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麻黄素的法律管制/石安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4 03:25:58   浏览:92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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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麻黄素的法律管制

法学硕士研究生 石安洲

一、麻黄素简介

麻黄素是从植物麻黄草中提取的生物碱,故又称麻黄碱,也可通过化学合成制得。麻黄属裸子植物门麻黄科,分布在我国北方干旱地区,麻黄作为一种传统中药材,至今已有四千多年的应用历史。麻黄中含有的麻黄素有显著的中枢兴奋作用。麻黄素是制造冰毒的前体,冰毒是国际上滥用最严重的中枢兴奋剂之一。冰毒即甲基苯丙胺,又称甲基安非他明、去氧麻黄素,为纯白色晶体,晶莹剔透,外观似冰,俗称“冰毒”,该药小剂量时有短暂的兴奋抗疲劳作用,故其丸剂又有“大力丸”之称。冰毒最早由日本人发明。二次大战时,日本侵略者给士兵服用冰毒以提高战斗力。冰毒虽然问世较晚,但是它见效快、药效维持时间长的特点使它蔓延速度极快。
1996年11月25日联合国禁毒署在上海召开的国际兴奋剂专家会议上,一致认为苯丙胺类兴奋剂将逐步取代本世纪流行的鸦片、海洛因、大麻、冰毒、可卡因等常用毒品,成为21世纪全球 范围滥用最为广泛的毒品。
麻黄素有显著的中枢兴奋作用,长期使用可引起病态嗜好及耐受性,被纳入我国二类精神药物品进行管制。所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麻黄素管理办法》,对麻黄素的生产、购销、出口作了严格的规定,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图5:麻黄素
二、我国对麻黄素管理的概况

我国是世界上对麻黄素管制最为严厉的国家之一。我国一直在逐步完善管制麻黄素的法规。1992年至1998年,中国有关部门多次发布关于麻黄素管理方面的规定。1998年3月11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在该《通知》中,国务院充分分析了近年我国麻黄素的走私贩运情况,并指出,在我国少数地区和部门,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大量生产经营麻黄素,给不法分子制作“冰毒”以可乘之机,这种情况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特别是国际禁毒组织的关注,有损我国的形象,在此背景下,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麻黄素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麻黄素管理责任制,并规定了对麻黄素的生产、经营、使用、出口等实行了专项管理制度 。同年 12月 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管理局针对麻黄素类产品的出口问题又专门规定了《关于加强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规定,麻黄素的报关口岸仅限定为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口岸,其他海关一律不再受理麻黄素类产品的出口报关业务。在这两个《通知》的基础上,为保证其有效实施,国家药品监督局于1999年6月26日发布了《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在该《办法》中,明确界定了麻黄素的概念,并对其作了分类,其将麻黄素管理品种目录分为四类:
(一)麻黄素及其盐类,包括盐酸麻黄素(盐酸麻黄碱,左旋)、盐酸伪麻黄素(盐酸伪麻黄碱,右旋)、消旋盐酸麻黄素、硫酸麻黄素、硫酸伪麻黄素、草酸麻黄素;
(二)麻黄提取物,包括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
(三)麻黄素单片制剂,包括盐酸麻黄素片、盐酸麻黄素片注射液;
(四)供医疗配方用小包装麻黄素,包括50g/ 瓶、100g/ 瓶。
2000年5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麻黄素严格管制的有关规定。就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我国初步形成了对易制毒化学品规制的法律法规网络,从法律到法规条例,基本形成了一个配套的纵向打击预防体

三、麻黄素的生产与供应

由于麻黄素的特殊性国家对麻黄素以及以麻黄素为原料生产的单方制剂和供医疗配方用小包装麻黄素的生产、经营、使用和出口实行特殊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麻黄素的研究、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参与出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麻黄素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参与出口管理。
麻黄素及其单方制剂和供医疗配方用小包装麻黄素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药品生产企业定点生产,报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未经指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麻黄素的生产活动。2000年2月2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公布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名单的通知》将全国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该通知明确规定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除外)只承担本辖区内麻黄素原料药的供应,不负责供医疗配方用小包装麻黄素和麻黄素单方制剂的经营业务。另外鉴于内蒙古自治区东西部特定地理环境和交通不便的状况,在内蒙古自治区设立了两个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其中,自治区医药物资供销公司负责西部地区麻黄素原料药的供应,赤峰医药集团负责东部地区麻黄素原料药的供应。2000年6月2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单方制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将全国麻黄素单方制剂定点生产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麻黄素定点生产企业要严把麻黄草收购关,拒绝收购带有根部的麻黄草,正确引导农牧民合理采割麻黄草,保护麻黄草的再生能力和天然资源。同时为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防止过度采掘日趋枯竭的麻黄草,保护生态环境,今后不再审批新的以麻黄草为原料的麻黄素生产项目。已被批准研究以合成工艺生产麻黄素的企业,要加快研制工作,争取尽快进入中试和规模生产,以合成麻黄素成本较低的优势,逐步淘汰以麻黄草为原料的麻黄素生产企业。
各麻黄素单方制剂定点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下达的麻黄素单方制剂生产计划。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通过麻黄素原料药购销审批,合理控制麻黄素单方制剂生产总量。
麻黄素生产企业名称变更须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麻黄素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能力,也不得以技术转让、联营、设分厂、委托加工和兼并等原因异地从事麻黄素的生产活动。两年以上(含两年)不生产的企业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料;破产的企业自然取消定点生产资格。麻黄素的年度生产计划(包括内销和供应出口计划)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下达。未经批准,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
麻黄素的生产计划制定程序如下:
(一)各生产企业在每年10月底之前提出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包括内销和供应出口计划),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度生产计划按照市场需求变化每半年调整一次,各生产企业每年5月底前将本企业拟调整的本年度生产计划(包括内销和供应出口计划),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供医疗配方用小包装麻黄素生产收购计划,按照麻醉药品计划编报程序制定。麻黄素单方制剂生产计划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下达,同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麻黄素生产企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生产、销售以及库存情况(含自用麻黄素数量)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麻黄素生产企业要加强麻黄素的生产管理,包括对麻黄素中间体、半成品都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合成麻黄素的研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麻黄素购销和使用管理

国家对麻黄素实行统购统销。国家药品管理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研究制定麻黄素定点供应办法,报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未经指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麻黄素业务。使用麻黄素的制药、医疗和科研单位只能按规定到指定的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购买。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承担本辖区麻黄素的供应,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麻黄素的经营活动。麻黄素经营企业名称变更须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10月底前将本辖区麻黄素年度需求计划汇总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批准使用麻黄素的制药、科研单位只能到本辖区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购买。
购销麻黄素实行购用证明和核查制度,购买麻黄素须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其合法用途和用量后发给购用证明,方可购买。办理购用证明时应提交上次购销麻黄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因故未购买的,须在购用证明有效期满后15日内将购用证明退回原发证单位。
麻黄素生产企业应将麻黄素销售给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严禁直接销售给麻黄素的使用单位。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凭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麻黄素购用证明购买麻黄素。麻黄素生产企业自用麻黄素也应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购用证明,在内销计划中核销。
购用麻黄素的单位不得自行销售或相互调剂,因故需要将麻黄素调出,应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本地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负责销售。
麻黄素购用证明(含出口购用证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一证一次使用有效,购买时必须使用原件。禁止倒卖或转让购用证明(含出口购用证明)。麻黄素生产和经营企业销售麻黄素时必须核查购买者的身份和有关证明,严禁向无购用证明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麻黄素。
麻黄素的购销活动中禁止使用现金交易。麻黄素单方制剂由各地具有麻醉药品经营权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只供应各级医疗单位使用严禁社会各类医药商店及私人诊所经销麻黄素单方制剂。医疗单位开具麻黄素单方制剂处方每次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处方留存2年备查。药品零售商店和个体诊所不得销售或使用麻黄素单方制剂。
供医疗配方用小包装麻黄素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统一收购,纳入麻醉药品供应渠道,医疗单位凭《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购买。
使用麻黄素及其单方制剂的单位要建立购买、使用、销毁的登记制度,严防麻黄素及其单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
麻黄素经营企业按季度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麻黄素调进、调出以及库存的数量。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7月底和1月底前将上半年和上一年度调进、调出以及库存数量汇总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麻黄素的出口管理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由商务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的企业经营。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经营企业名单每两年核定一次,由商务部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申请核定的企业首先必须是符合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合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其次,从事麻黄素出口的企业应确保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合法出口,避免流入非法渠道。曾经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核定企业资格;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专门的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机制并配备专门管理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须具备相关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及管理经验。再次,麻黄素出口企业要有相对固定的原料供应渠道。这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采取科学方式人工种植麻黄草,建立人工麻黄草原料基地,保护天然麻黄草资源,防止滥采乱伐。为保护我国的麻黄草资源,同时防止沙淇化现象的扩大,禁止出口麻黄草。因为麻黄草是国家重点保护、管理的野生固沙植物,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草原资源,防止沙漠化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为保护麻黄草资源和自然环境,国家禁止出口天然麻黄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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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2002年3月28日)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我国加入WTO协定及对外承诺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所代替的4件政府规章和51件规范性文件,决定予以废止,现公布如下:

  一、政府规章

  (一)《海口市商品房产管理规定》(1995年7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二)《海口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规定》(1996年5月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

  (三)《海口市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10月1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四)《海口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10月1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二、规范性文件

  (一)《海口市房屋交易管理的暂行规定》(1990年11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海口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暂行规定》(海府(1991)12号,1991年3月2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三)《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件管理的通告》(海府(1994)87号,1994年10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四)《海口市水产局工商局水产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市府办(1991)136号,1991年11月1日发布

  (五)《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主要马路户外广告的决定》

  (六)《海口市市场建设审批程序》

  (七)《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的通知》(市府(1988)22号,1988年3月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的通知》(市府(1988)7号,1988年3月1日发布

  (九)《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管理的规定》(海府(1992)18号,1992年2月1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十)《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告》(海府(1992)26号

  (十一)《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海府(1993)86号

  (十二)《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保养管理意见的通知》(海府办(1996)52号

  (十三)《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消防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海府办(1996)70号

  (十四)《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要求配置应急防烟毒面具的通知》(海府办(1996)71号

  (十五)《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口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三项补偿费计算标准的批复》(海府函(1997)36号

  (十六)《海口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处理当前土地市场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海府(1997)34号

  (十七)《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郊区菜地征用审批手续的通知》(海府(1994)77号

  (十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1993)70号

  (十九)《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三项补偿费计算标准的批复》(海府函(1992)150号

  (二十)《海口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调整暂行规定》(市府(1992)104号,1992年9月3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十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市府(1992)102号,1992年9月3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十二)《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区域划分的批复》(海府函(1992)185号

  (二十三)《海口市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办法》(市府(1989)59号,1989年8月2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十四)《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经济合作局关于市外单位来海口市创办独资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市府办(1989)59号

  (二十五)《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统计和商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府(1990)21号,199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十六)《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进口业务、"三来一补"业务由市经贸局统一办理审批的通知》(市府(1991)62号

  (二十七)《海口市进一步鼓励和扩大外引内联投资若干规定》(海府(1999)68号,1999年9月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十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投资程序放宽经营范围的暂行规定》(海府(1992)50号,1992年5月2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十九)《海口市经济贸易局申请办理退税审核的程序和规则》(市经贸(1991)017号

  (三十)《海口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审核上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规则和程序》(市经贸(1991)024号

  (三十一)《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市经贸(1991)024号文的通知》(市经合字(1991)43号

  (三十二)《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海南省非贸易外汇收入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经合字(1991)14号

  (三十三)海口市投资领导小组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投字(1992)3号

  (三十四)海口市投资领导小组关于《投资项目环保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投字(1992)4号

  (三十五)海口市投资领导小组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市投字(1992)5号

  (三十六)海口市投资领导小组联合审批办公室关于《联合审批中有关事项的简化说明》(市投办字(1992)1号

  (三十七)海口市投资领导小组联合审批办公室关于《联合审批中有关事项的补充说明》(市投办字(1992)3号

  (三十八)海口市投资领导小组联合审批办公室关于《简化外商投资程序放宽经营范围的实施细则》(市投办字(1992)8号

  (三十九)海口市投资领导小组联合审批办公室关于《贯彻对国内联营企业规范化审批的通知》(市投办字(1992)9号

  (四十)《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的通知》(市经合字(1993)45号

  (四十一)《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决定>的通知》(市经合字(1993)47号

  (四十二)海口市投资领导小组联合审批办公室关于《完善联合审批制度的通知》(市投办字(1993)8号

  (四十三)《海口市经济合作局转发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等部门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经合字(1993)6号

  (四十四)《海口市经济合作局转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经合字(1993)25号

  (四十五)《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通知》(市经合字(1993)87号

  (四十六)《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的通知》(市经合字(1995)043号

  (四十七)《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的通知》(市经合字(1996)72号

  (四十八)《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海口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经合字(1996)56号

  (四十九)《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的通知》(市经合字(1996)63号

  (五十)《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的通知》(市经合字(1996)64号

  (五十一)《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的通知》(市经合字(1997)38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国资字〔2003〕187号

  原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国资综〔1997〕5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原评比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评比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评比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评比暂行办法

  
附件:

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企业日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工作,规范企业产权登记行为,提高企业产权登记质量,完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比范围。全省各市、县(市、区)财政(国资)部门,省级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省财政厅驻宁波省属企业管理处,及以上单位从事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比要求。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和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以及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工作。做到认真布置,广泛宣传,精心组织,有效实施,保质保量。确保登记企业户数齐全,申办登记程序符合规定,对企业报送的资料、填报数据审查严格,核定的登记结果准确合法,并建立规范、科学的企业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 评比内容和计分办法
  (一)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开展情况(30分)
  1.单位领导重视,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专人负责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从事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人员保持相对稳定,有相应的工作设施(6分)。
  2.组织对企业进行产权登记的业务培训,并加强日常工作联系和指导(6分)。
  3.通过公开刊登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企业产权登记工作(4分)。
  4.建立规范、科学的企业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完整齐全(8分)。
  5.做好与工商管理、银行、企业主管部门的配合,并经常保持工作联系(6分)。
  (二)企业产权登记汇总表、年度检查总结分析报告和数据汇总软盘(40分)
  1.登记企业户数齐全,不重不漏(5分)。应登企业每少登一户扣0.5分;因特殊原因而暂缓登记的企业应专项说明。
  2.企业产权登记(包括占有、变动、注销和年检)汇总表、年度检查总结分析报告和数据汇总软盘按规定及时报送(3分)。以规定报送时间为限,每迟报一天扣1分。采用邮寄方式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采用办公自动化传送的以实际收到日期为准。
  3.企业产权登记表和软盘内的各项指标数据填报、录入全面完整(15分)。以随机抽样的原则,对基层企业产权登记表中的各项指标进行完整性审查,无故每少填(或少录)三个指标扣1分;同时基层表上的数字与软盘上的数字相核对,每录错二个指标扣1分。
  4.企业产权登记填报、录入数据真实准确(15分)。以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产权登记表本身要求平衡对应的勾稽关系进行审查,审核企业产权登记表、汇总表和数据软盘填报、录入的数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审查所报数据是否符合逻辑要求。每错一个勾稽关系扣2分,随意估算或编造数据每一个扣1分。对特殊情况而导致计算机审核不通过的,不得随意乱改数据,应作专项说明,否则视同数据有误扣分。
  5.上报资料标识清楚,装订整齐(2分)。企业产权登记表封面填列符合要求,签章正确完整,装订整洁规范;数据软盘的内容、时间、单位和顺序号等标识清楚完整。
  以上各单项扣分以单项最高分值为限,因连带错误引起的错误,按错项高分扣减。
  (三)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内容(30分)
  1.报送单位所管辖企业产权登记情况:包括年度内办理占有、变动、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户数、因各种原因应登未登企业户数;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是否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对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企业的处罚及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情况等(6分)。
  2.本次年度检查企业的户数、资产、负债和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数额以及在不同组织形式、行业、地域、级次、资产规模、出资人之间的分布状况和与上年对比增减变动状况等(6分)。
  3.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变动及改组、改制情况:包括企业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的增减变动情况;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情况、中外合资、企业合并、分立及内部重组、无偿划转(含移交或接受)、有偿转让、破产、关闭和撤销等情况(6分)。
  4.新设立企业情况:包括新设立企业户数、资产、负债及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投入的数额及在不同组织形式、行业、资产规模之间的分布情况(6分)。
  5.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包括对国有产权变动的数量及规模的变化趋势及对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国有产权变动中是否存在不规范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列举典型事例;针对建立健全企业出资人制度、规范和引导国有产权变动、推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强国有资本与财务监管等方面提出建议(6分)。
  分析报告原则上以单位正式文件上报。
  第五条 奖项设置及评比办法
  1.先进单位评比,分省级组、市级组和县(市、区)级组分别进行,每组设奖若干名。
  市级组先进单位由省财政厅按照评比计分办法评定。
  县(市、区)级组先进单位由各市财政局按照评比计分办法,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核,并按照各市所辖县(市、区)总数30%的比例推荐省财政厅审定。
  省级组由省财政厅按照评比计分办法进行考核,并按照评比单位总数30%的比例确定。
  2.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单项(企业产权登记数据处理或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先进评比,分省级组、市级组和县(市、区)级组分别进行,每组设奖若干名。
  市级组单项先进由省财政厅根据各市财政局上报的企业产权登记填报质量、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和数据汇总分析,对单项工作成绩突出的,评选为单项先进单位。
  县(市、区)级组单项先进由各市财政局根据县(市、区)上报的企业产权登记填报质量、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和数据汇总分析,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核,并按照各市所辖县(市、区)总数30%的比例推荐省财政厅审定。
  省级组单项先进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级企业主管部门(集团)上报的企业产权登记填报质量、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和数据汇总分析,按照评比单位总数30%的比例确定。
  已被评为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先进单位,不参加单项先进的评比。
3.先进个人评比,由市财政局按照各市(含市本级)所辖县(市、区)总数30%的比例推荐,报省财政厅审定;省级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省财政厅驻宁波省属企业管理处由省财政厅按30%的比例从优确定。
  第六条 评比结束后,省财政厅将对先进单位、单项先进及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起施行,原《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评比暂行办法》(浙国资综〔1997〕5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