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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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文资[2012]1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2012年12月22日



附件: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统一制定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负责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统一印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

  第四条 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审核、检查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中央文化企业负责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申请、审核、检查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对申报产权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由两个(含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央文化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

  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存在多个的,按照中央文化企业自行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

  第七条 《产权登记证》是中央文化企业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客观记载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

第二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八条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转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九条 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占有产权登记申请;

  (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四)企业章程;

  (五)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备案表或者核准文件;或者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条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名称发生变动的;

  (二)级次、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三)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四)国有资本出资人持股比例发生变动的;

  (五)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六)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变动产权登记申请;

  (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四)《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七)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备案表或者核准文件;

  (八)出资人发生变动,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九)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十)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仅涉及第十条第(一)项的,可以提交本条第(一)至(四)项和第(十)项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解散、被依法撤销;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者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

  (四)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注销产权登记申请;

  (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四)工商注销证明;

  (五)《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者资产评估备案表、核准文件;

  (七)国有产权(股权)有偿转让或者整体改制的协议、方案;

  (八)受让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受让方为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九)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十)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中央文化企业仅涉及名称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中央文化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他中央文化企业,逐级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财政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核发产权登记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待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 中央文化企业依据财政部核发的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到财政部领取《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财政部核准中央文化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应当及时收回《产权登记证》,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 中央文化企业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发生产权变动或者注销情形时,应当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再申请办理变动或者注销产权登记。

  中央文化企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其设立和自设立至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发生的产权变动文件和资料。

  第十九条 中央文化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或者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者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证》若有遗失或者毁坏的要说明情况,再按规定申请补领。

第六章 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所属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并向财政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申请;

  (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

  (三)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四)《产权登记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是反映其在检查年度内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产权变动情况的书面文件。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三)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四)企业发生产权变动以及办理相应产权变动登记情况;

  (五)企业提供担保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及时对产权登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办产权登记或者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正。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依据产权登记检查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在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证》上签署年度检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产权登记证》或者产权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及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产权登记工作档案。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当装订成册,按规定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中央文化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未按要求提交文件和资料的,财政部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央文化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产权登记证》或者产权登记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文化企业办理产权登记的部分事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样本)

  2.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

  4.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

  5.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

  6.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


附件下载:

附件: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doc
http://wzb.mof.gov.cn/pdlb/zcfb/201212/P020121231340933856158.doc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样本).doc
http://wzb.mof.gov.cn/pdlb/zcfb/201212/P020121231340934588968.doc
附2.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doc
http://wzb.mof.gov.cn/pdlb/zcfb/201212/P020121231340934859311.doc
附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doc
http://wzb.mof.gov.cn/pdlb/zcfb/201212/P020121231340934965985.doc
附4.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doc
http://wzb.mof.gov.cn/pdlb/zcfb/201212/P020121231340935083952.doc
附5.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doc
http://wzb.mof.gov.cn/pdlb/zcfb/201212/P020121231340935184787.doc
附6.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doc
http://wzb.mof.gov.cn/pdlb/zcfb/201212/P02012123134093534683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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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附英文)(已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附英文)
1992年12月31日,对外经贸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履行中国政府与纺织品进口设限国家政府签定的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有效地管理纺织品配额,有秩序地发展对这些国家的纺织品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统一领导对设限国家的纺织品出口管理工作。对外负责谈判协议,协商解决双边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内负责纺织品出口配额的分配、调剂、监督使用和管理,授权纺织品出口证书的签发部门,统一管理全国证书的发放和统计。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以下简称各地经贸委)为本地区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根据经贸部的授权签发纺织品出口证书;按经贸部规定组织本地区范围内的纺织品配额的余缺调剂;管理和督促检查本地区出口企业所分得配额的使用并负责本地区对设限国家纺织品的出口统计工作。
3、海关总署及各地海关对所有输往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的纺织品实行监管,凭有效的纺织品出口证书查验放行货物。
对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纺织品品类(包括配额品类和非配额品类)见附件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限国家,为与中国签定双边纺织品协议的美国、欧共体、加拿大、芬兰、挪威和奥地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纺织品配额,系指双边协议项下棉、毛、人造纤维、其他植物纤维和丝混纺纺织品及其制品的出口数量的限额。纺织品分类和配额计量单位以双边协议规定为准。

第二章 出口许可制度
第五条: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实行纺织品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配额由经贸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出口许可证由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各地授权签证部门按经贸部分配的配额签发。
第六条:有纺织品出口经营权并承担上缴国家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方可申请其经营范围内的纺织品配额。
第七条:已获配额的出口企业在每批货物出运前凭合同正本或副本,商业发票,国内生产加工证明以及信用证或本票向签证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出口许可证正本交进口商凭以清关提货或向其政府主管当局申请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副本一联(海关查验放行联)交海关查验放行,另一联经海关核验后退主管发证当局。
第八条:各种出口证书均应严格按照经贸部编制的《填制说明》用打字机或微型计算机填制。证书一经签发,持证企业不得自行涂改。证书种类见附件。
第九条:签证日期应尽量接近货物的实际出运日期,许可证所列年度应与货物出运年度相一致。各种证书的有效期为三个月,签证一般为三个工作日。
第十条:纺织品出口签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签证费。签证费用于与本项工作有关的开支,不得挪用。

第三章 配额的分配
第十一条:分配原则
为稳定市场、增加创汇和有效管理,配额分配应相对集中,不宜过散;配额基本上分配给有纺织品出口经营权,承担上缴国家出口创汇任务并有对设限类别出口实绩的出口企业;分配多少配额,按其上年出口实绩多少、售价高低和对纺织品出口的贡献大小以及执行本办法有关奖惩规定而定。
第十二条:分配方式
1、基础配额的分配
基础配额分配每年分预分和决分两次进行。上年九月进行预分,当年三月进行决分。
(1)基础配额的预分
1)于每年九月预分下年度配额。凡持有基础配额的出口企业在当年度一至八月实际使用基础配额达到60%以上的,按基础配额的80%预分下年度配额。实际使用基础配额少于60%的,原则上按实际使用基础配额数预分下年度配额。
2)配额预分计算公式为:
a、当年一至八月实际使用基础配额达到60%以上的,可预分基础配额的80%:
基础配额×80%=下年预分配额数
b、当年一至八月实际使用配额基数未达到60%的:
配额基数×实际配额使用率=下年预分配额数
(2)基础配额的决分
1)凡持有基础配额的出口企业,在正常贸易条件下,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上者,可获得上年基础配额的100%;使用率低于90%的,按其实际使用率分配。如使用率低于90%,但在当年七月十五日前上交未用数的,可获得上年基础配额的100%;如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所分得的配额,即使按规定的时间上交,也要适当减少其第三年度配额。如在八月至九月交回当年剩余配额,下年配额扣罚交回部分的25%;十月至十一月交回的,扣罚交回部分的50%;十二月一日以后交回或不交回的,扣罚交回或不交回的全部。如连续两年不交回当年剩余配额或浪费配额情况严重,按未使用部分加倍扣罚。
2)配额决分计算公式为:
a、上年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上(包括在七月十五日前交回剩余配额):
上年基础配额×100%=当年基础配额
b、上年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下,剩余配额在八至九月交回,扣罚交回部分的25%:
上年基础配额-交回配额×25%=当年基础配额
c、上年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下,剩余配额在十至十一月交回,扣罚交回部分的50%:
上年基础配额-交回配额×50%=当年基础配额
d、上年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下,剩余配额在十二月一日以后交回或不交回,扣罚交回或不交回配额的全部:
上年基础配额-交回或不交回配额=当年基础配额
2、年增率配额的分配
(1)年增率配额由经贸部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家有关部门的出口企业纺织品出口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其中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配额切块分配到各地经贸委,各地经贸委将所分得的配额根据经贸部的规定对本地区的有关出口企业按纺织品出口的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意见报经贸部核准后按基础配额在决分时一并下达。国家有关部门的出口企业配额由经贸部按有关企业纺织品出口贡献大小在决分时直接分配。
(2)纺织品出口的贡献大小,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家有关部门出口企业上年纺织品出口总值所占全国纺织品出口总值的比重。
(3)年增率配额分配计算公式为:
a、全国纺织品出口总值
——————————=每标准配额平均创汇金额
年增率标准配额数
b、XX省纺织品出口总值
——————————=XX省年增率配额数
每标准配额平均创汇金额
3、其他灵活配额的分配

其他灵活配额系指使用协议部分灵活条款(上年结转和当年类别转移部分)所提供的配额和执行本办法有关奖惩条款所扣罚的配额以及各地上交经贸部的配额。
(1)上年结转和当年类别转移部分配额的分配:
a、一部分由经贸部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在配额决分时择优分配,一并下达。
b、另一部分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执行。
(2)扣罚所得的配额先用于补偿受损失的出口企业,如有剩余按本办法第六章第十七条分配。
(3)各地上交配额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执行。
4、配额的招标
(1)为鼓励发展高档服装产品的出口,提高配额使用的经济效益并给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提供竞争机会,经贸部每年安排部分配额进行招标。
(2)配额招标由招标工作委员会(由经贸部对外贸易管理司、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组成)具体负责。
(3)配额招标按经贸部制定的配额招标办法执行。

第四章 配额的转让和调剂
第十三条:配额的转让
1、持有基础配额的出口企业可在本地区内自行协商进行配额转让,但须当地经贸委批准并报经贸部备案下达配额转让通知后方可执行。
2、持有基础配额的出口企业可跨地区自行协商进行配额转让,但须通过配额转出企业所在的当地经贸委批准报经贸部备案下达配额转让通知后方可执行。
3、转出的配额必须是各出口企业的基础配额,转出的比例最高为有关类别的20%,如转出数量超过20%,则在分配下年配额时扣减所超百分比的数量,如连续两年转出同一类别的配额,则在分配第三年配额时予以适当扣减。
4、配额的转让应在持有基础配额的出口企业间进行。如需转至有纺织品出口经营权并承担上缴国家出口创汇任务但无基础配额的出口企业,须通过配额转出企业所在的当地经贸委同意报经贸部批准下达配额转让通知后方可执行。
5、配额转入者不得将转入的配额再次进行转出。
第十四条:配额的调剂
1、各地经贸委可根据本地区出口企业的配额使用情况组织持有配额的出口企业间的纺织品配额余缺调剂,但须报经贸部备案后下达配额调剂通知方可执行。
如需调至有纺织品出口经营权并承担上缴国家出口创汇任务但无配额的出口企业,须报经贸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2、经贸部可视具体情况于下半年组织全国范围内的纺织品配额余缺调剂。
(1)调剂配额的来源,主要是各地方经贸委上交的剩余配额和使用协议部分灵活条款(部分上年结转和当年类别转移部分)所提供的配额。
(2)配额调剂按本办法第六章第十七条执行。
(3)配额调剂相对集中进行,公开透明。
(4)配额调剂申请应通过各地经贸委向经贸部提出,经贸部一般不受理地方出口企业直接提出的配额调剂申请。

第五章 配额的计算和统计
第十五条:对各协议国家,配额均以日历年度计算。
第十六条:纺织品出口证书的统计工作按经贸部制定的《对纺织品设限国家发放出口证书进行电脑跟踪统计的施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七条:对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和出口实绩达到分得配额95%以上的出口企业,只要符合下列条件者,则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1、发展高档产品出口成绩显著,售价水平高;
2、带动非配额产品出口贡献大;
3、使用国产面料高于同类企业。
第十八条:对于下列情况则给予处罚:
1、对不按本办法规定上交剩余配额的,按第三章第十二条进行扣罚。
2、对擅自超用配额的出口企业和超配额发证的签证机构,将按多占配额如数扣罚或加倍扣罚出口企业下年配额并通报批评签证机构。对严重超配额发证的签证机构,将吊销发证权。
3、对售价过低的出口企业,将酌情减少其有关类别的下年配额。
4、对只发空证而不实际出口货物的舞弊行为将加倍扣罚出口企业下年配额。
5、对违反进口国原产地规定,非法利用第三国/地区产地证或标签转口我国纺织品至设限国家的出口企业,视其情节轻重扣罚或加倍扣罚有关出口企业或地区的配额或没收货物、处以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因管理不善丢失空白许可证而占用我国配额者,加倍扣罚下年配额。
7、对私自更改,伪造纺织品证书者,依法从严惩处包括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8、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而出口的货物,海关可根据情况作出罚款或没收货物的处理。
第十九条:奖励配额的来源,为扣罚配额和使用部分灵活条款所提供的配额。但扣罚配额先用于补偿被占用配额的出口企业。
第二十条:出口企业获得的奖励配额将不作为下年配额的基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纺织品配额管理的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本办法,防止主观随意性。经贸部和各地经贸委的管理工作人员应接受监督,如有以权谋私、违反本办法者,经调查核定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地经贸委和各出口企业均应安排足够的人员专司此项工作,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三条:各地经贸委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经贸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印发的《管理办法》即行失效。

附件一:对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纺织品品类纺织品配额品类表

配额品类表
第一组
国别 类 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200 零售用缝纫线及纱
美国 218 色织布
美国 219 帆布类
美国 226 计司布,细布等
美国 237 游戏装,日光服等
美国 239 婴儿装
美国 300/301 棉质普/精梳线
美国 313 棉质平纹布
美国 314 棉质夫绸及阔幅布
美国 315 棉质印花用布
美国 317/326 棉质斜纹布/贡缎
美国 326 其中贡缎
美国 331 棉质手套和露指手套
美国 333 棉质男及男童西装式外衣
美国 334 棉质其他男、男童外衣
美国 335 棉质女、女童外衣
美国 336 棉质连衣裙
美国 338/9 棉质男、男童、女、女童针织衬衫
美国 338/9—S 其中棉质男、男童、女、女童带领针织衬衫
美国 340 棉质男、男童衬衫,非针织
美国 340—Z 其中色织棉质男、男童衬衫,非针织
美国 341 棉质女、女童衬衫,非针织
美国 341—Y 其中色织棉质女、女童衬衫,非针织
美国 342 棉质短裙美国 345 棉质针织套衫
美国 347/8 棉质男女及男女童长裤、便裤、外短裤
美国 350 棉质晨衣等
国别 类 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351 棉质夜衣和睡衣
美国 352 棉质内衣
美国 359C 棉质工装裤及背带裤
美国 359V 棉质背心
美国 360棉质枕套和靠垫
美国 360P 其中棉质枕套
美国 361 棉质床单
美国 363 棉质毛圈及其他起绒毛巾
美国 369D 棉质茶巾
美国 369H 棉质女包
美国 369L 棉质包袋
美国 410 毛纺毛呢
美国 410A 其中粗纺毛呢
美国 410B 其中精纺毛呢
美国 433 毛质男、男童西装式外衣
美国 434 毛质其他男、男童外衣
美国 435 毛质女、女童外衣
美国 436 毛质连衣裙
美国 438 毛质男、女针织衬衫
美国 440 毛质男、女衬衫,非针织
美国 440M 其中男衬衫,非针织
美国 442 毛质短裙
美国 443 毛质男、男童西装套
美国 444 毛质女、女童西装套
美国 445/6 毛质男、女,男童、女童毛衫
美国 447 毛质男、男童长裤、便裤、外短裤
美国 448 毛质女、女童长裤、便裤、外短裤
美国 607 短纤维纱
美国 611 人棉布
美国 613 人造纤维平纹布
美国 614 人造纤维夫绸及阔幅布
美国 615 人造纤维印花用布
国别 类 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617 人造纤维斜纹布及贡缎
美国 631 人造纤维手套及露指手套
美国 633 人造纤维男、男童西装式外衣
美国 634 人造纤维其他男、男童外衣
美国 635 人造纤维女、女童外衣
美国 636 人造纤维连衣裙
美国 638/9 人造纤维男、女,男童和女童针织衬衫
美国 640 人造纤维男、男童衬衫,非针织
美国 641 人造纤维女、女童衬衫,非针织
美国 642 人造纤维短裙
美国 645/6 人造纤维男、女,男童和女童毛衫
美国 647 人造纤维男、男童长裤、便裤、外短裤
美国 648 人造纤维女、女童长裤、便裤、外短裤
美国 649 人造纤维胸围及胸托类服装
美国 650 人造纤维晨衣等
美国 651 人造纤维夜衣及睡衣
美国 651B 其中人造纤维婴儿连脚睡衣
美国 652 人造纤维内衣
美国 659C 人造纤维工装裤及背带裤
美国 659H 人造纤维帽子
美国 659S 人造纤维游泳装
美国 669P 塑料编织袋
美国 670L 人造纤维箱、包、袋
美国 831 麻棉混纺手套和露指手套
美国 833 麻棉混纺男、男童西装式外衣
美国 835 麻棉混纺女、女童外衣及夹克衫
美国 840 麻棉混纺梭织衬衫
美国842 麻棉混纺短裙
美国 845 麻棉混纺毛衫
美国 846 丝混纺毛衫
美国 847 麻棉混纺长裤、便裤、短裤
第二组
国别 类 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330 棉质手帕
美国 332 棉质袜类
美国 349 棉质胸围及胸托类服装
美国 353 棉质男、男童羽绒外衣
美国 354 棉质女、女童羽绒外衣
美国 359—0 棉质工装裤、背带裤、背心外的其他类服装
美国 431 毛质手套和露指手套
美国 432 毛质袜类
美国 459 其他毛质服装
美国 630 人造纤维手帕
美国 632 人造纤维袜类
美国 643 人造纤维男、男童西装套
美国 644 人造纤维女、女童西装套
美国 653 人造纤维男、男童羽绒外衣
美国 654 人造纤维女、女童羽绒外衣
美国 659—0 除帽子、游泳装以外的人造纤维其他服装
第三组
国别 类 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201 其他纱
美国 400 毛纱
美国 600 长纤维弹力线
美国 603 人造短纤纱
美国 604 合成短纤纱
美国 606 长纤维非弹力纱
美国 220 特别织法布
美国 222 针织布
美国 223 非梭织布
美国 224 起绒和栽绒布
美国 225 斜纹劳动布
国别 类 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227 牛津布
美国 229 特殊用途布
美国 414 其他毛织物
美国 618 纤维素长纤维织物
美国 619 聚合非纤维素长纤维织物
美国 620 其他非纤维素长纤维织物
美国 621 印刷用布
美国 622 玻璃纤维长丝织物
美国 624 重量计含15%但少于36%毛的梭织人纤织物短纤维/长纤维混纺织物
美国 625 夫绸及阔幅布
美国 626 印花用布
美国 627 平纹布
美国 628 斜纹布及贡缎
美国 629 其他人造织物
美国 362 棉质床罩及被套
美国 369—0 其他棉制品(不含369D、369H、369L)
美国 464 毛毯
美国 465 地毯类
美国 469 其他毛制品
美国 665 地毯类
美国 666 其他家私布
美国 669—0 其他人造制品(不含669P)
美国 670—0 包袋(不含670L)
第四组
国别 类 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832 麻棉混纺袜类
美国 834 麻、棉混纺其他男、男童外衣及夹克衫
美国 836 麻、棉混纺连衣裙
美国 838 麻、棉混纺针织衬衫及背心
国别 类 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843 麻、棉混纺男及男童西装套
美国 844 麻、棉混纺女及女童西装套
美国 850 麻、棉混纺浴衣及晨衣
美国 851 麻、棉混纺夜衣及睡衣
美国 852 麻、棉混纺内衣
美国 858 麻、棉混纺领饰
美国 859 麻、棉混纺其他服装
加拿大 1 外衣、夹克和雨衣
加拿大 1a 其中夹克衫
加拿大 1b 其中外衣
加拿大 2 冬季外装
加拿大 2a 大格绒衬衫(男、男童、儿童)
加拿大 3a 套装、西装式夹克和上衣(男、男童、儿童)
加拿大 3/4a 套装、西装式夹克和上衣(女、女童、儿童)
加拿大 4b 连衣裙和短裙
加拿大 5 长裤、工作服和短裤
加拿大 5a 其中长裤(男、男童、女、女童)
加拿大 5b 其中毛料长裤(男、男童)
加拿大 6 缝制领衬衫(男、男童、儿童)
加拿大 7/8a 针织衬衫、女衬衫、文化衫、卫生衫(男、男童、女、女童、儿童)
加拿大 7/8b 其中梭织衬衫/女衬衫(女、女童)和其他衬衫(男、男童)
加拿大 8c 运动套装
加拿大 9 内衣
加拿大 10 睡衣和浴衣
加拿大 11 毛衣
加拿大 11a 其中毛衣(男、男童)
加拿大 12 游泳装
加拿大 13 紧身内衣
加拿大 14 婴儿服装
加拿大 14a 其中其他婴儿服装
国别 类 别 商 品 名 称
加拿大 31a 精梳毛织物
加拿大 32a 棉布
加拿大 36 涤棉布
加拿大 36a 涤棉布(经处理的)
加拿大 41a 床单
加拿大 41b 枕套
加拿大 42a 梭织棉起毛盥洗及厨房用巾
加拿大 43 袜子
加拿大 44 工作手套和手套衬里
加拿大 45a 未涂胶手提包

配 额 类 别 表
国别 类 别 品 名
欧共体 1 棉纱、线
欧共体 2 梭织棉布
欧共体 2A 棉花色布
欧共体 2B 棉坯布
欧共体 2C 棉漂白布
欧共体 2N 窄幅梭织棉布
欧共体 2G 医用纱布
欧共体 3 化纤梭织布
欧共体 3A 化纤梭织花色布
欧共体 3B 化纤梭织坯布
欧共体 3C 化纤梭织漂白布
欧共体 4 针织T恤衫、文化衫
欧共体 5 羊毛衫
欧共体 5A 羊绒衫
欧共体 6 梭织裤子
欧共体 6S 梭织短裤
欧共体 7 梭织、针织女衬衫
国 别 类 别 品 名
欧共体 8 梭织男衬衫
欧共体 9 毛巾
欧共体 10 针织手套
欧共体 12 袜子
欧共体 13 针织内裤
法国、荷比卢 15 梭织女风衣
法国、意大利、英国 16 梭织套装
欧共体 18 梭织睡衣
欧共体 19 梭织手帕
欧共体 20/39 梭织床单、台布
欧共体 21 羽绒服、夹克衫
欧共体 22 化纤纱
欧共体 23 化纤布
德、法、意、荷比卢、英 24 针织睡衣
欧共体 26 女外衣
英 国 27 女裙
法国、意大利 29 女套装
法国、荷比卢、英国 31 胸罩
欧共体 32 梭织起绒布
法、荷比卢、英、爱尔兰 33 塑料编织袋
法 国 36 断丝
欧共体 37 梭织人造棉布
欧共体 37A 花色人棉布
意大利 40 梭织窗帘、装饰布
法 国 59 地毯
意大利 66 旅行用毯
德国、法国 67 针织服装配件
法 国 67A 针织包装袋
法国、英国 68 婴儿服装
欧共体 73针织运动套
欧共体 76 梭织工作服
法国、意大利 78 其它梭织服装
国 别 类 别 品 名
德国、法国 83 其它针织外衣
法国、英国 87 梭织手套
法国、荷比卢 91 帐蓬

配 额 品 类 表
国别 类 别 品 名
芬 兰 1 针织袜
芬 兰 2 针织内裤
芬 兰 3 文化衫、T恤衫
芬 兰 5 裤子
芬 兰 6 女衬衫
芬 兰 7 男衬衫
芬 兰 8夹克衫、防寒服
挪 威 1 夹克衫、防寒服
挪 威 2 裤子
挪 威 5 男衬衫
挪 威 7 床单
挪 威 70 渔网
奥地利 1 男衬衫
奥地利 2A 针织内裤
奥地利 2B 文化衫、T恤衫
奥地利 3 夹克衫

对美非配额纺织品类别
国别 类 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800 丝麻纱线
美国 810 丝麻织物
国别 类 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863 丝麻毛巾
美国 870 丝麻行李袋
美国 871 丝麻手袋及扁包
美国 899 丝麻制成品

对欧共体非配额纺织品类别表
国别 类 别 品 名
欧共体 14 男梭织大衣
欧共体 17 男梭织短大衣
欧共体 28 针织裤子
欧共体 34 塑料合成织物
欧共体 35 合成纤维长丝梭织物
欧共体 41 合成纤维长丝
欧共体 42 人造纤维纱
欧共体 43 人造细丝纱
欧共体 46 羊毛
欧共体 47 粗羊毛纱
欧共体 48 精纺羊毛纱
欧共体 49 零售羊毛纱
欧共体 50 羊毛梭织布
欧共体 51 粗梳或精梳棉
欧共体 38A 针织帘幕、帷幔
欧共体 38B 梭织帘幕、帷幔
欧共体 53 棉质罗纱
欧共体 54 短棉、废棉
欧共体 55 短棉、废棉
欧共体 56 合成纤维纱
欧共体 58 结织地毯
国别 类 别 品 名
欧共体 60 手工挂毯
欧共体 61 胶合梭织布
欧共体 62 软花线、薄纱
欧共体 63 针织弹性化纤布
欧共体 65 针织布
欧共体 69 针织衬裙
欧共体 70 化纤裤袜、长袜
欧共体 72 游泳装
欧共体 74 针织女套装
欧共体 75 针织男套装
欧共体 77 梭织滑雪套装
欧共体 84 梭织服装配件
欧共体 85 梭织领带、领饰
欧共体 86 胸衣带、吊袜带
欧共体 88 非针织袜
欧共体 90 化纤绳、索、缆
欧共体 93 梭织包装带
欧共体 94 填料及其制品
欧共体 95 毡、毡制品
欧共体 96 无纺布
欧共体 97 渔网
欧共体 98 其它网状物
欧共体 99 树胶硬挺布
欧共体 100 涂层布
欧共体 101 非化纤绳、索、缆
欧共体 109 帆布
欧共体 110 充气垫
欧共体 111 梭织野营用品
欧共体 112 其它梭织制品
欧共体 113 墩布、抹布
欧共体 114 机器用梭织布

附件二: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所需证书种类
(一)对欧洲共同体出口:
1、配额类别须申请出口许可证。
2、非配额类别须申请装船证书,作为出口统计凭证。
3、对协议项下手工制纺织品,须申请手工制品证书。
4、对协议项下第一、二组商品,除申请出口许可证或装船证书外,还须申请纺织品产地证。
5、对通过欧洲共同体转口,加工后再出口,以及外部加工(OPT)纺织品,须申请出口许可证,出具纺织品产地证。
(二)对美国出口:
1、所有协议项下类别均须申请出口许可证。
2、对金额在250美元以下的样品输出勿须申请出口许可证。
(三)对加拿大、挪威、奥地利出口:
1、配额类别(包括协商类别)须申请出口许可证。
2、非配额类别勿须申请证书。
(四)对芬兰出口:
1、配额类别须申请出口许可证。
2、非配额类别勿须申请证书。
3、对协议项下手工制纺织品,须申请手工制品证书。

Provisions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of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TextileExport Quota

(Promulgated by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Tra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December 31,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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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8〕4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西安市是陕西省省会,国家重要的科研、教育和工业基地,我国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西安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点地发展特色产业,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西安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生态良好,富有历史文化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科学引导城市空间布局。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0108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进一步优化主城区“九宫格局、棋盘路网”等传统布局。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逐步完善主城区功能,强化主城区与周边城镇的经济联系。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有重点地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结构完善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确定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主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528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90平方公里以内。具体规模要与你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积极引导人口的合理分布,防止城市人口规模盲目扩大。根据西安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视节约和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路、铁路和民航相协调的对外交通运输体系。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给水、排水和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和防震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新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按照节能减排目标,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的发展,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加强城市综合环境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水源地和风景名胜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加强渭河流域综合治理,加强市域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危旧房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西安作为世界著名的古都,要统筹协调古代文明与现代文明、老城区与新城区、人文资源与自然资源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格局和各个时期的都城遗址、帝王陵墓、宫殿园林、古镇古街等典型历史文化遗存。重点保护好北院门、三学街和七贤庄等历史文化街区,周丰镐、汉长安城、秦始皇陵、兵马俑、唐大明宫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加强对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防止人为破坏。要保护好西安事变旧址、八路军西安办事处旧址等重要革命遗址和文物,加强革命传统教育。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西安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西安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西安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西安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西安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