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载体 落实责任 注重实效 深化创建/赵德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25:29   浏览:94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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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载体 落实责任 注重实效 深化创建

赵德胜 林廷灶 林书设


  屏山乡是典型的高山区农业乡,政府所在地海拔1040米,距县城22公里,全乡土地总面积102.3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9422亩、山地面积15.3万亩、林地面积6.1万亩,茶园面积9700亩,90多家茶厂,12个小型电站,2家工业企业,总人口1.5万人,设13个行政村,94个村民小组,3586户,农民增收的主导产业是茶业。2007年被市综治委命名为“平安乡”。今年来,该乡按照各级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创新载体,增强活力,进一步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发生刑事案件11起,破10起,破案率达90%,比降9%,查处治安案件2起4人,比降300%;全乡发生矛盾纠纷53起,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6%,比降8%,无发生民转刑案件,无发生群体性纠纷上访;三年来,刑释解教人员26名,安置率100%,帮教率100%,无发现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无发现非法宗教、“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有害气功组织和人员,社会安定稳定。

一、主要做法

  一是以综治和平安建设为已任,做到“四个强化”,维护社会稳定。县委把屏山定位为茶叶核心区,如何把茶叶核心区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县委政法委书记赵德胜提出“生态之乡,文明之乡,平安之乡”的“三乡”要求。首先,强化组织建设。各行政村配备了综治协管员,各自然村配备了综治联络员,建立了以各生产小组为单位的中心户长,各中心户长建立了各自的联防户,形成了乡、村、组、户的平安建设组织网络。其次,强化责任意识。全乡签订责任状22份。第三,强化奖惩措施。年初制定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综治委每月拟定工作任务,实行当月考评。第四,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保障。落实经费6.2万元,屏山警务室重新装修投入资金10万元,治安巡逻队配备了小车。

  二是以南音文化演出为载体,采取“四种形式”,形成了平安文化的浓厚氛围。一是“五个一”活动进村入户。每户张帖一张宣传提纲,每月出一期建设平安屏山宣传专栏,每个自然村至少要有一条固定标语,学校每学期开展一次宣传建设“平安屏山”活动,每阶段抽查一次宣传效果。二是南音文化进祖祠。以民间组织高甲戏团编排的“建设平安屏山,构建和谐社会”为内容的剧本,用快板、三句半、表演唱、清唱等形式,以南音腔调在每年庙会祭祠庆典活动演出,农村祭祀活动成为传播平安文化的聚集地。通过这种平安文化生活,进一步提高了群众建设平安屏山的积极性,三是普法宣传进大院。利用农民的休闲时间,在农民文化大院播放“农村普法案例释法”,形成了农民讲案例,学法律,在实际生产生活中运用了法律,这种形式,丰富了农村的文化生活,提高了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四是农民茶文化进农户。在创建平安家庭活动中,茶产业成为农户致富,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的主要渠道,在增加经济收的同时,走依法致富之路;在种茶管理上,采取“猪—沼—茶”生态循环经济技术制作有机茶,在茶叶一条街开起了直销店,农户喝了安心茶——平安茶,成为现代农民的时尚。通过这些活动,进一步提高了群众参与率,群众知晓率达到90%以上,同时在当地形成了“平安文化”的浓厚氛围。

  三是以恢复派出所功能为着力点,开展“三项整治”,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屏山公安警务室正式恢复派出所功能并配备了3名干警和2名治安协警。一是开展严打专线整治。今年来,通过开展调查、布控和设伏,连续发生8起连环案告破。6月6日在群众的协助下,在屏山乡美阳村抓获广西籍骗婚、上网逃犯3人,屏山警务室在恢复派出所功能后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开展重点村的重点整治。制定《屏山村重点整治工作方案》,整治工作以党支部为核心,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消除社会各种矛盾,今年来无发生刑事和治安案件,社会治安状况明显改善。三是开展校园的治安整治。中学、学区继续聘请派出所干警担任综治副校长和兼职法律教师,在校内组织开展学生带法回家活动,对青少年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在校园内外加强治安巡逻和学校危房改造,为校园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今年来无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四是以学习贯彻“枫桥经验”为契机,建立和完善三种调解制度,着力化解社会矛盾。一是建立信访工作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进行零距离接触,广泛听取他们的呼声,综治委派人调查核实,对能解决的问题马上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记录在案,并向群众解释清楚,待条件成熟时予以解决,今年来,接待信访件3件5人,主要反映1991年乡政府土地法执法行为、泉三高速公路补偿款发放问题,通过面对面的解释和疏导,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二是坚持排查和例会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每半月一排查、每月一例会,每月填报《社情报告单》,由村填写基本案情,并提出处理意见;每月召开工作例会。由各村、各部门负责人汇报本季度工作情况,并对下一季度工作提出意见;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影响稳定的治安问题,实行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责任领导、定办结时限,由乡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督查督办,直至办结销案,防止因时间过长或调处不力而导致群体性事件或民转刑事案件的发生,今年排查矛盾纠纷53起,村级调处41起,乡调处12起。三是建立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制度。制定了《屏山乡关于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实施方案》,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党政主要领导亲自到场,分管领导和驻片领导靠前指挥,做好思想转变工作,防止群体性纠纷缴化或上访。同时加大调处矛盾纠纷积案。
五是以“万民参与,千户联防,百企共建”平安创建活动,采取四项措施,预防减少刑事治安案件发生。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上,治保会、调委会、帮教小组在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去年又配备了综治协管员、综治中心户长,加强了治安防控体系组织力量,整合防控体系的组织和人员的资源。4月8日开展了“万民参与,千户联防,百企共建”活动,并启动签字仪式,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各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万民参与即:开展了平安共建万民签名仪式,发放了1万多份“共建平安屏山致万民书”。组建了由德高望重的老干部、老同志组成的“夕阳红”普法宣传队,把平安建设内容编成快板,通过南音文化在庙会及各种节假日在全乡巡回演出6场次,占领农村宣传文化阵地,广泛宣传“平安屏山”建设;千户联防即:将全乡每20户村民组成一个小组,加强沟通联系,共同防控防盗,并成立了内洋村党员“110”治安服务队,加强治安巡逻,有效预防了各种事件的发生,实现了群防群治的目的;百企共建即: 发出“百企共建”倡议书,通过缴纳会费,联合102家乡内企业签订了平安建设责任书,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形成百企共建、共保平安的长效机制。在全乡形成了万民参与、共建共享“平安屏山”的良好局面,为茶乡的发展提供了和谐平安的环境。“百、千、万”活动被县政法委以正式文件下发在全县推广。在开展这项活动中采取“四项措施”。一是开展普法和“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根据乡各阶段的中心工作在全乡范围内开展“每月一法”活动,把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时发放到全乡群众手上,同时把该项普法工作列入每月驻村工作考评中,与其他驻村重点工作同考核、同考评。在1、5、9计生每轮首月,乡村两级干部深入农户开展计生访视活动,开展《计生法》宣传,发放《计生法》基本常识12000份;秋冬森林防火戒严期间,在全乡森林区域和村醒目地方标明《森林法》通俗方言警示牌,并组织干部深入农户、田间地头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减少了森林火灾的发生;在农闲期间广泛宣传《土地法》、在土地法宣传活动月,到屏山街道开展全国第十七个土地日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宣传提纲3000份。抓好屏山、内洋、美阳村“创建民主法制示范村”活动,进一步增强了群众法制意识和自我管理意识。二是开展“五进企业”活动。今年4月8日,乡综治委牵头组织成立了大田县首家平安共建理事会,即“平安屏山共建理事会”,制定了理事会章程,采取综治委成员单位与企业共建的形式,开展共建平安活动。本公司在共建活动中,通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社会治安防控、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重点人群管理等“五进企业”,成立了创建平安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制定了共建工作职责、制度,落实了厂区保安治安巡逻、职工法制教育、流动人口管理、矛盾纠纷调处、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措施,建立了“五册五薄”:即创建平安企业领导小组花名册、治安小组花名册、调解小组花名册、义务消防队花名册、企业员工花名册;调解记录薄、治安巡逻记录薄、治安信息报告登记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薄、外来人口登记薄,与企业共同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共同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等重点对象的教育管理,制定外来人口和房屋住户住宿制度及登记表,加强外来人口和房屋住户住宿管理,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共同做好普法教育,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促进企业依法治理;共同做好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加强厂区的治安巡逻,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为企业的全面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同时,企业通过开展联谊活动,每季度定期召开共建小组会议,沟通情况,增进友谊,共保平安。今年来,全乡企业没有发生一起刑事、治安案件,切实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三是开展“三进家庭”活动。为进一步提高“平安家庭”达标率,在活动中,该乡注重在强化“四进”措施上下功夫,做好对残疾、贫困、刑释解教、有矛盾纠纷等23户待创家庭的帮扶工作。(一)是党员致富链活动进家庭。即以“帮信息、帮技术、帮资金、帮生产、帮经营”为内容,一位党员联系一个贫困户,再联系一个有技术、会经营的种茶专业户组成“致富链”,一头“链”住种茶专业户,一头牵着贫困户,党员在中间发挥带头、纽带、传帮作用,通过种茶专业户将种茶、制茶技术,帮带销售经验和“猪—沼—茶” 生态循环经济技术等传授给贫困户。全乡已结成“党员致富链”70条,带动124户种茶专业户参与帮扶活动,帮助贫困户解决生产资金8多万元,送科技信息28条,使124户贫困户脱贫致富。(二)是救助活动进家庭。村妇代会主任与乡妇联、民政办的同志一同深入村里的“留守儿童”家庭,着力为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将村里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列入低保,解除生活的后顾之忧;开展救助贫困母亲和残疾人活动,安排他们到茶叶公司上班,使他们的家庭收入得到明显改善,还帮助残疾和贫困家庭的8名儿童解决了就学问题。(三)是帮教活动进家庭。组织人员认真开展刑释解教人员排查清理工作,把好接茬、安置、帮教、管理、监控的各个关口。全乡刑释解教人员26名,成立了26个帮教小组,认真开展了帮教活动,18名人员开发茶山,8名人员办了茶厂,8名人员劳动力得到转移,预防了他们重新违法犯罪。四是开展隐蔽战线斗争。该乡认真落实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和对非法宗教组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有害气功组织的防范工作。目前无发现非法宗教、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有害气功组织和人员。除了开展四项活动以外,还开展了“一区二会三包,四无一满意“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全乡社会安定稳定。

  六是以安全监管为根本,开展“四项预防”,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一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该乡对茶厂、电站、工业企业、石料场,多次组织人员对茶厂、石料场、工业企业工作人员进行生产安全技能培训,防止了因违规操作而发生的安全事故。二是预防发生交通事故。该乡道路崎岖,坡度大,路面峡窄,为了改善交通状况,党委、政府下了很大的决心,从乡政府到各村的主干道都铺设了水泥路面,并在各危险路段设置了交通警示牌。同时加大周边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六角宫是济阳乡、德化县春美乡、屏山乡地界的结合部,该乡与周边乡镇开展了周边联防联调活动,共同组织人员与六角宫治安巡逻队一起到六角宫周边巡查,取缔非法船只,加强合法船只的有效管理,确保水上交通安全。三是预防发生火灾事故。该乡所处地理位置山高路陡,居住分散,再加上长期刮风下雨,很容易造成高压断线,针对多变天气,政府和电力公司对屏山老化线路进行电网改造,并组织人员巡查,防止发生火灾和人员安全事故。四是预防发生危险品爆炸事故。对屏山街道液化汽和民用爆炸物品加大巡查力度和有效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上半年,该乡加强安全监管力度达到“四无”,即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无发生交通事故,无发生火灾事故,无发生危险品爆炸事故。

二、几点体会

  一是明确责任创平安。该乡平安建设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把屏山建设成为茶叶核心区,为核心区的茶产业保驾护航,为建设“生态之乡,文明之乡,平安之乡”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在保障机制上,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制定奖惩制度,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调委会、治保会、综治协管员、平安中心户长组织网络作用,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共建平安。明确责任是抓好平安屏山的关键。二是发展经济促平安。屏山经济发展,反过来促进社会平安和谐。屏山致力发展万亩生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发展“猪—沼—茶”生态循环经济,开展“党员致富链”活动,发展茶叶产业,茶叶一条街,茶叶网站。发展茶叶经济是建设平安屏山的目的所在。三是创新载体建平安。今年我乡开展了“万民参与,千户联防,百企共建”活动,成立平安共建理事会,恢复派出所功能,开展夕阳红普法宣传、学生带法回家活动。解决了近几年平安建设的“瓶颈”问题。通过启动“万民参与,千户联防,百企共建”活动的签名仪式,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建设“平安屏山”的积极性。创新载体是建设平安屏山的动力。四是特色文化颂平安。通过当地高甲戏团编排的“建设平安屏山、构建和谐社会”为内容的剧本,与当地的南音文化、祖祠文化、茶文化相结合,用各种唱法在当地巡回演出。这种平安文化的形成是持久开展平安建设的必要条件。五是以人为本保平安。以人为本是建设平安屏山的根本。通过建立低保、医保等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公路、电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茶叶产业的扶持政策出台,屏山干部群众原有的思想意识、经济意识、社会意识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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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政务信息网管理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务信息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5]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政务信息网管理办法》属“十大体系”之信息网络体系建设配套文件,它借鉴了“长珠闽”地区的经验与做法,结合赣州实际,就加强我市政务信息网的管理,从管理机构、网络运行管理、网络应用管理、线路维护管理、网络中心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是建立和完善我市信息网络体系的重要政策措施。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

赣州市政务信息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赣州市政务信息网管理,保证网络安全、可靠、优质、高效地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赣州市政务信息网是江西省政务信息网纵向网的市级子网,是赣州市党政机关计算机内部骨干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全市党政机关的网络互联、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安全保密。
   第三条 赣州市政务信息网按照全省政务信息网的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规范进行建设,由市级网和19个县级网(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成。其中市级网上联省政务信息网,下联县级网,横向联通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县级网横向联通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并逐步延伸至乡镇(街道)。
   第四条 赣州市政务信息网是全市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是建立和完善我市信息网络体系的重要基础。各部门已经建设的电子政务业务系统和网络,要逐步迁移到统一网络平台上来,新建的业务系统原则上必须利用统一网络平台。
   第五条 市、县二级财政要为赣州市政务信息网提供必要的建设、运行和开发经费,以完善政务信息网网络体系和应用系统,推进全市电子政务建设。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赣州市政务信息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责任制。凡接入市政务信息网的部门和单位,均应服从市信息中心对网络及其应用的管理;同时各自负责好本部门和单位网络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赣州市信息中心是赣州市政务信息网的主管单位,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网建设的规划、组织和协调,制定网络有关运行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负责市级网络平台、数据交换平台以及网络应用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对下一级网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县(市、区)信息中心是县级政务信息网的主管单位,按照市政务信息网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县政务信息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网络运行管理
   第九条 政务信息网分为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政务内网、政务外网实行物理隔离。
   第十条 政务内网主要运行各类涉密办公业务。内网的信息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各部门和单位通过政务内网建立办公业务系统,必须报市信息中心同意后,由市信息中心进行规划设置。利用政务内网传输机密、秘密级文电、信息,必须报经省信息中心和公安、机要、保密等机关审批后,通过密码设备进行加密处理后方可传输。
   第十一条 政务外网是全市统一的政府业务专网。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需在内网上运行的业务系统,必须接入或建在政务外网上,并做好相应的信息安全措施。政务外网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逻辑隔离。市信息中心统一管理政务外网的国际互联网出口,凡接入政务外网的计算机,不得擅自连接到国际互联网。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接入政务信息网。凡要求接入政务信息网的部门和单位,向市信息中心或所在县(市、区)信息中心提出接入申请。经审查同意的,由信息中心安排接入;不符合接入条件的,由信息中心将情况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网是政务部门内部办公网络,各联网部门和单位不得将政务信息网接入非机关办公场所;不得擅自和其他网络对接;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政务信息网。如有特殊原因需将网络延伸至非办公场所,需向市信息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各联网部门和单位内部局域网及计算机相关设备的维护由各部门和单位自行负责。各部门和单位发现网络状况异常时,首先应对本单位的联网设备和系统进行检查;如果不能消除网络故障,应及时向市或县(市、区)信息中心报告。县级网络出现异常且不能排除,县(市、区)信息中心应及时报告市信息中心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网各网络管理单位和接入单位要加强网络运行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下列工作制度:
   1、定期备份制度,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进行定期备份;
   2、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制度,对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和维护实行分类分级授权管理,不同级别的访问者、管理者享有不同的权限;
   3、应急处理制度,针对可能发生的网络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保证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及时、有效;对于重要系统,要做好灾难备份建设,实施系统数据灾难恢复措施;
   4、其他与政务信息网安全运行要求相适应的制度。
第四章 网络应用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市政务信息网网络应用工作,推进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政务信息的共享。
   第十七条 联网各部门、各单位可在政务信息网上建立内部网站,公开、交流内部信息。要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保证各部门、各单位在其内部网站上运行的数据信息真实可靠,且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在内部网站上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允许免费查询和下载。
   第十八条 利用市政务信息网建立政务信息交换机制。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汇总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制定政务信息交换计划,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政务信息交换计划,通过政务信息网统一网络平台,提供、交换政务信息。
   第十九条 各联网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发、建立本机关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并编制本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目录。要明确信息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程序,确保其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运行的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安全可靠。
   第二十条 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上设立窗口,按照外网(因特网网站)受理——内网(内部局域网)办理——外网公布的模式,逐步实现公共管理事项的网上申请和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联网部门和单位在政务外网上新增或变更业务系统时,必须向市或县(市、区)信息中心提出书面报告进行备案。
第五章 线路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党政部门新建办公大楼必须进行网络布线。为使网络布线符合接入政务信息网的规范要求,党政部门办公大楼进行布线时,必须先将布线设计方案报市信息中心审核通过。
   第二十三条 市政务信息网联网光纤与因特网接入服务分别由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和移动公司提供。上述光纤线路提供单位要保障网络线路畅通,对出现的故障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恢复,并向网络管理单位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第六章 网管中心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政务信息网网管中心分别由市、县(市、区)信息中心建设和管理。各级信息中心要加强网管中心各项管理工作,保证网络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网管中心要明确岗位,定岗定责。根据网络运行维护的需要,设立总负责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应用开发与网站维护管理、视频会议管理、文档资料管理、设备管理(包括硬件设备和软件产品)、安全管理、电源管理等岗位,并将每个岗位落实到具体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第二十六条 网管人员要认真监控网管机房和各节点设备的运行状态,做好每天的网络运行情况记录。定期做好网络设备设置信息和日志备份。发生异常时要记录故障现象、应对方法、故障处理日期、故障处理人等相关信息。对非法攻击要进行定位、跟踪且发出警告,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网络运行维护管理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离岗。对出现的网络问题要及时处理。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调换线路或设备,不得随意更改网络系统设置,主要网络设备不能随意关机。
   第二十八条 做好文档资料管理。建立技术资料的完整档案,对技术资料进行分类、编码。技术人员使用技术资料时要严格履行借出手续。重要的文档资料和应用程序要拷贝为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备借。
   第二十九条 加强设备管理。建立硬件设备和软件产品完整档案,领用须办理手续;指定专人定期巡检硬件设备,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故障;各种软件做好一个拷贝备份版,以备软件介质损坏时使用。
   第三十条 做好机房电源管理、防火、防潮、防雷电,防静电,防盗,防鼠灾等工作,杜绝事故隐患。
第七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网络主管单位和接入部门要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措施和办法,成立安全管理组织,指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组织的负责人应明确本单位一位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兼任。
   第三十二条 政务内网必须在物理上与因特网完全隔离。对联入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的交换机和计算机插头接口,要标明字样,严禁混插。严禁在政务外网上传输和存放涉密信息,严禁涉密计算机上政务外网和因特网。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任何危害政务信息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破坏及非法窃取信息网络中软、硬件资源。
   第三十四条 各联网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各联网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政务信息网玩网络游戏、下载电影等非正常占用网络带宽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做好计算机防病毒、杀病毒工作。各联网部门和单位的计算机必须使用市级网络平台防杀毒服务器提供的防杀毒软件,或自行购置安装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病毒库。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警告后不予改正的,市信息中心将采取不提供因特网信号、断网等措施;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接入政务信息网的部门和单位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和要求,玩忽职守造成泄密的,由该部门或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和同级保密管理部门、监察机关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政务信息网在运行、维护、使用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凡接入政务信息网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盘锦市地名管理办法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39号《盘锦市地名管理办法》



《盘锦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7日盘锦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蹇彪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盘锦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传承文化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以下范围: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河、湖泊、洞、泉、滩、沟峪等各种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域名称,指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

(三)居民地名称,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农村自然村名称;

(四)城乡街、路、楼、门牌编码;

(五)名胜古迹、纪念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文化和体育场(馆)等名称;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车站、机场、电站、水利设施等名称;

(七)大型建筑物及建筑群体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对历史悠久、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予以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使用标准地名、保护地名标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市、县(区)民政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规划和工作计划;

(四)审批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五)组织编撰本辖区标准地名图、地名录、地名志等地名资料、图书;

(六)指导监督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

(七)设置城镇建筑物、街、路、住宅小区、楼门、户等地名标志;

(八)对各专业部门地名的使用及地名标志的设置进行协调管理;

(九)管理地名档案,组织地名信息服务及区划地名学术研究等。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综合执法、交通、财政、工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七条 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地名标志设置维护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计划,地名管理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年度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及审批权限

第八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地名总体规划要求,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经济特征,符合被命名实体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含义健康、简明、确切;

(二)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不以外国地名命名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一个县(区)的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不重名,一个乡(镇)内的村民委员会、自然村不重名,城镇内的街、路、广场不重名;

(四)城镇内的各种大型建筑物及建筑群体不重名;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站、场、桥等名称应与当地主地名相一致;

(六)派生地名应与当地主地名相统一;

(七)地名用字应当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同音字和错别字以及字型、字音易混淆或者易产生歧义的字;

(八)南北走向的道路通名为路,东西走向的道路通名为街,对斜向的道路适当命名为街名或者路名。

第九条 地名的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国家主权和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不健康内容和庸俗色彩,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保持地名的稳定性。

第十条 县、区命名、更名由同级政府拟定方案,市民政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转呈国务院审批。

第十一条 街、路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废止,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桥梁、城市广场、公园等城市公共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废止,由其建设的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县范围内道路名称的命名、更名、废止,由所在行政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之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的道路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废止,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城镇大型建筑物及建筑群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注销,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楼、门牌的编制、设置和管理,由市、县民政部门按照市民政部门制定的《盘锦市门牌管理规定》执行。

凡在城镇内新建或者改建建筑物及建筑群体,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的同时,携带建筑设计轴线图、规划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到所在市、县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楼、门、户及单元牌号码。

建筑物及建筑群体的拆迁,涉及原楼门牌号码废止的,由所在市、县民政部门核准后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地名命名或者更名。

第三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第十七条 地名标志是用于标记地名的设施。行政区域界位、居民区、城镇街、路、楼院村户、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场、园和重要建筑及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均应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八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标准,同类标志应当统一。

第十九条 设置地名标志必须规范。街路标志应设置在明显可见的路口街路边石弯点中心两侧十五米以内的适当位置。

第二十条 楼门牌标志,应统一规划、合理编号、规范安装。城镇单体建筑物名称标志要设在该建筑物主要方向;群体建筑物名称标志设在繁华街路方向;楼宅、单位、门市的标志应设置在靠主要大街方向或者主门口,其标志安装的高度,在一定区域内应当统一。各专业部门设置的地名标志,按专业部门的规定实施,并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包括:地名标志的标准尺码,标准地名汉字的规范书写形式,标准地名汉语拼音字母的规范拼写形式。少数民族地区,可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文字书写规定,并列该民族文字规范书写形式。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抹地名标志,因城市建设等特殊情况必须移动地名标志时,应事先报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城区内街、路、住宅区、楼、单元、楼层、户、院、门牌标志,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设置、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街路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划拨,民政部门负责计划、设置和管理;城镇其它建筑标志所需费用应列入工程预算或由受益单位承担。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标志由专业部门或产权部门负责设置并维护管理。

第四章 地名的标准化与应用

第二十五条 标准地名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是地名的个体属性,通名是地名的类别属性。标准地名用规范的汉字书写,以汉语普通话为标准读音。一个地名,应当只有一个标准名称和读音,不得一地多名、一名多写。

第二十六条 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国际标准,并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少数民族地区的地名,按照国家颁布的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规则书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地名,由同级民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和其他组织在公文、报刊、广告、公告、证件、广播、电视、教材、牌匾、商标、地图等方面必须使用依法批准的标准地名。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负责编辑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出版物。

第五章 档案管理与地名信息化

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资料,保证地名档案完整、准确,防止地名资料的丢失和损坏。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地名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和利用地名档案为社会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偷窃、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等地名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损毁地名标志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者赔偿。

第三十四条 地名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建筑物及建筑群体名称标准是:

(一)标志性建筑:指公众认可,建筑风格别具特色,人文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体现时代感的公益性、永久性建筑物。

(二)大厦、大楼、商厦:一般用于楼层达到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高度达三十米以上(含三十米),或者建筑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高层建筑物或者大型楼宇名称。

(三)小区:用于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相当的人工景点和一定的绿地面积,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住宅建筑不少于十栋的大型居民建筑群体。对于建筑群体规模小于十栋的居民住宅,依据所从事的文化、艺术、科技等具有某种特色,可分别采用园、苑、庭、阁、家、轩、院、居、舍、坊等作通名。

(四)城:指占地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义、规模较大封闭或者半封闭式的商场、专卖贸易、办公、娱乐等综合性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和城市住宅区。占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拥有单体较高层建筑、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可用“城”作通名。

(五)广场:指城市用地规模较大,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具有一千平方米以上开阔、宽敞的公共场地,供人们活动、休闲、游玩等场所。

(六)中心:指占地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种单一功能,且在全市范围内是最具规模的大型建筑群。

(七)宾馆、饭店、公寓、酒店:指相对独立、具有一定建筑规模(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功能的楼宇或者群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盘锦市人民政府2001年1月5日公布的《盘锦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