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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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农办经[201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办):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管理,规范培训内容,开展标准化培训,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我部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大纲(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7日




附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大纲(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培训管理,规范培训内容,开展标准化培训,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培训大纲。

第二条 仲裁员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调解仲裁法律与实务、其他法律知识等。

第三条 仲裁员培训坚持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理论培训与技能训练相结合。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工作人员、乡村调解员的培训,可参考本大纲。

第二章 培训内容

第一节 职业道德

第五条 仲裁员职业道德包括政治素质、法律意识、服务意识、敬业精神。通过培训,坚定仲裁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信念,增强依法办事、依法仲裁的自觉性、主动性,增强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事业的责任感、使命感,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意识。

第六条 培训内容及重点

(一)政治素质:拥护党的农村方针政策,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为民服务意识,坚决维护党和群众利益。

(二)职业操守:公道正派,不徇私枉法;执行法律政策规定,公平公正调处纠纷;尊重当事人意愿,保守当事人秘密;便民高效、勤政廉洁。

(三)行为规范:遵守仲裁员守则,接受仲裁委员会管理;依法开庭审理案件,规范庭审行为,文明执法。整个仲裁过程中着装得体、态度平和、语言严谨。

第二节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包括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的政策、农村改革发展的制度建设要求。通过培训,要求熟练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第八条 培训内容及重点

(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确定和发展历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特点,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状况;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要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和档案管理规定;征占农户承包地的补偿政策;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的政策;林权制度改革和草原承包政策。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登记规定。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

第三节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定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通过培训,要求熟练掌握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和其它方式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征地补偿等法律规定。

第十条 培训内容及重点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2.家庭承包。家庭承包的原则,家庭承包的程序,家庭承包的期限,家庭承包合同,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3.其他方式的承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范围,承包的方式,优先承包权,承包合同与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继承。

4.法律责任。

(二)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征占用制度、耕地保护制度。

(三)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四)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

第四节 调解仲裁法律与实务

第十一条 调解仲裁法律与实务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律规定,调解仲裁技巧,文书制作等。通过培训,要求熟练掌握调解仲裁法律规定,依法规范开展调解仲裁工作。

第十二条 培训内容及重点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律规定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范围,调解仲裁的原则。乡村调解的法律规定,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2.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仲裁员的条件、聘任及培训。

3.仲裁规则。仲裁的申请、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裁决和送达。

(二)仲裁实务

1.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的组成,组成的形式与程序、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

2.确定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第三人。确定仲裁时效,准确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和仲裁期限。

3.证据运用。组织调查取证,组织庭审举证、质证,决定证据鉴定,审核认定证据。

4.庭审控制。确定案件的合并审理,确定开庭时间及地点,组织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维持庭审秩序和纪律。实施先行裁定、缺席裁决。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申请的受理和移交。

5.组织合议并做出裁决。及时补正裁决遗漏事项。

(三)仲裁法律文书制作和送达。熟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试行)》各类文书格式,准确运用各类文书;熟练制作调解书、裁决书。案卷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及归档。文书送达方式、送达的法律效力。

第五节 其他法律知识

第十三 其他法律知识包括立法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培训,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掌握基本法律知识。

第十四条 培训内容及重点

(一)立法法。立法权限,法律位阶,法律冲突的解决。

(二)民法通则。民事法律主体,民事行为的效力,财产所有权和共有,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诉讼时效的计算。

(三)物权法。物权的种类、性质和特点,物权的变动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合同法。合同的性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租赁合同。

(五)侵权责任法。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六)民事诉讼法。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的计算,送达,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审普通程序等规定。

第三章 培训的考试考核

第十五条 仲裁员考试考核由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办法组织实施。

仲裁员考试考核采取笔试、实务操作相结合方式进行。笔试试题从仲裁员培训考试题库中抽取,实务操作由各省结合集中培训组织开展。

第十六条 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颁发农业部统一监制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培训合格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农业部依据本培训大纲组织编写仲裁员培训教材、开展仲裁师资骨干培训、建立仲裁员培训考试题库。

第十八条 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本培训大纲组织开展仲裁员培训。




附件:
农办经〔2012〕3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211/P020121114611578547561.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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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政发〔2008〕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西双版纳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6月29日州人民政府第6次州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

























西双版纳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

前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前置审计的管辖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州、县(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等建设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债务资金、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凡属州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指标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实行前置审计,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招投标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前置审计。县(市)前置审计的金额,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经前置审计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新增造价超过中标价7%的,建设单位必须报请再次前置审计,重新确认投资规模。

第五条 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行州、县(市)分级负责制。建设单位为州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由州审计机关组织审计;县级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审计。



三、前置审计的程序及内容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在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立项批复的有关资料,并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招标1个月前或施工中发生新增项目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申请前置审计,并报送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审计机关收到前置审计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项目的前置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包括:建设项目招标前进行的政府预算控制总造价审计或工程量清单审计;项目在建期间发生新增造价超过7%以上的再次审计。

第十条 施工预算总造价前置审计的内容:

(一)施工图预算工程量的真实性;

(二)执行定额消耗量标准的真实合法性;

(三)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确定的真实性、合理性;

(四)有关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规定;

(五)非实体性项目是否按市场竞争原则进行确定;

(六)建设项目预算造价的真实性、合理性;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新增造价超过7%以上再次前置审计的内容:

(一)设计变更、项目增减的依据是否充分;

(二)新增工程量的确定是否真实、合理;

(三)有关材料单价、分项工程协商价、包干价等价格调整的真实性、合理性;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四、审计结论及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前置审计所确认的工程造价为建设项目的基准价,未经前置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招标。建设项目在建期间新增投资额超过7%,未经审计确认的不得调整预算。

第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投资未新增或新增投资不超过7%的项目,中标价及新增部分作为工程结算和拨款的依据,但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新增投资超过7%的,以中标价及审计确认造价作为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和拨款的依据。未经审计的工程不得结算。



五、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前置审计进行招标、施工、结算的,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造成损失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由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建设项目前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预算或工程量清单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特约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审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州审计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30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同意中国建筑物资公司等66家汽车经营企业变更小轿车经营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同意中国建筑物资公司等66家汽车经营企业变更小轿车经营权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3]第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企业申请,经研究,同意中国建筑物资公司等66家汽车经营企业在其转制、名称变更后,继续保留小轿车经营权。请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取消原企业小轿车经营权。


附件:申请变更名称的66家汽车经营企业名单


二○○三年八月八日


附件:申请变更名称的66家汽车经营企业名单


中国建筑物资公司更名为中国建筑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设备公司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中国有色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物资供销总公司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中国核仪器设备总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供应制造公司更名为中国石化集团物资装备公司


中国石油物资总公司(原文件名称为中国石油物资公司)更名为中国石油物资装备(集团)总公司  


中国免税品公司(原文件公布为进口免税小轿车经营单位)更名为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


南方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更名为南方工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首汽集团公司租赁分公司更名为北京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三林子商贸中心更名为北京中汽梓洲汽车销售中心


北京北方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北方汽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利利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北京中际广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乐驰经贸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金台乐驰经贸有限公司


北京光大国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汇星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啼克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聚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强生汽车贸易公司更名为上海强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机电产品贸易中心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天津市高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静海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天津市鹏兴商贸有限公司


山西靖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山西靖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唐山市冀东物贸企业(集团)公司更名为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公司保定分公司更名为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公司沧州分公司更名为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公司承德分公司更名为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公司邯郸分公司更名为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公司衡水分公司更名为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


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公司廊坊分公司更名为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更名为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更名为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公司邢台分公司更名为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更名为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


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公司汽车贸易分公司更名为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汽车贸易分公司


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公司石家庄第二分公司更名为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第二分公司


大连南星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大连南星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汽车总公司更名为山东省汽车工业总公司


烟台市机电设备公司更名为烟台市机电设备总公司


烟台交运集团轿车修理有限公司更名为烟台集大轿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德州汽车运输总公司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德州华运汽贸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大众汽车青岛大学特约维修有限公司更名为青岛大学海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中北亚科工贸有限公司更名为陕西银资科工贸有限公司


湖北省机械工业汽车贸易公司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湖北三环金通汽车有限公司


广东物资开发公司更名为广东物资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机电设备公司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广州市华初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东骏物资设备公司更名为广州东骏物资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方东风进出口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南方东风工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风商贸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东风车城物流有限公司


东风深圳富康轿车经销联合公司更名为深圳市东风富康工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三九康桥科技有限公司


茂名市茂南五洲商场更名为茂名市茂南五洲商场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工业贸易公司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


江苏肯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苏肯瑞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省武进市汽车贸易总公司更名为常州市武进汽车贸易总公司


南京跃进汽车贸易公司更名为跃进汽车集团贸易公司


常州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更名为常州外事旅游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汽车大修厂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镇江市天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市机电设备公司更名为苏州市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汽车经营部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无锡威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中汽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中汽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


浙江机电发展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元通机电发展有限公司


温州市东泰车辆销售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东泰车辆销售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机电设备总公司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齐齐哈尔粤华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贸易公司哈尔滨经销公司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黑龙江龙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闽进出口公司更名为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


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西藏天翔汽车工业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物汽车贸易总公司更名为四川省川物汽车进出口贸易总公司


中国汽车工业成都贸易公司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四川省长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云南商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更名为云南商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