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的界定——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赵庆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8:37:27   浏览:8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行政垄断的界定
——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

赵庆庆 dinazqq@hotmail.com


摘要:本文对作为反垄断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垄断进行了界定,论述了行政垄断的概念、构成要件、分类和表现。行政垄断的界定是讨论一切行政垄断问题的基础,相对独立的概念是讨论和对话的基础。在对行政垄断不同的学术界定基础上可以建立不同的行政垄断理论体系。
关键词: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构成要件 行政垄断特征 行政垄断的分类和表现

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对行政垄断讨论很热烈,学术界对行政垄断的争议颇多,学科之间对行政垄断的认识角度也不同。我们认为,行政垄断在反垄断法上应该有一个界定,成为一个有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在此基础之上才能讨论行政垄断的反垄断规制等问题。
首先,我们先比较分析目前人们经常在哪些意义上使用并描述“行政垄断”的。
一、 对“行政垄断”的不同描述、认识和定义
(一)行政垄断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市场管理部门滥用其手中的管理权(市场管理者指所有对市场运行秩序发挥影响的部门,而不仅仅指行政部门。在目前行政、司法和立法权限没有完全理顺的情况下,这三个部门都有可能对我国的市场运行秩序发挥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甚至连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也会因为拥有政府机关的授权而成为市场管理者)”。(《我国行政垄断与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冲突探析及启示》历永《国际贸易问题》2001-2)
这个观点把立法、行政和司法滥用权力对市场的干预都作为行政垄断,但是国家(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与“市场管理部门”或“行政”如何相对应呢?这样对行政垄断定义本身就是有矛盾的。
(二)行政性垄断是政府公权力干预所形成的垄断,可以表现为政府作为直接主体的行政垄断,也可以表现为政府作为间接主体,企业和其他组织作为直接主体的垄断,政府作为直接主体的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运用禁令直接参与限制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要有地方行政垄断、强制联合限制竞争、行政强制经营行为,政府作为间接主体的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授予某类企业以垄断经营权或指定某种产品只能由某类企业经营,政府不直接参与,而由经营主体行使垄断经营的行为。主要有:行政性公司垄断、国家指定专营、行业垄断。(《中外行政性垄断与反垄断立法比较研究》姜彦君 《政法论坛》2002-6第3期)
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加市场力量而形成的特殊垄断。(张德霖《论我国现阶段垄断与反垄断法》载于《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
行政垄断是通过行政手段和具有严格等级制的行政组织维持的垄断。(胡汝银《竞争与垄断:社会主义微观经济分析》上海三联出版社1988年6月版,第48页)
这一类观点认为行政垄断是包含行政权力因素的垄断,是垄断的一种特殊形式,没有对这种垄断进行价值判断,没有做出否定性评价,只是描述了一类现象。
(三)行政性垄断是基于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实际上是行政权力对行业的过度干预和保护,包括贸易保护(实行高关税、进口配额制)、投资保护(提高进入门槛、审批制)、政治保护(官商一体化、副部级、正部级待遇)等,形成政企同盟。 行政性垄断的特征:大多是国有独资或国家绝对控股企业;由政府直接经营,在人事、分配、经营等诸方面受制于政府;垄断市场力量来源的合法化;垄断企业既是纳税人,又向政府上缴利润;垄断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一种低效率的市场竞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和高度国有化,在那些主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部门形成的行政性垄断,已经造就了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反行政垄断也是反腐败》胡鞍钢《经济参考报》2001-7-11)
这种观点是在经济意义上使用行政垄断这个概念,认为行政垄断现象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国家垄断,不区分行政垄断的合法与违法,强调不适当性,使用“过度”一词,明显带有价值判断和否定的意味。
(四)广义的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和政府部门运用行政权力所作的限制竞争的行为。狭义的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包括享有行政权的组织 )违法行政、限制竞争的行为。它是需要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垄断。(《反垄断的法律思考》张鸣胜《学海》2002年第4期)
行政垄断是“政府凭借公共权力来排除或限制竞争”,行政垄断包括合法的行政垄断和非法的行政垄断。(《关于行政垄断的若干思考》张瑞萍 载于《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王晓晔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行政垄断是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国务院除外)违法行使职权,排斥、限制、禁止市场竞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关系的行为。(《论行政垄断的概念与特征》郑鹏程 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2期)
此种观点认为广义的行政垄断包括合法的行政垄断和违法的行政垄断,狭义的行政垄断仅指违法的行政垄断,违法性是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这样的行政垄断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五)行政垄断是指凭籍政府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或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浅谈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邹丽君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
行政垄断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凭借行政权力扶植或培植一定范围的经营者,使之限制竞争从而形成垄断的状态和行为。(《对我国行政垄断的反思》郑汉军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校报2002第4期。)
行政垄断是个别国家行政机关利用国家名义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的旨在维护或获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或少数企业利益的一种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不应由〈反垄断法〉调整》薛克鹏 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2期)。
行政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或者具有某些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性公司,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种明钊《竞争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第314页)。
这类观点在文字上没有强调行政垄断的行政权力行使的违法性,但强调行政垄断的目的是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或限制竞争的状态或行为,这就对行政垄断进行了价值判断,即它具有狭隘性和不适当性。
同时,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机关包括中央政府,有的认为不包括中央政府。
(六)行政垄断是“凭籍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中国反垄断立法问题研究》漆多俊 载于《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 第54-58页)
行政垄断是指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排除、限制或妨碍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王《企业联合与制止垄断》王保树 载于《法学研究》1990年第1期)
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使某些企业得以处于垄断地位和限制竞争,而滥用行政权力干涉、限制或排除其他企业合法竞争的行为。(《试论我国反垄断立法所应规制的垄断》王庆湘 载于《法学》1999年第11期)
行政垄断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非法行为,是因政府支持而妨碍企业自由的非法垄断。(《.反垄断法研究》曹士兵 法律出版社1996版第16页)
行政垄断是竞争者凭借国家经济主管机关或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所形成的强大力量或控制性安排,使自己在一定的经济领域内控制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除竞争的状态。(刘剑文 崔正军《竞争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版第170页)
以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即行政垄断是政府极其所属机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
可以看出,以上观点认为行政垄断一种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七)有观点认为,人为地区分经济性垄断、行政性垄断和国家垄断不科学,“从逻辑和实践两方面看,区分行政性和经济性的垄断都是没有根据的”(《关于中国反垄断法概念和对象的两个基本问题》史际春 载于《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王晓晔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39-60页),反垄断法应该放弃“行政垄断”的概念(《反行政垄断要确立平等观》史际春 法制日报2001-9-16)。其理由是,
首先,行政垄断或行政性垄断与经济垄断、国家垄断、合法垄断、不法垄断等,是不可等同或区分的。譬如我国的铁路客运垄断,就既是行政垄断、经济垄断、国家垄断,又是合法垄断,同时又要防范其滥用优势地位搞不法垄断。
国家的合法经济垄断和诸多公用事业经特许在一定范围内的垄断,都需要以行政权来实施并加以保障,这种行政权实施的合法或非法,不可能以法律形式事无巨细地事先予以明定,已为行政和行政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使然。任何主体在法律和行政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市场垄断、特许垄断经营、价格垄断、限制性行为和干预行为等,应属合法、正当的行政垄断;而有关行政垄断是否在合法授权范围之内及其是否对竞争构成损害,则需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其次,“行政垄断”并非中国特色。强调“行政垄断”,主要在反垄断法规定“行政垄断”,言下之意西方国家的反垄断法并无反行政垄断、国家垄断的任务,它所反的仅是私营部门经济性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这种潜意识不符合国际上反垄断法的实际情况,西方国家政府控股、参与和支持的企业同样适用反垄断法。
最后,“行政垄断”的另一潜台词是“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对这种垄断与一般市场主体的垄断不应一视同仁,其结果就造成了在竞争和竞争法面前的不平等,这和市场经济首先是竞争经济的本质相违背。
我们认为,首先,一种行为的确可以集几种性质于一身,尤其是在我国体制转轨的复杂经济条件下,一种垄断通常同时表现为行政垄断、经济垄断和国家垄断,并且其合法与合理性也非常复杂。但是这并不是否定经济垄断、国家垄断和行政垄断之间的相对可区分性,正好像在民法上一种行为可以即构成违约,也构成侵权,在刑法上,一种行为可能构成牵连犯,触犯几个罪名,但是这并不能否定违约与侵权、各罪之间的差别。
  国家垄断和特许的公用事业的垄断必须要有有效的法律依据,否则都是非法的,这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而行政垄断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非法垄断。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可以就行政垄断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并对行政垄断是否合法做出判断,但是不能对法律依据本身的合法、适当性做出认定,必须提请有权机关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认定。
其次,西方没有行政垄断这个概念,而我们提出“行政垄断”这个概念是因为行政非法限制竞争的现象在我国比较普遍和突出,并非说“行政垄断”是中国特色,而西方没有“行政垄断”,因为法域之间概念的有无和差别是普遍存在的。
  最后,区别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并非意欲给行政垄断特权,我们提出行政垄断这个概念恰恰是认识到它和经济垄断一样对竞争弊害无穷,意通过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但是两者确实存在差别,需要加以区分,采取不同的规制方法。
以上分别是各个学者从经济、政治和法律角度对“行政垄断”的描述、认识或定义,我们经过比较研究,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把行政垄断界定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行政限制竞争的行为。这也就是反垄断法调整的行政垄断的范围。以下分析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和特征。

二、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和特征
(一)行政垄断的行为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 [2010]1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加强我州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政府、专家和公众三结合的决策机制,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昌吉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州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技术咨询和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完善政府、专家和公众三结合的决策机制,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动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自治州突发事件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为确保专家组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的有效开展,参照自治区专家组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州专家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组运行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专家组的工作内容是,为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
  (二)受委托,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三)为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
  (四)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办理自治州领导同志或自治州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综合管理等5大类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入选资格: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
  (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在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从事管理工作,在本专业范围内具备较高的科研和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忱、有责任感;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团结同志,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组织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 专家人员的建议名单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以上要求推荐,经州应急办汇总审核后报自治州领导同志审定,经批准后,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通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 专家组每届五年,任期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专家组成员,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专家组日常工作的开展方式如下:
  (一)每年年初召开一次专家组成员年度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专家组工作,研究安排当年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
  (四)根据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每年度研究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调研;
  (五)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九条 专家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以应急管理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究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州应急办报送有关领导同志或部门。
  专家组工作情况以及有关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由州应急办视情报自治区应急办推荐《中国应急管理》杂志发表。
  第十条 专家组内部要严格依照专家组工作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并对以下事项保密:
  (一)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二)自治州有关规定涉及的保密事项。
  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州应急办承担专家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安排专家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将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费用纳入乌昌财政预算,州应急办研究提出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建议和经费预算,按自治州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财务科向乌昌财政局专项申请并负责经费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由州应急办负责解释。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江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00年5月1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确定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场地进行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其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和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经济综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同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定,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的评定意见,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有关主管部门方可审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方案设计。
第七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许可证书制度。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范围开展工作。未取得许可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八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评价工作。
第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省外单位,必须持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许可证,并经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第十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并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收取费用。
不遵守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其结果无效。
第十一条 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其日常工作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计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对无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超越许可证权限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批和抗震设防标准审批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