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为企业发展服务的理性思考/胡远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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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为企业发展服务的理性思考

五华县检察院 胡远清

梅州市委五届二次全会提出,崇商重企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本质要求,是梅州的现实需要和根本选择,要像崇文重教一样去崇商重企。崇商重企的号角已在梅州山区吹起,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又将进入一个蓬勃发展的春天。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不断深化为企业发展服务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为企业发展服务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找准为企业发展服务的最佳切入点和结合点,把崇商重企的先进理念践行于具体日常工作中,努力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深刻认识检察机关为企业发展服务的重要意义
首先,服务企业发展,是检察机关围绕工作大局,为第一要务服务的客观要求。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执政兴国的一第要务,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在发展的广义范畴中,发展经济显得最为重要。无工不富,无商不活。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工业经济,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引擎,企业的发展壮大,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重任,为企业的改革发展服务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重要使命,是检察机关为第一要务服务的客观要求。其次,服务企业发展,是检察机关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行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实现社会和谐离不开经济作支撑。崇商重企,顺应了现代社会发展经济的要求,是改变梅州山区落后面貌、解决所有困难和问题的根本举措。如我县近年来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三大重点工作之一,认真实施“回归工程”,至2006年底,累计发展私营企业541户,全县中小企业 (乡镇企业、民营企业)总产值达37、41亿元,两税入库总额达9710万元,占全县税收收入的52、4%。企业经济既是全县经济总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县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专政工具,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的执法活动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企业的发展服务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建设最具体、最直接的表现,对促进和谐梅州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再次,服务企业发展,是检察机关体现价值取向,更好地发挥职能的本身需要。实践证明,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执法部门,不能脱离党的中心工作而强调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必须紧紧围绕中心,努力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才能有所作为,充满活力,实现最大的价值取向。当前,崇商重企已成为梅州山区经济发展的增长点,是实现市委提出的“经济发展提速增质”的根本措施,是市委的工作大局。两级检察机关必须置检察工作于大局之中,进一步认识到“爱护企业就是爱护自己”,“发展企业就是发展自己”,树立为企业主动服务,优质服务,开放服务,全面服务的新观念,真正成为企业发展中的“朋友”,服务中的“红娘”,维权中的“靠山”,把各项工作渗透到企业发展的全过程,确保检察工作始终与大局合拍、同步,使检察机关充分释放能量,在服务大局工作中不断发展自己。
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为企业发展服务的重要作用
检察机关在服务崇商重企活动中,应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检察职能,找准检察工作为企业发展服务的最佳切入点和结合点,全情服务企业发展。
(一)、立足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保持严打态势不动摇。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严重刑事和职务犯罪,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是检察机关依法保护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首先,要加大对涉及侵害企业案件的办案力度。如发生在工业园区,破坏工业园区正常生产秩序的盗窃、侵占、挪用企业财产、假冒企业注册商标和专利、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等各类刑事案件,坚持提前介入,依法快捕快诉,确保案件在检察环节的畅通。其次,要积极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务之便,而侵害企业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企业发展的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行为造成企业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案件。坚决斩断伸向企业的“黑手”,坚决堵住向企业乱张的“黑口”,切实为企业的发展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再次,要加大对企业周边环境的治安整治力度。针对社会治安方面存在的倾向性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及时向党委和有关单位提出专项打击和综合治理的建议,以减少治安隐患,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同时,要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际成效促进企业和谐稳定。
(二)、立足为企业维护合法的权益,加强诉讼监督不动摇。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依法保护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要在确保自身公正执法的基础上,不断增强监督意识,延伸监督触角,强化监督措施,积极开展立案、侦查、审判等专项监督。对该立案而未立案查处的涉及企业的案件和对涉及企业的案件处理不公的,坚决依法提出纠正,并跟踪到位。对企业法人代表或管理人员受到无端举报或诬告陷害的,要及时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查处,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切实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和改革热情。要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依法受理侵犯企业和人员合法权益的案件,坚决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维护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坚决摒弃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依法平等地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依法平等地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本地企业与外来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平等的司法保护。
(三)、立足为企业营造正常有序的竞争氛围,强化预防工作不动摇。努力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使企业的发展走上法制化建设的轨道,是检察机关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自己掌握的丰富的法律资源,形式多样地开展预防工作。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各种犯罪动态,及时发现妨害企业发展的障碍性因素和问题,积极提出解决办法和防范对策,做到办案不忘服务大局,打击犯罪不忘保护发展;要加强企业家的法制教育,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帮助他们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增强企业人员学法、守法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权益的自觉性,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和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正常竞争;要结合办案,帮助企业发现和查找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防范机制,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四)、立足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规范执法行为不动摇。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文明办案,是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的重要表现。要进一步更新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在办案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特别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改革探索中出现失误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政策中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与贪污受贿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对企业在创业发展过程中的失误,要客观评价,正确对待,给予最大程度的宽容和理解,做到打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挽救失误者。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讲究时机与方法,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秩序。力求做到“五个慎重”、“五个严禁”。“五个慎重”即:慎重在企业办案中使用强制措施;慎重查封、冻结企业帐目和银行帐户;慎重扣押企业涉案财物;慎重着警服、开警车到企业办案;慎重宣传报道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五个严禁”即: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借口办案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严禁利用办案到企业吃拿卡要;严禁利用办案到企业接受赞助与拉赞助费;严禁利用办案到企业报销各种开支费用。实现办案的最佳社会效果,法制效果与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立足为企业发展壮大排忧解难,坚持文明接访不动摇。坚持文明接访,着力解结企业界的合理诉求,是检察机关拓宽服务领域,为企业排忧解难的重要举措。要继续坚持检察长接访日、巡回接访和节假日接访等制度,注意倾听企业界的呼声,切实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办企业之所需,真诚呵护企业发展壮大。要专人负责办理企业界的来信来访和举报、控告申诉案件,坚持做到“五个不厌烦”,即对待下班时来访的人员不厌烦,做到上班下班一个样;对待集体上访不厌烦,做到耐心细致,说服来访人员;对待重复来访不厌烦,做到认真倾听,详细记录,积极办理;对待不属自身受理案件不厌烦,做到宣传法制,说明理由,提供法律咨询;对待无理来访不厌烦,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认识错误,不再上访。以文明言语和善对待来访人员,热情接待,能当面答复的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尽快答复,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做好事、办实事。
(六)、立足为服务企业发展夯实基础,加强自身建设不动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法水平,是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的根本要求。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为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为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政策水平和为企业发展服务的能力。要结合“三服务一促进”主题实践活动等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干警的个人综合素质 。要教育干警树立良好的检察职业道德,严守职业纪律,严格执法,文明办案,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如水之清、如松之点、如镜之明”。要自觉接受人大、企业家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护短、不包庇,从严查处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 、检察机关为企业发展服务应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检察机关为企业发展服务必须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着力在提高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下功夫。一是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崇商重企是梅州山区当前发展经济的主旋律。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在具体办案中,既要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办理案件,又要把执行法律和执行政策结合起来,既不能离开定法定的职责去“服务”大局,也不能不顾大局单纯强调“发挥职能”。二是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打击是服务的重要手段,不是服务的全部内容,把打击等同于服务,或一强调服务就认为要放松打击都是不对的。在为企业发展服务中,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打击与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该打击的坚决打击,该保护的大胆保护,才能更好地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三是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司法的本质和规律的要求。法律效果侧重于司法职能的发挥,社会效果侧重于司法目的的实现,要以法律效果为基础,追求好的社会效果,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因此,在履行职责时,我们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又要避免死扣法律条文。既不能就案办案,忽视办案的社会效果,也不能借口社会效果而违背司法的职能。无论是办理一般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还是办理涉检上访案件,都要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出发,要把它放到党和国家整体工作大局中去考虑,放到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去考虑,放到维护宪法、法律和法治的权威中去考虑,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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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试行)

商务部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试行)

为保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范。
一、示范范围
已开通示范类型之一的电子商务平台、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总部企业与所属分公司不得重复申报)。
二、示范类型
(一)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
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网络渠道面向消费者从事服装、家电、家居装潢、图书音像、通讯数码、电脑及配件(包括但不限于)等商品零售业务或提供铁路、公路、民航、船舶客票、旅游及酒店预订、远程教育、家政(包括但不限于)等服务,以及面向企业和个人经营者提供经营上述业务网络店铺开设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
(二)面向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
面向一个或多个行业,为企业之间开展农产品、日用工业品和生产资料的网上批发交易提供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交易磋商、物流支撑、资金结算、安全认证、征信授信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的第三方专业化电子商务平台。
(三)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
由传统企业自主建设运营,发展网络销售和采购业务,实现“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购销互动结合的电子商务平台(传统企业指具有实体销售网点,成立时只从事实体市场购销业务,且目前仍以实体市场购销业务为主的生产和流通企业)。
三、示范标准
1.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电子商务应用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2.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企业已开通独立电子商务平台2年以上(如为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开通1年以上),平台运行稳定可靠,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4.企业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应用组织管理机构,制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规划,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5.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利税稳定增长,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采购额、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占其总采购额、销售额的比重逐年提高,经济效益明显。
6.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有创新、有特色,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企业积极开展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经营创新,经营商品有特色、经营方式有特色、服务形式有特色,企业经营的商品品种、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7.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8.企业在近3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9.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如为第三方平台,年交易额在20亿元以上);
(2)企业职工总数15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3)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10.面向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注册法人企业会员3000个以上;
(2)电子商务相关的年服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3)企业职工总数10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4)没有从事大宗商品标准化合同交易、非法期货及证券交易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并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11.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应用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采购额在5000万元以上;
(2)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在10人以上;
(3)能够通过电子方式完成订购、支付过程。
(4)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四、工作程序
1.各地申报。有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审计的会计年报及其他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核后确定推荐名单,将推荐文件和申报企业材料(1份原件和7份复印件)报商务部。
2.专家评估。商务部组织业内专家依据示范创建规范对申报企业资料进行评估,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估意见,拟定示范企业名单。
3.结果公示。将拟定的示范企业名单在商务部网站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商务部提出异议。
4.发文公布。对拟定的示范企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商务部确定为示范企业,并以商务部办公厅文件形式公布示范企业名单。
五、动态管理
1.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实行经营情况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企业将上年度经营情况上报商务部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动态评估内容。
2.已确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商务部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已确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取消其示范资格:
(1)在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
(4)具有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其他情况的。
企业被取消示范资格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本规范由商务部(商贸服务司)负责解释。

玉林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广西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2000]57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玉林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玉林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和规范我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自主权,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含50%)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财务监督,坚持内部财务监督为主、外部财务监督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财务监督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章内部财务监督

第六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健全自我约束机制。
第七条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
(一)资本金管理制度;
(二)货币资金及往来款结算管理制度;
(三)产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和管理制度;
(四)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五)递延资产管理制度;
(六)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七)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八)销售及其他收入管理制度;
(九)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十)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八条企业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
(二)具体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监督办法;
(三)组织指导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的经济核算;
(四)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月季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正确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本企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九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有关会议;
(三)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四)对违反财政法规和严重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向企业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审计机关报告;
(五)检查本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第十条企业要明确厂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财务部门、职工代表大会在财务管理上的职责权限;公司制企业还应明确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在财务管理上的职权,并经董事会、股东会讨论通过。企业重大财务决策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现有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必须在本办法颁布后3个月内上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新成立的企业,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将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外部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建立企业外部财务监督制度,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
(一)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和执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二)完善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
(三)建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制度;
(四)建立企业财务专项检查制度;
(五)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参与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管理和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等改革工作,并在企业改革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确定实行改制的企业。
(二)参与审批企业改建的总体方案。
(三)审批企业财产清查结果和资产评估中各项财产损失的确认、处理。
(四)审批企业改制中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帐务分设方案、资产分离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留存收益分配情况。
(五)对企业改制中其他各项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企业的下列财务事项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一)重大的资产债务重组活动和重大的投入项目;
(二)国有独资企业年度计提的工资总额;
(三)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四)年度财务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企业的下列财务事项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递延资产的构成项目及摊销计划;
(二)对外投资计划及其相关的合同、章程;
(三)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年限和净残值率的选定;
(四)企业坏帐损失、投资损失、担保损失及被盗财产损失等的处理;
(五)各种明亏、潜亏、财产损失挂帐核销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资本金;
(六)坏帐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七)购建楼、堂、馆、所、宿舍等非生产性设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八)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待摊或预提办法;
(九)费用开支标准(包括会议费、差旅费执行标准);
(十) 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十一)有限责任公司年度计提的工资总额;
(十二)月份会计报表、财务分析;
(十三)开设的所有银行帐户及分月份资金使用计划;
(十四)转制过程中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
(十五)企业财务主管人员任命。
第十六条亏损企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自行增加工资;
(二)不得购买小汽车;
(三)不得新购建、装修住宅和办公楼;
(四)不得公费旅游,一般性出国考察须经市政府批准;
(五)费用开支标准从严、从低控制。
第十七条企业计提工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应在下一年度相应扣回或调低工效挂钩浮动比例;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包干的,应在下一年度相应扣回并调低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包干指标;没有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均应根据财经法规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一)企业年度决算报表按国家规定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以及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同级财政部门有权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合法性进行抽查。
(三)对企业年度决算报表尚不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企业应按规定时间直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规章的规定,根据财政管理需要确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财政财务专项检查;或根据日常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即时组织开展财政财务检查。
财政部门对各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第二十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企业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企业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第二十一条企业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瞒、谎报。
第二十二条在监督检查中检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违纪的企业,依法收缴其违纪金额上交财政,并按有关法规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强化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资金包括:财政周转金和信用资金、财政贴息资金、财政专项补贴、财政拨付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等。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财政资金应按法律、法规及合同合理安排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使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财政部门在加强日常财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每年对企业各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审核,发现有不符合财政法规的,有权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有财务总监派驻的企业须积极配合财务总监开展各项财务监督工作。
(一)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管部门到企业进行稽查、审计、检查和核查时,应与政府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取得联系;
(二)企业凡召开讨论、决定有关财务问题的会议,必须通知政府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参加;
(三)企业凡涉及企业出借资金、投融资计划、大额资金划拨、大额费用开支、公益性救济捐赠,购建和出售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发行债券、股票、资产重组和产权转让、财务会计报表(含月、季、年报表)等重大财务活动,要经财务总监审核联签。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同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警告;对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进行检查的财政部门或者审计机关提出建议,按照企业职工奖惩规定,由有关部门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及责任人员,执行检查、处理的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不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的,应当追究经办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财政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过去本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玉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