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政府效能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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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政府效能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政府效能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8〕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区属驻吴各单位,市区各乡镇:

现将《吴忠市政府效能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吴忠市政府效能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吴忠市政府效能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效能监督员的管理,保障市政府效能监督员充分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推进全市政府效能建设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效能监督员的职责

(一)认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县区政府有关政府效能建设的规定和要求;

(二)反映政府效能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收集、反映、监督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参加市政府效能办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工作督查;

(五)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每月向市政府效能办公室提供不少于一条有价值的意见、建议或投诉。

二、效能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有权就督查中发现的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向市效能办提出投诉报告;

(三)效能监督员履行职责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扰效能监督员履行职责;

(四)效能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以效能监督员的身份干预、影响机关正常公务活动,或为本人和他人谋取私利;

(五)效能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工作纪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依规监督,注意讲究工作方法和策略;

三、效能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一)效能监督员发现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电话或书面告知市政府效能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效能监督员参与明察暗访时,发现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可建议其现场纠正,并采集有关证据或做好记录,当日报市政府效能办公室;

(三)效能监督员认为需要亲自参与调查核实的投诉件,报市政府效能办公室领导同意后,以效能监督员的名义开展调查核实。

四、效能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一)政府效能监督员由市政府统一颁发聘书,聘任期为一年,聘任期自市政府颁发聘书之日算起。

(二)效能监督员在市政府效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不定期召开效能监督员座谈会、汇报会,交流情况,沟通信息;市政府效能办每半年向效能监督员通报一次政府效能工作情况,并听取效能监督员对政府效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市政府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效能监督员进行明查暗访和专项检查工作;

(四)对打击报复效能监督员或不配合、不支持效能监督员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效能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五)市政府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优秀效能监督员的评选活动,对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在政府效能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按要求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单位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六)市政府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效能监督员参加明查暗访、考核评议等活动的必要开支,由市政府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支付。

(七)本办法自聘任日期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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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银发[1998]50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银行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办法的通知》(银货政[1998]161号)的要求,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并通知如
下:
一、各行接到本办法后,在具体确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贷款浮动利率指标、系数、权重的基础上,制定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和总行备案后在辖区内施行。
二、各行可根据信贷管理和利率管理上的需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包括大中型企业的贷款浮动利率实施细则,使各项贷款浮动利率的确定过渡到按风险、成本量化指标管理,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
三、个体户贷款、农户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可比照小企业贷款利率的管理规定,利率浮动最高限为20%。对于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大中企业界定标准的私营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四、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总行(综合计划部)联系。

附: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对小企业的信贷服务,推动利率改革,支持经济增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银发[1998]5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从1998年10月31日起,商业银行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现行的10%扩大到20%,最低下浮幅度10%不变。各行发放小企业贷款,应在规定的上下幅度内合理确定贷款执行利率,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不得一律上浮到20%。
第三条 根据1988年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联合下达的经企[1988]240号文件规定,工业企业和非工业企业分别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两条的为小型企业。工业企业:(1)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2)实收资本500万元以下;(3)营业额1000万元以下;(4)职工(在岗职工,下同)人数8? ?00人。非工业企业:(1)资产总额600万元以下;(2)实收资本300万元以下;(3)营业额1200万元以下;(4)职工人数8~200人。各行在审批贷款时,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此标准界定小企业。
第四条 各行要把利率浮动纳入贷款审批制度中,使之相互衔接,按照本办法和贷款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具体确定贷款执行利率,实行利率浮动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贷款利率下浮权由各分行管理,各分行可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条 贷款浮动利率的管理以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为原则,确定利率浮动幅度时,要综合考虑贷款风险和给银行带来的相关效益。
第六条 贷款利率浮动参考指标的设置。
(一)企业信用等级指标,指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对企业评定的信用等级。对未经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信用等级在B级以下的企业原则上不予贷款,若有特殊情况需发放贷款的(如亏损企业的封闭贷款),一律上浮20%。
(二)企业存贷比例,指企业在开户银行的存款与贷款之比。
(三)贷款担保方式,分为质押、抵押、保证、信用四种方式。
(四)企业资产负债比率,指企业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反映企业负债经营的程度。
(五)行业发展前景,分为好、较好、一般等三种情况。
(六)现金流量指数,指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之比,反映企业净现金流的相对变化。
(七)结算比例,指企业在我行的结算量与企业全部结算量之比。
(八)贷款综合收益,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银行运用贷款派生低息存款的利差收入,以及企业办理结算业务、信用证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当贷款综合收益高于贷款利息收入时,可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浮动幅度。
(九)单笔贷款额,单笔贷款额度越低,管理成本越高,相应提高贷款浮动利率,反之,降低浮动利率。
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贷款风险指标和资金成本指标,并相应调整指标系数和权重。
第七条 贷款利率浮动水平的确定。
(一)根据各项贷款利率浮动参考指标的等级或程度,纵向查找对应的浮动系数,横向对应权重。
(二)根据浮动系数和权重,确定浮动利率幅度。其计算公式为:
利率浮动幅度=∑(浮动系数×权重)×100%
第八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利率浮动的管理,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利率监管和检查工作,严格禁止违反利率政策的行为。
第九条 各分行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和总行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
----------------------------------------------------
浮动系数 | -0.1 | 0 | 0.1 | 0.2 | 权重
-------|--------|---------|----------|---------|----
企业信用等级 | AAA | AA | A | B | 0.1
-------|--------|---------|----------|---------|----
企业存贷比例 |50%以上 |40%~50% | 20%~40% | 20%以下 | 0.2
-------|--------|---------|----------|---------|----
贷款担保方式 | 质押 | 抵押 | 保证 | 信用 | 0.1
-------|--------|---------|----------|---------|----
资产负债比率 |30%以下 |30%~50% | 50%~70% | 70%以上 | 0.1
-------|--------|---------|----------|---------|----
行业发展前景 | — | 好 | 较好 | 一般 | 0.1
-------|--------|---------|----------|---------|----
现金流量指数 |250%以上 |150%~250%|100%~150% | 100%以下 | 0.1
-------|--------|---------|----------|---------|----
结算比例 | 80%以上 | 65%~80% | 55%~65% | 55%以下 | 0.1
-------|--------|---------|----------|---------|----
|高于利息收 |高于利息收 | | |
贷款综合收益 | | | 等于利息收入 | | 0.1
| 入的20% | 入的10% | | |
-------|--------|---------|----------|---------|----
| | 300万~ | 100万~ | |
单笔贷款额 |500万元以上 | | |100万元以下 | 0.1
| | 500万元 | 300万元 | |
----------------------------------------------------
举例1:某贷款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企业存贷比例为18%;贷款采取抵押方式;资产负债比率为64%;该企业属于建材行业,近期发展前景较好;现金流量指数为85%;结算比例为40%;企业在银行的结算业务数量很少,贷款综合收益等于利息收入;单笔贷款额为50万元。其计算过程:
利率浮动幅度=[(0.1×0.1)+(0.2×0.2)+(0×0.1)+(0.1×0.1)
+(0.1×0.1)+(0.2×0.1)+(0.2×0.1)+(0.1×0.1)
+(0.2×0.1)]×100%=14%
该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为14%。
举例2:某企业信用等级为AAA级;企业存贷比例为38%;贷款采取抵押方式;资产负债比率为50%;该企业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市场畅销,发展前景好;现金流量指数为200%;结算比例为85%;企业在银行的结算业务数量大,已有为该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意向,预计贷款综合收益高? 诶⑹杖氲?0%,单笔贷款额为600万元。其计算过程为:
利率浮动幅度=[(-0.1×0.1)+(0.1×0.2)+(0×0.1)+(0.1×0.1)
+(0×0.1)+(0×0.1)+(-0.1×0.1)+(0×0.1)
+(-0.1×0.1)]×100%=0%
该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为0%。



1998年12月11日

关于举行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举行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直辖市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的通知》(人办发[2003]18号)精神,为做好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

  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应于8月15日之前完成。各地的报名时间由各地确定。

  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1)应按照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件2)的要求建成报名数据库,并于2003年8月31日前,将报考人员名单及试卷预订单(附件3)和数据库软盘送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二、报名条件

  按照《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全国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三、考试科目

  (一)根据《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4个科目。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3)》。

  (二)按照《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考试时间与作答要求

  10月11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14:00—16:3O

       房地产经纪概论(自备计算器)

  10月12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经纪实务(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O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自备计算器)

  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采取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各地考前应通知考生自备2B铅笔和橡皮。

  五、考试组织管理

  (一)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试卷由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指派专人,按照试卷预订单及报名数据库的数量和交接地点送达各地,送达时间为10月8日前。

  (三)考试结束后,试卷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存放;所有报考人员的答题卡应于2003年10月17日前送达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六、其他

  1、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

  3、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派巡视员到部分考点巡视检查考试工作。凡担任主考、监考、巡视工作的人员应按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手册》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考试工作纪律。

  4、考生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已带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5、考生进入考场,监考老师要仔细核查准考证和身份证,并检查所有考生填写的准考证号和姓名是否正确,指导考生正确填涂。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注明缺考人员的准考证号和姓名,并在答题卡上填(涂)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缺考标志。监考人员不应将“缺考”或“违纪”章加盖于答题卡填涂信息的区域内,以免影响阅卷。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2003年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各地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管理部门在考试期间要安排专人值班,并将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于10月8日前传至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8083152、88083151(传真)

           68318963、68318964

  联系人:赵鑫明、刘艳萍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2层

  邮政编码:100037

  电子信箱:jjrbmk@cirea.org.cn

  附件:1.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2.数据库格式及说明

     3.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订单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200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