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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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大庆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以下简称检查井)的监督管理,保证检查井使用功能正常,保障社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黑龙江省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检查井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的供水(含纯净水)、供热、供气、供电、排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雨水)、通讯、有线电视、电子信息、交通信号等各类地下管线设施。所称检查井,是指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各类阀门井、碰头井、排气井、观察井、消防井以及用于清掏、清淤、维修等各类作业井,包括构成检查井本身的井盖、井框、井圈、井蓖子等设施。
  第四条 对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实行专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与社会群众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工作。
  大庆油田公司、大庆石化公司、大庆炼化公司等中直大企业道路和物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企业所属产权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检查井责任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管理的检查井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公安、质监、信息产业、水务、通讯、电力、经济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做好检查井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检查井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养护单位或个人,是检查井管理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检查井的日常管理、巡视、维修及养护等工作。
  第六条 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广大群众有义务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进行监督举报。
  第七条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所辖区域(行业)的检查井进行监督检查。
  社区(业主委员会、小区物业)应每日对小区内检查井进行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应每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查井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就近通知检查井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责任单位24小时内未见整改的,由街道办事处通知并移交给区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各区(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每月对本辖区内的检查井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大庆油田公司、大庆石化公司、大庆炼化公司等中直企业道路和物业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管理职责,分别做好本企业所属产权检查井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对全市检查井的管理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第八条 检查井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检查井,必须经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道路范围内建设的各类检查井还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在车行道上设置的井室和井盖应达到相应的承载标准。
  第九条 检查井井盖和井壁必须有管护责任单位的标识,包括产权单位、管护单位、联系电话等,未按规定标明标识的井盖和井壁,由责任单位按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更换和改造。
  禁止不同行业的井盖互相混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承担施工区域范围内检查井的管护责任。
  第十一条 检查井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井长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对检查井进行普查,编号建档,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 检查井责任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每日对检查井进行常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并每日对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第十三条 检查井责任单位对巡视和检查中发现的凹陷凸起、井座松动、井盖与井座不配套、井盖设施丢失破损、材质不合格等问题,应设专人看守并立即通知维修人员。维修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并在24小时内对检查井设施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四条 因井框不稳定、损坏或因井室渗漏引起检查井周边路面塌陷、破损、井框高程超标等,由检查井责任单位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调整,并达到规定标准。
因道路破损导致路面标高与井盖不平顺的,由道路管护责任单位负责维修,并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五条 大修、中修道路需要调整检查井井框高差的,由检查井责任单位按照设计标高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检查井责任单位的巡查、维修人员打开检查井进行检查、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安全围挡设施和明显警示标志(夜间照明),施工结束时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无法认定检查井责任单位的,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相关检查井责任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八条 检查井设施缺损,短时间内不能确定责任单位且严重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的,或对已确定无责任单位的报废检查井,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对损坏的检查井、高程超标井框、废弃井等进行处理。所发生的工程费用,能够明确责任单位的由管护责任单位支付;无法确认的,由本级政府财政从城市维护费中核销。
  第十九条 因检查井设施缺损,造成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事故的,由检查井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因检查井破损、堵塞、淤积等原因出现的漏水、积冰和异物的,由检查井产权单位负责在24小时之内清除,造成损失的,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检查井责任单位无力管护的各类检查井,可以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负责管护,费用由责任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 已建成居住区规划用地内各类检查井责任不清的,由物业主管部门牵头,召集供水(含纯净水)、供热、供气、供电、排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雨水)、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落实管理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各自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检查井井盖等检查井设施,已经破损的检查井井盖等检查井设施由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回收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要及时足额安排和筹集检查井专项资金,用于检查井的日常巡视、维修、养护和管理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检查井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检查井设施缺损,未按规定时间及时补缺或修复的;
  (二)打开检查井维修作业时,未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等明显标志和安全围挡设施的;
  (三)施工结束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设施原状的;
  (四)出现漏水、积冰和异物未及时清理的;
  (五)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
  第二十七条 拒绝接受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因此造成的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破坏、偷盗、擅自收购检查井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检查井设施监督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检查井设施缺损未及时发现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各县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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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首问责任制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1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首问责任制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机关的行政效能,加强和改善行政管理,促进政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强化政府为公众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省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和省政府主要领导要求,省政府决定,在省政府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建立首问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问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凡来人或通过电话(以下简称“办事人”)到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申请办事、咨询或者投诉时,所接触的第一位行政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耐心地解答办事人所提问题,积极处理或协助引导办事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所提问题的一项工作制度。

  1、首问责任人必须主动热情,以礼待人,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仔细耐心地接受问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办事人或拖延办理时间。

  2、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立即准确地答复或协调办理;自己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因客观原因不能当即答复办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认真做好解释工作。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负责指引到有关职能部门。对来访群众,要按有关规定引导到有关部门受理。

  3、首问责任人答复办事人提出的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答复准确、清楚,且符合政策。对于不清楚或掌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或咨询有关部门后给予准确答复。对于确实无法解答的问题,要向办事人说明情况。

  4、首问责任人对接受咨询、答复办事人、办理投诉中的重要事项,要认真做好记录,了解办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要求,以备查询。

  二、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推行首问责任制是加强政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切实提高认识,明确实行首问责任制的必要性,以主动积极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推动这一制度的实行。

  三、认真制定实施办法

  各部门、各单位要紧密联系实际,按照职责要求,制定出切实可行、操作性较强的实施办法,重点要在目的、程序、制度和考核奖惩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四、实行责任制

  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落实这项制度负主要责任。

  1、各部门、各单位落实首问责任制度的情况,省政府将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不定期组织督促检查,检查情况于年终结合目标责任制考评和公务员年终考核一并进行通报。

  2、在处理办事人所申办事项或咨询、投诉的问题时,如因办理不及时,影响办事质量和效率的,要及时整改;因拒绝、推诿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责任单位、责任处室和首问责任人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办事人提出的问题由于处理不当,造成办事人上访或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的,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2月底以前制定出首问责任制度及具体的实施办法,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并进行宣传动员,从3月起公布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5]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政务诚信建设摆上日程,使之与行政工作、发展经济软环境建设、加强自身廉政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对群众的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严格要求,加强监督,努力树立政府新形象,确保政务诚信建设取得实效。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考核评比办法

为确保建设诚信政府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制定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考核评比办法如下:
一、考核评比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所属机构。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加强组织领导。领导重视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按照全市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统一部署,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并确定专人负责;有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目标;加强对公务员的思想教育,培养他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坚持检查考评,把政务诚信建设与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目标挂钩。
(二)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政务活动公开透明。政府重大决策,尤其是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事项的决策,推行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所有政务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公开,便于查询;执法主体合法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政策依据、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向社会公布,实行全方位的透明服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查处结果实行公开。
(三)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制发规范性文件行为,完善制件程序,增强制件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依法行使职权,职责到岗,责任到人,防止推诿、扯皮行为发生;行政处罚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原则,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秉公执法,严禁态度粗暴,以权压人;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制、“一把手”出庭应诉等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行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依法进行赔偿。做到无错办、私办、违纪、败诉案件,行政执法主体合格率、错案追究率、首例行政诉讼案件行政“一把手”出庭率均达到100%。
(四)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行政理念,实现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政事分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审批事项要按规定进驻公共服务中心办理;落实首问负责制、首席代表制和全程代理制,方便群众;主动服务、热情服务、跟踪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五)加强队伍建设。坚持逢进必考制度,严把进入政府机关入口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杜绝吃拿卡要现象;注重培训教育,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行政执法能力;加强队伍管理,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发生。严格奖惩,对在政务诚信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失信行为给予相应惩戒。
(六)注重求真务实。树立服务理念,竭诚为群众和相对人办实事、办好事;按月足额发放社会保障金,千方百计创造就业岗位;吸引外资,加强城市改造,坚持亲商、富商、爱商,为软环境建设服务;清理“四乱一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树立政府执政为民新形象,群众满意率高。
(七)创新诚信机制。健全政府自身的诚信机制,使政府政策稳定、公共权力运用合理、健全责任;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使政府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防止行政恣意和滥权行为发生;建立奖惩机制,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办事。
三、考核程序及考核办法
政务诚信建设工作考核按照归口管理、联合检查、共同审核、社会公示、报送审批的程序,采取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看公示栏及网站公开内容和质量、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向社会发放诚信测评表、召开相对人座谈会等办法,结合年度目标考核一并进行。2005年进行初评,2006年进行总评。
考核实行百分制,凡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诚信建设先进单位”。考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政务诚信建设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尚杰洪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马立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隋显利、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金华担任,成员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兼市精神文明办主任李长连、市人大内务司法委主任委员耿庆文、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刘义、市政协社会民主法制委主任萧世星、市监察局局长常伟、市人事局局长申泽谦、市直机关工委副书记王贵忱。
  
附件: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考核评比细则


附件:

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考核评比细则

项 目 内 容 扣 分 标 准
加强组织领导(10分) 领导重视政务诚信建设活动,列入日程,确定专人负责;有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目标;坚持检查考评,与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目标挂钩。 没有专人负责扣3分;没有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目标扣4分;没有检查考评扣3分。
实行政务公开(15分) 政务活动公开透明,办事内容、程序、依据、时限、收费标准、结果向社会公布;政务信息及时公开,便于查询;重大决策运用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对违法行为、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查处结果公开;执法主体合法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没有实行透明服务扣5分;重大决策没有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扣5分;违法行为查处结果没有公开扣3分;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持证上岗扣2分。
坚持依法行政(20分) 完善程序,增强制发规范性文件民主性和透明度;行政处罚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原则,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秉公执法;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制、一把手出庭应诉等制度;加强层级监督,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行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依法进行赔偿。做到无错办案件、无私办案件、无违纪案件、无败诉案件,行政执法主体合格率、错案追究率、首例行政诉讼案件行政一把手出庭率达到100%。 粗暴执法、野蛮执法一起扣5分;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制、一把手出庭应诉等制度没有很好落实扣5分;违法行政没有依法进行赔偿的一件扣5分;赔偿款额超过5万元的一件扣10分。
转变政府职能(15分)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项目;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公共服务中心办理,落实首问负责制、首席代表制和全程代理制,方便群众;主动服务、热情服务、跟踪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没有按规定进驻公共服务中心办理的一项扣2分;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效率不高一件扣3分。
加强队伍建设(15分)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吃拿卡要现象;抓好培训教育,提高公务员素质和执法能力;严格队伍管理,杜绝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发生;搞好奖惩,鼓励诚信建设中突出公务人员,对失信行为,给予惩戒。 行政执法人员有吃拿卡要现象一件扣5分;出现重大违法案件一件扣5分;出现失信行为一件扣4分。
注重求真务实(10分) 坚持服务至上,办实事、办好事;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坚持亲商、富商、爱商,为软环境建设服务;清理“四乱一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树立政府执政为民新形象。 出现“四乱一难”现象一件扣5分;群众满意率低于80%扣5分。
创新诚信机制(15分) 健全自身诚信机制,保证公共权力合理运用;健全责任制,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使政府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奖惩机制,加强考核评比。 责任制不健全扣5分;行政执法程序不健全扣5分;无奖惩机制扣5分。