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机动车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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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机动车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机动车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12〕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机动车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0日




漳州市机动车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保障全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营造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第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警灯警报器,是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用于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和警报器。
第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喷涂标志图案,申请许可并安装固定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标志灯具及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的国家标准。警报器应当符合车用电子警报器的国家标准。
“消防”、“救护”和“工程救险”车辆使用单位应到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辆管理所,将车辆使用性质分别进行变更,其他机动车不得喷绘、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准灯具。在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或申请使用性质变更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变更登记时,应当审查使用性质相关证明(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标志图案、标志灯具、警报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执行下列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但不影响紧急任务执行的情况下不得使用):
(一) 赶赴紧急任务和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 执行治安、刑事、交通安全、警卫、警戒等任务;
(三) 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四) 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五) 运载急待救护的人员或急待救险的物质设备。
第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六条 驾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人员在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警车执行治安巡逻、交通巡逻等经常性任务时,只准使用警灯;医院救护车辆在运载救护人员情况下,只准使用救护专业警报声。
(三)不得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主要居民区或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路段、区域和时段使用警报器。
(四)夜间(20∶00—次日6∶00)在中心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消防车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警报音量不得超过105分贝。
(五)两辆以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第七条 对非法安装和使用机动车标志灯具、警报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拆除和收缴标志灯具、警报器,并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坚决取缔非法出售警灯警报器的企业、汽车维修厂、商店等单位。
第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所有单位,应对车辆标志灯具、警报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经常性地教育驾驶员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依法、文明使用警灯、警报器,减少因使用警灯警报器而干扰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负面影响。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安装有标志灯具、警报器的机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而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执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工作中,应当对机动车安装和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驾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人员,违反本办法,除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车辆所有单位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安装有标志灯具、警报器的部队军车和武警、边防、消防、国家安全局专用号牌的机动车以及经许可安装标志的灯具、警报器的其他特种勤务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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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管理办法

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管理办法
1992年5月4日,国家科委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关于引进国外智力(以下简称“引智”)以利四化建设的战略方针,结合我委引智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引智工作重点。对列入国家拨款并由国家科委分管的重大科技发展计划,在充分论证、筛选的基础上,确定一批能提高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水平、具有较大经济技术效益的引智项目,由国家科委作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引智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国家科委引智领导小组为我委引智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我委引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落实、协调引智工作配套资金与活动经费;检查引智项目执行和效果落实推广。国家科委引智办(设在中国科技交流中心)负责对我委引智工作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代表国家科委与国引办和外专局联系日常工作,并按《国家科委关于加强委内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89〕国科发外字127号),处理对外活动事宜。
三、引智项目的申报办法。凡提出引智项目的单位,都应对申报项目的国内外水平、引进智力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达到的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充分论证,认真填写引智项目申请表,报国家科委主管业务司(办)。
需特殊予以保密的引智项目应在申请表中加以说明,以便加强保密措施。
报送涉外经济管理人才培训项目,应包括项目名称、培训目的、对象、内容、国别及外汇费用落实情况。
上述申报项目经有关业务司(办)严格审查、筛选后,由国家科委引智办于每年十一月汇总报国引办。同一引智项目要杜绝通过多渠道向国引办重复申报,对一再出现这类事件的单位,国家科委引智办将不再受理他们的项目申报。
属于科技交流、讲学和出国考察的项目应通过科技合作渠道解决。
四、引智经费。引智项目所需经费主要以科研项目费和自筹为主。引智项目经国家科委报国引办批准后,可获得国引办部分资助,国家科委从科研经费中给予部分配套资助。国家科委每年拨给委引智办的引智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发和扩大引智业务,巩固和开辟引智渠道,增加和更新引智信息。
出国培训、实习、进修要争取对方全部或部分提供食宿交通费,全部由我方承担费用的项目应从严控制。
五、有关业务司(办)的引智任务。我委有关业务司(办)应将引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确定专人分管。在研究制定科技发展计划时应做好配套的引智计划和资金落实;对各单位提出的引智申请项目进行严格审查、筛选;认真做好引智项目的管理、验收和总结工作;采取措施,大力推广引智效果;每年11月应将当年引智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效果汇总报我委引智办。
六、我驻外机构的引智任务。智力引进工作是我驻外使(领)馆科技处(组)的重要任务之一。要加强对我四化建设有用的科技人才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定期报回国内;根据经济科技发展计划推荐专家来华进行技术指导,对国内提出邀请专家的项目应及时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回国;推荐在引智工作方面能提供优惠的组织与我建立合作关系;对派往国外、境外培训班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指导。
七、中国科技交流中心的引智任务。中国科技交流中心除履行国家科委引智办的职能外,还应积极为聘请单位提供国外人才信息和渠道,在收到邀请国外专家的申请表后,应尽快与国外联系,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用人单位。国家科委国外人才资源总库应作好国外人才信息的补充、更新和咨询服务。《对外科技交流通讯》应作好国外人才信息、引智工作经验的报道与交流。
八、本办法自1992年5月4日起实施,由国家科委引智办负责解释。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

(2006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会议认为,纲要提出的“十一五”时期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符合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和实际,目标明确,措施得力。会议决定批准《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会议号召,全省各族人民一定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齐心协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实现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宏伟蓝图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