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是非国有企业贷款项目贴息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是非国有企业贷款项目贴息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非国有企业贷款项目贴息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七台河市非国有企业贷款项目贴息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放手发展非国有经济的若干规定》(七发 [1998]21号)的要求,为建立非国有经济发展基金专户,保证专项资金用于发展非国有企业提供贷款贴息,促进全市非国有经济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贷款贴息资金来源及投向。
(一)市财政局自1999年1月1日开始,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划出一定额度资金,用于非国有企业管理局共同负责、管理、使用。
(二)非国有企业贴息范围:
1 、新上项目必须符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方向。
2 、新上项目应是高、新、快、好的龙头企业项目。
3 、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特批的投资项目。
(三)在第二条的范围内,符合下类条件的非国有企业(乡镇),可申请贷款贴息。
1 、经市非国有经济办公室审定的投资项目。
2 、投资启动后的非国有企业(乡镇),必须经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才能申请办理贷款贴息手续,资产评估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 、在新上项目中,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附加值高、辐射带动大的加工型、科技型、外向型骨干企业,投入 200 万元以上或年产值达到 500 万元的。
第三条 投资企业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工作完成后,符合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范围,企业才能提出贷款贴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包括企业概况、申请理由、申请金额等内容; 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扩初设计的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影印件);项目起动时的资金使用和贷款情况,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情况(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有关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企业投产后的年度会计报表(财政部门认定为准)。
(二)开户行的审核签证意见,付贷款行利息影印件。实行“两则”后,企业按财务规定将贷款利息计入费用的帐簿,交市财政局乡财科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三)上报材料份数:市非国有经济办公室 1 分,乡镇企业局 1 份,财政局 2 份。
第四条 贴息报批程序。
(一)市财政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贷款贴息报批工作,由市财政科具体承办。
(二)市财政局有关科室按照第三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报市财政局发展非国有济领导小组审批。
(三)批准贴息的项目,凭批准贴息文件,提出开户行、帐号、企业名称到市财政局预算科领取贴息贷款。
第五条 贴息比例。按贷款项目(投产前)的利息20%贴息。
第六条 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等三个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等三个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44号
1993-03-30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税务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通知略)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等三个税目注释
一、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
(一)治理污染是指对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和噪声、振动、恶臭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进行整治处理。
保护环境是指采用各种手段和措施,对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的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直接用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监测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
1.对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有害气体进行治理。
2.对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治理。
3.对工矿企业、科研单位丢弃的废渣、废物进行治理。
4.对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出的粉尘和燃烧过程中排放的烟尘进行治理。
5.对工业和生活垃圾进行治理。
6.对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恶臭等社会性公害进行治理。
(二)节能项目是指经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通过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技术进步以及其他途径更有效地利用能源,取得更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节约煤、电、气、油、水等建设项目。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直接用于节能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如为节约用煤而进行的低效锅炉改造、民用型煤、工业窑炉改造、余热利用及节能示范项目等工程投资,为压缩燃料油的消耗而进行的燃油锅炉改烧煤工程投资,为节约用电而进行的电加热设备改为红外线技术工程投资及其设备等。
以上税目适用范围不包括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的投资。
二、因遭受自然灾害进行恢复性建设的项目
因遭受自然灾害进行恢复性建设的项目是指经有关部门确认,因地理、气候、生物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性因素,对毁坏的固定资产进行恢复性的建设项目。自然灾害包括水灾、火灾、风灾、雪灾、地震、塌陷、崖崩、海啸、泥石流及其他自然灾害。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在原建筑面积上进行恢复性建设的生产营业用房、办公生活用房以及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
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投资按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征收。
三、单纯设备购置
单纯设备购置是指纳税人非从事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由于生产、经营、办公、生活的需要而购进的各种器械用品。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购入各种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