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鼓励留学人员来沈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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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鼓励留学人员来沈工作暂行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鼓励留学人员来沈工作暂行规定

1999年8月9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发挥留学人员的经济管理专长、科学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公派或者自费出国获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留学学成后归国、在国外工作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及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引进留学人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市及区、县(市)计划、科学技术、外事、公安、国家安全、教育、财政、房产、劳动、保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我市引进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并为留学人员来沈工作创造
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引进留学人员,应当以高层次留学人员为重点。主要包括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程等新的经济增长点所急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重点学科或科技创新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取得或获得产业开发前景并能带来
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员;在国外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根据本人意愿,可调入,也可定期聘用或兼职服务,来去自由。只要持有我国有效护照和外国再入境签证的,出国时无须再履行审批手续,可随时再出境。
第六条 留学人员可以下列方式来我市工作或服务:
(一)到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工作;
(二)来我市讲学或者进行咨询工作;
(三)在高新技术、新兴学科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者承担科研项目;
(四)以技术入股、投资等形式,创办合资、独资或者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咨询机构等;
(五)担任行政管理部门顾问或者咨询专家;
(六)担任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点工程、新兴产业等单位或者项目的高级职务或者技术顾问;
(七)在我市所属单位驻国(境)外机构工作或受聘担任我市及所属单位驻国(境)外信息员、推销员等服务工作。
第七条 留学人员可结合本人专长选择工作单位,也可由市、区、县(市)人事行政部门和人才市场向用人单位推荐或安排工作。
第八条 外埠留学人员到我市定居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随迁,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属于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归国留学人员的随归配偶可根据本人条件安置工作或优先推荐就业。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其随归子女入中、小学,由户口所在地
的教育行政部门相对就近安排到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参加中等学校的入学考试给予特殊照顾,参加市属高等院校的入学考试可参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政策给予照顾。
第九条 引进留学人员的住房,可按照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优先解决,并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已经办理了离职、辞职手续的,来沈工作后,可以由用人单位到市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复职或者重新录(聘)用手续。对已经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习年限可与国内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需要补交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等费用的,除补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除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因工作需要,可进入国家机关工作。对具有博士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可以在人员编制范围内不受职数限制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可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免试外语。对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技术职务、执业资格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的聘任可不受岗位数额的限制。留学人员的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工作报酬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工作报酬及奖金,纳税后允许全额兑换外汇汇出境外。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向国外市场推销本市产品,由受益单位在售后利润中给予合理报酬。留学人员成功引进国外项目,受益单位在开始获利的一年税后留利中给予相应的报酬。具体比例由受益单位与留学人员双方以合同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依法向本市提供国外新产品设计、新工艺、新技术或科研成果的,可由受益单位一次性给付劳务费,并可以作股参与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优先安排归国留学人员承担科学研究前沿课题和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的课题。对40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可优先列入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
第十七条 市政府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制定具体优惠政策,为留学人员提供有关创办企业、进出口代理、商务、公用事业、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来沈从事下列科研和创业活动,政府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一)从事讲学、培训、科学技术交流等活动;
(二)从事技术、咨询服务、成果转让等活动;
(三)开展高新技术的研究及其产业化工作;
(四)承担具有风险性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五)承担、创办、领办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领域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
(六)其它需要给予资助的项目。
上述项目纳入市各类科学技术计划,可从科技三项费用列支或通过其它渠道筹集。
第十九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本市留学人员信息库,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联络海外留学人员并向海外发布我市的人才需求信息、经济技术发展信息以及有关优惠政策,协助用人单位做好留学人员资格、学位及学术成果的认定工作。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各种工作领域和业务渠道,加强与国外留学人员的联系,建立工作网络,掌握国外留学人员的信息。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到国外招商引资,应当与引进留学人员工作相结合,使引进技术、设备与引进人才同步进行。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独资或者合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咨询机构,参照华侨、华人和港澳台同胞来本市投资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可以通过市留学归国博士联合会、计算机网络系统、来信、委托其家属或者亲友咨询、访问等方式直接与市人事行政部门或用人单位联系,也可以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中国国际交流协会或我市各类驻外机构联系。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我市工作期间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市引进人才规定》(沈政发〔1992〕50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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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司法与媒体公正和谐制度的几点思路

作者:唐时华

司法和媒体,共同为社会公平正义而存在,然而司法与媒体并非时时和谐。最典型的案件莫过于近期的许霆案件。司法机关的判决,导致了新闻媒体的较大置疑,同时,部分法律学者的参与,更是起到了加剧媒体置疑效果的作用。那么,在当前的社会氛围中,媒体和司法应当持一种什么样的态度彼此面对,共同致力于一种和谐共赢制度的构建,才能真正最大限度发挥两者原本的功能?为此,笔者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宽容: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的应有态度


我国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待媒体监督应当保持一种宽容的态度,这种宽容不仅是一种个人态度,而且应当是一种制度设计。首先,司法机关作为司法裁判机关,掌控了国家的司法大权,与新闻媒体相比,其优势地位是相当明显的。同时,由于裁判权的拥有,一旦允许司法人员针对媒体的基于善意的不实批评或评论拥有随意起诉权的话,那么媒体的不利地位显而易见。因为即使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要求当事司法机关回避,但是由于法律行业本身的联系和职业情感的共鸣,都可能使媒体面临很大的诉讼风险。其次,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新闻报道不可能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这与司法机关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价值判断原理类似),如果允许这样的诉讼产生,那就会使监督成为一种代价的行为,新闻记者这一职业成为一个高风险行业,那么媒体监督司法、反对司法腐败热情就会受到严重挫伤,国家和社会对媒体监督司法的期望就会落空。再次,为遏制司法腐败,保证新闻监督的效果,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赋予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以充分的报道权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监督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起诉权利。在具体实践中,只要把握好新闻媒体不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损害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名誉,就应当大胆对媒体监督给予支持。在2007年发生的《法人》杂志记者因新闻报道而被刑事拘传的事实,之所以引起全国上下的广泛关注,就是因为记者的正常采访权利被限制,甚至被政法机关动用不适当的刑事手段,导致了社会舆论的哗然。


二、知情权: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应有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积极行使,对促进司法公开的角度来讲,是十分有益的。公开就意味着暗箱操作的几率减少,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悉度增加,也就使个别企图腐败的司法人员不得不有所顾忌从而使促进司法公正。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提出的“阳光审判”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国家在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同时,也就从反方面规定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活动的公开性(确需保密的除外)。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活动公开的范围也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知情权的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实际需要。当前,新闻记者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受到很大的限制,对审判机关来讲,新闻记者只可以采访报道的只是合议庭或独任庭对案件的审理活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限制新闻记者即使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参加案件的旁听,这就使媒体的监督就无法实现,成为名符其实的“睁眼瞎”。也才出现很多媒体不得不依靠采访当事人来获得新闻线索,而作为案件一方的当事人,我们要其保持一个客观和平和的心态来叙述案件审理的过程是不现实的,容易导致媒体态度的“一边倒”,也就更容易损害媒体自身和司法机关的形象,使公众对媒体报道的真实性和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造成我们都不愿看到的两败俱伤。其实,要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就必须实行真正的审判公开,将媒体的监督落到实处,赋予公民和媒体的最大限度的知情权,这样既能体现司法的真正独立,又能达到新闻媒体达到媒体有效地发挥其监督功能,使新闻与司法这两柄利器真正体现其效能。


三、公正审判和司法职业化::媒体监督的重点


司法腐败之所以为公众所诟病,根本原因就是其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肌肤,而当前妨害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就是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和非职业化。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因素的存在,导致在地方掌握司法机关的财政权,个别人利用这一权利非法干预司法活动,导致司法机关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时常常举步维艰。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形象随之出现。非职业化现象的存在也存在极大危害,曾经轰动一时的法盲、文盲加流氓的“三盲院长”姚晓红的出现就是一个典型。虽然新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了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前必须提供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是对“两院”的领导任职的所需要的法律专业仍然规定得较为含糊,导致有的地方将非法律专业的人员调进司法机关担任领导,造成个别法院领导不按司法规律办事的情况出现。总之,以上因素导致的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已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直接影响社会公正,同时也严重地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采取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在内的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确保司法公正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监督的重点应当在促进公正审判和法官职业化方面发展,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的理念,才能从根本上清除司法腐败的土壤,走出就事论事的浅薄误区,真正保障在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保障公正审判和司法公正。



四、必要性与适当性:媒体监督应当把握的尺度


我们在看到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监督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时,也不可忽略应把握的尺度,否则,就会侵犯司法的独立性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如前所述,独立和公正,都是司法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司法应当独立,法律人应当甘于寂寞,是我们应当树立的司法理念。因为司法公正既是一种结果,更是一个过程,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任何不恰当的司法干预都将对司法者产生错误的影响,从而导致部分司法者对自己内心的信念产生怀疑,部分意志薄弱者放弃自己的正确立场,从而导致司法不公。因此既应坚持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同时又应维护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为此,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应当把握三个尺度:一是严格保持中立立场,只作客观报道,不对案件的处理提前下结论,不发表任何评论或意见,即使是新闻写作中的“春秋笔法”等方式,也应当尽量避免;二是维护裁判文书的尊严,在没有其他的判决取代现有的生效判决之前,即使裁判确有不公,也应当通过正当途径予以解决,要尊重司法裁决的即判力和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这也是媒体的从业准则之一。三是不得对司法机关的形象进行歪曲和丑化,不得对司法人员的人格进行评价。


作者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享受三线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 国税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享受三线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 国税总局



四川、贵州、陕西、甘肃、辽宁、安徽、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继续扶持三线企业的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4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继续给予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的优惠政策。近日,国家计委三线建设调整办公室来文反映,通知所附的名单
中部分企业未注明搬迁企业的新址,给具体执行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同时由于各种原因,部分三线企业未列入该名单中。为支持三线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列入本文所附《享受三线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的增补企业和增补企业新址,可以比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在1995
年内执行先征税后返还的优惠政策。
附件:享受三线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1 一七三厂 陕西西乡、汉中
2 四三九○厂 陕西宝鸡、咸阳
3 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 陕西宝鸡
4 八二一厂 四川广元、成都、安徽合肥
5 七一○五厂 四川宣汉、成都
6 七二六一工程 四川达县、成都
7 七三○三厂 四川达县、成都
8 三○四厂 四川达县、成都
9 二六八厂 四川华莹、成都
10 燎原机械厂 四川华莹、南充
11 长城机械厂 四川华莹、南充
12 六○八厂 四川广元、绵阳
13 一六七厂 四川合川、成都
14 二○四厂 四川合川、成都
15 三三八厂 四川华莹、重庆
16 晨光化工研究院 四川富顺
17 七九二矿 甘肃迭部、四川都江堰
18 七九六矿 甘肃金昌、临泽
19 五二○七厂 甘肃平凉、天水
20 一五四厂 贵州贵阳
21 一八三厂 贵州贵阳
22 七一五矿 湖南安化、益阳
23 三○二八厂 湖南大庸、长沙
24 五四四厂 湖南新邵、岳阳
25 跃进机械厂 湖南道县、冷水滩
26 六四一厂 辽宁本溪、锦州



199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