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03:56   浏览:86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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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送快餐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送快餐,是指集中加工烹饪并根据消费者的订购要求,以盒装、桶装等方式外送销售的主食和菜肴。
第三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本辖区内外送快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外送快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从事外送快餐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取得经营范围包括外送快餐制售的卫生许可证。
第五条 外送快餐生产经营实行卫生责任告知与承诺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所供外送快餐的卫生安全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第六条 鼓励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积极拓展外送快餐市场,实现生产经营的规模化、产业化,保证外送快餐的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
第七条 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卫生管理员。
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应当做好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外送快餐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外送快餐生产经营场所必须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垃圾场(堆)、污水池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上,周围环境状况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第九条 外送快餐生产加工场所面积应当与每餐次加工份数相适应。以传统烹饪工艺为主生产加工外送快餐的,其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与每餐次加工份数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满一百五十平方米的,每平方米不超过二点五份;
(二)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上不满四百平方米的,每平方米不超过三份;
(三)四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平方米的,每平方米不超过三点五份;
(四)一千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不超过五份。
兼营外送快餐的,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外送快餐生产加工专用场所。
第十条 外送快餐生产加工场所及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有与供应方式、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分装、快餐贮存、餐具和食品容器清洗消毒以及主副食原料、杂物存放等场所,场所的设计布局符合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要求;
(二)荤食品与蔬菜的粗加工场所分间或者分区布局;
(三)快餐分装间、贮存间必须配有降温设施、温度计、清洗消毒水池和空气消毒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摄氏二十五度;
(四)有与供应方式、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用工具、设备和设施;
(五)用于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有明显区分标志,做到分区存放、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六)肉类、水产品、蔬菜的清洗水池分设专用,并配有专用货架、操作台
(七)餐具和食品容器清洗消毒间的水池不少于三只,配有与餐具、容器数量和大小相适应的消毒设施,有专用密闭餐具保洁柜和食品容器保洁柜或者货架。
第十一条 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采购原料、半成品和食用农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持有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依法设置的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采购;
(二)不得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按有关规定索取发票等购货凭证,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第十二条 外送快餐生产加工过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二)当餐加工,当餐供应,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于摄氏七十度;
(三)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存放二小时以上的,在高于摄氏六十度或者低于摄氏十度的条件下存放;
(四)做好每餐次食品的留样工作,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一百克,并冷藏四十八小时。
第十三条 供应外送快餐时不得配售凉菜、改刀熟食
、色拉、生食水产品和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超过保质期限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外送快餐必须销毁。
第十四条 盛装外送快餐的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相关要求。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外送快餐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
第十五条 采用二次高温杀菌工艺方式生产的外送快餐必须在其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出品名、生产单位及地址、生产日期及时间、保质期限、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等,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第十六条 运输外送快餐应当使用封闭式专用车辆或者容器。
车辆或者容器应当在每次运输前清洗消毒,保持清洁,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在运输装卸外送快餐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外送快餐的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手必须洗净、消毒;分装外送快餐应当戴口罩。
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应当每天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和个人卫生情况等进行检查。
有发热、咳嗽、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不得从事外送快餐的生产经营,待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者治愈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加工的外送快餐及其食品用工具、容器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每日生产销售情况等信息台账,并保存三个月备查。
第二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承办方等用餐单位订购外送快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取得经营范围包括外送快餐制售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订购;
(二)与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签订供餐合同;
(三)建立主管领导负责制,配备食品卫生管理员,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四)制定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建立相关应急处理机制;
(五)订购以桶装方式供应的外送快餐,其分装场所、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六)不得安排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人员从事外送快餐的分装、发放,常年从事分装、发放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七)餐用废弃物应当妥善处置,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八)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学校订购外送快餐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用餐单位员工发现本单位向未取得经营范围包括外送快餐制售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订购外送快餐的,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经营范围包括外送快餐制售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和监督检查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经营范围包括外送快餐制售的卫生许可证从事外送快餐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外送快餐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与每餐次最大加工份数不相适应的;
(二)不具有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外送快餐生产加工专用场所的;
(三)外送快餐生产加工场所及其设备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四)外送快餐的原料、半成品和食用农产品采购不符合要求的;
(五)外送快餐生产加工过程不符合要求的;
(六)不使用封闭式专用车辆或者容器运输外送快餐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配售凉菜、改刀熟食、色拉和生食水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采用二次高温杀菌工艺方式生产的外送快餐未在其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或者虚假标注品名、生产单位及地址、生产日期及时间、保质期限、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等规定事项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用餐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未取得经营范围包括外送快餐制售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订购外送快餐的;
(二)常年从事分装、发放外送快餐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
(三)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后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确定的行政处罚由市、不设区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违反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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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财产保全案件的现状与特点

黄玉雪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实现 自己的权益。从诉讼实践看,判决书到手却形同空文的事例屡见不鲜,在个别地区甚至出现判决书拍卖的怪现象,为了避免这种背离当事人诉讼目的的现象出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确保进行民事诉讼的实际效果,必须防范部分不良当事人恶意转移甚至损毁财产的诉讼欺诈行为,必须对弱势群体权益给予及时救助,必须对紧急情况作出快速反应。基于这种考虑,《民事诉讼法》设定了财产保全制度。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因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分两种,一种是诉讼财产保全,一种是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维护当事人利益、促使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措施是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当事人对该项财产进行支配、处分,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合法利益能够得到保障。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的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诉讼中选择财产保全作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财产保全也成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结合近三年来财产保全工作实际,对保全工作的现状、困难等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财产保全适用现状及特点
  2008年至2010年11月,北安市法院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4662件,其中办理财产保全案件426件,保全率为5.28%。在财产保全案件中,诉前财产保全案件虽数量不多,但呈
年上升趋势。见下表


  结合数据及调研情况分析,当前财产保全适用存在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增幅明显,所占比例仍然偏低。从上表可以看出,北安市法院近三年来财产保全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之势预测,但相对于民商事案件的办结总数而言,比例仍然是偏低的。
  2、保全对象相对集中,新情况也有出现。从统计数据上看,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相对集中,主要分布在银行存款、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车辆等三类,其中因银行存款具有保全速度快、手续相对简单、实现权益快等优势而最受当事人青睐。2008年办理的129件保全案件中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措施的75件,2009年采取冻结存款措施103件,2010年1至11月采取冻结存款措施117件,三年来均占到69%以上;其次是查封车辆,三年占14%;第三是查封房产或土地使用权,占15%。上述三类占保全案件总数的88%,占据绝对主力地位。见下图


  3、跨区域保全逐年增多,本辖区内仍是主流。从采取保全措施的区域看,三年来,绝大多数保全案件均在市内进行,也有部分需赴省外或市外进行保全,并且此类保全案件逐年增多, 统计发现,赴外保全的案件多集中在承揽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两类案件。
  二、财产保全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分析
  通过以上数据和分析可以看出,近年来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所占比例呈现上升趋势,加大了民商事审判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分析保全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金东法院认为主要有几方面原因。
  1、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增强。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对诉讼的认识加深,防范诉讼风险意识也日渐增强,大部分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之前或同时,均会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的申请,以确保权益,防止赢得官司拿不到钱,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
  2、各级法院财产保全力度加大。各级人民法院在落实“司法为民”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便民利民为民措施,加大了诉讼风险提示力度,进行财产保全提醒,配齐配强力量,规范保全操作规程,加大财产保全力度,提高财产保全效率,从而使当事人看到了财产保全所带来的实实在在的效果,客观上促进了诉讼保全案件的上升。
  3、当事人财产性收入增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财富增加,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财产性收入也一日高过一日,房产、证券、车辆等自有财产的增加,为实施诉讼保全提供了可能。
  4、诚信人文环境缺失。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信用体系,诚信环境尚有缺失,逃债赖账行为还大量存在,导致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痼疾难消,从而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总是尽最大努力穷尽各种可能的要求保全银行存款账户、房产、到期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权益,以保障其诉讼目的的实现。
  5、制度性因素的影响。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交警部门扣押事故车辆的时间受到限制,在事故原因、责任作出鉴定后即要放车,为了保障权益实现,受害方往往选择在交警部门放车前申请法院诉前保全。以金东法院为例,该院诉前保全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即属此情形,这也是导致诉前保全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
  三、应对财产保全案件数量激增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财产保全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以及保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1、积极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财产保全案件数量的激增,其根源在于个人信用的缺失,在于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完善。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将个人的信用、负债情况等与个人的消费、生活、工作等一一挂钩,将个人信用情况置于有力、有效的监管之下,同时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严防不当泄露,如此才能对逃债赖账的不诚信行为起到限制作用,减少纠纷的成讼率。
  2、探索建立财产保全协助网络。法院系统要加强与金融机构、房管、车管、土管等掌握财产信息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探索建立各部门间信息共享、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要积极督促金融管理部门尽快统一并规范内部协助法院保全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环节,简化程序,尤其要规范金融机构间的协同功能,力求实现法院能在全国范围内无障碍冻结、查封账户。要进一步完善银行、车管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升级改造使轮候查封能够有效输入电脑,实行电子化管理。争取有关有协助义务部门统一接待法院保全业务的机构,尽量为司法部门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协助服务。
  3、规范并加强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对当事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加强审查,审查申请人是否有主体资格,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是否为诉讼中的被告或可能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审查保全的金额是否在诉请范围内,审查是否提供了合格的财产保全担保,最重要的是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信息是否准确,财产是否可控,对于动产的保全申请是否有明确的权属依据,从而作出相应的处理,减少司法资源浪费。
  4、加大对消极协助、拒不协助行为的惩处力度。建议立法机关和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配套规定,对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或消极协助甚至阻挠保全的行为如通风报信致银行账户存款被转移以致保全落空的行为予以惩戒,在追究相应责任的同时,由所在单位内部给予处分,努力提高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办事、依法行事、尊重司法的意识,净化司法环境,减少暴力抗法、消极对法等不和谐因素。
  5、优化保全力量配置。要整合审判力量资源,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努力克服人少案多的矛盾,达到人力配置的最优化,实现人力资源效果的最大化。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黄玉雪


兰泉员工关系室(2)

富士康2008新干班员工辞职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经过了专业技术培训,员工辞职是否支付违约金?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是否法律意义上对员工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
1、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内容看:
  用人单位首先要有支付培训费用的凭证,该凭证出具的单位应当有对特定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资格(资质)及条件。如果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的内部培训或者与特定员工专业技术无关的培训(即使有支付凭证),均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认可的专业技术培训范围。
2、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内容看:
  只有进行了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才能约定服务期。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符合上述标准的专业技术培训和支付凭证,双方签订的专业技术培训协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是一个无效的协议。
  专业技术培训协议约定的培训费用只限于涉及培训的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特定员工的其他直接费用)。如果专业技术培训协议中约定了其他费用,由于专业技术培训协议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也属于双方劳动合同的附件,其约定的其他费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该协议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签订,该约定同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双方约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协议某些内容(已公开的部分)存在人为的低级错误,双方发生纠纷是必然的结果。

兰泉进言:
  富士康公司是否可以依法向2008新干班辞职员工主张违约金,关键看对这些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单位是否具备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资格(资质)及条件,该单位在当时收取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后是否出具了有效的凭证。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mail:sunlvshi@2008.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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