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行为的特点及现状/王春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4:02:47   浏览:92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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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行为的特点及现状

王春胜


  毒品犯罪是全球性的社会公害,在当今的世界,几乎没有一个国家能够避开它的浩劫,然而毒品的泛滥又是一个极难治理的社会问题。对于中国的普通百姓来说,毒品祸国殃民,曾经是早已过去的旧时代的一场噩梦。然而在今天?许许多多的中国人却几乎不知“毒品”为何物,把它看作是新奇而又陌生的怪物。有关毒品犯罪的研究,是一项极其艰巨而困难的任务,在研究毒品犯罪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个又一个难解之迷。第一毒品对人体的危害究竟有多大?这是一个无法用自己的亲身体验来加以验证的问题。毒品不仅直接对人类身心健康造成重创,而且往往与杀戮、抢劫、盗窃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相伴随,同时还对社会的经济增长、政治稳定和文化发展带来方方面面的消极影响,最为可憎的是它会消磨掉一个民族的意志和精神。第二我国当前的毒品犯罪究竟处于什么样的态势?第三从境外毒源地每年进入我国的海洛因数量究竟有多少?第四毒品泛滥对我国经济所造成的损失究竟有多大?第五吸毒成瘾后是否能够截断?第六毒品犯罪能否在短期内遏制住?第七毒品犯罪在未来的走向将会呈现什么样的趋势?第八人类能不能够战胜毒品?这可能是一个最大的难解之迷。难道我们对于毒品犯罪就无能为力了吗?否!如果说人类难以根除毒品的话那么也决不会听任毒品将人类消灭。人类目前正在经受毒品的煎熬,但毒品的侵蚀必将激发全人类的忧患意识,促使人们寻找战胜毒品危害的有效对策。值得庆幸的足:联合国于1998年6月召开了第二次禁毒特别大会,来自150个国家的政府代表团出席了这次会议。会议通过了《政治宣言》、《减少毒品需求指导原则》和《加强国际合作以处理世界性毒品问题的措施》等文件,建议发起一个协调一致的全球运动来打击全世界的毒品犯罪。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在全球范围内控制毒品的斗争揭开了一个新的篇章。尽管与会各国代表对于如何进行打击毒品犯罪的斗争仍然存在不同意见,对于如何筹集禁毒资金和把有限的资会用于缉毒斗争也存在很大的分歧,但毕竟是表明了国际社会对于“人类应当为在2 l世纪扫除毒品而努力”达成了共识,从而给最终消除毒品祸害带来了新的希望。
  当前面临的毒品犯罪与旧中国的毒品犯罪相比,在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世纪新一代毒潮泛滥的产物,更有其自身的新特点:
  1、犯罪的国际化性质,蔓延于我国大陆的毒品犯罪,自80年代初出现直至90年代术,始终带有较为鲜明的国际化物质。(1)绝大部分毒品来自于境外毒源地,我国所出现的毒品,尤其是精制海洛因,绝大部分是山境外跨国入境,并多来自于境外的毒源地。据调查,1998年个田侦破海洛因的特人贩毒案119起,这119起特大案件就缴获海洛因4765.555公斤。其中1197起/JJ.克大案巾缴获的4392.84公斤海洛因柬自云南临沧、德宏境外,在内地查获的24起,有10起直接来自缅甸,l 4起是从云南转运过来。来自“金新月”的毒品,也从新疆进入我困。此外,来自俄罗斯及巾亚地区的毒品,也在向我境内渗透。近年来,我国东北境外的某邻国,也开始大规模地种植、制造毒品,成为对我国构成直接威胁的新毒源。(2)境外毒品犯罪集团将我国作为毒品中转地,境外毒品集团和不法分子将我国作为“金三角"毒品销往欧美等囡的中转地之一,短短数年问,毒品在我国境内的泛滥,客观上已成为全球毒品犯罪一体化的一个组成部分。(3)过境贩毒引发吸毒蔓延,使我困成为毒品消费地,在境外毒品犯罪集网从我国过境贩毒的商接作用下,我因的吸毒区域从西南边境地区不断向全I曼j各地蔓延、发展,I|前90%以上的县市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吸毒现象:而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口已迅速增至54万,以致使我国成为一个毒品的消费地。(4)因内的制毒原料和配剂流出境外,1992年至1997年,我国查获的企图走私出境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以及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其总量已经达到874.8吨。1998年又查获各类易制毒化学品344.5吨。至于未被查获己被走私出境的,其数量则难以估计。这不仅为境外毒品犯罪集团提供了毒品生产必需的原料、配剂,刺激了境外毒品的增长,同时还极大地损坏了我国的良好声誉。
  2、共同犯罪突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涉毒犯罪,是我困出现的毒品犯罪中最普遍、最典型的形式。司法实践表明,单个人实施毒品犯罪(如小量的零包贩卖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虽然并不少见,但从总体上看,其所占比例较小,而更多的则是共同实施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是毒品贩运一般距离较远,将毒品转化为“商品”的环节较多,因而承担风险太大。如果没有他人协助,仅靠一人很难进行。从我国的共同涉毒犯罪来看,有几种不同的形式。(1)有组织犯罪,在制贩毒品案件中,有组织犯罪居多。过境贩毒的主体,基本上是境外黑社会贩毒集团,他们多以过境贩毒为目标渗入我国境内。从所破获的贩毒案件来看,儿涉及大批量精制海洛因案件,一般都直接或问接与国际贩毒集团有关。1996年6月,云南警方抓获了潜入我国境内的缅甸毒枭李仕森,该人系缅甸北部某武装势力后勤供应处副处长,长期大量贩运制毒物品,有“药水大王”之称。经查,李仕森从199 1年以来,从我国境内先后走私制毒物品22.6吨,麻黄素43吨。值得注意的是,香港、澳门包括台湾地区黑社会成员入境贩毒的现象格外突出。早在1988年,上海警方所破获的“3.9”贩毒大案,就发现其背后的黑手是香港黑社会组织“大圈”1992年8月,上海警方存打击台湾“四海湾”、“萤桥帮”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也发现黑社会成员持有海洛因和“冰”毒;震惊的“960l”贩毒大案,其主犯就是香港黑社会成员,他们控制了香港海洛连因市场60—70%的货源,与国内贩毒分子勾结进行猖狂的走私犯罪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说,国际贩毒集团渗透境内,实际上是境内外毒品犯罪“接轨”的一个重要标志。(2)专门从事走私贩毒的犯罪集团,境内的一些不法分子,尽管还没有形成规模庞大的犯罪组织,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相互勾结,长期经营,组成了专门从事走私、贩运毒品的犯罪集团。毒品犯罪集团人数较多,少则三四人,多则十几人、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其成员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进行策划和指挥;其组织较为严密,分工明确。各成员之间既互相配合,相互衔接,又相互监督,相互牵制。一旦有人退出不干或泄露了内部秘密,往往遭到残酷的报复,不仅伤害其本人,还会累及其家人,发现有成员已暴露,则迅速采取果断措施掐断侦查线索。山于犯罪集团所具有的特点,使其完成犯罪的有效性和逃避打击的可能性,人人高丁以其他形式结合的共同犯罪,因而是最危险的共同犯罪形式;也是禁毒斗争打击的重点。(3)相对松散的犯罪团伙,大量的小批量贩运和零包贩毒,都是各式各样的犯罪团伙进行的。以团伙的形式从事毒品犯罪,虽然不具有犯罪集团的组织性、严密性和稳定性等特点。但其纠合性:很强。(4)家族成员搭伙贩毒,由同一家庭或同一家族的众多成员共同参与贩毒活动,很难把其归类为“犯罪集团”,也不好定性为“犯罪团伙”,但它是我国当前毒品犯罪的一种普遍存在的新形式。即:毒品犯罪旱现“家族化”的特点。有的是夫妻结伴,有的是父子同行,有的则是兄弟姐妹联手,远亲近戚助阵,甚至全家老少共同。“上前线”,“前赴后继”者屡有所闻。与这种“家族化”类似的另外一种特殊形式,是犯罪成员地域化。即参于者往往来自同一地域。农村地区尤为突出邻里乡亲三五成群外出贩毒的,最为常见,一般都是同一乡村的农民。很显然,在共同涉毒犯罪中,家族血缘关系和乡情邻里关系往往成为相互连结的重要纽带。
  3、犯罪手段现代化,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毒品犯罪分予虽然没有完全舍弃传统的犯罪伎俩,但在更多情形下,利用各种现代化手段,以隐蔽、快速、安全地实施毒品犯罪活动,已成为主要趋势。他们利用汽车、火车、轮船、快艇、飞机等现代化交通运输工具,通过陆路、海路和空中航线,全方位、立体化地进行走私、贩运毒品。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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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革命分子判处死刑准许上诉的通知

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


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革命分子判处死刑准许上诉的通知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最高法院

1950年7月23日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中曾经规定“反革命分子之判处死刑者均不得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以后,这一规定应予废止。最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这一规定是否仍然有效的问题屡次提出请示,现在特作通知:今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反革命死刑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除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准予上诉。


民政部等十五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等十五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2006年4月14日


近日,民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十四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这是建国以来对孤儿生活救助和服务保障第一个综合性的福利性的制度安排,在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文件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综治委、高级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委)、农业厅(局)、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团委、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综治委、法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农业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团委、妇联:

  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关心和重视孤残儿童福利事业。最近,胡锦涛总书记要求应区别情况,完善救助制度,使孤儿都能健康成长。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儿童福利事业,现就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孤儿救助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孤儿)57.3万名,他们失去父母,无人抚养,处于生存、发展的困境,是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阶段,党和政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出了加强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目标,为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方向。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为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创造条件。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有利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孤儿。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有利于孤儿成长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做好孤儿安置工作。

  (一)孤儿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二)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可以由监护人委托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养育孤儿。

  (三)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可以在社会(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孤儿学校、SOS儿童村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机构集中安置,并可以根据《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家庭寄养。

  (四)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积极开展孤儿收养工作。对“事实收养”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解决,符合收养条件的,依法办理登记和相关手续,切实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长其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对于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未成年人,可由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六)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安置。



  三、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孤儿救助工作。

  (一)财政部门应当将孤儿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需求,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民政部门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将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这些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到2010年,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都拥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排中,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予以适当支持。

  (三)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卫生医疗服务。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散居孤儿医疗费用。卫生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为所收养的孤儿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要给予指导和支持。

  (四)教育部门应当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被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应当纳入现有资助政策体系,给予教育救助。孤儿所在学校要优先为其提供勤工俭学机会。教育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办的特教班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城镇登记失业的适龄孤儿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县、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扶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农村孤儿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或引导和帮助其进城务工,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服务政策。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等为收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如实出具证明材料。

  (七)公安部门对孤儿安置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办理;对遗弃儿童和利用孤儿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查处,坚决打击。

  (八)司法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有需要的孤儿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九)因地制宜解决孤儿住房问题。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房屋的维修、保护工作。居住在农村无住房的孤儿成年后,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居住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孤儿成年结婚后,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当地政府和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四、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一)要加强协调指导。作为孤儿救助职能部门,民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牵头作用。要针对孤儿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认真研究对策措施,不断完善法规政策,要加强协调,共同落实孤儿救助的各项政策,切实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要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要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弃婴接收、救治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健全儿童养育、康复标准,并通过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制度、聘用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方式,积极探索适应儿童身心发育要求的养育模式,为孤儿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要及时安排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孤儿进行治疗和康复,并将非定向的社会捐赠资金优先用于残疾孤儿的治疗和康复。

  (三)要建立健全孤儿福利服务工作网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福利院和敬老院,负责孤儿生活费的日常办理工作,加强对孤儿收养、寄养家庭的走访、服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 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要用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农村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救治费用按照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



  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关心和帮助孤儿。要利用“六一”儿童节、“助残日”和专项慈善活动等时机,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号召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帮助孤儿,为孤儿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协助各级政府开展孤儿权益的保护工作,倡导和组织广大青少年、妇女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多种形式为孤儿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并对女童和艾滋病致孤儿童给予特殊的关爱。要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发展慈善事业,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外资等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儿童福利事业,进一步推动孤儿救助工作的开展。

  发展儿童福利事业,完善孤儿救助制度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落实“十一五”规划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体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传统美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实际行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社会各界要大力支持,积极参与,让孤儿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在充满亲情的社会主义大家庭中健康成长。

    民 政 部 中央综治办

最高人民法院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 设 部 农 业 部

卫 生 部 人口计生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