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中 国 法 治 环 境 中 的 无 罪 推 定/洪??/title>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2:44:09   浏览:93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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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无罪推定在一个国家之内的执行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个国家的程序正义的实施程度及其司法化程度。中国的法制环境是比较复杂的,是由中西法律文化思想交汇的而成的,中国的无罪推定,可以由小见大,观察到在西方法律移植的过程中,中国在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中所需要改进的地方。
关键字:无罪推定、程序正义、法律移植
引 言
关于无罪推定的讨论由来已久,特别是在类如佘祥林,李明久,杜培武的冤案被媒体暴光之后,就更成为法学界讨论的热点。在这些讨论中,笔者所大多见到的是对于这种现象的不理解和责问,笔者以为恰恰相反,在现代中国会出现这类的冤案,是完全合乎情理的,也是法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我们所要做的,是尽快的找出其症结所在,减少以及解决这一问题。

所谓的无罪推定,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过司法程序的最终判决之前,都应被视为是无罪之人。 无罪推定存在之意义,在于保护被列为犯罪嫌疑对象之人,保障其合法权益。无论其是否真的有罪,“在被法庭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这也是在权利本位的法治环境中所必须体现的。
一、无罪推定的必要理念
“刑事诉讼程序的演变要比刑法本身的演变更为的复杂,因为,刑事诉讼程序规则更为紧密的触及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组织。制度上的改变,尤其是文明发生重大的变动,对于刑事裁判发生的影响,要比对具体规定,哪些行为是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以及如何惩处这些行为的影响,更加的迅速和深刻” 亚洲很多的国家,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的国家的法制体系是继承了西欧大陆,特别是德国以及法国的衣钵,,这也就是为什么会有所谓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了,我国在经历了一系列的动荡和变革之后,逐渐的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形成了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现代法律体系。不难看到,这种现代的社会法律体系正在发挥的巨大的作用,但是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的国家,那是一段以义务本位法为主要依据的时间,那么久的时间,必然给民族打上深深的烙印,这从无罪推定上就可以明显的看出来,这从中国法治建设发展的角度来看是不可取的。笔者将关于此在后做阐述;
作为无罪推定的基本概念,至少要具备几点;“证明责任由控告一方来承担,被害人并没有证明其自己有罪的义务,不能强求被告自证其罪……对被告人有罪的根据有合理的怀疑时,应作对被告有利之解释,不能证明其有罪的,作无罪处理。” “那些不能得到认证的事实,其义务不能转嫁到被告人的身上……在存在怀疑的情况下,应做利于被告之裁决。” 无罪推定在一定的程度上加深了作为控告的检方胜诉的难度,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加剧了搜证成本以及相关的财政成本的加大就放弃了对于程序正义的坚持。在中国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实惠主义观念,如果认为是哪个样子,就会认为是那样,就不会去探究他真实的意义,一旦大家都那样的认为,如果不是经过千心万苦的证明,恐怕即使是假的也会成为真的了。当然,并不是只有中国民族是这个样子,西格蒙得•弗洛伊德的一本晚期著作,其中分析了有关生命有机体具有“重复早期经验”的先见取向。 基于对于“重复早期经验”的先见取向,人们往往会比较倾向于用以前的法律知识及经验对事件进行处理,这便也是法律之程序正义为何在中国广大地域范围内无法实施之重要原因,无罪推定也因此并无法实施。
比如对于沉默权的争论,其本身是推行无罪推定的重要环节,具有相同的性质,到如今,很多的学者依然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是不应当具有沉没权的,这些相关的理论支持,不能说不无道理,但是,基本都是从国家的利益角度去考虑的,这也是国家义务意识,在中国两千多年统治地位的产物。作为国家之公民,应当对国家赋有一定的义务,但是笔者以为,这种义务仅仅局限于纳税与服兵役,公民是有为国家服务之义务,但是没有向任何一个国家机构服务之义务,在权利本位占主导地位的现代法制社会,这种擅加之义务应当被排除。在接受控方询问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保持沉默,更何况,口供不能单独的作为证据而存在,当没有足够的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惟一的口供是不能够作为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的,但是恰恰相反的是,在很多的地方,口供往往是定罪量刑的惟一证据,这是作为法制文明的现代化国家所不应当出现的。通常,“为了保证沉默权,规定侦查机关和裁判长有义务在审讯疑犯或者审判程序的开头,都应当告知其有沉默权。” 在中国,犯罪嫌疑人是没有这项权利的,相应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实际上这是典型的实用主义法律,在一定意义上还不如国外的诉辩交易原则,中国的软性条款太多太多,应当建立沉默权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是犯了罪,就应当受到处罚。在制度实行的初期,应当实行一定的监察机制,保障“沉默”权利的实行。但是在本质上,要最终的在人们的心理形成一种观念,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人们愿意或者说会自觉的按照法律的意思去做。
当然,并不是对于这种权利不做制约,“当嫌疑犯在案发的时间或者相近的时间出现而被逮捕的……嫌疑犯对当时在场的原因未能够做证明或者解释的,法庭以及陪审员可以对其作出不利的推断。” 只要具备一定的保障措施,沉默权完全可以逐渐的在国内推广下去。
二、中国法制环境的影响
笔者在前文中说,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在西方大陆法律文化的影响下形成的,那么象无罪推定之类的西方法律思想,在移植中国之后,会显现出什么一样的形态,其实在移植之初,都是未知数,因此这种法律移植都是在一定层面的移植,在实践中尚需要一定的磨练与融合。
所谓的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借鉴,吸收另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制度,确立起与另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制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法律制度,甚至是将另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直接用于本国或者本地区的行为。
法律的移植是国家在逐渐进行法制进化过程中,对于他国法律借鉴的结果,
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的智识,尽管不排除因为法律移植很可能导致一种很好的法律效果的出现,但我们要看到的是,法律是绝对不可能脱离地方性而言的,其必须为广大民众所接受。举一个西南某少数民族的案例;“某人在村寨中长期从事行窃活动,按照法律规定,其罪因为涉案数额较小,其不过会被判入狱几年而已。但是在如此穷困的山村中,对于本来就不是很富裕的村民来说,小偷的一次洗劫,所造成的损失可能导致的往往不仅是受害者的破产而已,而是使其频于饥饿之边缘。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小偷被抓到后,村民对于法律制度如此的轻判当然会及不满意。然后这件案子的最终结果是村民并没有将此小偷送交公安机关处理,而是对其处以极刑,将其活活烧死了。当公安机关闻讯赶来的时候,看见的是一具残缺不全的枯骨。”
在发生类似的事件之后,对于那样一个几乎充斥着文盲的地方性人群,对他们强加于一种法律制度或者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是要强行的使其接受一种法律的文化或者说法律意识是办不到的,虽然起到法律实际作用的是法律的制度而不是其文化,然而脱离了法律文化的法律制度是不会拥有强劲的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是不可能脱离法律文化而存在。
法律文化的普及是需要一定的基础的。这种基础包括人的经济条件、思想道德水平及民族心理等等之因素。从法律移植的条件来看,法律的移植的成因主要是来自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文化传播,这种发展被称为“传播性发展”。 法律的移植是需要一定的社会背景的,大规模的法律移植是需要一定的社会背景的,大规模的法律移植更是需要考虑到社会本土法律资源的各种因素,考虑其适应程度及其社会效应和反应,在此之后,对起再进行适应性的修改。法律,虽然其规避的对象是社会上的每一位公民,但是其所要真正惩戒之对象,相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是占绝对少数的。但是当一种违法行为广泛到广大的民众之中的情况中,那么毋庸置疑,必定是法律存在的不正义或者至少是有失正义,因为民众是检验法律正义性的最后裁判者。在中国的现代法制史上类似的事情发生的很多,并且由此而将产生的法律的解禁,比如“投机倒把罪”的消除,数不胜数。先进的社会型态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必定会带来一种较为先进的社会行为的规避方法或者说法律制度。这种制度在法学家眼中,甚至在很大部分人的眼中是科学的合理的,但是这种科学性合理性的产生,不仅仅止于法律制度的本身,还在于建构起这种法律制度的文明,此中所包括的因素诸如执行者之法律素质及能力,社会民众对于法律的确信及支持程度并及强有力的物质社会保障基础等,“法律制度的引入,必须考虑,引入国的政治条件,经济条件,民族地及其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容纳力。” 如果脱离这些法律本土资源的存在而进行法律的移植,那么移植之法律便会仿佛无根之树,不久即将枯萎。更严重的是这种法律还会给本土之人民带来无尽之困扰。
因此不难看到,无罪推定如果要得到正确的自觉的实施,要做的不仅仅是建立一种制度,而是根本上的改变人们对于司法程序的看法。“经济是时时进化,而法律至某一个时期才变化……常常因为经济的变迁,不得不使法律之真精神符合这一个局面。” 法律本身必须与社会相适应,那么既然现代的中国是向法治社会发展,是向权利本位的现代法律文明的社会发展的,那么就应当致力于将一些与这些目的不符的问题解决掉。
关于“无罪推定”原则被执行后所产生的结果,众多的法学家都会有过精辟的阐述,笔者仅仅想要说的是,公民虽然有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义务,但是其绝对没有被怀疑的义务,任何公民在其未被判决之前都是与其他公民地位平等的公民。其神圣权利不可侵犯!对于案件的处理,不要因为一个“限时破案”或者“群众压力”大就忽视当保护之权利。导致程序上的遗漏或者偏差,由此而将导致整个正义天平的倾覆,任何冤案的造成都将使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消失的无影无踪。
笔者今日之言,以一管而窥全豹,以“无罪推定”而见“程序正义”。中国法制之现状,不是单纯的立法或者执法的问题了,而是很大部分的执法人员和广大民众对于法律及正义的理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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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版。

(2) [意] 贝卡利尔;《论犯罪与刑罚》(中译本),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3) [法] 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甘明秀,《中国刑事审判》河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5) [德] 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179页——180页。

(6)Sigmund Freud , “Beyond the Pleasure Principle,” in the complete Psychological Works of Sigumend Freud , transl . J.Stranch (London ,1955) , XVⅢ。

(7) [日] 铃木茂嗣,《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特色及解决的诸问题》载 [日] 西原春夫,《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译,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1997年版。

(8)龙宗智,《英国限制刑事沉默权的措施》载《相对合理主义》1999年版。

(9)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10)[日] 富永健一,《社会结构与社会变迁》,董兴华译,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12月版。

(11)丘汉平,《先秦法律思想》光华书局,1931年6月版。

(12)潭世贵;《刑事诉讼原理改革》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北京。

(13)E•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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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若干规定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若干规定
省人大



第一条 为了加速普及我省初等义务教育,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初等教育是公民的基础教育。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统筹规划初等学校的布局,保证学龄儿童按时入学,保障学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 初等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条 年满七周岁(有条件的可提前到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必须接受初等教育,因疾病不能入学的,须由父母或监护人申请,城市经街道居民委员会、农村经村民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初等义务教育的学制为五年或六年。
第七条 父母或监护人有使其抚养的学龄儿童按时入学并受完初等教育的义务。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履行此项义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强制其送学龄儿童入学。
要克服重男轻女的思想,使学龄儿童按时入学。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其学杂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免费初等教育。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举办初等学校。有条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可自办、联办初等学校。鼓励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私人办学.
小学、幼儿园应合理布局。大型厂矿、企业和居民点、集镇、街道的建设,都应把小学、幼儿园纳入规划。
初等学校的开办、停办或合并,省辖市由区人民政府、县(市)城由县(市)人民政府、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初等学校以全日制小学为主,也可举办简易小学或教学斑。
全日制小学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其它形式小学的教学计划,由省教育厅制定,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督促执行。
第十一条 初等学校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十二条 发展特殊教育事业,逐步使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受到初等教育。
第十三条 积极发展学龄前儿童教育,办好幼儿园、幼儿班,为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打好基础。
第十四条 初等学校教师担负着培养儿童的光荣任务,全社会都要尊重他们的崇高劳动,支持他们的工作。
严禁辱骂、欧打、迫害教师、违者必须进行严肃处理,拖延不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逐步改善初等学校教师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民办教师的报酬应逐步达到同等公办教师的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对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民办教师,其报酬可高于公办教师。民办教师不承担义务工。
第十六条 初等学校的教师必须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努力工作,为人师表。
教师必须爱护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学生必须尊敬老师。
第十七条 初等学校的教师主要由国家培养和派遣,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管理。
允许办学单位和校长聘请教师。应聘教师需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能应聘。
第十八条 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应办好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有计划地培训教师和学校领导干部。
初等学校的校长和教师,必须具有中等师范毕业或相当的文化程度。经考核达不到这项要求的应逐步调整。
第十九条 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未经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准抽调教师改做其它工作。
第二十条 积极改善办学条件,有计划地修建校舍,增添设备,做到每班都有教室、有桌凳、无危房。
第二十一条 初等义务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列入财政支出预算.每年的实际支出必须比上中有所增加,不得减少。还应从地方机动财力中,逐年增拨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初等教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 实行社会集资发展初等教育。农村的初等教育社会集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当地人均收入不少于百分之一的金额向群众筹集,或从乡镇企业利润中筹集。经济困难的地方,可低于百分之一。此项资金列入乡财政,使用权归教育管理委员会。城镇的初等教育社会集资办
法,由省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教育经费。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秩序、污染学校环境。
严禁破坏和侵占学校的财产、场地。违者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退赔,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的校舍、场地不得变卖或转让。
第二十五条 市、县及基层人民政府,必须把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成绩优异的给予奖励,失职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成绩优异的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资助办学的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从事初等义务教育事业成绩显著的教育工作者,分别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1984年10月13日

关于印发三年三千种职业培训教材开发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三年三千种职业培训教材开发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
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
16号)精神,落实我部《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劳社部发[2002]
13号),加快职业培训教材建设步伐,我部研究提出了《三年三千种职业培
训教材开发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
贯彻实施。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三年三千种职业培训教材开发计划

为推进职业培训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职业培训教材建设,使教材更
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的要求,2003—2005
年组织实施本计划。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国发[2002]16号)精神,落实《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各项
要求,按照政府统筹指导、改革开发机制、建立完善体系、全面提高质量的
工作方针,从适应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围绕再就业培训、高技能
人才培养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强化教材的适用性和针对性,充分利用
和整合各种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职业培训教材建设的步伐。

(二)2003—2005年的任务目标是,编写出版3000种全国职业培训规划
教材,重点抓好其中1500种国家级教材的开发(修订)出版工作。

——围绕《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根据再就业培训、创业
培训,以及农村职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在职培训的需要,大力开发适
用性、针对性强的教材,扩大职业培训教材的服务面。三年开发(修订)国
家级教材400种。

——配合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开展,加强高级技术工人培训教材
和高级技工学校教材的开发,编写出版适合高技能和复合型技术人才培养的
教材。三年开发(修订)国家级教材200种。

——积极进行技工学校教材改革,编写出版改革力度大、内容新、反映
教学改革成果的示范性教材。三年开发(修订)国家级教材350种。

——职业资格培训教材要覆盖通用性强、技术复杂、关系到社会经济发
展和消费者利益的主要职业。三年开发(修订)国家级教材400种。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发教学所需要的多媒体教材,开展远程
教学和网络教学使用的电子教材的建设工作。三年开发(修订)国家级教材
150种。同时,有针对性地选择引进一批国外优秀的职业培训教材。

(三)全面提高教材质量,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教材体系。要使教材内
容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紧密结合,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及时反映新知识、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再就业培训教材、创业培训教材,以及农村职业
培训教材、劳动预备制培训教材、在职培训教材要以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
和适应职业转变的能力为导向,密切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第一
线的实际情况,增强适用性。高级技工学校教材和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等培训教材要符合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方向和培训要求,突出技能训练。技工
学校教材要围绕培养目标,把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有机结合起来,增强教材
的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和实践性。职业资格培训教材要以国家职业标准
为依据,与考核鉴定题库相衔接。

要积极推进教材改革创新,强化与现代社会科技发展和职业发展的联系,
开发与新兴产业和现代职业相关的职业培训教材。建立起适应培训教学模式
和教学方法改革要求,具有职业培训特色,初、中、高级相衔接,兼顾职前
和职后培训需要的职业培训教材体系。

(四)建立以政府宏观管理为保障,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能力培养为
核心,以质量保证为基础,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的职业培训教材开发机制,确
保计划目标任务的实现。在劳动保障部统筹指导下,两级规划、分工实施。
劳动保障部规划和组织开发编写国家级教材,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公共课教材,跨地区、跨行业使用的专业课教材,以及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
各类培训教材和涉及面广的新职业培训教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
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发编写具有地方和行业特
色的教材。

(五)完善“用户评估、专家评审、行政认定、向社会推荐”的教材评
审认定制度。劳动保障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规划教材开发目录。教材开发
实行编前申报、编后评审的办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参
与编写符合职业培训改革需要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编写教材须事先申
报,经教材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编写。教材编写完成后,由劳动保障部职业
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符合要求的,由劳动保障部进行认定,
并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教材的宣传推荐和使用管理。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对经评审、
认定的教材进行宣传推荐,并逐步将选用国家认定教材纳入国家和省(部)
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和教学质量检查指标体系。
加强对教材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图书编校质量标准的
教材以及盗版教材。

(七)开展职业培训课程和教材的基础性研究,推进教学改革、教材实
验和师资培训工作。加强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教育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各级教研机构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要积极进行教研教改,
注意解决职业培训教材建设中的实际问题,不断提高研究水平。要适应教材
的改革发展,不断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使新教材的内容反
映在培训机构、教师、学生的教学活动中,实现新教材的教育、教学功能。

(八)加强教材编审队伍建设,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健全教材编审工作
质量保障制度,广泛吸收教育培训专家、教师、研究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参
加各类教材的编审工作。教材出版单位要努力完成教材出版任务,保证编辑、
出版、印刷等各环节的质量。建立全国教材信息网络,实现教材信息资源共
享。要充分发挥各级培训教研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作用,完善教材发
行网络,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优质教材服务。

(九)积极开展教材建设经验交流,推广教材改革成果。开展教材评优
活动,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国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优秀教材评选活动。表彰教
材建设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将教材建设作为评选职业培训先进单位和先
进个人的重要内容之一,形成重视和支持职业培训教材建设的社会氛围。

(十)加强教材建设的组织领导,多渠道筹措职业培训教材开发经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有关部门,要把教材建设作为职业培训整体工作的
一个重要部分通盘考虑,纳入本地区、本部门职业培训发展规划,做好教材
的规划、组织和管理工作,并积极参加国家级教材的开发编写,指导各级各
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使用好教材。强化对教材质量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
用户评估,要有效利用各种资源,避免教材重复建设。要积极创造条件,加
大对教材建设的经费投入,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集教材建设经费,支
持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一)2003—2005年,分阶段确定工作重点,组织实施本计划。2003
年,按照教材建设分工及任务目标,劳动保障部和地方、行业有关部门组织
调查研究,制定并公布教材开发目录,组织教材开发申报和核准教材开发单
位(个人)。根据核准,教材开发单位(个人)编写教材。劳动保障部组织
教材评审与认定,并及时向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推广使用。2004年,
根据培训需求,补充、完善教材开发目录,继续组织教材开发申报核准、组
织编写、评审认定、出版和推广使用工作。推广教材开发经验。2005年,完
成任务目标,对已出版的教材进行用户评估和使用情况检查,开展优秀教材
评选,表彰先进,全面总结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