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西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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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西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西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4〕3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民政厅《西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操作规范(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九日

西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操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切实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及国家民政部、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三条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具体有:夫妻;父母与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弟、妹;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衣、食、住、医的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第五条 维护城市低保制度的公正、公平,促进有劳动能力人员的就业积极性,对有劳动能力而未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按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差额补助保障金。
  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力所能及的参加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的公益劳动。
  第六条 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和扶养人或赡养人低保对象,实行全额发放保障金。

第二章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户籍关系在单位的人员(含中直、区直单位)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户主本人向户口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城镇居民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由于动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下的,可由暂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由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向暂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地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他成员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第十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提交家庭成员下列材料: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二)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情况、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证明等;
  (三)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应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情况在社区及单位内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天,无异议的,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有异议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应再次对申请人的收入及家庭情况进行核查,并予以纠正,并将再次核查情况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天,无异议的,向所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申报时在申请人填写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收入及情况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情况、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证明等)。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申报后,对申请人的收入及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内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5天,对符合条件又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对有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应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内再次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天,无异议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材料之日起10内完成审批手续,从批准之日当月起发给保障金。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机动车辆、电话、手机)等;
  (二)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或谎报家庭收入情况的;
  (三)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
  (四)外地在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和区外打工人员;
  (五)无特殊原因连续三个月未领保障金的;
  (六)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和再就业的;
  (七)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在未实现就业期间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的。

第三章 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必要时,审批机关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直接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
  (一)入户调查法。即直接深入到申请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
  (二)单位、邻里走访法。即通过走访申请人所在单位和社区居民,了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法。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通过发信函索取有关材料;
  (四)居民小区评议法。对有隐形收入和家庭收入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对象家庭,可采取召开居民小组会议、银行核查存款等办法,确定是否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经民政、社保、工会等部门认定,在职人员在领取最低工资,下岗人员在领取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在领取离退休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在其申请低保时一律按“实际收入”计算本人收入。取消计算“虚拟收入”的方法。
  第二十条 家庭收入“应得未得”的认定,属于长期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职工,要由其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属于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由所在地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出具有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减去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就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月人均救助额。城市低保金主要以货币形式发放,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人员可以给予粮食、衣物等实物。

第四章 保障金的筹集和管理发放

  第二十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 由自治区、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一定比例分级负担,即自治区负担80%(含中央补助资金),地县负担20%,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专项资金支出科目,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安排。
  根据各地(市)、县(市、区)财政困难状况,由自治区和地(市)财政分别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保障对象的人数,于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保障金的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上报的年度预算,经审核后纳入预算,由财政部门按时拨付,保证足额发放。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超支需调整预算时,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编报追加预算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时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要按月向财政部门通报低保资金执行情况,并在年终编制决算,送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核拨的保障金,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有结余的,可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低保金发放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民政局负责发放。各级民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低保对象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银行、邮局发放,低保对象凭《保障金领取证》到指定的经办机构领取保障金。各委托经办机构应做好保障发放的登记备案工作。
  发放保障金,除交通、信息等特殊原因外,必须按月发放。
  低保金经各委托经办机构发放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资金需求,按月向经办机构拨付资金,低保对象在领取保障金后5日内到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无行为能力的低保对象的保障金,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采取协议委托、上门服务等办法发放。
  对经民政部门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无特殊原因未领取保障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第五章 低保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审核、审批机构要定期对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收入进行核查,原则上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按月进行核查,对“三无人员”按季度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要及时增发、减发、停发保障金。
  对取消城市低保待遇的,管理审批机关要书面通知本人,说明理由,收回保障金领取证,并通知委托发放机构停止发放。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低保对象备案制度。各地(市)民政部门必须建立低保对象名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也要建立和保存低保对象的档案。由地(市)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或委托经办机构发放的,也要建立和保存低保对象的档案。低保对象的档案内容包括:保障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低保对象名册和保障金发放名册等。
  第二十七条 建立低保对象续保制度。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对象,每月在领取保障金的同时。必须通过发放机构向审批管理机关申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并提出下月续保申请,填写续保申请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定期检查制度和低保工作定期检查制度。自治区民政厅对各地(市)低保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检查内容包括:保障资金管理发放情况和规范化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克扣、拖欠低保资金和贪污、私分、挪用、乱支、虚报、冒领低保金,是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各地(市)民政部门对所辖地区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同上。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半年对低保对象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家庭收入变化情况,低保待遇落实情况,保障资金管理发放情况等。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每三个月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一次核查。
  第二十九条 保障对象户籍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保障金领取转移手续。在执行同一保障标准的县(市、区)内迁移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变更管理关系,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等程序;在执行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县(市、区)内迁移或跨地区迁移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保障对象凭迁出地证明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保障待遇,管理审批机关要重新审批和计算保障金额。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四公开”,即:低保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保障金发放结果公开,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逐月公布低保金发放情况。自治区民政厅每月向社会公布全区七地(市)的低保人数和资金发放情况;各地(市)民政局每月公布本地所有县(市、区)的情况,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公布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情况。公布的内容主要是本地低保人数、低保资金累计支出、当月资金支出数和低保金月平均差额补助水平。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各地(市)、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都要建立举报箱和监督、咨询、 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投诉和咨询。
  第三十三条 对为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居民出具假证明的有关单位的人员,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操作规范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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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国发〔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以来,各行各业涌现出一大批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伟大实践中取得显著业绩的先进模范人物,他们是继续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创新的时代先锋,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行动楷模。为表彰他们的突出贡献,弘扬他们的先进思想,进一步激励全国各族人民积极投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国务院决定授予2115人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870人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国务院希望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同志,谦虚谨慎,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不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国务院号召全国各族人民,以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学习他们信念坚定、胸怀大局的崇高思想,艰苦奋斗、勇于奉献的高尚品质,求真务实、纪律严明的优良作风,开拓创新、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同心同德、奋发图强,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谱写人民幸福美好生活的新篇章而不懈奋斗!
  附件: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册(共2985名)
                            国务院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发〔2010〕11号文件附件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册
(共2985名)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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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和平  首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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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长朋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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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刚  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加工部电点作业区作业长
  夏明和  天津钢管制铁有限公司高炉首席作业长
  张志华  中国交通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铁路机械化施工分公司架桥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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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宝勤  天津冶金集团中兴盛达钢业有限公司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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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斌  天津一商公司友谊商厦女服商场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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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立红(女)  中国石油大港油田第五采油厂作业一区油水井组长
  张秀生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第六中药厂一车间班长
  刘宝荣(回族)  中国烟草总公司天津市公司物流分公司卷烟成品库主任
  王磊  中国联通天津市河西区分公司客户部经理
  李蕾(女)  中国银行天津河北支行个人金融部主任
  吴宝恩  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制盐场四工区工区长
  李伟  天津港集团公司规划建设部部长
  周铁征  铁道部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刘兴刚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城市一卡通事业部部长
  杨桂江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内燃机制造分公司生产技术组组长
  刘桂华(女)  天津钢铁集团棒材厂高级工程师
  张荣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化学事业部塘沽基地工程师
  李加旺  天津科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瓜研究所育种第二研究室主任
  马广礼(回族)  天津海鸥表业集团副总经理
  刘玉全  天铁冶金集团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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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伯军  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郭太现  中海石油天津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张玲(女)  天津西青农村合作银行大寺支行行长
  侯焕昌  天津市金桥焊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徼桂玲(女)  天津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秦永和  中国石油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许红星  中国石化天津分公司总经理
  白文彬  天津利和进出口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张大为  天津市旅游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许遵武  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志远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王永红  天津电力建设公司总经理
  柴宝成  天津宝成机械集团公司董事长
  李辉忠  桂发祥麻花饮食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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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海龙  西青区中北镇中北斜村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曹体君  津南区小站镇迎新村党支部书记
  穆祥友(回族)  北辰区天穆镇天穆村党总支书记
  李德明  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冯书军  武清区白古屯乡东马房村党支部书记
  金万昆  宁河县芦台镇换新村党支部书记
  李锁  蓟县穿芳峪乡毛家峪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贾春影(女)  天津天纺投资公司棉纺织工厂二纺纱车间工人
  程制国  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队长
  王金刚  天津太平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模具维修班班长
  刘俊刚  河西区友谊路街道办事处保洁队长
  张良喜  天津华梦投资发展集团公司董事长
  王希芹(女)  宝坻区大口屯镇张疃村党支部副书记,天津胜利集团服装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王立福  静海县团泊镇张家坊子村党支部书记,天津市华源工业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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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宝泉  天津市体育工作大队教练员
  吴卫凤(女)  天津市付村体育训练基地教练员
  王浩  和平区万全道小学校长、党支部书记
  李淑英(女)  南开区第一幼儿园园长
  李秀英(女)  天津电视台新闻部副主任
  白岚(女)  天津市红桥医院院长
  王静康(女)  天津大学化工系统工程研究室主任
  赵建伟  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滨海分院院长
  侯建新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院长
  郭志刚  天津市胸科医院心血管外三科主任
  王平  天津京剧院院长
  陈宝贵  武清区中医院医生
  牛萍娟(女)  天津工业大学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中心主任
  王宏  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海岸带与第四纪地质研究所所长
  黄晶涛(满族)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柳建军  天津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主任
  张凤鳌  东丽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主任

河 北 省

  全国劳动模范
  李春雷  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首席研究员
  许秀峰  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副主任
  杨普(女)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恒盛分公司工人
  李丽(女)  石家庄市液化气总公司站长
  仇淑芳  石家庄市邮政局速递物流分局营销员
  郭文  河北钢铁集团承德钢铁集团公司提钒炼钢一厂段长
  刘纪华  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工程师
  张元泽  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公司铸钢车间工程师
  康晓春  张家口卷烟厂设备管理部主任
  韩醒田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大件分厂副厂长
  曲岩  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工人
  马志伟  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调度员
  王余禾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港务分公司电气主管
  张雪松(回族)  唐山轨道客车有限公司工人
  邢军  唐山曹妃甸实业港务有限公司司机
  马晓勇  唐山冶金矿山机械厂金结公司生产调度
  刘超(女)  唐山宾馆国宾楼餐饮部副经理
  富君(满族)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公司金属结构工程分公司工人
  高庆辉  华北电网公司唐山供电公司营销部主任
  林玉泉  唐山冀东水泥公司技术开发中心电气室主管
  杨志伟  唐山港集团公司第一港埠公司安全技术科长
  李小莉(女)  河北百强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车间主任
  白玉军  阜平县邮政局城南庄邮政支局投递员
  赵克芳(女)  保定市商业银行天威路营业部经理
  田淑君(女)  中国人寿保险保定分公司健康险部经理
  陈文增  河北省曲阳定瓷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艺美术师
  田志忠  中国联通沧州市分公司客户部经理
  王振华  中海石油中捷石化有限公司技术主管
  张梅(女)  衡水市商业银行新华支行行长
  秦海斌  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班长
  刘恋沙(女)  邢台方圆纺织印染集团有限公司细纱车间挡车工
  申宝生  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驾驶员
  王元良  冀中能源集团公司邯郸矿业公司陶二煤矿采煤二区区长
  韩保国  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华信汽车队队长
  张红艳(女)  河北省电力公司石家庄培训中心教师
  吴明  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技术经理
  吴巍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54研究所副总工程师
  靳占忠  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作业大队工人
  张吉海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国内事业部副总经理
  史文峰  北京铁路局石家庄电务段电算室主任
  杜为红  河北白沙烟草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玉锁  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总经理
  王怀国  河北围场龙源建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海  河北钢铁集团宣化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李志  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于勇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文学  开滦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张建恒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刘存柱  中国石油华北石化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贾然  河北蓝鸟家具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王社平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刘明忠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姚伟  中国石油管道分公司总经理
  曹慧贤(女)  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李金来  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化工专家
  刘建辉  唐山市南湖生态城管理委员会(筹建)项目管理处处长
  刘建华(女)  河北力通联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会计
  于新立  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韩厚义  河北凯德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副总裁
  胡立学  河北春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延卿  河北钢铁集团邯郸钢铁公司党委副书记
  陈红祥  冀中能源集团峰峰有限公司万年矿总工程师
  贾长河  中国联通河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冯兵辰  河北省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
  严峰  中国石油东方地球物理公司塔里木经理部总工程师
  冯志华  石家庄藁城市南孟镇南孟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郑淑芳(女,满族)  隆化县隆化镇闹海营村农民
  郭建仁  宣化县东望山乡元子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王爱军  张家口怀来县瑞云观乡东湾村鸿安养猪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蔡德宽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河镇新建村党总支书记
  李志刚  滦南县姚王庄镇李营村党支部书记
  高铁中  大城县留各庄镇西留各庄村党总支书记
  解国胜  文安县新镇镇芦阜庄村党支部书记
  国宝莲(女)  雄县龙湾镇袁家园村农民
  吴伟(女)  满城县白龙乡北水峪村农民
  卢怀玉  河间市国欣农村技术服务总会会长
  刘继成  青县清州镇司马庄村党支部书记
  李存合  冀州市周村镇增家庄村党总支书记
  王德英  邢台县将军墓镇南沟门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王玉锋  宁晋县西城管理区南塔庄村党支部副书记
  宋福如  永年县广府镇东街村党支部书记
  侯二河  武安市淑村镇白沙村党支部书记
  杜庆申  永年县界河店乡杜刘固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张玉锋  邯郸供电公司黄粱梦供电所农电工
  郭宝群  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钢筋班班长
  褚现英  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张建得  唐山贝氏体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西波  河北前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建忠  巨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保发  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全国先进工作者
  范秀菊(女)  石家庄市裕华区东苑街道办事处工会主席
  殷玉波  栾城县殡仪馆馆长
  王生池  石家庄市第一医院急救中心主任
  刘秀荣(女)  石家庄市评剧院青年评剧团团长
  王新满(女)  辛集市总工会主席
  于贵勤(女,满族)  承德县三家学区中心校孤山小学校长
  赵治海  张家口市农业科学院谷子研究所所长
  刘中华  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
  赵刚  唐山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程民  迁安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张素娟(女)  唐山市第二十六中学教师
  陈国荣  廊坊市安次区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
  夏长黑  容城县民政局殡改执法大队队长
  张会琴(女)  保定市中医院院长
  王金兰(女)  沧州市第二幼儿园园长、党支部书记
  张文茂  河北衡水中学校长
  孙兰萍(女)  邯郸市眼科医院副院长,眼科主任
  董建华(女)  邯郸市第二十七中学校长
  田彤颜(女)  河北省公安厅缉毒总队科长
  李登瑞  河北省胸科医院院长
  孙大业  河北师范大学教授
  王铭维(女)  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神经内科主任
  赵志武  石家庄市建设局调研员
  张富强  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党委书记
  陈培福  沧县总工会主席
  田留双  邢台市建设局局长
  李健  河北省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第四地质大队队长

山 西 省

  全国劳动模范
  伏军  西山煤电杜儿坪矿一采区机电队电钳班班长
  王学平  太原煤炭气化公司嘉乐泉煤矿掘进队队长
  安建香(女)  太原公共交通控股集团第三汽车分公司司机
  范春燕(女)  太原供电公司保护自动化工区工人
  郭生龙  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采煤机研究所所长
  王宏  中国北车集团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工人
  刘奇  中国重汽集团大同齿轮有限公司总装车间三线线长
  孙秀兰(女)  大同市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清洁一公司清洁工
  李国栋  阳泉煤业集团二矿丈八区综采一队副队长
  时素枝(女)  长治金威商贸集团金威名店经理
  李红(女)  阳城国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系统管理员
  乔宇  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露天设备维修中心钻机车间副主任
  贾向东  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二公司高压焊工
  康文忠  山西神头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大别山项目部班长
  张华滨  汾西矿业集团洗煤厂工人
  王正前  祁县乔家大院民俗博物馆馆长
  赵巧云(女)  运城供电公司变电运行工区站长
  张峰杰  永济新时速电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工模具分厂工人
  薛金良  永济新时速电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工模具分厂工人
  吕全林  忻州市环卫处清运中心主任
  胡红华  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辛置煤矿综采一队队长
  沙永玲(女,回族)  临汾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东城环卫所清扫工
  武胜耀  汾阳市肖家庄供销合作社主任
  乔建平  中阳县乔氏新生林场场长
  金长福  山西柴油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396工程部电器维修电工
  周建民  山西北方惠丰机电有限公司钳工
  刘变英(女)  山西煤炭中心医院消化内科主任
  张建忠  祁县公路管理段班长
  程利甫  太原铁路局湖东电力机务段副主任
  郭文斌  大同供电公司变电工区主任
  卫红光  太原市邮政局收投服务局乡邮员
  刘复兴  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军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总经理
  任润厚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董事长
  贺贵元  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兴银  平遥煤化集团董事长
  马达卡  中国铝业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经理
  马长江  蒲县宏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秋喜  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李建荣  中国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第二发电厂检修公司副总经理
  赵秀莲(女)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莲盛煤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洪福生  临汾市尧都农村商业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
  崔靖  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
  蔚明  山西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节能减排领导组办公室主任
  董中华  中国农业银行阳泉市分行矿区支行行长
  赵建庆  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南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陈万荣  清徐县徐沟镇西怀远村农民
  郭占君  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杨家窑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李乃珠  阳泉市郊区平坦镇桃林沟村党支部书记
  卢保国  泽州县巴公镇巴公三村党总支书记
  冯立康  沁水县嘉峰镇五里庙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蔡兆锁  灵石县静升镇椒仲村党支部书记
  朱苏海  永济市卿头镇许家营村党支部书记
  王志忠  夏县庙前镇西村党支部书记
  张有根  忻州市忻府区新建路办事处逯家庄村党支部书记
  刘小平  洪洞县大槐树镇秦壁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程建红  古县古阳镇安吉村党支部书记
  赵成书  孝义市中阳楼街道楼东村党总支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郭德明  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员
  樊正强  五寨县凯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生祥  五台山五峰宾馆总经理
  董林  西山煤电集团杜儿坪矿掘进一队综掘机司机
  赵贵廷  大同市大同宾馆有限公司行政总厨

  全国先进工作者
  牛惠芬(女)  清徐县实验小学校长
  曹晓斌  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总工会主席
  谢涛(女)  太原市实验晋剧院演员
  温圣哲(女)  大同市第二中学教研组长
  罗艳梅(女)  盂县西潘乡联合学校均才中心小学教师
  张素珍(女)  长治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校长
  刘桂芝(女)  长治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主任
  赵万科  太谷县第二中学校长
  景雪变(女)  运城市蒲剧青年实验演出团演员
  严耀国  临猗县孙吉中心卫生院院长
  曹国刚  临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李永旺  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煤转化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
  宋建成  太原理工大学电气与动力工程学院院长
  李保  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院长
  张振国  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总工程师
  宋柳红(女)  沁水县统计局局长
  巩红中  和顺县交通局党总支书记、局长
  苏建庭  山西省实验中学校长
  张芮红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处四支队二大队大队长

内蒙古自治区

  全国劳动模范
  李翠琴(女)  呼和浩特市恒昌出租汽车公司司机
  赵晓燕(女)  包头铝业有限公司检修维护中心生产科科长
  杜占江(蒙古族)  包头华鼎铜业发展有限公司班长
  宋殿琛  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瑞特工模具公司班长
  张恩忠  乌兰浩特绿洁垃圾处理场工人
  侯景芳  平庄煤业集团公司西露天煤矿采掘队司机长
  王俊斗(满族)  赤峰蒙森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员
  耿建勇  内蒙古平西白音华煤业有限公司采矿一部铲车司机
  侯瑞强  内蒙古天辅乳业有限公司料房班长
  李海兰(女)  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东昌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挡车工
  边慧琴(女)  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汽车站副站长
  魏孝华  乌海市路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综放队队长
  白瑞  乌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司机
  王学力  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克一河林业局贮木场装车组组长
  郭晋龙  呼和浩特铁路局焊轨段电器钳工
  全二平  巴彦淖尔市邮政局乌拉特前旗小佘太邮政支局乡邮员
  智呼声  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守押中心总经理
  温红瑞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邢晓红(女)  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车辆研究院科研所五室工程师
  樊学豹  包头钢铁集团白云鄂博铁矿露天采矿区高级技术主管
  潘凤涛  华能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泉露天煤矿汽采段技术员
  长山(蒙古族)  根河板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河人造板厂工艺师
  沃志民(达斡尔族)  呼伦贝尔电业局调度处保护科科长
  孙久仁  兴安盟岭南香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水稻室主任
  毕久桐  赤峰市巴林左旗白音诺尔铅锌矿粉碎车间主任
  李涛(达斡尔族)  内蒙古森工集团绰源森林工业公司防火办主任
  张志刚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副总工程师
  何大军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第六研究院41所副总工程师
  满都拉(蒙古族)  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信息科技部开发组组长
  杨小虎  内蒙古通达利影视器材商店业务经理
  才广  额尔古纳市宏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
  董建国  内蒙古清谷新禾有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裴国庆  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工会主席
  武国平  神华准格尔能源公司选煤厂厂长
  王树法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
  周秀山(满族)  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技术研发中心主任
  王小海(满族)  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调度通信中心主任
  程海涛(回族)  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总工程师
  萨音高瓦(蒙古族)  中国电信内蒙古自治区电信分公司副总经理
  赵志顺(满族)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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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号:CNCA—02C—061: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







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型式试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监督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6.3加施方式
6.4加施位置
7. 收费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M1类和N1类汽车上用于乘员进出的任一侧车门的门锁及车门保持件。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监督(抽样)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结构和材料;
2)车门保持件的销轴(长度与直径)相差在20%之内的。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
门锁产品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4套。
门铰链产品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2套(上、下铰链各2付)。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
4.3.2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型式试验时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 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3)。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型式试验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型式试验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
4.5.1 监督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获证后进行首次监督检查的时间不应超过12个月。以后,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监督。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检测的结果也可以作为确认检验的结果。
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由认证机构根据《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审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见4.3.2.2。
4.5.2.3 产品抽样检测
1) 抽样
在监督时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取典型单元,抽样检测的数量每个单元同一型号门锁产品为4套,门铰链产品为3套。
2) 检测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依据本规则中的4.2.2条。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
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
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中的任何一种。
采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还应在标志周边适当位置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6.4 加施位置
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部件主体的适当位置或最小外包装上。
7. 收费
CCC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产品描述 (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1 门锁
1.1.1 产品型号及适用车型;
1.1.2 锁体尺寸和形状;
1.1.3 锁体结构(含卡板)形式;
1.1.4 锁体安装形式;
1.1.5 锁体零件(含卡板)材料;
1.1.6 锁扣(挡块)尺寸和形状;
1.1.7 锁扣(挡块)零件材料;
1.1.8 锁扣(挡块 )安装形式;
1.1.9 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1.2  门铰链
1.2.1 产品型号及适用车型;
1.2.2 尺寸和形状;
1.2.3 销轴安装方式;
1.2.4 销轴尺寸及材料;
1.2.5 连接件材料;
1.2.6 安装形式;
1.2.7 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 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产品照片(正向、左右侧向等)。
3. 必要的产品结构和/或示意图。
4. 产品关键零部件清单:
4.1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零部件为:锁体、锁扣(挡块)、卡板、销轴和铰链。
4.2 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的名称、型号、规格、材料、供货单位和进厂检验项目等内容。
5. 工厂概况:
5.1 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5.2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5.3 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5.4 与附件3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和职责规定文件等。
6.必要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
7.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
8. 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 检测标准:
GB 15086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2. 检测项目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的标准条款
1 门锁
1.1 锁紧位置 第 3.1.2条
1.2 半锁紧时纵、横向载荷 第3.2.1、3.2.2条
1.3 全锁紧时纵、横向载荷 第3.2.1、3.2.2条
2 门铰链
2.1 安装位置 第3.2.1条
2.2 静态纵向载荷 第 3.3条
2.3 静态横向载荷 第3.3 条

注: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附件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应指定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
负责产品质量的人员,为了纠正质量问题,应有权停止生产。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 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实施规则要求。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 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程序中应包括对关键零部件或材料供应商实行产品和制造过程批准的要求,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和判定准则,以确保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零部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 过程准备
4.1.1 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过程)进行识别并确认;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1.2对关键的生产过程进行过程研究,以验证过程能力并为过程控制提供输入。
4.1.3以适当方式进行作业准备验证。
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生产工装管理系统和关键设备预防性维护系统。
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4.6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产品的可追溯系统。
适当时,确定并应用统计技术。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门锁产品的例行检验项目为:外观检查和门锁锁舌运动功能。门铰链产品的例行检验项目为:外观检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门锁和门铰链产品的确认检验项目为附件2所要求的全部项目。确认检验项目最小频次为每单元1次/年。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测量系统分析
为分析测量和试验设备系统测量结果的变异,工厂应进行适当的测量系统分析,保存相应的记录,适当时,可选用测量系统重复性和再现性(R&R)分析,小样法分析。
6.3 实验室管理
工厂应定义内部实验室实验范围,包括进行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的能力。
为工厂提供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的外部/商业/独立实验室应有定义的范围,包括有能力进行的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工厂应制定返工、返修作业指导书,内容应包括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需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
未经确定或可疑状态的产品,应列为不合格品。
废旧产品必须以对待不合格品的类似方法进行控制。
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内部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程序,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信息输入。
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审核每个制造过程,以决定其有效性。
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其产品进行审核,以验证符合所有规定的要求。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件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工厂应按适当策划的时间间隔检查库存品状况,以便及时发现变质情况。

注:斜体字表述的内容引用自GB/T18305-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