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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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2010年12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6月9日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2010年12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1-07-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适应国际风景旅游城市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可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财政、价格、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城市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捐资、认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注重绿地的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对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育和引进优良品种,优化植物配置,推动城市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 对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绿化总体目标,组织市城乡规划、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需要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分期建设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城市绿地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建设绿地。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附属绿地面积比例。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相关资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绿化工程依法实施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公园绿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其他绿化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绿化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手续。

前款规定的公园绿地和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第十六条 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面积可按照比例折算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商业、金融等建设工程项目,其建筑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城市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附属绿地,由业主负责养护管理或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实施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附属绿地,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管理。

绿化养护费用由养护管理单位承担。其中,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附属绿地的养护费用,由负责养护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绿地、零星树木,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有争议的绿地、树木,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单位,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绿化养护费用由市、区财政按照规定的比例承担。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施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管理,并制定防灾减灾应急预案,遇台风、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时,应当对树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养护的城市绿地,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实施日常养护管理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备相应养护能力的单位。

第十九条 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其绿地性质或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确因建设工程项目无法避让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占用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近在同一等级土地范围内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条 确因建设工程项目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按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城市绿地的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单位应当在占用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按照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损坏草坪、花坛或绿篱;

(二)攀折花木,拴、钉、刻、划、围圈树木,剥刮树皮;

(三)在城市绿地内倾倒废弃物、开垦种植、停放车辆、取土取石、堆物、设置摊点;

(四)擅自挖掘城市绿地;

(五)其他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时应当告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电力、邮电通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除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按照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修剪树木。

因下列原因需要修剪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作出决定:

(一)城市建设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居住安全;

(三)树木对人身安全或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迁移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作出决定:

(一)城市建设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三)树木对人身安全或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树木。

因下列原因需要砍伐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作出决定:

(一)城市建设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

(三)对人身安全或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确实无法挽救或者树木自然枯死;

(五)影响其他树木生长抚育,且树木无迁移价值。

第二十六条 在发生火灾、水灾等紧急情况下,有关部门为抢险或者处理事故,可根据险情先行修剪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为古树名木。禁止砍伐或擅自修剪、迁移及以其他方式损害古树名木。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建立档案和标志,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和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管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八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区及垂直投影区以外五米区域。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避让或保护措施,保护古树名木。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植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绿化防灾应急预案,健全有害植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第三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城市绿化相关信用考核体系,完善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公布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由市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收取的城市绿化补偿费,一律上缴财政,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建设、养护投入的财政性资金及绿化费用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养护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占绿地面积应缴城市绿化补偿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迁移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砍伐或者擅自修剪、迁移、以其他方式损害古树名木或致古树名木死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市城市绿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含其范围内的水域);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本条例所称现有城市绿地,是指已建成的绿地、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已确定的绿地。

本条例所称规划绿地,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规划用地。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涉及萧山区、余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权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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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建委 建工局


转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建委 建工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实现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现场,是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是指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业主、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等)在施工现场的各种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是综合考评的实施机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综合考评,要覆盖到每一个建设工程,覆盖到建设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电力、交通、港口、化工、市政等专业建设项目除外)不分建筑业企业,建设(业主)、监理单位的隶属关系,均应遵守本细则,接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

第二章 考评内容及评分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内容分为建筑业企业的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业主、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等五个方面。综合考评满分为100分。
第六条 施工组织管理考评满分为20分。考评的主要内容是合同签订及履约、总分包、施工许可证、企业及项目经理资质、关键岗位培训及持证上岗、施工组织设计及实施情况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项考评得分为零分:
(一)企业资质等级或项目经理资质与其承担的工程任务不符的;
(二)非法转包的或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不进行有效管理,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定期评价的;
(三)未经批准或没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
(四)关键岗位未持证上岗的;
(五)施工企业未登记注册及申领施工许可证承接施工任务的。
第七条 工程质量管理考评满分为40分。考评的主要内容是质量管理与保证体系及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质量保证资料情况等。
工程质量管理的检查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考评得分为零分:
(一)当次检查的主要项目质量不合格的;
(二)当次检查的主要项目无质量保证资料或质量保证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出现结构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
第八条 施工安全管理考评满分为20分。考评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生产管理与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实施情况等。
施工安全管理的检查按照部、省、市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考评得分为零分:
(一)施工现场无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
(二)当次检查不合格的;
(三)施工现场无专职安全员的;
(四)无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设置不能使用的;
(五)发生死亡或二人以上(含二人)重伤事故的。
第九条 文明施工管理考评满分为10分。考评的主要内容是场容场纪、料具管理、环境保护、生活卫生情况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考评得分为零分。
(一)施工现场围栏不符合标准的;
(二)临时设施、大宗材料、周转材料堆放不符合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要求,侵占场道危及安全防护的;
(三)现场成品保护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尘埃及噪声严重超标,造成扰民的。
第十条 业主、监理单位现场管理考评,满分为10分。考评的主要内容是有无专人或委托监理单位管理现场,有无质量控制要点计划,有无隐蔽验收签证,有无现场检查认可记录及执行合同情况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考评得分为零分: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现场没有专职管理技术人员或没有按规定委托监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
(四)无证设计、擅自越级设计或设计修改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五)没有隐蔽验收签证和工序验收合格认可通过记录的;
(六)没有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而进行施工的。

第三章 考评机构及办法
第十一条 由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工局联合组成综合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考评工作,研究和制定考评实施计划、办法和有关政策;
(二)协调内外部关系,保证考评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定期审查考评结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四)掌握考评情况,纠正可能出现的偏差。
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考评计划,汇总考评结果、总结考评情况,定期提交领导小组审查和决策;
(二)总结综合考评经验,不断完善综合考评工作;
(三)监督执法人员的工作行为;
(四)完成领导小组交给的各项工作,并作好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和考评;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工程项目综合考评结果,提出表彰和处罚建议;
(三)执行综合考评领导小组作出的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行定期抽查和企业主管部门或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企业日常检查应按考评内容每周检查一次。考评机构的定期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一个施工现场有多个单体工程的,应分别按单体工程进行考评。
全国、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大检查的结果,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单位或群众对在建工程、竣工工程的管理状况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投诉和评价,经核实后,可作为综合评价得分的增减因素。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抽查的工作程序是:
(一)出示抽查通知;
(二)确定抽查部位;
(三)业主(或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应分别指派人员配合抽查,提供必要的检测工具;
(四)抽查人员按照要求,逐项检查打分;
(五)业主(或监理单位)、施工企业代表,抽查人员,分别在现场考评指标表上签字。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施工现场为合格现场。当次考评达不到70分的施工现场为不合格现场。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结果,是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资质动态管理的依据之一。市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季度向相应的资质管理部门通报考评结果。
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企业资质等级升级和进行企业资质年检时,应当把该企业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结果作为考核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 对考评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建筑业企业和监理单位投标承接任务,直至吊销许可证。
被吊销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须在两年后经检查考评合格,方可申请恢复。
第十八条 市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任务的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及业主(不分隶属关系)的施工现场的综合考评结果,应在行业内通报,并在有关报刊上向社会公布。
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一月底前,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级建筑业企业及甲级监理单位上年度的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结果报送建设部。
对于当年无质量、安全事故、综合考评成绩突出的建筑业企业及监理单位等应予表彰,同时在工程招投标时,享受推荐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等优惠条件。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或现场办公室醒目位置悬挂综合考评项目标牌,公开每次考评结果。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对于综合考评达不到合格的施工现场,根据责任情况,向建筑业企业或业主或监理单位提出警告。
对于一个年度内同一个施工现场发生两次警告的,根据责任情况,给予建筑业企业或业主或监理单位通报批评的处罚;给予项目经理或监理工程师通报批评的处罚。
对于一个年度内同一个施工现场发生三次警告的,根据责任情况,给予建筑业企业停止投标、监理单位停止承接监理工程半年至一年的处罚;责令该施工现场停工整顿。
对于一个年度内同一个施工现场发生四次(含四次)以上警告的,根据责任情况,吊销建筑业企业施工许可证或监理单位监理许可证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业主原因,考评得分为零分的,第一次出现零分由市综合考评领导小组提出警告;一年内出现二次得分为零分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出现三次零分的,责令该施工现场停工整顿,并建议业主单位给予责任当事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综合考评领导小组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罚决定书(格式详见附表二)送交被处罚者。
第二十四条 综合考评监督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伪造综合考评结果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商)施工现场的综合考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23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加快新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加快新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加快新城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本市加快新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充分发挥新城在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战略作用,进一步提高统筹城乡发展的水平,现就本市加快新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识加快新城发展的重大意义

  “十二五”时期上海城市建设的重心将向郊区转移,新城建设对郊区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带动作用。新城作为支撑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战略空间,是上海统筹城乡发展、探索新型城市化道路的重要载体,是实践世博理念、放大世博效应的重要抓手,是加强与长三角地区联动发展、共同打造世界级城市群的重要途径。

  (一)加快新城发展,有利于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布局,促进人口、基础设施、社会资源和各类生产要素的合理分布,在更高水平上统筹城乡发展,构建覆盖城乡的基础设施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切实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构筑符合上海特大型城市特点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二)加快新城发展,有利于将新城及周边地区建设成为本市主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和重要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打造支撑和引领转型发展的新增长极,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能级提升。

  (三)加快新城发展,有利于在中心城区和周边长三角地区城市中间地带形成郊区新城群,拓展中心城区的辐射功能,深入开展城市间互利共赢合作,积极融入长三角城市群,打造面向长三角地区集聚、辐射和服务的新高地,分享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大机遇。

  二、明确加快新城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总体要求,以高起点规划为引领,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充分发挥新城优化空间、带动发展、集聚人口、惠及群众的重要作用,统筹城市建设、产业发展、人口疏导、环境保护和社会管理,坚持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优先,坚持社会事业发展和产业发展同步,努力将新城建设成为主体功能明确、服务功能健全、产城融合、用地节约、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市。

  (二)基本原则

  1.功能优先、协调发展。坚持城市形态与城市功能协调,坚持基础设施和重大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先行,坚持产业发展与新城建设融合,坚持新城建设与城市管理并重,坚持新城发展与新农村建设同步,努力实现新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以人为本、集约发展。以先进规划理念为指导,注重民生需求,注重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注重城市设计,着力形成有疏有密、错落有致,紧凑型、高密度的城市形态,创造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营造有吸引力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3.深化改革、创新发展。通过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领、政策聚焦、标准制定、重大项目带动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各方广泛参与新城建设和管理的合力。总结借鉴现代城市发展的先进理念和先进经验,推动世博成果示范应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上海特点的现代化新城建设道路。

  4.因地制宜、有序发展。遵循城市发展规律,结合自然禀赋、现实基础和发展条件,有重点、有步骤、有层次地推进新城建设,合理确定新城发展目标和建设进程,分类推进新城建设和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新城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在郊区基本形成与中心城区功能互补、错位发展、联系紧密的新城群。嘉定新城、松江新城初步确立长三角地区综合性节点城市地位,集聚100万左右人口;浦东临港新城、青浦新城、奉贤南桥新城具备较高能级的城市综合集聚辐射功能,集聚60-80万人口;金山新城、崇明城桥新城对周边地区发展的服务带动作用明显增强,集聚20-40万左右人口。

  “十二五”时期是上海新城发展的关键阶段,力争到2015年实现以下目标:

  1.基本形成产城融合的发展态势。统筹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大型居住社区与新城的建设,符合功能导向和就业容量大的产业项目向新城集聚,产业发展与新城建设互动融合,新城的产业支撑明显增强,初步形成本地居住、本地就业的产业、新城融合发展态势。

  2.基本形成城乡一体现代化的基础设施体系。力争所有新城(除崇明三岛外)连通轨道交通,新城内部路网和对外联系快速通道基本成形,水、电、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完成建设,“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信息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同步推进。

  3.基本形成较为均衡的优质公共服务体系。增加投入,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逐步缩小与中心城区在社会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让新城居民享有与中心城区居民基本均等的优质公共服务。

  4.基本形成生态宜居的绿色低碳发展环境。新城建设普遍遵循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和源头预防理念,城市资源更加有效利用,新城的绿地覆盖率、空气质量、建筑节能标准明显高于中心城区平均水平,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得到更广泛应用。

  三、落实加快新城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加快新城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新城发展,切实将全市基础设施建设重心转向郊区,优先实施轨道交通、骨干道路等新城内外交通工程,提高新城内部市政配套水平,营造出行便捷、生活便利、生态宜居的环境。

  1.实行土地出让收入专项支持政策。“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的新城,出让土地取得的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入在根据国家及本市规定计提各项专项基金(资金)后余额的30%,以项目支出的形式对新城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予以支持。区级土地出让收入在根据国家及本市规定计提各项专项基金(资金)后的余额,优先用于新城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有关区县政府)

  2.支持新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新城(除崇明三岛外)与中心城区之间全部有轨道交通连接,重点建设16号线至临港新城、5号线延伸至奉贤南桥新城、17号线至青浦新城线路。加快完善新城与中心城区,以及新城之间骨干道路系统,基本建成嘉闵高架、宝安公路、嘉松公路、北松公路等。加快建设新城内部道路网络,提高路网密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申通公司、有关区县政府)

  3.加大对新城市政配套建设的支持力度。由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对新城内外市政道路重点建设项目给予补贴。研究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对新城垃圾末端处理设施、供水设施、污水管网、污水厂改造建设的支持政策。优先发展新城公共交通,由市公交扶持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公交枢纽、公交停车保养站等公交设施给予相应补贴。鼓励大型商业企业和开发主体加强新城商业网点的配套建设。鼓励新城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所在区县征收的民防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按照规定计提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后,重点用于支持新城民防工程体系建设。结合大型居住社区建设,给予新城相关道路、公交枢纽、供排水等大市政配套建设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民防办、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水务局、有关区县政府)

  4.加大对新城绿化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新城按照功能区域单元统筹计算绿地率。研究立体绿化面积折算绿地面积的政策,支持新城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建设,鼓励新城更加集约紧凑发展。按照本市促进林业健康发展有关政策,在已制定的2010-2012年公益林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新城的公益林建设。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前提下,鼓励新城林地增加基础设施、养护设施、休闲设施等,发挥其公共绿地功能。研究市级资金支持新城公共绿地建设的政策。(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政府)

  5.支持新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区域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并将其纳入新城总体规划和控详规划。鼓励电信运营企业加大建设投入力度,推进基础通信管线、移动通信基站、通信局房、室内覆盖系统、光纤到户等集约化建设。到2015年,基本实现百兆家庭宽带接入能力全覆盖,每秒3兆以上无线宽带接入能力全覆盖,户均互联网接入带宽达到每秒20兆。大专院校和交通枢纽、商业集中区、公共活动中心等主要公共场所、服务场所无线局域网覆盖率达90%以上。加快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基本实现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络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文广影视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有关区县政府、相关通信企业)

  6.积极支持新城低碳发展。优先支持新城开展低碳发展试点。市有关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新城全面执行新的建筑节能标准,以及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电、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示范应用。实现管道天然气覆盖率达100%,推进清洁能源广泛使用。在具备条件的新城,开展集中供暖和分布式供能建设试点,并使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新城开展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智能电网示范建设。建设新城环境空气质量监控网络。支持新城开展示范性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电力公司、有关区县政府)

  (二)促进新城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管理创新。加快中心城区优质社会资源向新城辐射,高水平配置新城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和创新新城社会管理,不断提高新城对人口的吸引力。

  1.提高新城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增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卫生服务、文化活动“三个中心”的功能,逐步增加生活服务、矛盾调处、平安建设等服务内容,落实市建设财力对新城“三个中心”建设的补贴政策。同步规划建设新城养老等社会福利配套设施,落实市建设财力对新增养老床位的补贴政策。加强新城体育场、游泳池、健身房等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实现社区公共运动场全覆盖。按照标准同步配套建设幼儿园、中小学。新建住宅小区按照规定要求,配足养老服务、社区服务、居(村)委会等公共服务设施。公共项目按照标准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民用建筑按照民防工程规划,同步配建地下民防工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教委、市文广影视局、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体育局、市民防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有关区县政府)

  2.加快新城社会事业功能性项目建设。优先支持重大功能性社会事业项目落户新城。研究对新城优质教育资源布局的支持政策。“十二五”期间,每个新城至少新增一所示范性优质高中。落实“5+3+1”三级医院建设项目补贴政策,确保2012年建成运营,并研究对新城三级医院运营的支持政策。加快推进艺术中心、文化遗址、影视基地、影剧院等一批文化设施项目建设。支持新城发展体育赛事、体育健身和体育休闲产业,引导体育消费。鼓励和支持中心城区科研院所等机构落户新城。(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教委、市体育局、市科委、市文广影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有关区县政府)

  3.积极吸引各类人才向新城集聚。研究制定有利于人才向新城集聚的政策举措。对在重点产业园区就业、所在企业属于本市重点发展行业,且在新城有稳定居所的各类人才,研究优化其申办居住证、户籍的操作办法。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含单位租赁房)的建设和供应力度,鼓励新城探索实施有利于集聚人才的住房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科委、有关区县政府)

  4.加强和创新新城社会管理。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放在新城建设的突出位置,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构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体系。把更多资源投向基层,夯实基础,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构建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居委会、业委会、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对来沪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危机管理能力。(责任单位:市社会工作党委、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政府)

  (三)进一步强化产业支撑。全市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向新城倾斜,支持新城及周边地区制造业能级提升和转型发展,支持新城服务业做强做大,努力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实现产城融合。

  1.加快发展各类服务业。支持新城规划建设内外贸一体化、具有综合功能的商贸商务区,加快发展商贸、物流、信息、研发设计、文化创意、专业服务、旅游、教育培训、医疗保健等现代服务业。市服务业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新城服务业发展。落户新城的企业集团总部,享受市级有关总部经济补贴政策。鼓励新城规划产业区块外的存量工业用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优先在新城及周边地区布局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文化产业集聚区、创意产业集聚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高技术服务产业园区、服务外包基地和总部经济园区等新型产业发展载体。鼓励新城率先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在市场准入、管理体制和税制改革等方面先行先试。支持新城发展服务外包。(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旅游局、市文广影视局)

  2.提升制造业能级和水平。引导支持新城工业园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生态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化扶持政策向新城倾斜,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在安排使用上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城产业项目。鼓励工业用地提高产出率,在符合有关规定和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新城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高危险、低效益的企业。支持符合新城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向新城集聚。在规划完善、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加强工业园区与新城的衔接。(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政府)

  (四)积极推进用地政策向新城建设倾斜。支持新城盘活存量土地,使建设用地资源向新城倾斜,努力缓解新城建设中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

  1.完善新城用地制度。在国家现有土地政策框架内,优先安排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支持新城所在区县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开展农村宅基地置换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引导农民向新城集聚。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中心建设,有关区县要将调剂获得的占补平衡指标优先用于新城建设。(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政府)

  2.用地计划安排向新城倾斜。新城被列入市年度计划重大工程的项目,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级层面统筹解决。对“十二五”时期重点发展的新城所在区县,在正常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基础上,每年再增加一定量新城专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

  (五)促进新城发展惠及当地群众。妥善安置征地农民,加强老城区改造和特色风貌保护,让新城发展惠及更多群众。

  1.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在新城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要整村推进被征地农民动拆迁,防止出现“城中村”、“难点村”等问题。在城乡规划引导下,优先选择区位条件好、配套方便的地块规划建设农民安置房。新建农民安置小区在容积率、绿地率、房型设计等方面,与周边普通商品房相协调。减免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所涉及的各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相关施工、勘察、设计市级交易服务费;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建设民防工程、绿化设施等后,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绿化保证金等相关费扩;给予农民集中居住区供电配套工程收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民防办、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电力公司、有关区县政府)

  2.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增强其就业竞争力,并使其享受农民培训和就业相关政策。对新城建设中涉及撤制村队的,研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将集体资产量化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农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区县政府)

  3.推进新城旧区棚户简屋改造。设立城镇棚户简屋改造专项基金,重点用于新城旧区棚户简屋改造支出或补贴。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城旧区棚户简屋改造地块,涉及部分农用地转用指标、占补平衡指标的,市、区县两级政府可采取计划单列方式统筹平衡;市、区县两级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计提国家和本市有关专项资金后,剩余部分按照市和区分工专项用于支持新城旧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有关区县政府)

  四、加快新城发展的体制机制保障

  (一)建立全市新城建设的协调机制。加强新城建设统筹协调,切实形成市、区县联动的工作格局。

  1.建立市级新城建设统筹协调机制。成立市新城建设推进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新城总体规划、用地安排、重大项目等审核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协调。成立新城建设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发挥社会专家作用,加强对新城规划实施的监督、指导和评估,提高新城规划建设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等)

  2.增强市级部门推进新城建设的合力。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城建设,主动加强调研,针对新城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深化完善支持政策和举措,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加大对新城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新城发展的需要,下放或委托项目建设、交通管理、市容绿化、项目规划许可等有关城市管理权限。新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部门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区县政府批准,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审核。(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等)

  3.不断完善区县建设新城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区县级新城建设的组织领导架构和推进实施机制。根据新城发展的阶段性要求,加强新城开发建设主体与街道、镇等行政管理主体的协调。注重新城建设开发体制与运行管理体制的衔接,统筹兼顾新城的城市建设、运行管理、社会管理。(责任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市民政局)

  (二)探索新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新模式。积极吸取和运用现代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经验,进一步提高新城建设和管理水平。

  1.创新投融资模式。支持运用企业债券、政策性贷款、保险资金等方式,拓宽新城建设的融资渠道。支持新城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新城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相关金融机构)

  2.积极探索基础设施建设的新标准、新规范。市有关部门要会同相关区县抓紧研究制定新城基础设施建设的新标准、新规范,组织编制各项基础设施专业规划。新城主要干道、景观道路、主要商业街等道路上的通信、电力线路必须入地。对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通信配套集约化建设、第三方维护模式,并大力推动既有住宅小区信息通信设施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通信管理局、有关区县政府等)

  3.优化市政设施运营方式。研究优化中心城区通往新城轨道交通的运营方式,延长轨道交通晚间运营时间,增强新城通勤的便利性。研究探索连接中心城区和新城的高速公路运营收费新机制。支持新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体制改革,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提高城市运营水平。(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申通公司、市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