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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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玉林市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9〕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
《玉林市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5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玉林市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自治区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结合本市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的依法行政考核,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我市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其管理委员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市直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考核本级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各开发园区管委切实承担起本辖区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责任:
(一)把依法行政作为管委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落实依法行政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行政首长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建立并实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三)同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级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关制度;
(四)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和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第七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二)重大行政决策经过合法性审查;
(三)重大行政决策经过集体决定;
(四)实行行政决策纠错和过错责任追究;
(五)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
第八条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听取意见;
(三)发布规范性文件经集体讨论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五)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完善行政自律机制,依法接受监督:
(一)依法公开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信息;
(二)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三)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四)依法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信访事项。
第十条 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增强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和能力:
(一)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管委会办公会议学法制度和专题法制讲座制度;
(二)对拟任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
(三)定期组织对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要求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与年度机关绩效考评同时进行,实行单独考核。
第十三条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参照本级人民政府实行的统一的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考核以计分制一百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年度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由市依法行政办公室制定,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施行。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被考核的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向负责考核具体工作的依法行政办公室书面报送自查自评情况;
(二)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进行考核;
(三)依法行政办公室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拟定综合评价意见;
(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办公室根据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目标,制定考核方案,组织依法行政考核组,对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进行考核。
依法行政考核组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考核组。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自查自评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有关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报表等;
(三)向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核实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情况;
(四)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公民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的意见;
(五)向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反馈考核情况。
第十七条 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并向依法行政考核组提供下列材料:
(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自查自评报告;
(二)各专项考核自评结果及依据;
(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统计报表等;
(四)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情况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填报依法行政情况统计报表。依法行政情况统计数据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加分:
(一) 创新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得到本级政府总结推广;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评上全国、全区先进;
(三)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出庭应诉;
(四)其他可以加分的情形。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91分以上)、良好(76分至90分)、合格(60分至75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
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年度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考核结果降低等次。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当年机关绩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二条 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为优秀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鼓励。
第二十三条 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玉林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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