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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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7 号

《江苏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0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江苏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种公开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出版和市场管理。
在文化用品、工艺品、纪念品、玩具和各种传媒使用自行制作的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完整界线示意地图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图出版、销售、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管理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正确使用公开出版的地图出版物。
第五条 编制普通地图和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专题地图,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编制地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任务登记证的有效期为12个月,逾期应当重新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第六条 在地图上绘制本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国家有关规定绘制。
第七条 编制地图应当采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对现势变化的内容及时补充或者更新。地图的比例尺和地图内容的表示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地图所需的现势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从事地图现势性资料收集并在地图上进行修绘的人员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第九条 编制、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省全省性地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将试制样图一式两份报送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编制、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省地区性地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将试制样图先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专题地图涉及专业内容的,应当事先报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已经审核同意出版的地图再版时,其地图内容有变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送审。
第十条 送审地图时,送审单位应当向地图受理审核部门报送或者交验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书;
(二)测绘任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试制样图一式两份(彩色地图报送彩色打样图,单色地图报送原稿复印件);
(四)送审电子地图,除报送软盘或者光盘外,还需报送与软盘或者光盘内容所表现的主要地理要素相同的纸质地图;
(五)送审刊登广告的地图的,交验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六)送审涉及专业内容的专题地图的,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七)编制试制样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说明。
出版单位送审地图的,还须按照国家规定出示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初审和审核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并应当分别自收到全部送审材料之日起10日、30日内,将审核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审核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涉及的示意地图的审核,实行即送即审的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核同意出版的地图,应当发给送审单位地图审图号;对审核同意的其它载体形式的地图产品,应当发给《地图图形审核批准书》。
出版单位应当在出版地图的适当位置载明编制单位、编制者、印刷单位和测绘任务登记号、审图号、符合国家标准的版权记录、书号、条码等。
展示单位应当在展示地图的适当位置载明制作单位和审图号。
第十三条 地方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本专业的地方性专题地图。
地方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图、交通图以及时事宣传图出版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地图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向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图出版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
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照前款规定审核地图出版申请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任何出版社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第十五条 地方性地图发行前,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送交样本,并将样本一式两份报送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地图编制单位或者出版单位利用地图经营广告业务的,必须取得广告经营资格。
第十七条 公开出版的交通图、城区图、旅游图等,其广告版面不得超过地图版面的四分之一。
第十八条 地图价格由出版单位参照社会平均成本自主确定。按规定应当由指定部门或者单位编制、出版的地图价格应当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中、小学教学地图的价格按照教材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地图出版、经营单位经销地图应当明码标价。禁止地图销售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全部地图产品和违法所得,对地图编制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测绘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地图编制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地图编制、出版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普通地图,是指综合反映地表物体、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一般特征,内容包括水系、植被、地貌、居民区、行政区划、地名、交通线路、旅游景点、各种境界线等要素的地图。
(二)专题地图,是指表示自然现象或者社会现象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要素的地图。
(三)地图编制,是指编辑和制作地图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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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达《中国银行临时贷款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达《中国银行临时贷款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30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杭州市分行:
现将《中国银行临时贷款管理的几项规定》下发给你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综合计划部反映。

附件一:中国银行临时贷款管理的几项规定(1994年8月)
按照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今后人民银行分支行原则上不再对专业银行分支行发放信用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原发放的信用贷款于1994年6月21日全部划转为人民银行总行直接对专业银行总行的再贷款,由专业银行总行集中管理,统一进行系统内的资金调控。为保证合理、有效地使用和管理好人民银行的信用贷款,灵活调剂系统内各分行间的资金余缺,加强总行的宏观调控力度,现就临时贷款管理的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临时贷款的管理
总行对省级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下同)的借款统一称为临时贷款,划转的人民银行分支行原发放的信用贷款一并纳入总行对分行的临时贷款管理,实行“统借统还、逐级调拨、期限管理、灵活调剂”的管理原则。
总行对分行临时贷款分为两部分管理,一部分是分行向总行借入的临时贷款;一部分是1994年6月21日统一划转的人民银行分支行原发放的信用贷款。
(一)总行为解决分行的临时性或季节性资金困难,而给省级行发放的临时贷款,严格实行期限管理,执行期限利率。贷款期限分为三个月及以下、三个月至六个月、六个月至一年三种(以三个月以下的期限为主),分别执行年息为10.44%、10.62%、10.80%三个利率档次,遇国家调整利率时再做相应调整。对这部分临时贷款各借款行必须按照国家的金融政策,根据总行对信贷资金管理的要求,按临时贷款申请报告用途合理运用并保证到期按时归还,运用中如出现问题应及时向总行报告。对这部分临时贷款到期要求归还,一般不办理展期。遇特殊情况需展期的,应提前5天向总行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办理展期手续。未经总行批准展期,逾期不还的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二)划转到总行的人民银行再贷款,总行按一年期的临时贷款管理,执行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同档次再贷款利率。这部分临时贷款主要用于弥补各分行原有的信贷资金缺口,总行将视各行的业务发展和资金自给的状况,并根据人民银行每年下达的收贷任务。适时调整这部分临时贷款的余额;
(三)各行要建立临时贷款台帐登记制度和临时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强化调控措施,加强内部管理。
二、临时贷款的发放条件
(一)信贷资金使用正常合理;
(二)贷款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要求;
(三)系统内存款准备金及时足额上缴;
(四)拆借资金比例在规定的限额以内;
(五)还贷情况好。
三、临时贷款的申请
各省级行向总行要求借入临时贷款时,必须提供有下列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告: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备付金情况;
(二)资金营运情况,即审批表所列项目的增减变化情况;
(三)还款的资金来源和计划安排。
四、临时贷款的审批、发放和收回
(一)临时贷款的审批
1.审批内容:①临时贷款需求的真实性与迫切性;②信贷资金管理的科学性与效益性;③还款来源的计划性与可靠性。
2.审批权限:省级行对辖内临时贷款的审批权限由各行自定。
3.审批程序:①经办处(科)填制中国银行临时贷款审批表(见附件)并提出初审意见;②部(处)领导签署审批意见;③超权限的送行领导批示。
(二)贷款发放
临时贷款批准后,计划部门即根据申请行的要求填制“临时贷款调拨单”通知会计部门划款。总、分行间临时贷款使用“9171”会计科目核算。
(三)贷款归还
1.临时贷款到期,各分行必须按期归还,同时将还款日、还款金额通知总行综合计划部,总行将根据分行的还款进度确定各行的信誉情况,作为今后总行审批分行借款的参考因素之一。
2.利息清算:对第一部分临时贷款采取利随本清的结息方式,若总行批准分行某笔借款展期,则由借款行将原到期日利息主动上划总行(相当于借新还旧);对第二部分临时贷款采取按季结息的方式,由分行将利息于每季20日前通过人民银行主动上划总行。

附件二:中国银行临时贷款审批表
申请行: 申请日期: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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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 金 来 源 | 资 金 运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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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余额|比上年增减| 项 目 |余额|比上年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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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项存款 | | |1.各项贷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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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入资金 | | |2.拆出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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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向总行借入 | | |其中:系统内拆出 | | |
|--------------------|----|----------|----------------------|----|----------|
|②向系统内借入 | | |3.缴存总行存款准备金| | |
|--------------------|----|----------|----------------------|----|----------|
|③其他途径借入 | | |4.缴存人行存款准备金| | |
|--------------------|----|----------|----------------------|----|----------|
|3.欠总行联行汇差 | | |5.人行存款及库存现金| | |
|--------------------|----|----------|----------------------|----|----------|
|4.其他 | | |6.上存总行联行资金 | | |
|--------------------------------------------------------------------------------|
|附|1.本次申请临时贷款金额 万元,期限 月 |
|列|2.本次申请临时贷款的主要用途 |
|--|----------------------------------------------------------------------------|
|经| |部| |行| |
|办| || |领| |
|处| |处| |导| |
|| || |审| |
|科| |领| |批| |
|| |导| |意| |
|初| |审| |见| |
|审|签字: |批|签字: | |签字: |
|意| 年 月 日 |意|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见| |见| | | |
|--|----------------------------------------------------------------------------|
|备| |
| | |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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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款退房案件的特点及执行方法

刘福发


  茹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1998年4月14日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有关财产处理问题,双方达成协议:财产自行分清,房子由女方负责处理,卖出后女方留45000元,其余部分归男方。1998年5月21日,刘将该房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双方签有买卖协议,房款已交清,该房无房照,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买房时茹某外出。同年6月茹某回来后发现房被卖,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某法院判决:刘某与王某的房屋买卖无效,刘某将60000元房款返给王某,房屋由茹某处理。判决生效生,茹某于2000年3月8日申请执行要求王某倒房,王某于2000年3月13日申请执行要求刘某返还房款人民币60000元,现刘某下落不明。类似这样的案件,我院近期受理了多起,随着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深入,私有房屋交易迅猛发展,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特别是近年来因房屋出卖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主体资格而导致返款退房的执行案件大量增加。因对这类案件应如何执行缺乏法律规范,执行方法不一,往往造成当事人上访。
  这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1、判决原房屋出卖人返款,买受人倒房。如上述中判决刘某返款60000元,王某倒房;2、出卖人或因下落不明或因无执行能力而造成返款不能。如原宏发农机商店职工黄某、李某等28人于1999年12月22日,擅自将该商店100平方米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第三人张某,2000年12月13日,法院判决黄某、李某等28人返款60万元,第三人张某倒房,执行中查明,这28人均是下岗职工,且单位已多年未开支,绝大多数人生活困难,卖房款分到手后或用于投资或用于家庭生活而消费掉,造成24人返款不能;3、出卖人与申请返还房屋的申请人之间有某种利害关系。如上例中刘某和茹某之间原来是夫妻关系。再如李某的女儿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即将李某的房屋卖给周某,李某和王某之间系母女关系;4、购买人出于善意;5、买卖标的房屋无房照。
  返款倒房的案件执行难度大,执行实务中对于应该先执行返款还是先执行倒房意见不一。有的认为应该先执行返款、后执行倒房,这样执行符合民法理论上的公平原则,且有利于保护善意购买人的利益。有的认为应该先执行倒房,返款与倒房是两种并列的法律关系。执行返款的申请执行人是原房屋的买受人,被执行人是原房屋出卖人。执行倒房的申请执行人是原房屋的所有人或共有人,被执行人是原房屋的买受人,原房屋出卖人返款不能不影响原房屋的所有人或共有人申请倒房。
  笔者认为对于这类案件的执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以下执行方法:
  一、注意实效,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执行的目的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能单纯地就执行而执行,要一切从实际出发,讲究执行的实际效果,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哪种方法有利于缓解矛盾就采用哪种执行方法,要从“三个有利于”入手,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二、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情况。返款退房案件执行难度大,往往造成当事人上访,所以执行工作中离不开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否则就会步履艰难,工作中我们一定要紧紧依靠党委、人大的领导和监督,主动请示汇报工作,取得支持,同时注意与上级法院请示沟通情况,争取上级法院的指导和协助。
  三、针对具体案件,及时与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取得联系,讲明情况,宣传法律,争取得到他们的支持与配合。返款退房的案件,社会影响大,由于群众不了解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往往对法院的判决有意见,执行时易产生抵触情绪,所以法院要通过群众性基层组织宣传法律以得到舆论的支持。
  四、促使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对于原房屋出卖人下落不明的返款退房的执行案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当前利益的前提下,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茹某申请王某返还房屋一案,茹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要求返还的房屋系茹某与刘某的共有财产,因刘某现下落不明,如果让王某强行倒房,王某无法接受花了60000元钱得不到房屋的事实。所以法院根据该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建议王某拿出3万元钱作为执行担保,让茹某申请延期执行,待找到刘某,且刘某有执行能力时,再恢复原判决的执行,这种方法双方当事人均能接受,既维护了判决的严肃性,又缓解了矛盾。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福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