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 生 故 吏 遍 天 下两 汉 的 官 吏 选 举 制 度/曾广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46:43   浏览:94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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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生 故 吏 遍 天 下
----两 汉 的 官 吏 选 举 制 度

曾广荣


  两汉时期的官吏选举主要是通过察举、征辟、任子等途径来实现的。
察举制度 汉文帝时已有“贤良”、“孝廉”之选,但未形成正式制度,汉武帝时始以明文规定下来。具体而言察举是由中央的三公九卿、列侯和地方上的郡国守相等二千石以上的高级官员通过考察,把所谓品德高尚、才干出众之士推荐给朝廷,然后根据策试水平高下,按等授官。不久又规定依人口的数量、按比例进行选举,取消了资产的限制,这样使察举制度逐渐完善起来。察举制度如认真执行,对封建政府并无不利。但问题是察举制度常为豪门权贵所垄断,成为他们网罗党羽、发展帮派势力的重要途径。进入东汉后,察举制度就逐渐演变成大官僚集团拉帮结派、扩张权势的工具。
征辟制度 征辟制度包括征聘和辟除,也是汉代选拔官吏的主要方式。
征聘由皇帝直接聘请地主阶级中的知名人士入朝参政或备为顾问,是皇帝的直接用人之权,除非皇权旁落,一般不会成为臣下结党的工具。但征聘之权如落入后妃手中,亦可作为其扩张权势、巩固地位的手段。如吕后聘商山四皓(夏黄公、东园公、绮里季、角里先生)来辅佐太子,以打消刘邦易储的念头。
辟除是指中央公卿和地方州郡长官可以自己选用地主阶级知识分子为幕僚掾属。汉代的选官制度规定,三公可以自行置吏,刺史可置从事,二千石得辟功曹、掾吏。辟除制度除了赋予公卿牧守以很大的用人权,可以随意任用掾属而无须向皇帝呈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即士人被辟为高级官员的掾属后,入仕和升迁的机会都会大为增加。在一般情况下,由中央公卿辟除者,经过试用、通过公府商第或由公卿举荐即可在中央或地方担任要职。如董卓征辟荀爽初拜平原相,后迁光禄勋,视事三日,策拜司空,自布衣之三公,仅九十五天。由州郡牧守征辟者,因积功积劳,或经过试用,也可升补中央大员或地方长官。因此,从东汉中期起,这一制度逐渐被大官僚集团控制、操纵。一方面二千石以上的大官僚为了培植私人势力,竞相利用手中掌握的用人大权辟除士人为掾属,树立私党;另一方面士人为猎取高贵厚禄,也纷纷托身官僚贵族门下,于是公府、郡国的幕僚掾属与其长官之间就形成了故吏与府主的关系。
任子制度 任子制度是汉朝根据荫庇的原则任用二千石以上大官的子弟为郎或与郎官秩位相近的太子洗马、庶子、舍人之类的官职。此外皇帝还常将特辟、荫庇的对象从二千石以上的官员子弟扩大到他们的门生、宾客。
此外,两汉时期还有“公车上书”之制,天下吏民上书言事,如有可取者,即以其所长,授以官职。另在博士弟子中取能通一经者入仕,补文学掌故的官缺,而考试成绩甲等者可为郎官。
两汉的官吏选拔任用制度,初期确实选拔了一批有才能的人,充实和加强了封建统治机构,尤其是在汉武帝时期,《汉书》卷五八《公孙弘传》记载“汉之得人,于兹为盛”。但至东汉,“以族(门第)举德,以位(权位)命贤”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 “选举乖实”的状况,连最高统治者也不得不承认。汉明帝刘庄就说:“今选举不实,邪佞未去;权门请托,残吏放手”(《后汉书》卷二《明帝纪》)。于是一批“累世宠贵”、“世代为官”的豪门阀阅、“儒学世家”开始形成。以“中兴元功”著称的邓禹一家,东汉一代“凡侯者二十九人,公二人,大将军以下十三人,中二千石十四人,列校二十二人,州牧、郡守四十八人,其余侍中、将、大夫、郎、谒者,不可胜数”(《后汉书》卷一六《邓禹传》)。还如弘农杨氏四世为三公,汝南袁氏则四世五公。门生与举主、故吏与府主之间彼此结纳,出现了一个个依附性极强的宗派集团,“门生故吏遍天下”之势亦已形成。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曾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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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发挥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道路交通指挥信号系统、交通监控系统、交通信息诱导系统、交通通讯系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交通隔离物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相关的辅助设施等。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有责任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坏交通设施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交通安全设施和协助查处损坏交通安全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按照国家标准和交通管理的需要,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纳入工程预算。
第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部门,应负责该设施的养护、维修、调整,以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需拆改、增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流量及道路条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八条 因临时占用、挖掘道路需移动或破损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竣工后,应迅速恢复原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第九条 禁止下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一)种植树木,设置线杆、架空线、广告牌、标志、管线等物,遮挡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广告牌,粘贴、悬挂宣传标语、标志或宣传旗帜的;
(三)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被或其他杂物的;
(四)在道路上擅自设立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和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五)擅自拆卸、移动、遮挡、更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六)涂抹、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七)故意损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八)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
第十条 对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恢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对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设施或物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强制拆除或迁移。
第十一条 损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应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8日

财政部关于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关于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工作,财政部《关于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479号)已作了原则规定。针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每批转贷资金应付本息在资金到账满一年后10日内划往指定账户。为便于统一考核,各地在划出资金后,应将原始凭证传真给中国建设银行营业部(传真电话:67598034)。凡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划出的应付本金和利息,按逾期转贷资金处理。
二、逾期转贷资金的罚息按逾期本息、逾期天数和逾期转贷资金利率确定,并与应付本息同时缴付。没有及时、足额缴付的罚息,按逾期转贷资金再计罚息。
三、各地当年应付本息(含罚息)应在次年3月底以前缴付完毕。过此期限仍未缴付的资金,将通过年终决算扣回。
四、因有关事项明确较晚,1999年已经发生的没有及时、足额缴付的罚息,不按逾期转贷资金处理。但有关地区应尽快缴付应付罚息,否则将通过年终决算扣回。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