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邢震北询问他在香港与南净敏所立协议离婚字据是否有法律效力并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字据证明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9:48:13   浏览:96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邢震北询问他在香港与南净敏所立协议离婚字据是否有法律效力并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字据证明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邢震北询问他在香港与南净敏所立协议离婚字据是否有法律效力并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字据证明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8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去年8月23日(57)院请字第13号请示收悉。关于邢震北询问他在香港与南净敏所立协议离婚字据是否有法律效力,并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字据证明,应当如何处理问题,我们的意见,邢震北的请求既不是诉讼,也不合请求公证的办法,人民法院似无从处理。如果双方所立字据能证明属实(函询对方后得到答复也是证明方法之一),也没有对方不是出于自愿或协议违法的情形,则邢震北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陕西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内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简称新产品鉴定)管理工作,促使新产品的发展,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是指填补空白的产品;在性能、结构、技术指标等方面与老产品有显著改进和提高的产品。
第三条 新产品鉴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技术标准(或技术标准草案)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
2、新产品的各项指标,必须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符合技术标准(或技术标准草案)和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3、图样和技术文件必须正确、完整和统一;
4、工艺装备、检测手段齐全,原料、燃料和主要辅助材料确有保障,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要求,耗能指标合理;
5、与国内外同类产品对比,在性能、质量、生产成本及经济效果方面,应有一定竞争能力
6、农业新产品,根据其特征、特性、品质、单位产量和适应性,确定能否推广以及推广的范围。
第四条 凡准备批量投产的新产品必须经过鉴定。经鉴定合格,由标准局和主管局(公司)联合颁发新产品投资鉴定合格证书(简称证书)后,方可申请商标注册。凡没有证书者均不得批量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商标,物价部门不予制订正式价格,商业、供销、外贸、物资
等部门不得收购、销售,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列入生产计划,新闻单位不予宣传报道。
对于弥补市场短缺、确有发展前途、原材料有充分保证的新产品,经鉴定某些方面虽暂时达不到标准,但又具有实用价值,经标准局同意,主管局(公司)批准后,由标准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颁发临时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注册商标,生产单位方可试销一至二年;到期重新鉴定
,合格后方可颁发正式证书,投入批量生产。
第五条 各级专业局(公司)负责安排新产品设计、试制中的标准化审查,组织样机(品)鉴定,批准小批量试产(试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落实本系统新产品鉴定计划,并组织鉴定会的筹备工作。
第六条 新产品鉴定实行两级管理。省级各局(公司)所属单位的新产品,由省主管局(公司)会同省标准局进行鉴定,合格者由省标准局和主管局(公司)颁发证书。地(市)各局所属单位和县(区)所属企业的新产品,由地(市)主管局会同地(市)标准局进行鉴定,合格者由地
(市)标准局和主管局(公司)颁发证书。社队企业的新产品由县(区)主管委、办会同同级标准化部门鉴定,其鉴定结果和材料报地(市)标准局和主管局(公司)审批,合格者由地(市)标准局和主管局(公司)联合颁发证书,并向省标准局和省主管局(公司)备案。
新产品鉴定也可同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新产品技术鉴定结合进行。对于涉及面广,经济意义重大,或者影响人身健康、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新产品,可不受分级管理限制,组织较高级别的鉴定。
第七条 申请新产品鉴定的单位,最迟应在鉴定会前一个月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标准局提出申请,同时报送必要的文件、资料、经主管部门和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出通知,召开鉴定会议。
鉴定会必须有科研、设计、生产、测试、销售、试用、工商管理、物价、环境保护等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八条 新产品鉴定一般应具备下列文件和资料:
1、鉴定大纲;
2、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
3、技术标准(或技术标准草案)和标准编制说明书;
4、新产品样机鉴定的全部技术文件和资料;
5、检验、测试结果和例行试验报告;
6、新产品生产和使用过程的环境保护措施、安全措施、耗能指标分析。
7、工艺装备、检测手段和介绍和短缺设备解决方案;
8、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性能、质量对比和经济效果分析;
9、试用单位意见及处理方案;
10、产品使用说明书。
第九条 对于技术简单的日用小商品,一次性生产的非标准设备,按合同(协议)加工订货的新产品,可不进行新产品鉴定,由专业局(公司)组织质量验收,其结果送标准局备案。
第十条 新产品投产鉴定合格证书由标准化管理部门统一编号,编号是由省、地(市)地名的第一个字加“鉴”字、年代号和顺序号组成,依次编排。如西安市一九八一年首次颁发的新产品投产鉴定合格证书,其编号为“西鉴81-01号”,其它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不包括军工产品,但军工单位生产的民用和军民通用产品亦按本办法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由省标准局负责。



1981年10月23日

关于2013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2013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13]73号



农业部、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支持农业保险和“三农”发展,现将2013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贴区域

  在2012年的基础上,2013年自主开展、自愿申请并按规定新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地区包括:一是养殖业保险。中央财政奶牛保险保费补贴区域增加海南、大连,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区域增加福建、河南、广东、广西、新疆、大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二是森林保险。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区域增加山西、内蒙古、吉林、甘肃、青海、大连、宁波、青岛,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上述新增加的补贴区域应选择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地区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开。此外,已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地区可自主开展相关险种,按规定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二、关于补贴比例

  (一)种植业保险。在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补贴比例为40%,对东部地区的补贴比例为35%,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储粮北方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补贴比例为65%。

  (二)养殖业保险。对于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补贴比例为50%,对东部地区的补贴比例为40%,对中央单位的补贴比例为80%。

  (三)森林保险。一是公益林保险。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5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补贴比例为90%。二是商品林保险。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3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补贴比例为55%。

  (四)藏区品种保险。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40%,对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补贴比例为65%。

  三、关于具体工作事项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具体事项和程序按照《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0]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请你们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农业保险及保费补贴工作,督促保险机构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强农惠农富农作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我部。


  财政部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