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
(第4号)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发布施行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和2006年9月发布施行的《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6年第47号)同时废止。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的规定,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符合本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 平
商 务 部 部 长:陈德铭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
山西省
1. 牧草饲料作物种植及深加工
2. 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 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4.采煤矿区采空、塌陷区域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工程
5. 硅石资源综合利用(勘探、开采除外)
6. 高岭土综合利用(勘探、开采除外)
7.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8.煤层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9.焦炭副产品综合利用
10.丝绸产品深加工
1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2. 高档玻璃制品、高技术陶瓷(含工业陶瓷)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13. 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4. 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5.不锈钢制品生产
16. 精铸、精锻件技术开发及制造
17. 钢丝绳芯橡胶输运带生产
18. 液压技术系统及模具生产
19. 旱地、山地中小农业机械及配套机具制造
20. 洗中煤、焦炉煤气余热发电、供热等综合利用
21.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2.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23. 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4. 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
1.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3.甜菜糖精深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4.铜、铅、锌、铝精深加工(勘查、开采、冶炼除外)
5.非金属矿(红柱石、膨润土、白云石、晶质石墨、珍珠岩、沸石)综合利用及精细加工(勘探、开采除外)
6.毛纺织、针织品高新技术产品开发
7.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8.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9.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开发和利用(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10.蒙药材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以牛羊内脏为原料的生物制药产品的开发利用(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2.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及日用玻璃制品生产
13.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4.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5.洗中煤、焦炉煤气余热发电、供热等综合利用
16.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7.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8.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9.冰雪、森林、草原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经营
20.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辽宁省
1. 蔬菜、水果等种子(种苗)(转基因植物种子除外)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 肉鸡、生猪、肉牛和肉羊饲养及产品深加工
3. 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 油母页岩、镁、锆石加工及综合利用(中方相对控股)
5. 高档棉、毛、麻、丝(柞蚕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
6.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及其衍生物的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7.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8.采用大型装备和技术(60万吨/年以上)生产以煤炭为原料的甲醇等产品
9.百万吨乙烯及下游深加工产品生产
10.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1. 金属包装、自动化立体仓库及仓储物流设备制造
12. 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3. 船用柴油机辅机、零部件、配件制造
14. 数字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5. 高精度铜板带材深加工
16. 钢丝连线、超细钢丝绳制造
17.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18. 城市集中供热、供气、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9. 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20. 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等项目
吉林省
1.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肉鸡、肉鹅、生猪、肉牛和肉羊饲养及产品深加工
3.果仁、山野菜、菌类、林蛙、柞蚕、蜂蜜等长白山特色生态食品、饮品的开发和加工(红松籽、松茸等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除外)
4.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中方控股)
5.硅藻土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勘探、开采除外)
6.高档棉、毛、麻、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7.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8.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9.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0.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1.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2.风力发电设备、生物质能发电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13.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4.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5.汽车金融服务
16.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7.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18.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19.冰雪旅游资源开发及滑雪场建设、经营
20.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21.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等项目
黑龙江省
1.蔬菜、水果等种子(种苗)(转基因植物种子除外)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4.水利枢纽工程、水田灌区工程、旱田节水灌区工程
5.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中方控股)
6.甜菜制糖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7.马铃薯深加工
8.肉鸡、生猪、肉牛和肉羊饲养及产品加工
9.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10.石墨产品深加工(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除外)
11.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及其衍生物的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2.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3.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4.切削刀具、量具、刃具制造
15.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6.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7.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8.电网智能管理控制系统设备制造
19.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0.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21.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22.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23.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4.森林、冰雪旅游资源开发及滑雪场建设、经营
25.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26.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等项目
安徽省
1.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高粱、蚕茧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
3.高岭土、煤层气(瓦斯)、矿井水及天然焦等煤炭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勘探、开采除外)
4.非金属矿(方解石、膨润土、高岭土、凹凸棒粘土、石灰石、石英砂)综合利用(勘查、开采除外)
5.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
6.大型煤焦化--盐化一体化深加工及综合利用(中方控股)
7.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加工及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8.铜、铅、锌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9.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0.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1.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2.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3.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4.新型干法水泥成套设备制造
15.大型制氧机、大型焦炉及重型铸钢机械产品生产
16.大型数控锻压设备及部件开发与制造
17.叉车、挖掘机、专用车及零部件开发与制造
18.电冰箱、空调用高效节能压缩机、特种漆包线生产制造
19.高性能磁性材料及器件技术开发、生产
20.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1.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22.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23.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24.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5.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江西省
1.铜矿选矿、伴生元素提取及精深加工
2.高岭土、粉石英、硅灰石、海泡石、化工用白云石等非金属矿选冶、应用及深加工
3.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
4.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5.无机氯、有机氯等精细化工产品生产(高残留有机氯产品除外)
6.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及其衍生物的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7.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8.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9.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0.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1.医用电子类和生物医学材料类医疗器械的开发及生产
12.空调、高效节能压缩机及零部件生产
13.LCoS、DLP、液晶等新型投影显示技术产品开发及生产
14.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5.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6.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17.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18.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9.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河南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3.天然碱矿开采、加工(中方控股)
4.铝、铅、锌精深加工(勘查、开采、冶炼除外)
5.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6.高档棉纺织及服装加工
7.丝绸产品深加工
8.超硬材料产品生产
9.螺旋霉素、抗高血压药品生产
10.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及其衍生物的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2.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3.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4.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5.大型农用机械开发和生产
16.大型煤炭综采、石油钻采、有色轧制、新型干法水泥成套设备开发和生产
17.电能综合管理自动化设备制造
18.LCoS、DLP、液晶等新型投影显示技术产品开发及生产
19.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0.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21.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2.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湖北省
1.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高档纺织品及服装工艺技术开发
3.无纺布及医用纺织品生产
4.动植物药材资源的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5.丝绸产品深加工
6.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7.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8.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9.空调、高效节能压缩机及零部件制造
10.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1.数控机床关键零部件(高速主轴、刀库、动力卡盘)
12.特种钢丝绳、钢缆制造(平均抗拉强度>2200MPa)
13.激光医疗设备开发与制造
14.光电子技术和产品(含光纤预制棒、半导体发光二极管LED)开发
15.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6.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7.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18.汽车加气站建设
19.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0.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湖南省
1.铅、锌精深加工(勘查、开采、冶炼除外)
2.铋化合物生产(中方控股)
3.激素类药物深度开发(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4.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5.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6.大口径钢管材加工
7.混凝土机械:混凝土输送泵、混凝土泵车、混凝土布料机、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起升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汽车起重机;路面机械:沥青摊铺机、路面冷铣刨机、压路机(220马力以上)、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平地机、加热机;环卫机械:扫路车、清洗车;土方机械:旋挖钻机、挖掘机(30吨以上);液压阀、液压油缸、齿轮等工程机械及关键零部件开发与制造
8.高效叶片泵及水利机械制造
9.双金属高速锯切工具
10. 新型橡胶机械成套设备制造
11.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2.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3.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1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影制作(限于合作)
15.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6.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广西自治区
1.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3.蔗糖精深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4.松香深加工
5.重晶石深加工
6.丝绸产品深加工
7.少数民族特需用品、民族特色工艺品及包装容器材料生产
8.高档日用陶瓷生产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1.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2.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3.大型工程机械关键零部件技术开发与制造
14.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5.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6.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7.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重庆市
1.柑橘、生猪种养殖及深加工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高档棉、毛、苎麻、丝、竹纤维、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
5.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6.聚氨酯及原料、新型工程塑料生产
7.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合成高分子材料,天然生物高分子材料、生物基平台化合物生产
8.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加工及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1.铝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12.摩托车整车(外资比例不高于50%)及零部件制造
13.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4.新型医疗器械产品开发及生产
15.太阳能、风电等新型发电设备及零部件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16.线宽0.25微米以下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
17.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8.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9.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0.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四川省
1.蔬菜、水果等种子(种苗)(转基因植物种子除外)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生猪、肉牛、肉羊、小家禽饲养和深加工
3.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5.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6.钒钛磁铁矿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中方控股)
7.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8.丝绸产品深加工
9.高性能无机氟化工产品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0.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2.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3.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4.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5.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液压机、混凝土机械、压路机、叉车、推土机、平地机等工程机械制造(中方控股)
16.数字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7.天然气压缩机(含煤层气压缩机)制造
18.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9.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20.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1.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贵州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3.马铃薯、魔芋等产品深加工
4.禽肉(肉牛、猪肉、肉羊、畜禽)、辣椒、苦荞、山药、核桃深加工
5.苎麻产品深加工
6.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7.钛冶炼(中方控股)
8.丝绸产品深加工
9.磷、硫化工产品生产
10.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 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2.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3.铝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14.磨料磨具产品生产
15.汽车零部件生产(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6.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7.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8.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9.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云南省
1.优质桑、蚕产品的开发生产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4.铜、铅、锌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勘查、开采、冶炼除外)(中方控股)
5.特色食用资源开发及应用
6.亚麻加工、开发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7.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8.丝绸产品深加工
9.磷精细化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10.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2.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3.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4.轻型车用柴油发动机及零部件制造
15.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6.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7.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8.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西藏自治区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3.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中方控股)
4.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中方控股)
5.牛绒产品深加工及藏毯生产
6.毛纺产品加工制造
7.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加工及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8.藏药新品种、新剂型产品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除外)
9.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及日用玻璃制品生产
10.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1.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2.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3.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陕西省
1.马铃薯、棉花种子种苗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水源地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4.高档棉、毛、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
5.丝绸产品深加工
6.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7.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的生产与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8.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1.钛金属精深加工(中方控股)
12.高炉煤气能量回收透平装置设计制造
13.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4.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5.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16.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7.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甘肃省
1.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瓜果、蔬菜、花卉种子的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3.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
4.优质啤酒原料种植、加工
5.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6.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7.中药材GAP生产基地建设及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8.铝、铜、镍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中方控股)
9.石油钻采、炼化设备制造
10.输油气管道加工
11.奈莫泵(单螺杆泵)、水泵、精细研磨机制造
12.精密数控机床及工具制造
13.风力、太阳能发电及设备制造业(限于合资、合作)
14.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5.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6.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7.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宁夏自治区
1.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枸杞、葡萄等种植及深加工
3.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及清真食品开发加工
4.以发酵方式生产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氨基酸产品开发生产
5.碳基材料开发及生产
6.石膏和陶瓷粘土的深加工
7.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8.钽、铌等金属精深加工(中方控股)
9.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0.数控机床、大型精密轴承、煤矿采掘设备、自动化仪表、大型精密铸件生产加工
11.大型煤矿综采设备和防爆电机生产加工
12.风能、太阳能发电设备研发及制造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13.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4.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5.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6.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青海省
1.高原动植物资源保护、种养与加工利用(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水源地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4.有机天然农畜产品基地建设和产品精深加工
5.牛绒产品深加工
6.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7.中、藏药新品种、新剂型产品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8.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9.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0.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1.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2.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13.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14.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5.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新疆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3.优质番茄、特色香梨、葡萄、甜瓜、红枣和枸杞的种植及深加工
4.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
5.天然香料的种植、加工
6.甜菜糖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7.亚麻种植及其制品生产
8.高档棉毛产品升级改造
9.丝绸产品深加工
10.蛭石、云母、石棉、菱镁矿、石墨、石灰石、红柱石、石材等非金属矿产的综合利用(勘查、开发除外)
11.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12.盐化工下游产品生产及开发(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3.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14.放空天然气回收利用
15.维吾尔族特色药用植物种植、加工和制药新工艺开发(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6.风能、太阳能发电设备研发及制造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17.以牛羊内脏为原料的生物制药产品的开发利用
18.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及日用玻璃制品生产
1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20.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21. 铜、铅、锌、铝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22.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3.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24.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设施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5.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令
第146 号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117R1)已经2005
年6 月8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7 月27 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四章 培训
第五章 人员执照
第六章 质量体系
第七章 航空气象探测
第一节 一般规
定
第二节 机场地面气象观测和报
告
第三节 航空器观测和报
告
第四节 空中气象探
测
第五节 气象卫星资料接
收
第八章 航空天气预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场预报
第三节 着陆预报
第四节 起飞预报
第五节 区域预报和航路预报
第九章 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
第一节 重要气象情报
第二节 低空气象情报
第三节 机场警报
第四节 风切变警报
第十章 飞行气象情报
第一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交换
第二节 对通信条件的要求
第十一章 航空气象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为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提供的服务
第三节 为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提供的服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46 号)
第四节 为机场运行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
第五节 为搜寻与援救服务部门提供的服务
第六节 为航空情报服务部门提供的服务
第七节 为通用航空营运人提供的服务
第十二章 民用航空气象设施
第一节 建设规划
第二节 运行管理
第三节 使用许可证
第四节 探测环境
第十三章 航空气象资料
第一节 处理与保存
第二节 使用
第三节 航空气候资料
第十四章 技术研究与开发
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附则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46 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46号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6月8日中国民用航
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27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46 号)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三《国际航空气象服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活动以及其他
与民用航空气象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气象业务活动接受国家气象主
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探测、收集、分析和
处理气象资料,制作发布航空气象产品,及时、准确地提供民用航空
活动所需的气象情报。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目的是为民用航空活动的
安全、正常和效率提供服务。
第五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应当设置相应的机场气象台,民用航
空通用机场应当设置相应的机场气象站。
第六条 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补充、培养各类
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航空气象人员的业务素质;开展航空气象科
学技术研究,引进、推广国内外先进的航空气象科学技术。
第七条 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及其相
关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积极参与国际民航组织和世界气象组织的航空
气象技术与业务活动,加强国际和地区间航空气象业务的交流与合作,
跟踪航空气象发展趋势,吸收航空气象服务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成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管理全国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根据民用航空活动的需要,规划民用航空气象服
务体系;组织制定民用航空气象的发展规划;发布民用航空气象规章
和技术标准;统一颁发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和设备使用许可证。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46 号)
第九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制定的民用航空气象发展
规划,制定本地区发展规划。根据民航总局发布的民用航空气象规章
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地区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
负责组织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组织民用航空气象
技术研究与开发;组织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培训、交流与合作;办理
国际航空气象业务,参与国际和地区间航空气象活动。
第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
空管局)负责实施本地区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组
织民用航空气象技术研究与开发;组织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培训、交
流与合作。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包括机场气象站、机场气象台、
气象监视台、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民用航空气象中心和其他从事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的机构。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其职责要求,按照民
航总局有关标准,设置业务岗位,配备业务技术人员,配置相应的气
象设施;开展探测、预报、情报交换、业务系统运行与维护维修、资
料收集与处理、培训和技术研究与开发、提供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等一
项或者几项业务。
第十四条 制作、发布飞行气象情报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由
民航总局指定,被指定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在指定的业务范
围和区域内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未被指定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可以从事除制作、
发布飞行气象情报以外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
外国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在中国领域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活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规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从事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技
术人员;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46 号)
(二)具有相应的开展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设施;
(三)具有合法来源的有关气象资料;
(四)具有健全的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民航总局在各飞行情报区内指定一个或者几个机场气
象台作为气象监视台。
民航总局在每个地区指定一个机场气象台作为民航地区气象中
心,该中心同时承担机场气象台和民航地区气象中心的职责。
民航总局设置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或者指定一个民航地区气象中心
作为民用航空气象中心,被指定的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同时承担民航地
区气象中心和民用航空气象中心的职责。
第十八条 机场气象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本机场的天气探测,监视本机场的天气情况,发布机
场天气报告;
(二)视需要为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气象服务。
第十九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本机场的天气探测,监视本机场的天气情况,发布机
场天气报告;
(二)分析各种气象资料,制作和发布本机场的机场预报、着陆
预报、起飞预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
(三)根据有关气象管理机构的指定,制作发布指定高度层的区
域预报和航路预报;监视指定机场的天气情况,制作发布机场预报;
(四)为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气象服务;
(五)负责机场气象业务系统的运行和气象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
(六)负责有关气象资料的处理与保存,开展培训和技术研究与
开发工作。
第二十条 气象监视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视其责任区域内影响飞行的天气情况;
(二)编制与其责任区有关的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和其
他有关情报;
(三)向有关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提供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
报和其他有关气象情报;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46 号)
(四)向有关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传播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
象情报和其他有关气象情报。
第二十一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指定高度层的区域预报和航路预报;
(二)负责本地区及与之相关的气象情报的收集、处理、分发和
交换;
(三)制作并向本地区机场气象台发布业务指导产品;
(四)负责民航地区气象中心的业务系统的运行和气象设备设施
的维护维修;
(五)负责有关气象资料的处理与保存,开展培训和技术研究与
开发工作;
(六)向本地区气象监视台、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提供业务
运行、人员培训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指定高度层的区域预报和航路预报;
(二)负责国内气象情报和与国际飞行有关的气象情报的收集、
处理、分发和交换;
(三)制作并向全国机场气象台发布业务指导产品;
(四)负责民用航空气象中心的业务系统的运行和气象设备设施
的维护维修;
(五)负责有关气象资料的处理与保存,开展培训和技术研究与
开发工作;
(六)向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提供业务运行、人员培训和技术研究
与开发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培训机构由民航总局指定,或者委托
民航气象中心或者民航地区气象中心设置。民航气象培训机构应当具
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民航总局规定数量的教员
;
(二)具有民航总局认可的教材
;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46 号)
(三)具有相应的教学设施。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培训机构可以从事下列培训工作:
(一)对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民用航空气象专业技术人员进
行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
(二)对非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民用航空气象专业技术人员
进行培训;
(三)对民用航空气象用户进行培训。
第二十五条 岗前培训应当以使接受培训的人员具备在岗位上独
立工作能力并取得上岗资格为目的。培训方式包括一定时期的理论、
技能培训和在持有执照人员指导下进行的实习。
第二十六条 岗位培训应当以使接受培训的人员更新、补充、扩
展知识和提高技能为目的。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培训机构教员由民航总局指定。培训
机构的教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相应的航空气象人员执照;
(二)具有相应岗位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三)在相应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
(四)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
第二十八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业技术
人员接受民用航空气象培训机构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民用航空气象预报人员每年用于天气回顾、综合分
析重要天气过程以及总结天气预报经验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为掌握航线地形、地貌、天气特点和检验天气预报效
果,民用航空气象预报人员应当定期地加入飞行机组进行航线实习,
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五章 人员执照
第三十一条 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民
航总局的规定,取得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未取得民用航空气象人
员执照的,不得从事民用航空气象预报、观测和与民用航空气象预报、
观测相关的服务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46 号)
民用航空气象专业技术人员执照分为气象预报员执照和气象观测
员执照。
第三十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
(一)经过气象专业的系统学习,气象预报员取得大学本科学历,
气象观测员取得中专学历;
(二)接受规定的岗前培训和实习。
第三十三条 具备基本条件的人员,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后,
可以取得相应的执照。
第三十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考核工作由民航总局空管局
或者民航地区空管局组织相应的执照检查员实施。
第三十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检查员由经民航总局考核合
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实行例行考核注册制度。除
下列情形外,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长期有效:
(一)持照人调离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岗位;
(二)持照人离开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岗位半年(含)以上;
(三)持照人未通过规定的执照考核;
(四)执照被暂扣、吊销。
第六章 质量体系
第三十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体系。
该体系包括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设施、人员、技术标准、规范、
规程、工作制度、运行程序、质量考核及改进措施等。
第三十八条 质量体系应当保证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气象
情报在地域和空域范围、格式和内容、发布时间和间隔、有效时段以
及观测和预报准确度等方面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质量体系应当能够有效地监控气象情报的交换情
况。
第四十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对其业务系统的运行情况
实施持续监控。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46 号)
第四十一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必要的程序,对飞
行事故和意外事件发生后气象情报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检
查。
第四十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保留提供给民用航空气
象用户的气象情报,保留期自发布之日起至少30天;遇有飞行事故和
意外事件后的调查,按照有关调查程序提供相关气象情报。
第七章 航空气象探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航空气象探测为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提供基本情报和
资料,是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的基础。气象探测资料应当具有准确性、
代表性、连续性和可比性。
第四十四条 由于气象要素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多变性,观测技术
上的限制,以及某些气象要素定义的局限性,天气报告中任何要素的
具体数值应当理解为观测时实际情况的最近似值。
第二节 机场地面气象观测和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机场地面气象观测和报告应当由机场气象台、机场
气象站按照《民用航空气象——第1部分:观测和报告》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机场地面气象观测项目包括地面风、能见度、跑道
视程、天气现象、云(垂直能见度)、气压、气温、湿度、最高气温、
最低气温、降水量和积雪深度等。
第四十七条 机场地面气象观测分为例行观测、特殊观测和事故
观测。
第四十八条 无论有无飞行任务都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间隔和
项目进行例行观测和报告。例行观测的时间间隔通常为1 小时,也可
以为0.5小时。
在两次例行观测时间之间,当地面风、能见度、跑道视程、天气
现象、云(垂直能见度)和气温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出现特殊变化并达
到规定的标准时,应当进行特殊观测和报告。
发生飞行事故和意外事件时,应当进行事故观测和报告。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46 号)
第四十九条 机场特殊观测和报告的标准应当由民用航空气象管
理机构组织相应的气象服务机构,参考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与相应的
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和有关的航空营运人共同协商制定。
第五十条 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发现天气情况与民用航空气象服务
机构提供的天气情况有差异时,应当将该情况通报相应的气象服务机
构。
第五十一条 机场地面观测报告应当以缩写明语形式、“METAR”
和“SPECI”电码格式在本场内传播,以“METAR”和“SPECI”电码格
式向本场以外传播。
第五十二条 为了确保民航地面气象观测工作的及时性和连续
性,各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均应当具备必要的备份观测手段。
第三节 航空器观测和报告
第五十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在飞行过
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气象观测和报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的航空器,在国际航线上飞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气象观测
和报告。
第五十四条 航空器观测分为例行观测、特殊观测和其他非例行
观测。
(一)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按照规定位置和时间间隔对气温、
风向、风速以及颠簸、积冰、湿度等进行例行观测和报告。
(二)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遇到或者发现严重颠簸、严重积冰、
严重的山地波、伴有(或者不伴有)冰雹的雷暴、严重的尘暴或者严
重的沙暴、火山灰云以及火山喷发前的活动或者火山喷发时,应当进
行特殊观测和报告。
(三)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当出现未列入航空器特殊观测项目
的天气现象,如风切变等,并且机长认为会影响航空器安全和运行效
率时,应当进行其他非例行观测,并尽快通知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部
门。
第五十五条 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收到航空器空中报告,应当尽快
通报给相应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46 号)
第五十六条 当有专机和重要飞行任务以及科学考察飞行时,民
用航空气象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派遣航空器探测天气的建议,
并指派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参加。
第四节 空中气象探测
第五十七条 机场气象台根据业务需要,可以使用天气雷达、大
气廓线仪、风切变探测系统和雷电探测仪等设备对空中气象要素和天
气现象进行探测。
第五十八条 空中气象探测分为定时探测、连续探测和不定时探
测。
机场气象台应当实施定时探测,探测时间与地面天气图资料观测
时间相同;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及设备性能情况,实施连续探测;
应当根据飞行任务、气象预报及其他需求,实施不定时探测。
第五十九条 机场气象台根据协议,将空中气象探测资料提供给
民用航空气象用户。
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指定的机场气象台应当
将空中气象探测资料存入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
第五节 气象卫星资料接收
第六十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根据业务需要,接收气象卫星资料,
并根据协议提供给民用航空气象用户。
第六十一条 民用航空气象中心和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不间断
地接收气象卫星资料,并存入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
第八章 航空天气预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二条 航空天气预报是组织和实施飞行的重要依据。由于
气象要素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多变性和预报技术上的限制,以及某些要
素定义的局限性,预报中任何要素的具体数值应当理解为在该预报时
段内(或该时刻)该要素最可能的值,预报中某一要素出现或者变化
的时间应当理解为最可能的时间。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46 号)
第六十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发布一个新的预报,应当理
解为自动取消以前所发布的同类的、同一地点的、同一有效时段或者
其中一部分(或该时刻)的任何预报。
第六十四条 航空天气预报包括机场预报、着陆预报、起飞预报、
区域预报和航路预报。
第六十五条 航空天气预报制作和发布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
气象——第2部分:预报》,及时发布航空天气预报,达到修订标准时
迅速发布修订预报。
第六十六条 有关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组织例行天气会
商,必要时,组织临时天气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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