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鲁发改高技〔2012〕8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适应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我委参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对《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订,简化了申报审理、运行管理和监督评价等环节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鲁发〔2006〕4号)精神,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将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省级工程实验室。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省级工程实验室是产业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试验平台,是促进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强化产业技术基础和创新源头的有效手段,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究等,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等。
第四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建立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形成结构合理、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持续不断提供源头技术,增加产业技术供给;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支撑平台,促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为培育成国家级工程实验室打基础。
第五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
(一)坚持高水平、专业化,具备先进的设施、高层次的人才、显著的技术优势和突出的专业特色。
(二)坚持目标导向,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有重点地推进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
(三)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协同共赢的合作机制。
(四)坚持整合创新资源,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以增量投入带动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
(六)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有序推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
(一)发布重点建设领域,指导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审批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组织省级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第七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是省级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稽查、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三)组织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申报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落实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相关支撑条件,筹措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省级工程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三)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和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实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省级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
第九条 拟申请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等要求,委托本领域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报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 申请省级工程实验室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或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原则上应拥有运行一年以上的市级工程实验室;省属和中央驻鲁单位应拥有组建一年以上的工程实验室。
(四)拟建设的省级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五)有规范的工程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六)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编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咨询机构对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择优批复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报告,并对省级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可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择优对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予以资金支持。主管部门可对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安排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建设完成的省级工程实验室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二),并将验收结论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如需变更,须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省级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省级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十六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省发展改革委将采取追回省投资、暂停受理建设单位申报项目,直至撤销省级工程实验室等措施,并可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省安排资金未按规定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省安排资金。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四)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五)有其他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七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授牌的工程实验室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八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应于评价年的3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省级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4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省级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对取得突出成绩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者,取消其省级工程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评价结果通知主管部门,并将其作为省级工程实验室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山东省XX工程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
一、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二、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
三、工程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一:
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1、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2、技术发展的比较(包括本单位技术水平优势和劣势、关键技术突破点)
四、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1、申报单位及主要发起单位概况
2、拟工程化、产业化的主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
3、与工程实验室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
五、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省级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发展方向
2、省级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3、省级工程实验室拟进行技术突破的方向
4、省级工程实验室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六、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概况
2、省级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
4、运行和管理机制
七、建设方案
1、建设规模
2、建设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建设周期
4、建设地点
八、节能及环境影响
1、节能分析
2、环境影响评价
九、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
2、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十、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初步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十二、相关文件所要求的附件、附图、附表
附件二:
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工作概述
三、主要建设内容和质量评定
1、建安工程
主体工程完成情况;配套设施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文档资料
2、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
配置的合理性与完整性;仪器设备的调试、联机运转情况
3、配套条件
水、电、气等支撑条件;其他配套条件
四、财务决算
1、资金到位情况
2、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
3、科研经费
4、流动资金
5、投资效果评价
6、其他
五、运行机制
1、组织机构
2、规章制度
3、管理与运行机制
4、主要负责人和骨干队伍
六、建设期的工作业绩
1、科研开发
2、合作关系
3、技术成果及应用
七、近中期任务与目标
1、近三年的主要任务与目标
2、近期发展战略
3、中远期发展计划
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九、相关附件
附件三:
工程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一、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1、发展规划、年度研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2、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建设情况
1、基础设施、装备建设状况和投资情况
2、创新机制建设和技术队伍建设
三、工程实验室的工作情况
1、承担的科研任务和完成情况
2、关键技术研发的重大进展
3、研究成果、专利、获奖以及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情况
4、国内外技术交流及人员培训情况
5、对行业的贡献
四、工程实验室运行管理机制
1、治理结构和运行管理机制
2、创新合作、开放交流、人才吸引和激励机制
3、成果转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其他情况及相关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93 号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已于2001年8月3日经署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署令第66号)同时废止。
署 长
二ОО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国政府加入的《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简称《ATA公约》)及其相关附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简称ATA单证册,见附件1)项下的暂准进口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上述公约及附约中规定的展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活动(以下简称“活动”)项下的货物,主要包括:
(一)在上述活动中展示的货物;
(二)在上述活动中为展示境外产品所需用的货物,如为展示境外机器或仪器在演示过程中所需用的货物等;境外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用的建筑材料及装饰品,包括电器装置;为宣传示范境外展览品所需的广告品及展示物品,如录像带、影片、幻灯片及装置物品等;供国际会议使用的设备,如翻译用具、录音机及具有教育、科学或文化性质的电影片等;
(三)其它经海关批准用于展示的货物。
超出上述范围的ATA单证册项下的暂准进口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ATA单证册项下的暂准出口货物,海关凭中国国际商会签发ATA单证册验放。
第四条 中国国际商会为我国ATA单证册的担保协会和出证协会,并负责向中国海关报送ATA单证册的中文电子文本。
第五条 ATA单证册项下的进出口货物,由持证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六条 海关总署在北京海关设立ATA单证册核销中心。海关总署授权核销中心负责对ATA单证册的进出口凭证进行汇总、核销、统计及追索,并对全国海关ATA单证册的有关核销业务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 ATA单证册核销中心在业务活动中统一使用中英文对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ATA核销中心业务专用章”、《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ATA单证册核销通知书》、《ATA单证册缴款通知书》(分别见附件2、3、4、5)。
第八条 中国海关接受用中文或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的申报。用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海关可要求提供中文译本。用其它文字填写的ATA单证册必须附有忠实原文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第九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性出口或需交纳出口税的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第十条 ATA单证册项下的暂准进出口货物,持证人免填报关单,免向海关提供担保,免纳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由海关代征税费,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ATA单证册项下的暂准进口货物属于除进口许可证、配额以外的其他限制进口范围的,如基于公共道德或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保健、动植物检疫、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或知识产权方面的考虑而实施的限制措施,持证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海关签注的准予暂准进出口期限应在ATA单证册有效期内。暂准进出口期限一般不超过自货物进出境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需报经进境地或展出地直属海关批准。超过一年的,需报经海关总署批准。 第十二条 ATA单证册有效期需要延长的,须向原出证协会申请续签,续签的单证册经ATA核销中心确认后可替代原单证册。续签的单证册只能变更有效期,其他项目均须与原单证册相同。续签的单证册起用时,原单证册失效。
第十三条 发生ATA单证册毁坏、丢失或被窃等特殊情况,持证人应向海关提供原出证协会补发的ATA单证册。ATA单证册在中国境内发生毁坏、丢失或被盗等情况,持证人在得到补发的ATA单证册后,需持单证册到ATA核销中心进行确认。补发的ATA单证册所填项目应与原单证册相同。
第十四条 对ATA单证册项下的过境、转运、通运货物,海关可凭ATA单证册中的过境联办理进出境手续。
第十五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准进口货物应原状复出口,不得在境内进行任何加工或修理。
第十六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准进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持证人不得将其在境内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确需在境内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第十七条 持证人决定放弃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由于毁坏、丢失、被窃等特殊原因,不能复出口时,持证人应向海关办理核销和进口报关手续;因不可抗力遭受毁坏或灭失而不能复出口的,海关根据其受损状况,减征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十八条 根据展示活动的性质、规模及观众人数等情况,在合理数量和总值范围内,下列物品可免税进口:
(一)展示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在展示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饮料(不含酒精)的样品。这些样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由参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示期间免费分送给观众个人使用或消费的;
2.单价很小的广告样品;
3.无商业用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的零售包装容量的;
4.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本项3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系在活动中消耗的。
(二)展示活动中,为示范操作机器或器件所需,并在展示过程中消耗或损坏的物品。
(三)展示活动中,为修建、布置或装饰展出台所需的一次性廉价物品,如油漆、涂料及壁纸等。
(四)参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示期间用于向观众免费散发的与活动有关的宣传性印刷品、商业目录、说明书、价目单、广告招贴、广告日历及未装框照片等。
(五)供各种国际会议使用或与其有关的档案、记录、表格及其它文件。 本条不适用于含酒精饮料、烟叶制品及燃料。
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货物,超出合理数量和总值的,超出部分应照章纳税;第(二)、(三)项所列物品,其未使用或尚未被消耗的部分,如不复运出境,应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照章纳税;第(四)项所列物品如在展示期间未分送完毕,展示结束后需留在境内的,持证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我国对有关印刷品进口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照章纳税。
第二十条 凡货物已按本办法第十六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的,应由海关在ATA单证册相关联上批注。
第二十一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准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时,如因故未经我国海关核销、签注的,另一缔约方担保协会或海关可向我国海关ATA核销中心提供由境外海关在暂准进口单证上签注的该批货物从该国进口或复进口的证明,或我国海关认可的能够证明该批货物已实际离开我国境内的其它文件,作为货物已从我国复运出境的证明,ATA核销中心可凭以核销。
第二十二条 我国海关ATA核销中心可应成员国担保人的要求,依据有关原始凭证,提供货物已从我国进口或复出口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若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持证人应向海关交纳调整费,金额为每票ATA单证册人民币350元。在我国海关尚未发出“追索通知”前,如果持证人凭其他国海关出具的货物已运离我国关境的证明,要求予以单证册核销的,海关免收调整费。 第二十四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准进口货物不能按规定复出境时,在海关规定的暂准进口期限或同意展期的期限届满后向海关申报留购的,海关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加收补偿金。补偿金金额应为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总额的10%。
在海关规定的暂准进口期限或同意展期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留购的,海关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免收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 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若未能履行暂准进(出)口或过境规定的,海关将提出追索。自追索提出之日起九个月内,担保人向海关提供货物已复出(进)口、或已办理正常进出口手续的证明,海关可撤销追索。如果九个月期满后仍未提供上述证据,则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税款和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暂准进口单证册”,是指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A、附约B1,以及《ATA公约》中规定的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
第二条中的“活动”,包括下列范围:
(一)贸易、工业、农业或手工业展览会、交易会或类似的陈列或展出;
(二)主要为慈善目的举办的展览会或会议;
(三)主要为促进学术、艺术、手工艺、体育、科技、教育、文化、旅游活动或民间友谊而举办的展览会或会议;
(四)由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集团所召开的代表会议;
(五)官方或纪念性的代表会议。
上述活动不包括个人在商店或营业场所以销售境外货物为目的而组织的展览会。
“担保人”,指担保协会。由缔约方海关当局核准的、在其境内负责对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应付关税及其它各税费及补偿金进行担保并隶属于国际商会联保系统的协会。
“出证协会”,指经缔约方海关核准签发ATA单证册并直接或间接隶属于国际商会国际局联保系统的协会。
“海关调整费”,指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运离我国关境时,ATA单证册未经海关正常核销、批注,我国海关接受另一成员国担保协会出具的证明货物已从我国境内复运出境的证明时收取的费用。
“持证人”,指ATA单证册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暂准进口单证册》(样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ATA核销中心业务专用章”印章(印模样式)
3.《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样式)
4.《ATA单证册核销通知书》(样式)
5.《ATA单证册缴款通知书》(样式)
主题词:暂准进口 单证册 监管 办法
分送: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附件3:
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
( )追索字( )号
中国国际商会:
兹通报, (国)签发的 号ATA单证册项下货物,于 年 月 日从 海关入境。按进口地海关要求,应于 年 月 日以前从我国出境。现因该单证册项下 号货物既没有按时复出口,也没有办理任何结关手续,违反了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关的规定,现特对该单证册提起索赔。
你会应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9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ATA单证册核销中心提交该单证册项下货物复出口或在我国海关合法注销的证据。否则,你会应暂纳索赔款。
附件:1、被追索单证册的进口凭证
2、被追索单证册的货物总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ATA单证册核销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4:
ATA单证册核销通知书
( )撤总字( )号
中国国际商会:
有关( )追索字( )号通知提起索赔的 号ATA单证册,你会提交了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的单证册合法注销证明,现该单证册已被核销。且由于该单证册未办理复出口报关手续,持证人应向海关交纳350元人民币调整费,你会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核销中心交纳该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ATA单证册核销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5:
ATA单证册缴款通知书
( )缴字( )号
中国国际商会:
有关( )追索字( )号通知提起索赔的 号ATA单证册,你会在规定的9个月期限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ATA核销中心提交该单证册项下货物复出口或在我国海关合法注销的证据,现你会应暂纳上述索赔款。
该ATA单证册预计应纳税费清单如下:
(1)违规货物总金额:
(2)汇率:
(3)完税价格:¥
(4)进口关税税率:
(5)消费税税率:
(6)增值税税率:
(7)税费计算公式:
进口税额=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口关税率+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率+进口关税率*增值税率)/]1-消费税税率)]*到岸价
(8)税费总额:
(9)补偿金:
总计:(大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ATA单证册核销中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