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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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8〕37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


六盘水市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搞好项目前期工作,是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建成的关键,也是扩大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为了搞好项目储备,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安排,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统一管理,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对县、特区、区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适当给予补助,但补助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总额的20%。
  第四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来源为每年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收回的前期工作经费可作为未纳入当年市级财政预算或超出当年市级财政预算的重点项目另行安排。
  第五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安排规划编制、重大课题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以及相关阶段的工作等,初步设计及设计文件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六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分为拨款和借款两种;拨款主要用于行业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和重大课题研究等公共领域且不具有盈利性质的项目;借款主要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或具有盈利性质的项目。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请安排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金投向。对列入国家、省或市中长期规划和已具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第八条 申请安排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单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向市主管部门或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九条 申请安排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估算等),前期工作内容,前期工作费用概算(包括总额、构成和计算依据),年度用款计划及工作进展计划,拟委托的前期工作研究、设计、地勘单位等。

  第三章 审批与拨款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收到的前期工作经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根据当年可供安排的资金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安排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在与相关单位签订正式合同之前需将合同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署意见同意后才能签订正式合同,否则不予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下达后,项目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签订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拨(借)款合同 ,填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使用明细计划表》。逾期未办的,视为放弃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支持。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项目,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委托单位。承办单位应邀请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的有关人员参与。
  第十四条 对于未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的,有关部门通过其他渠道资金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承办单位要将有关情况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备案,避免重复安排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设计或地勘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并签订规范化的合同。
  第十六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工作进度拨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拨款通知单,市财政局根据拨款通知单拨付资金。

  第四章 使用与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承办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对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检查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等情况,若有违反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规定的,可停止拨付或收回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于每季度末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汇总后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九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下达半年后仍未开展工作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回资金另作安排。
  第二十条 前期工作成果审查论证通过后,提交一式三份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档,存入市级项目库。成果不合格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继续深入开展工作,直至达到深度,否则收回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章 还 款

  第二十二条 使用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借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在落实建设资金以后,必须在30日内归还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滚动使用于其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确因项目不能建设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收回前期工作经费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免。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县、特区、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及财政部门负责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回收。对不履行前期工作经费还款计划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暂缓受理其行业或县、特区、区提出的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请。
  第二十四条 凡由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提交的项目成果,转让给非国有投资主体或引进资金联合建设时,必须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收回的资金,全部作为前期工作经费,缴入市财政前期工作经费专户,统筹安排用于下一年度的前期费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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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委托朝鲜法院征求离婚案件在朝当事人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委托朝鲜法院征求离婚案件在朝当事人意见的函

1974年1月30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4年1月18日函已收阅。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需要询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李济东对我国公民李顺玉提出与他离婚的意见,可由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咸镜北道罗南市法院写一委托书,附上询问提纲及李顺玉离婚申请书副本,请该法院代向李济东征求意见。委托书及询问提纲和离婚申请书副本,经你院审查后,由你院直接函请我国外交部代转即可,不必再经过我院。
现将来件退回,请查收。《对李济东询问提纲》略有删节,供参考。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部分聋哑人非正当卖画骗钱活动的联合通知

民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部分聋哑人非正当卖画骗钱活动的联合通知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工商管理局:
近几年来,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较快,残疾人劳动就业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绝大部分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了工作,在自己岗位上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
但是,最近一个时期,有些聋哑人利用社会上的同情,假借民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或盲人聋哑人协会的名义,到处强行出售质量低劣的字画,编取钱财。他们目无法纪,以各种非法手段私刻公章,伪造证件和信函。有的到工厂、机关无理纠缠,高价出售字画,如不买,他们就毁坏公
物,揪打接待人员;有的借出外卖画为由,拐骗聋哑少女,进行流氓活动。这些人多数是待业聋哑青年,有的甚至是在职职工。他们的活动使一些单位的工作、生产受到了影响和损失,也危害社会治安,败坏了社会风气。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的经营活动,特对
聋哑人出卖字画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民政部门、盲人聋哑人协会,要在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紧密依靠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派出所、福利厂等单位,在积极解决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同时,加强对聋哑人的理想、道德和法纪教育,使他们遵纪守法,努力为祖国四化建设贡献力量。
二、各工厂、学校、商店和机关,凡遇到外来从事非正当卖画活动的聋哑人,要及时劝阻、制止,或交民政部门收容起来,遣送原籍。对其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98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