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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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
六、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
七、抓紧制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八、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待全国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后,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统筹。
九、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要会同国家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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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1]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

本通知附件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1.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2.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名单

   3.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变更名单

   4.品牌汽车供应商名称变更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Ο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一、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开瑞品牌汽车销售



1.     巢湖天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天津市宝银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3.     天津市宝银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分公司

4.     洛阳昌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     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6.     扬州市金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7.     山东信泰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8.     酒泉市润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9.     浙江屹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   河南天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禹州店

11.   辽宁瑞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南通凯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

13.   河北路路通商贸有限公司魏县分公司

14.   河北路路通商贸有限公司馆陶分公司

15.   河北路路通商贸有限公司广平分公司

16.   宜宾东瑞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高场分公司

17.   宜宾东瑞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

18.   青州泰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

19.   青州泰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

20.   丰城市顺福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江西省上高县远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2.   大连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庄河分公司

23.   大连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

24.   嫩江志远汽车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25.   广州渝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6.   松原市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7.   庆阳瑞翔商贸有限公司

28.   四川省共得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29.   四川省共得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汽贸二分公司

30.   汉中市唐龙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31.   达州市盟丰商贸有限公司

32.   广西新发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33.   广西新发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分公司

34.   河北喜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

35.   吉安瑞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奇瑞品牌汽车销售



1.     临沂瑞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丹东华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3.     怀化市建辉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4.     安图畅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     汪清县东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     黔西南州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7.     黔西南州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8.     扬州高力豪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无锡高力豪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   白银良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   无锡市大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2.   陕西瑞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分公司

13.   酒泉良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4.   重庆中卫医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陕西耀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6.   山西华建集团有限公司

17.   青岛惠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8.   天津市庞大冀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9.   恩施博瑞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0.   钦州鑫广达旗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浙江易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2.   浙江屹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3.   淄博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4.   徐州兰色鑫盾商贸有限公司

25.   天津志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26.   张家港保税区吉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7.   安庆市冠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8.   苍南县大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9.   天津市天杭瑞兴汽车销售店大港分店

30.   温州明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1.   临汾英锐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2.   阿荣旗利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3.   满洲里市溢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34.   鄂伦春自治旗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5.   莫力达瓦达翰尔族自治旗东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6.   东营大山商贸有限公司

37.   济南中诺新能源产业有限公司

38.   邹城市沃福特商务有限公司

39.   云南颢旭商贸有限公司

40.   重庆众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1.   临海市宏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2.   贵港市鑫广达旗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3.   德阳品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4.   德阳品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

45.   大连鑫龙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三、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江淮轿车品牌汽车销售



1.     中山市中大昌汽车有限公司

2.     清远市昊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三明超越贸易有限公司

4.     南平市宏瑞创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     益阳市开元汽车城有限公司

6.     桑植亚华商贸有限公司

7.     宁乡县华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8.     浏阳市长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9.     株洲市佳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0.   襄樊弘盛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1.   衢州金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慈溪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湖州腾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4.   温州市康恒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嘉兴市锦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6.   宜春市一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7.   九江久园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18.   阜阳市开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9.   安徽致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   商丘鑫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德州金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2.   济宁瑞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3.   东营恒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4.   泰安市润岳经贸有限公司

25.   青岛圣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6.   临沂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7.   山东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8.   聊城中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9.   青岛昊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0.   唐海县鼎润商贸有限公司

31.   准格尔旗晨峰日盛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32.   红河江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3.   玉溪市悦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4.   遂宁友合车业有限公司

35.   黔西南州万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36.   汉中市好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7.   临汾宝龙商贸有限公司

38.   大同市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9.   张掖市丰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0.   嘉峪关丰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1.   青农集团青海青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2.   葫芦岛市斯太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3.   沈阳市庞大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4.   大庆安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5.   新疆隆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6.   哈密市通和商贸有限公司

47.   西藏汇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8.   枣庄鑫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

49.   东莞市骏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0.   广州市长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1.   漳州市建元贸易有限公司

52.   嘉善宝俊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3.   溧阳上瑞凯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4.   无锡东方瑞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5.   宜春市一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6.   安徽省蒙城县福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7.   枣庄鑫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市中分公司

58.   冠县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9.   阳谷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0.   东阿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1.   周口市龙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2.   迁安市硕博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3.   石家庄祥和瑞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4.   广元大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65.   陕西奥特森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西部车城分公司

66.   宝鸡江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7.   固原捷达商贸有限公司

68.   宁夏捷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9.   阜新渤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0.   石河子市车达商贸有限公司



四、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江淮瑞风、瑞鹰品牌汽车销售



1.     北京汇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     唐海县鼎润商贸有限公司

3.     临汾宝龙商贸有限公司

4.     运城市荣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     大同市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准格尔旗晨峰日盛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7.     葫芦岛市斯太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8.     沈阳市庞大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大庆安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   汉中市好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   甘肃吉顺商贸有限公司

12.   张掖市丰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嘉峪关丰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4.   青农集团青海青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新疆隆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6.   泰安市润岳经贸有限公司

17.   临沂开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8.   临沂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山东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   青岛昊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商丘鑫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2.   阜阳市开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3.   安徽致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4.   九江久园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25.   宜春市一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6.   衢州金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7.   慈溪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8.   湖州腾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9.   温州市康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0.   襄樊弘盛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1.   益阳市开元汽车城有限公司

32.   桑植亚华商贸有限公司

33.   宁乡县华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4.   浏阳市长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5.   株洲市佳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6.   三明超越贸易有限公司

37.   南平市宏瑞创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8.   红河江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9.   玉溪市悦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0.   黔西南州万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41.   泸州蓝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42.   遂宁友合车业有限公司

43.   西藏汇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4.   东莞市骏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5.   广州市长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6.   漳州市建元贸易有限公司

47.   嘉善宝俊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8.   溧阳上瑞凯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9.   无锡东方瑞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0.   宜春市一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1.   安徽省蒙城县福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2.   冠县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3.   阳谷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4.   东阿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5.   周口市龙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6.   迁安市硕博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7.   天津江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8.   广元大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59.   云南鹏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泉汽车广场分公司

60.   云南鹏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1.   云南鹏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

62.   陕西奥特森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西部车城分公司

63.   固原捷达商贸有限公司

64.   宁夏捷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5.   阜新渤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6.   石河子市车达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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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委托辩护人及个人阴私案件可否准许被告近亲属旁听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委托辩护人及个人阴私案件可否准许被告近亲属旁听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潍坊市人民法院就委托辩护人等三个问题向我院请示,兹就所询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希研究后径行酌复。
(一)刑事案件被告人已委托律师一人担任辩护人,可否另行依法委托近亲属一人同时担任辩护人?我们意见,被告人除委托律师一人担任辩护人外,如果还要再依法委托近亲属一人同时担任辩护人,人民法院不应拒绝。
(二)……对有关国家机密案件,由律师以外的人(包括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在内)担任辩护人时,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认为其政治上可靠后,方可予以许可。
(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个人阴私案件,被告人的近亲属要求旁听时,可否准许?我们意见,被告人的近亲属如未经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也不应准许旁听。



195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