一名雕塑家将参加普里莱普创作活动,为期二十天。

  第四十一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的艺术团体(音乐家协会、美术家协会、电影工作者协会、摄影家协会、戏剧家协会、舞蹈家协会等)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第四十二条 双方将支持斯科普里美术学院和中国相应学院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第四十三条 双方将支持贝尔格莱德艺术大学音乐学院和北京音乐学院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第四十四条 伏依伏丁那诺维萨特儿童和青年美育中心将同相应的中国机构建立直接合作,交换一套儿童绘画作品并举办中国儿童绘画作品展。

  第四十五条 双方将支持南斯拉夫电影资料馆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行直接合作,以便交换电影片并派人员互访。

  第四十六条 双方支持两国电影公司之间的业务交往。

  第四十七条 双方将支持萨格勒布南斯拉夫唱片公司和中国唱片公司上海分公司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第四十八条 双方将支持斯科普里广播电视台和江西省广播电视局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第四十九条 卢布尔雅那木偶剧院将继续同北京中国木偶剧团进行直接合作。

  第五十条 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支持进一步发展中南友好城市以及中国省际和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共和国、自治省间的直接合作。

               四、新闻

  第五十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新闻机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记者协会和新闻电影机构商定的合作并支持在新闻领域发展其他形式的合作。

               五、体育

  第五十二条 双方支持中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和南斯拉夫体育联合会的直接合作。这一合作是上述机构根据一九七八年三月五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体育合作协定而直接商定的。

               六、通则

  第五十三条 双方在实施本计划中的交流项目时,将遵循下列规定:
  1.派出方有关机构在派遣团组或人员时,至少须在两个月之前向对方通报如下情况:个人简况、外语知识情况、访问日程建议及抵达日期;
  2.接待方有关机构力求在接到上述通知后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3.派出方有关机构在得到同意接待的通知后,须将确切抵达日期、入境口岸和所乘交通工具提前二十天通知对方有关机构。
  4.留学人员的有关材料派遣方至迟应于当年四月一日前提交给接受方;接受方至迟应于当年七月一日前将安排结果通知派遣方。
  5.大学生、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根据接受国高校的学制安排;进修人员的专业进修期限一般为一年。
  6.聘请方至迟应于每年二月一日前向派遣方提出聘请教师的具体要求;派遣方根据聘请方的要求遴选教师,并至迟于当年五月一日前将教师的有关材料送交聘请方;聘请方至迟应于当年七月一日前向派遣方确认。

              七、财务条款

  本计划列举的交流项目和活动,将根据下列财务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两国组织和有关机构按下列条件互换个人和代表团访问: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其派出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有关机构承担逗留期间的食、宿费用,与逗留日程有关的国内交通费,必要的紧急医疗费。
  逗留期间的费用是指南方提供带早餐的旅馆住宿和根据现行规定发给生活费。

  第五十五条 按下列条件互换艺术团的访问: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艺术团人员的国际旅费及道具、服装和乐器的国际运输费;
  2.接待方有关机构负担艺术团的食、宿、零用金、国内交通费、紧急医疗费和组织演出的费用(包括演出时的饮料费用和安排翻译的费用以及道具、服装和乐器的境内运输费)。

  第五十六条 互换展览的费用规定: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将展品运至对方第一个展出地和从最后一个展出点运回国的国际旅费和保险费;
  2.接待方承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费用,组织展出、宣传广告、印刷目录和海报等费用;
  3.展品破损时,接待方必须向派遣方提供有关受损的全部资料,以便向保险机构索赔;
  4.未经派遣方同意,不得修复破损的展品;
  5.接待方保证展览的必要的保护和安全;
  6.随展人员的费用按本计划的第五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交换奖学金生和进修生按下列条件进行:
  1.派遣方有关机构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受方有关机构提供以下费用:
  ——用于生活费的每月奖学金;
  ——学费或进修费及语言补习费;
  ——购买教材的费用;
  ——医疗保健费;
  ——根据学习或进修计划规定的国内旅费。

  第五十八条 交换教师和教员的费用按下列条件执行: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教师抵离工作地点的往返旅费;
  2.对逗留一至六个月的教师,接待方有关机构负担其逗留期间的食、宿、国内旅费和保健费,并按本国的规定每月发给零用费。
  3.对逗留超过一年的教师,接待方有关机构提供:
  ①按各自规定的月工资;
  ②带家具的住房或住宿专用费;
  ③往返工作地点的市内交通费;
  ④医疗保健费。

  第五十九条 凡是根据本计划用以交换出版物、杂志及其他资料的费用,均由寄出方有关机构负担。

              八、最后条款

  第六十条 本计划根据各自规定呈上批准后生效。计划将自签字之日起临时实施。
  有关本计划在南斯拉夫的生效日期,南方将通过外交途径通知中方。
  本计划于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
    代   表              代   表
     马叙生              斯达缅诺维奇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