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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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8〕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广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市、县城镇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借鉴其它市州成功经验和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广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 市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市规委会的设置与职能


第四条 市规委会由市政府领导、市级有关部门、利州区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以及专家和公众代表共23—27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具体设置为: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联系城市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发改、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交通、环保、林业和园林管理、文化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利州区政府区长、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以及有关专家和社会人士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二分之一,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 
第五条 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能:
(一)审议全市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市县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城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二)审议市所在城市、县城和市政府指定的重点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乡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城市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四)审议城镇建设中的重大建筑和景观设计方案;
(五)审议城镇规划区内的园林、景区和重大绿化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
(六)审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市规委会邀请市委书记任名誉主任委员;因工作需要,可请相关市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元坝区、朝天区政府负责人参加市规委会会议,参会时具有与规委会成员同等的发表意见的权力。
第七条 市规委会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市规划和建设局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原则上在本地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能够承担此项工作的社会人士中选定。
第八条 市规委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名,分别由市政府联系城市建设的副秘书长、市规划和建设局局长担任。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和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市规委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规委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市规委会会议、专家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整理和归档等;
(三)负责市规委会的对内外协调联系工作;
(四)负责市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负责聘任、增补、取消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五)负责市规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市规委会实行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制度,并根据评审项目类型的不同设立城镇发展规划评审专家小组、建筑与景观规划评审专家小组、园林与城镇绿化规划评审专家小组,负责对市规委会审议事项进行专业技术论证,并提出初步意见。对涉及重大或社会关注的规划设计方案,可由规委会或相关部门聘请市内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技术咨询或专业评审。
第十条 市城镇发展规划评审专家小组评审会原则上由市规委会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负责召集,由市规委会相关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市内外专家11—15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市城镇体系的发展方向、规划建设思路进行研究探讨并提出评审意见;
(二)对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和分区规划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三)对城市建筑品味风格及特色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对城市发展规划中特别重大项目的选址等提出评审意见;
(五)对专项规划提出审议意见;
(六)市规委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 建筑与景观规划评审专家小组评审会原则上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召集,由市规委会相关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市内外专家7—11人组成。受市规委会的委托,对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二)对单独编制的城市重点地段(历史街区、南河和嘉陵江两岸,重要的车站、码头、广场、城市交通出口等)城市设计方案提出审议意见;
(三)对城市景观具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①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高层建筑及公共建筑; ②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制高点的构筑物,如电视塔、纪念碑、跨江大桥等;③旅游区和风景区内部及相邻地区的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④城市主干道的临街建筑以及城市次、支路交叉口四角的临街建筑;
(四)对位于城市重点地段的环境工程项目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城市小品、光亮工程等。
(五)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 市园林与城镇绿化规划评审专家小组评审会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人召集、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参加,由市规委会相关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市内外专家5—9人组成,受市规委会委托,对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提出初步审议意见。


第三章 市规委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市规委会实行“三会”制,即全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专题会议。其工作内容可按实际需要分重大、次重大、一般规划事项等不同性质问题分级召开。
第十四条 城市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重要的城镇规划和城市规划未确定、待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等属于重大规划事项,应经市规委会全委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城市分区规划、各种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规划等属于次重大规划事项,由市规委会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六条 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城市主次干道的临街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及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的重要景观建筑、对城市景观有重大影响的高层建筑、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重点地段的环境工程项目等属于一般审议项目,由市规委会副主任委员或委托市规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专题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市规委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根据审议事项的需要召开全委会的,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委员应超过与会委员的1/2;主任办公会和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集部分委员参加会议,形成决议以纪要形式向未参会的其他委员通报。
第十八条 市规委会会议应邀请省政府派驻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列席,市规委会可邀请相关部门或公众代表列席。根据设计项目的需要可邀请相关的其他领导同志参加;对城市性质、用地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征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九条 市规委会的会议程序:
(一)市规委会办公室提拟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二)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并在每次会议纪要中予以载明;
(三)与会委员对会议事项进行审议,全委会中审议重大事项的应采取投票方式作出表决;
(四)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报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发。重大事项审议结果在《广元日报》和市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规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害关系,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方式向规委会办公室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经规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等,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的修改,必须经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广元市行政辖区内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规划委员会,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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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1993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关于“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的规定,现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扩大商标注册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收费。
1.受理集体商标注册,向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取集体商标注册费。
2.受理证明商标注册,向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取证明商标注册费。
3.受理商标异议,向商标异议人收取商标异议费。
4.受理撤销商标申请,向申请人收取撤销商标费。
5.受理认定驰名商标申请,向申请人收取驰名商标认定费。
6.受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并予以公告,向商标使用许可人收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商标注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收费。
1.对申请印制商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向认定的印制商标企业发放《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并收取证书工本费。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两年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商标注册证》进行一次验证,向持证者收取验证费。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收取商标注册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收取商标注册管理费的,应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商标注册管理费,应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商标注册管理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商标注册管理费,应按财政部财预字〔1995〕27号《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金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商标注
册管理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和收费入库情况,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拨付商标注册管理经费。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商标注册管理收费的预决算,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1995年5月29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杭州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杭州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06〕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保证。根据我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导,制定分类发展措施
  ──中介服务业要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区、县(市)要将发展中介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根据中介服务业的现状和特点,将其纳入行业发展规划。
  ──制定分类发展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代理类、经纪类、鉴证类、协调类的中介服务业进行调研,摸清现状及发展趋势,理清发展思路,围绕提高档次、提升质量,制定分类发展措施。对代理类中介服务业,要研究着力扶持培育、促进数量扩张的政策措施;对经纪类中介服务业,要研究调整规范传统经纪行业、加快发展现代经纪中介企业、力求结构平衡的政策措施;对鉴证类中介服务业,要研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提升行业品位的政策措施;对协调类中介服务业,要研究强化服务、协调、管理、培育职能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优化市场准入,提供便捷审批服务
  ──优化市场准入。贯彻“非禁即入、不适则调”的市场准入原则。凡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未禁止的项目,允许各类资本投资经营;凡不适应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地方政策和管理方式,都必须予以调整,以革除我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行政障碍,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实施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审批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审批时限进行审批,做到环节简化、程序规范、办事高效。
  三、加大开放力度,推进资源优化整合
  ──引入知名品牌中介服务企业。要引进北京、上海等国内大城市的知名中介服务企业(机构)来杭拓展业务,引进国际知名中介服务企业(机构)来杭开拓市场,并鼓励其整合我市相关中介服务资源。市外经贸局、经合办要与有关部门配合,对现行的招商引资考核办法进行调整,将引进国内外知名中介服务企业(机构)列入考核目标,并按引进中介服务企业(机构)的知名度给予计分。
  ──引进职业中介人才。要重点引进中介服务业发展急需的高级职业人才。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实施品牌战略,推动优势企业做强
  ──加强对重点中介企业的服务和培育。要按行业对实力较强、服务水平较高、管理理念较新、发展潜力较大的中介服务企业进行排名,确定重点服务对象。要在搞好跟踪服务的同时,有针对性地予以扶持指导,提升其品牌知名度。
  ──鼓励中介服务企业申报著名商标。要引导、鼓励中介服务企业(机构)增强品牌意识,争创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服务业产值500万元以上的中介企业可参加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定,特殊中介企业按特殊行业要求进行评定。
  ──开展年度中介服务企业评优表彰活动。要制定评选办法,开展一年一度的行业分类评比活动,对服务水平高、社会效益好的优秀中介服务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构建信用评价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开发应用信用监管软件。要以工商登记监管数据信息库为基础,依托政府办公专网,整合集中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中介服务业管理数据,开发应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程序软件,为中介服务业的信用评价提供技术支撑。
  ──制定信用评价制度。要制定以信用数据收集范围、信用评定、程序、等级评定标准、信用公示方式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评价制度,为信用管理提供基本依据。
  ──建立信用奖惩制度。启用守信激励机制,每年对信用评定状况进行公示,对信用等级好的进行通报表彰,对信用等级差的予以公告警示。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使其信用状况与银行授信额度、执业风险基金额度、著名商标评定、行业评优表彰、政府招投标等相应挂钩。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追究中介个人执业行为责任的相关办法。
  六、加速分离脱钩,发挥行业协会职能
  ──加快政企、政事脱钩。隶属于政府的中介服务企业和中介服务事业单位要在2007年年底前与政府部门脱钩;对承担政府某些委托职能的中介服务事业单位,要予以界定,明确职责。
  ──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加快行业协会的“民办化”进程。行业协会要由“官办”向“民办”转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转换过渡期内,在协会领导任职、工作决策、活动方式、经费使用等方面应尽量减少行政介入和干预。政府要支持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各行业协会要发挥代表职能,代表会员表达利益诉求、反映意见和建议,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配合政府制定发展政策,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增加会员对协会的信任度和忠诚度;要发挥服务职能,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行业发展情况分析、业务培训、宣传引导等服务。要发挥自律职能,加强自我约束,制定行业公约、会员守则,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体系构建中的独特作用。
  七、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杭州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5〕12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