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禁毒法》颁布后对强制戒毒人员矫治工作的探索与对策/朱震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12:54   浏览:97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作者简介】 朱 震 炜 浙江省强制隔离戒毒所 浙江杭州
【关键词】 《禁毒法》 强制隔离戒毒 矫治 探索 对策


【内容摘要】
我国在册吸毒人员有130万之多,浙江省在册吸毒人员就占据了5万余人,①截至 2009年底,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分别超过10万名。2009 年,全国被依法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有17.3万名。我国的实际吸毒人数正日益增加,复吸毒的情势更仍然十分严峻。《禁毒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②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综合规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它明确规定,对吸毒成瘾者实施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戒毒矫治措施。提出戒毒工作需充分认识他的立法思想和基本内涵,进一步明确强制隔离戒毒的性质、任务和要求,司法机关作为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戒毒矫治的职能部门,将面临着新的任务、要求和挑战。 目前我国强制戒毒制度处在从落后的劳动教养戒毒到社区戒毒、科学的强制隔离戒毒矫治和社区康复戒毒矫治措施三位一体的转型期,重视对吸毒人员的心理、行为矫正,以创新的方式进行对吸毒人员心瘾的戒除和行为矫治和教育正迫在眉睫。本文就通过对戒毒人员矫正过程中思想教育、行为矫治和心理矫治,出现的情况进行分析:1.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为一类特殊的违法犯罪群体,更有其特殊的结构成分和心理、行为特征。研究这些新特点。2、 现阶段对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矫治管理中存在的缺陷、不足,分析探讨教育矫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方案对策。最后,经实践与分析,论证提出:提高管理者素质,规范收治,创新管理模式和方法,建立健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矫治管理体系,并发展之,以适应新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发展。 本文的分析与创新方法之处在于新形势下,按照《禁毒法》的要求把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个体研究(包括心理、行为等)和戒毒所的戒毒矫治方法创新结合起来(包括收治、行为矫治、心理矫治、技能教育能相综合),有针对性的进行细化分析和对策研究。
正 文
《禁毒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省司法系统首批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理念,全面贯彻落实省厅局的工作部署,不断落实戒毒矫治的各项措施,切实履行好戒毒矫治的职能作用。《禁毒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综合规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它明确规定,对吸毒成瘾者实施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戒毒矫治措施。③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新的戒毒体系的确立,其核心是针对原有戒毒制度的缺陷,建立起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重返社会于一体的戒毒康复“三位一体”新模式。从限制人身自由的形式上看,似乎与过去的劳教戒毒差不多,都是在一定的时期内,以强制手段进行戒毒,但两者实际上已有质的区别:强制隔离戒毒更多地是把对象当“病人”和受害者,进行强制性的治疗、教育、挽救措施。而不是以往将吸毒者当“坏人”。取消劳教戒毒的惩治性质,代之的是一种强制性的治疗、教育、挽救措施,戒毒工作将面临着新的任务、要求和挑战。需要我们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一切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不断提高戒毒矫治工作水平。
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强制隔离戒毒。依据《禁毒法》,我们可以将强制隔离戒毒理解为对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决定并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实施的一种戒毒方式。强制隔离戒毒已经成为一种取代劳教戒毒的重要戒毒模式。④强制隔离戒毒,“强制是手段,隔离是方法,医护是重点,矫治是目标”。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为一类特殊的违法犯罪群体,更有其特殊的结构成分和心理、行为特征。这类人具有的特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知方面的特征:主观意志色彩浓厚,是非不分,善恶不分,道德沦丧。二是情感方面的特征:常以悲观、抑郁、焦虑、紧张等情绪为主。三是意志方面的特征:意志缺乏、自制力差,无法用自己的力量戒断毒瘾,甚至会用自伤自残来伤害自己。四是个性行为特征:脾气暴躁、敏感、多疑、自信心不足、心理康复能力减弱、贪图享受,丧失责任感,表现在好吃懒做、消极怠工,抗拒改造等方面。这些心理异常和人格行为变化,阻止了他们戒除毒瘾的决心和信心。
2008年以来,某省戒毒劳教所发生了2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自杀事件(死亡和未遂各一起),1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逃事故。这个数字,虽然占被监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比重很小,但仍然给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我们要在剖析这些事件的基础上,分析类似的这些事故,探讨教育矫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方案对策。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是一项复杂而具体的执法活动,是通过对戒毒人员矫正过程中的一系列重要手段——思想教育、行为矫治和心理矫治…… 引导其悔过自新,矫正恶习,培养良好品德的过程。了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这些特征、新特点,在管理方式方法上方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有所突破。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中一些改造难形成的原因亦是多种多样的。从深层次原因看,主要是这些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受文化程度、职业和性别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心理素养和承受能力较低,对事物的理解和认识容易产生偏激,难以接受人生道路上的巨大落差和转折,甚至因绝望而走上自杀或逃跑之路。从具体原因看,我们大致可以从强戒人员自身和监管二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新特点
从近年来强制戒毒机关收容教育改造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实践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违法原因、思想表现、年龄结构、文化程度以及个性特征等方面与以前普通劳教人员有较大区别,更加注意的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为长期、反复吸毒,大都食欲不振、体质弱、抵抗力差。心理问题上存在较多的猜疑、嫉恨,报复社会的心理,易怒。改造中常常表现虚伪,反复无常,表现时好时坏。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这些新特点,要求强制戒毒戒毒工作采取相应的,当然也是不同于普通劳动教养工作的管教工作模式。
(一)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客观结构分析
1、35岁以下的年轻人占多数,但高于一般吸毒人员的平均年龄,且文化程度偏低。
3、因不断吸毒引发的其他违法行为多。由于毒品黑市价格昂贵,吸毒所要资金量大,为了维持毒瘾,他们经常以贩养毒,供自己吸毒所需,有时为了筹措资金不惜去盗窃、抢劫,引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4、吸食的毒品类型翻新。由过去的杜冷丁、大麻到高效能的海洛因,摇头丸到最近流行的高纯度冰毒、麻古,名称不断翻新,价格由低到高,成为黑市高消费的一环。
5、生理方面:精神萎靡不振,食欲不振,身体素质低,注意力分散,坐立不安,不能专注正在从事的工作。
6、行为方面,自控能力差,强制戒毒后,有无聊的感受,对所规所纪抵触情绪大,心情烦躁容易冲动,有时做事不计后果。
7、复吸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更是典型的吸毒成瘾者,吸毒时间长,戒毒次数多,较为顽固,故多进宫的比例偏高。少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更是达到强制戒毒3次以上 。
8、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职业结构上仍处于易形成犯罪亚文化的社会中下层,婚姻家庭结构以未婚和离婚、变相离异为主,较多人的被家人、女友所抛弃,具有极不稳定性。
(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心理特征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研究中表现出,他们具有心理问题和心理障碍的问题更大大高于普通戒毒劳教人员。其认知结构存在严重的缺陷。由于长期增加对毒品的吸入,通过毒品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的破坏,对其心理危害作用也不断加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往往将知觉的选择性转移到渴望毒品、烟等违禁品的“心瘾”上来,表现在行为上则是对事事漠视一切,而不择手段地不惜通过违反所纪队规,一味追求物质的刺激和享受。他们普遍不能正确的认识社会、认识自己、认识他人,对自己无责任感,普遍不认识错误,拒绝接受管理教育。通过研究分析,可将他们的心理特征分为以下几种:
1、物欲性表现强烈。贪图享乐,好逸恶劳。
部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表现为厌恶劳动与被改造。有80%以上是在中队劳动时偷懒使诈,出工不出力,长期无法完成劳动任务。有的因不愿劳动而无病装病、或小病大养,有的旷工、对抗管教,还甚至以自伤、自残手段来达到抗拒劳动的目的。
2、无悔罪意识,思想上浪荡散漫,目中无人,不守法纪。
由于社会上长期的放荡不羁,非常缺乏守法意识,对严格的纪律和制度的约束有着强烈的抵触情绪。常常表里不一,表现时好时坏,常用伪装和欺骗手段对抗管教,在情绪激化时甚至公然对抗民警管教。此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脑中仍抱有吸毒是自己的事,没有危害社会,加之由于毒品引发的人格病态,表现出较强的抵制矫治教育的抗改造性。
3、自食其力的责任感淡薄,存在功利性,导致在犯可能性大。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缺乏对社会、家庭的责任感,甚至只要有“物欲享受”,连关注自身安危的责任感意识也无。在改造动机上,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和投机性。改造自己,不是通过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他人的奉献去改过自新,而是取决于对己是否有“利”,能否“舒服改造、提前解教”。不是从根本上去主动地改造自新。
4 、已隔离的危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更是呈现出明显的偏执性人格倾向。
此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往往受毒品危害较深,有的戒毒强制戒毒多次,体质弱、少数带有慢性疾病。由于其长期对毒品的心理依赖和有些本身性格上的过分孤僻,造成其逆反性(报复社会性)较强,对他人怀敌意,平时有压抑、猜疑、焦虑等情况,小事易怒等等诸多心理问题。此类少数已发展成为偏执狂。他们的人格缺陷往往精神障碍有密切的联系。表现出的是无责任感、无羞耻感和能为一己之利而目无所规队纪,非理性冲动较强。这些决定了他们在强制戒毒期间恶习深,抗改造性强,管理和矫治教育难度最大。
二、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中,监管方面上存在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方面:
1、管教干警缺乏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经验。以前,劳教所的改造对象大部分是盗窃、吸毒等被劳教人员,对这部分人的改造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相应的措施,但《禁毒法》实施后,对于强制隔离戒毒这一举措的管理和教育,虽然有所了解,但对于管理方式方法的转变革新认识仍然不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成分更复杂,复吸率更高,心理依赖性强,更难改造。转化这类人员的经验更有待于积累和提高。
2、管理难度大。毒品等违禁品的体积小,容易携带,易流入,有时新型毒品的成瘾性大,毒瘾的诱发,难以自控,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容易产生逃跑、自伤自残、自杀等念头,甚至强行逃跑、抗工抗改等。
3、医疗条件一般化,医护条件和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吸毒带来并发症的病因复杂,病情难以诊断,容易误诊,医疗条件一般,大型综合医院检验设备缺乏,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夜间发病多,所以造成诊治难。
4、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心瘾”难戒。经过一段时间的强制戒毒,大部分在生理上已戒掉毒瘾,但在心理上对毒品有较强的依赖性,缺乏彻底戒断毒瘾的信心,过二、三个月,原来吸毒激起的愉快体验又出现,对毒品有强烈的渴望,处于一种难以抑制的心理状态。如强戒人员王某在解教前说:在这里,我已经戒掉了吸毒,但回去之后不能保证自己不再复吸。小部分人是因强制隔离戒毒解除后,又因吸毒二次被强制戒毒,甚至是多次的。
因有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病,精神萎靡、身体素质差,需和体力好的人员搭配干活,互相照应,有时因吸毒社会危害性小,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较短,生产安排调换频繁,管教干警无暇顾及。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为惩治违法行为的一个主要类型,他们的违法原因、思想表现、年龄结构、等方面与普通强戒人员更有着较大区别,尤其是在生理上、心理上和行为上的明显不同,决定了管教战线的民警必须重新认识,学习和借鉴相应的管理方式方法,紧跟节奏、创新思维,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战斗力。
随着我国首部《禁毒法》的实施,标志着新的戒毒体系的确立,其核心是针对原有戒毒制度的缺陷,建立起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重返社会于一体的戒毒康复“三位一体”新模式。从限制人身自由的形式上看,似乎与过去的劳教戒毒差不多,都是在一定的时期内,以强制手段进行戒毒,但两者实际上已有质的区别:强制隔离戒毒更多地是把对象当“病人”和受害者,进行强制性的治疗、教育、挽救措施。而劳教戒毒更多地是将吸毒者当“坏人”。取消劳教戒毒就取消了强制戒毒的惩治性质,代之的是一种强制性的治疗、教育、挽救措施,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调整工作方法,作好相应准备,以较短时间适应新的制度。
一、对于民警要加强自身理论知识的学习提高、增强素质与修养,以适应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新要求。
(一)加强对管教民警的培训。首先从思想上提高对禁毒工作紧迫性、重要性、长期性的认识;其次是加强业务培训,增加有关戒毒工作的知识,提高教育效果;再次是鼓励一线管教干警,多深入摸底,找出规律,将平时积累的点滴经验,汇总起来,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反过来指导教育改造工作。
(二)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涉及医学、心理学、管理、教育学等多门学科知识,这对管理民警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适应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新要求,省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经过数次医学和心理学知识的培训,加强了隔离戒毒工作相关的知识学习和研究,提高民警自身从事工作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我们民警要把日常在管理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上升为理论,再用来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践,逐步培养形成一支有较高素质的专业化、研究型的民警队伍。
二、管理中依法收容、明确对象,及时发现重点突出的问题,必须在收治工作上达到新水平。
(一)是入所时,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单独建档,做好矫治记录,搞清基本情况吸毒史、戒毒次数、吸食毒品种类、家庭环境等内容。建立矫治档案,重点管理。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教育不能简单的与劳教戒毒人员和其它罪错性质的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方式相同。要做点这一点,首先要明确收容人员的身份,弄清了身份,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适合强制隔离人员的管理教育方式。并能及时发现有问题,如“三假人员”或难改造的强戒人员。
(二)是要求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每人写一份吸毒史,自我剖析内心世界,找出原因,认清危害,努力克服依赖心理,保证解教后,痛改前非。
(三)是制定切实可行的戒毒矫治计划,各人不同,具有科学性与针对性的个人矫治计划。多少天控制,多少天好转,多少天戒掉,恢复体质,安排要科学,要循序见进、注重戒毒实效,并进入戒毒评估体系。
(四)是实行军事化管理、行动一致,培养文明的举止和良好的生活习惯。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规〔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2月31日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

扬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的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指标及对应的地块总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统一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与《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经营性用地出让前,规划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地区可依据其上位规划),确定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容积率等指标,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部门在确定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保规划设计条件的科学性、可行性。
国土部门需要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调整或者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事先征得规划部门同意。
第五条 规划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应保持容积率指标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对于同一地块分期开发的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中容积率的上限。
第六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如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城市总体规划或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发生改变,导致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建筑退让、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及出让面积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出让地块面积或出让地块开发强度等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调整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规划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调整的规划设计方案;
(二)规划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和市有关部门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通过初审、论证同意调整的,应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公示,如规划调整可能对利害关系人产生影响,应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听证;
(四)经过上列程序后,认为可以调整的,规划部门整理相关资料,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的,规划部门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容积率指标函告建设单位或个人,并同时抄送市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划部门同意容积率变更的意见到国土部门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
(七)规划部门依据国土部门出具的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第八条 地块容积率增加后,新增加的建筑面积应补缴相应土地出让金,具体办法由市国土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因城乡规划或政策性调整需主动对已出让地块的容积率调整的,规划部门应及时函告市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应与土地受让方协商后签订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土地受让方要求退让土地使用权的,国土部门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并支付相应土地出让金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第十条 经批准调整提高容积率的建设项目,不得提高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部门按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内容予以核实。
对因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以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地块总建筑面积为单位,5000平方米以内合理误差为1%;超过5000平方米部分合理误差为0.5%)造成容积率超土地出让时要求的,不予补缴土地出让金。
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之外超容积率的,一律补缴土地出让金,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超容积率在5%以下的,由规划部门函告房管部门,暂停建设单位商品房的销售,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时函告市国土部门、市财政部门)到市国土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部门按规划部门确认的容积率评估确定,土地出让金补缴完毕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二)对超容积率在5%(含5%)以上的,一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或分管秘书长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市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改变用途、超容积率的,应及时相互函告并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与容积率调整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调整理由、依据和规划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与国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文函等资料均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的规定归档备案,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把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内容,加强监督检查。规划部门应与国土、房产等管理部门共同建立调整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沟通机制。
第十四条 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在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用地性质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收回重新挂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21日起施行。





主题词:规划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驻扬各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月22日印发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提出议案截止时间的决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提出议案截止时间的决定

(2004年1月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经本次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讨论决定,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1月8日18时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